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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古典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关系(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内容包括())

2022-10-21  本文已影响 267人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 摘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作为两个不同的理论体系,存在着许多重要差别,这些差别不仅表明二者具有对立性而且表明二者具有互补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也有着许多共同点或相通性。因此,我们应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科学方法论的指导下,认真地进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的比较分析,努力实现二者的科学综合,从而推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发展与创新,构造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式。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区别;科学综合

  从总体上说,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作为两个不同的理论体系,既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又存在着许多相通之处。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科学方法论的指导下,认真地进行二者的比较分析进而实现二者的科学综合,对于推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发展与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研究对象:具体制度与根本制度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的内容既包括有形制度也包括无形制度、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其中有形制度包括政府、公司、工会、家庭、垄断集团、社会组织。无形制度包括国家制度、企业制度、产权制度、法律制度和社会规则等。正式制度包括人们有意识创设的行为规则。非正式制度是指导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行为规则、价值信念、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
  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及建立其上的上层建筑,它的基本任务就是对整个社会结构——社会制度进行解剖。社会制度既包含生产方式及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社会经济结构,也包含同一定社会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上层建筑。马克思在《资本论》序言中指出:“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与交换关系。”马克思指出:“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并且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这一历史才能得到说明。”“一定的生产方式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简言之,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本质上就是制度经济理论,马克思采用的是制度分析方法,马克思是较早地把制度纳入经济分析中的理论家。在马克思经济学说中,制度范畴的内涵就是社会形态的“生理学结构”,它包含着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作为社会生产方式即生产的社会形式的财产制度与劳动制度,这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二是作为生产关系主要内容的生产过程的管理制度与生产成果的分配制度,这是由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所决定的派生制度。三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等制度,这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所产生并决定的政治上层建筑。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制度”分为狭义的制度和广义的制度,狭义的制度是指经济制度,这是仅限于经济领域内的制度;广义的制度是指整个社会制度,即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这是存在于经济、政治领域的社会制度。
  在马克思的制度结构框架中,各个制度因素之间不是平行的、彼此孤立的,而是层层递进又相互联系的。社会制度包括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这两个基本结构因素,而在社会经济结构与社会政治结构这两个基本结构因素内部,又包含了许多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子系统,如,在社会经济结构内部存在着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两个子系统;在社会政治结构内部存在着法律、国家和意识形态等子系统。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的制度结构细致缜密,涵盖并详细界定了各种制度内容,科学地揭示了它们之间的内在的本质联系,以一种层层递进的结构探讨了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意识形态等制度因素之间唯物主义的辩证关系。在马克思制度结构框架中,作为生产的社会形式的财产制度与劳动制度,是最基本的制度;作为生产关系主要内容的管理制度与分配制度,是由前者派生的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制度既是经济制度的反映与产物,也是经济基础的体现与保障。
  社会制度通常不是单一层面的,而是多层面的复合体。社会制度可分成不同的层次,粗略地划分可分成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本质性制度,即基本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它们是制度体系中的根本制度,直接规定了一个社会的性质,影响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意识形态等各个方面。第二层次是资源配置的调节性制度,它是根据第一层次的原则和要求对社会运行的体制和机制的具体规定,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共同遵循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处于不同层次的制度相互影响、相互依存,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并在社会生活中共同发挥作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分析结构虽然与马克思主义的制度结构在外延上基本一致,但事实上却有着重大区别。首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研究的制度,属于社会形态的“内在结构”,是社会的根本制度;新制度经济学所讲的制度,是人们经济行为的规则,是社会经济生活表面的制度。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属于本质性制度,后者属于表象性制度。其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深入地研究了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等各种制度因素之间互相依存的内在联系与互相作用的辩证关系,而新制度经济学只是表面地分析了各种制度因素的作用,缺乏对于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内在分析,没有阐明各种制度因素之间的本质联系,因而也无法进一步揭示制度内部的辩证关系。
  
  二、分析框架:“供给——需求”与“生产方式——社会形态”
  
  新制度经济学源于新古典模型,其分析框架也承袭了新古典模型“供给——需求”的分析框架。在制度形成问题上,新制度经济学揭示了交易费用与制度形成的内在联系。交易费用的存在必然会导致制度的产生,制度的运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科斯正是从新古典模型分析经济体系运转的“供给——需求”框架中找出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在经济体系运转中不存在的交易费用的。他将制度的形成归结为交易费用并将制度变量正式纳入新古典模型。在制度变迁上,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均衡是指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意状态,人们无意改变也无力改变现行制度,或者说此时的制度供给适应制度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变迁的过程就是一种制度均衡与制度非均衡的交替过程。而影响制度均衡或非均衡的因素可从制度的供给和需求两方面来分析。从制度的需求方面来说,影响制度需求方面的因素有:(1)相对产品和要素价格。相对价格的变化改变了人们之间的激励结构,进而改变了人们之间讨价还价的能力,从而导致重新缔结契约的激励。所以,相对产品和要素价格的变化是制度变迁的源泉。(2)宪法秩序。宪法秩序的改变就是制度环境或基本规则的改变,它能极大地影响创立新的制度安排的预期成本和收益,从而也极大地影响了对新制度安排的需求。(3)技术。技术的变化决定制度结构的变化。它通过降低交易费用、降低产权的排他性费用等来影响制度变迁的需求。(4)市场规模。市场规模越大,社会分工越细,它通过固定成本和运作成本降低及规模经济等作用来影响制度变迁的需求力量越大。从制度的供给方面来说,影响制度供给的因素有:宪法秩序、制度设计成本、现有知识积累及其社会科学知识进步、实施新制度安排的预期成本、现存制度安排规范性行为准则和上层决策者的净收益等。新制度经济学承袭了新古典模型的“供给——需求”分析框架来分析各种影响制度和制度变迁的因素。这标志着制度分析正在走向“制度瓦尔拉斯一般均衡”。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以唯物史观为基础,运用“生产方式——社会形态”的分析框架,来研究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内在动因。它将制度的形成看作是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各要素内在联系的有机体系,将制度变迁看作是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内在矛盾作用的结果。它用这些内部联系与内在矛盾从根本上解释历史上出现的一切制度起源与重大社会制度变革。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科学研究,系统地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制度起源与制度变迁理论。马克思从物质生产方式与其社会形式的内部联系出发,从生产方式内在矛盾的发展导出第一个层次的制度的起源,即财产制度与劳动制度;从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的内部联系即社会经济结构的内在矛盾出发,导出第二个层次的制度起源,即管理制度与分配制度;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内部联系即社会形态内在矛盾出发,导出第三个层次的制度起源,即包括政治、法律、道德规范等在内的上层建筑。马克思的“生产方式——社会形态”分析框架注重从事物内部联系与内在矛盾的角度来分析事物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说明制度起源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它认为制度的形成和变迁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往往不是由它表面所呈现出来的样式来解释,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结构或上层建筑的制度及这种制度的变革应由一个社会形态整体某种内在的张力相互作用来解释。
  马克思的制度分析框架包括了这样的一个体系和系统: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社会形态等,其中生产的条件与形式构成生产方式,一定的生产方式及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则构成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总和构成社会形态。在马克思的分析框架中,各种制度变量之间的关系是层层递进的:首先,生产方式是社会存在与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一种相应的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对生产方式具有反作用。其次,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密切相联,它们共同构成经济制度或经济基础,而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也同样演绎着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一样的作用和反作用的辩证关系。最后,更广义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科学、哲学、宗教等社会意识形态一旦建立,又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社会存在构成反作用。由此可见,马克思的制度分析框架细致缜密,涵盖并详细界定了各种制度内容,科学地揭示了它们之间的内在的本质联系。这个分析框架以一种层层递进的结构探讨了经济制度、政治制度、道德、艺术、哲学等制度因素之间唯物主义的辩证联系,这是新制度经济学无法达到的境界。

  三、基本理论:制度价值与制度创新
  
  (一)制度价值评价:单纯效率原则与效率、公平统一原则。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制度优劣的评判,首先从是否具有经济效率出发的,效率标准是评判制度优劣的首要标准。为此,马克思充分肯定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进步性,赞扬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它产生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创造了比过去一切时代总和还要多的财富。同时指出: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的局限性使它成为进一步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率的桎梏,这就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然被比它更有效率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所代替。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制度优劣的评判,绝不是单纯效率标准,而是把是否有利于人的发展作为根本标准,即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核心,以制度安排对人的存在意义为标准的根本方法。这种价值评判更侧重于公平而不是效率。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价值观,是实现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建立自由人联合体。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以自由理念为核心,主张实现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与社会的发展,人类应当而且一定要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人类不仅从自然界和社会关系的奴役下解放出来,成为自然界与社会的主人,而且从旧的社会分工的奴役下解放出来,全面发展,成为劳动过程的主人。社会主义是自由人联合体新的社会,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必要条件。从总体上来说,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制度评判标准是效率标准与公平标准二者统一论,其中,效率是前提,公平是目标。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优劣的评判,则是单纯的效率标准,即以是否能够减少交易成本和增加收益、是否有效地约束人们行为及是否有力地促进经济增长等效率标准,作为判断制度是否有效的基本标准,而对于是否有利于实现人自身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则关注不够。并且,它把以物的依赖关系和资本与雇佣劳动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看作是唯一的、永恒的社会生产方式。这充分反映了它作为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基本价值观,充分表现了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根本区别。
  (二)制度创新实质:生产方式变革与行为规则改变。制度创新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根本制度的变化,即一种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被另一种生产方式与社会形态所替代;另一种是在总体制度和根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实现各种行为规则的创新,各种具体制度的微调和变迁。马克思更强调前者,新制度经济学虽然也强调制度的发展,但由于其坚持资本主义根本制度的合理性,因而制度创新只能是在根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实现行为规则的创新和各种具体制度的变迁。
  马克思的制度创新理论是以其生产方式变革与社会形态依次更替理论为背景。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的实质,不是仅仅停留在促进经济活动的层面,而是深入社会形态的内部。制度变革,实质上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变革和社会政治结构的变革;制度创新,实质上是由新的生产方式代替旧的生产方式,新的社会经济结构代替旧的社会经济结构,新的社会形态代替旧的社会形态。资本主义制度变革的必然趋势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取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社会主义制度取代资本主义制度。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者无论是作为一个阶级整体,还是作为个体,都是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的结合,是以劳动力被个别资本家购买而转化为资本的一种存在形式这一特殊方式而得以实现的。这一特定的社会形式与经济关系束缚着劳动者,决定了劳动者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自由、受压迫的社会地位。资本雇佣劳动是这一生产关系的具体体现,也正是这种对劳动者的束缚和从属关系使得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最终成为社会生产力的桎梏。由此,马克思强调,解放工人阶级,也就是最终消灭雇佣劳动制度。所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制度分析的基本结论可以归结为:通过变革旧的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来解放生产力,说到底是解放劳动者。新制度经济学则认为,制度变迁的内容在于约束人们行为的各种规则的改变,其实质在于人们利益目标预期与具体行为方式的改变。虽然这些改变也会促使资本主义的产权制度、企业制度和国家制度等各种具体制度发生某些变化,但绝不会引起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质变。这是因为,所有这些具体的制度变迁都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基本制度框架内发生的,它们绝不会触动资本主义的根本制度,绝不会超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身的界限。显而易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在制度创新实质这一问题上有着很大的差异。
  (三)制度变迁动力:生产方式内部矛盾与个人利益最大化动机。马克思制度经济学理论的突出特征和最大贡献就是它以生产方式、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形态的内部矛盾为根据阐明制度变迁的动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阐明了制度的“内核”与“外壳”之间的关系:在经济制度结构中,制度的“内核”是以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的财产制度与劳动制度,制度的“外壳”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的管理制度与分配制度;在社会制度的总体结构中,制度的“内核”是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以及相应的生产关系,制度的“外壳”是政治法律制度等社会上层建筑。从二者关系来看,制度的内核是基础和内容,制度的外壳是结果和形式,前者决定后者,后者反映与包含前者。制度的“内核”与“外壳”之间的矛盾作为制度体系的内在矛盾是制度发展变革的决定力量,当一定的制度外壳能够容纳并适应其内核的发展时,它就能够存在与发展;当一定的制度外壳不能容纳与适应其内核的发展时,它就要被炸毁并被新制度的外壳所取代。马克思正是运用了“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框架论述了人类社会制度的历史更替,向我们展现了社会制度变迁的一幅浩大历史画面。具体来说,马克思所阐明的生产方式发展引致社会制度变迁的具体机理是这样的:首先,生产技术的改良和发明导致新的劳动工具的出现及协作、分工等生产技术组织形式的变化。其次,生产技术组织的变化又引起生产形式的变化,使人们的劳动交换形式和资源配置方式发生变化。再次,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引起生产的社会形式即社会生产方式发生变化。复次,生产方式的变化又引起生产过程中人们的相互关系即生产关系的变化。最后,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的变化即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最终引起政治和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变化。马克思在强调生产方式变革作为经济制度发展决定力量的同时,也强调了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对生产方式的反作用,但始终坚持生产方式的发展是社会制度变革的根本原因。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动力的理论主要是“经济人”与“成本——收益”理论。新制度经济学是运用现代微观经济学的框架来研究制度变迁的,它从制度变迁的主体的行为动机或追求来解释制度变迁的动因。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制度变迁的主体都是财富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者,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他们从事制度创新都是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就是说,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因是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即“外部利润”。正是获利能力无法在现有的制度安排内实现,才推动着人们去实现制度变迁。因此,只有当通过制度创新与变迁所获取的收益大于为此付出的成本时,制度变迁与创新才可能发生。由此可见,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动因理论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制度创新理论有着许多重大区别。新制度经济学所提出的制度变迁动因理论,是具体制度变迁的动因,是社会制度变迁的外在动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提出的制度创新动因理论,是基本制度变迁的动因,是社会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因。换言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从社会形态内部结构出发揭示了制度创新的深层动力源,新制度经济学则只是从经济社会生活的表面描述了制度变迁的外在动力源。如同新古典模型只满足于对经济现象的描绘与刻划一样,新制度经济学在社会经济生活的表面层次分析制度形成和变迁的原因。它是在假定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认为具体制度安排的形成和发展、供给和需求是由于制度变迁主体的预期成本——收益的比较所推动的结果,因而难以真正揭示出社会重大制度变迁或政治变革的根本原因。
  (四)制度创新主体:社会人与“经济人”。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方式不会自动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不会自动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制度是人创造的,人是制度变迁与创新的主体。虽然马克思主义的制度理论经常使用阶级、国家等范畴,但马克思认为阶级、国家都是一种历史范畴,它们都只是人在不发展状态下借以实现“个体发展”和“个体活动”的形式或工具。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从现实的、可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出发,为了寻求支配人类行为的内在的、本质的规律,运用一定的“抽象力”,把欲望、利益不同的人概括为“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史观的人是主观能动性和客观社会性的统一。一方面,个人的经济行为要受制于与生产方式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制约;另一方面,人又是社会历史有目的的创造者。马克思更强调的是人能动地利用自然和改造社会的主观能动性,这种主观能动性在制度发展中突出地表现在对制度的创造和选择上。因此,处于不同利益集团和阶级关系下的人对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所提出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其行动反应和理论表现也是不同的。只有代表了先进生产方式发展方向的利益集团和阶级,才会成为社会制度变迁的真正主体和推动者。
  新制度经济学所说的作为制度创新主体的人,只是单个的、只有利益差别而没有质的区别的“经济人”。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创新主体——政府、团体和个人,在本质上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从创新中获取自身利益的经济人。无论是初级行动团体,还是次级行动团体,都是有着相同目标(收益最大化)的行动主体。这样,新制度经济学实际上抽去了人的特定社会性与历史性,把作为创新主体的人归结为超阶级、超历史的抽象的人,掩盖了人们社会经济行为深层的社会根源,掩盖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各阶级之间根本的利益冲突。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之间的这些差别,一方面表明二者在阶级立场、基本方法等方面的对立性,另一方面也表现出二者在研究对象、分析方法和理论内容等方面的互补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不仅有着许多重要差别而且也有着许多共同点或相通之处。首先,两种理论在分析方法上都注重逻辑分析与历史分析相结合,因而都具有历史感。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制度演进的历史也就是生产方式矛盾运动的历史,只有通过考察这一历史过程,才能科学地解释制度创新的动力与过程。新制度经济学也注重经济史和制度演进史的考察以论证其理论假说,也是一种历史分析方法。其次,两种理论都重视意识形态在制度稳定与创新中的作用,都认为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变化滞后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在社会变革时期先进的意识形态对制度创新具有积极作用,而原有的滞后的意识形态对制度创新有阻碍作用。新制度经济学主要从地理环境、文化等方面解释意识形态的形成,认为意识形态可以使“搭便车”问题得到某种程度的解决,从而对制度创新起正面作用。再次,在制度创新的动力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全面论述了生产力发展在制度变迁中的最终决定作用及个人和阶级的主观能动活动对制度变迁的反作用,明确地阐述了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是制度变迁的直接推动力,也认识到在人的动机背后决定人行为方式的客观力量,即相对价格的变化、技术进步、经济增长等,并试图研究这些客观力量是如何影响人的动机和活动的。最后,两种理论都认为制度创新的方式是多样的,而且都做了渐进式创新与革命式创新的区分。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中,既强调了革命对改变社会的根本性经济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必要性,又深入细致地分析了制度创新的渐进性——对非根本性制度例如对股份制的过渡性分析已经把渐进式制度创新引入了根本性制度的变革,认为股份公司这种企业制度的发展会成为扬弃私有制、实现公有制的过渡形式。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渐进式创新是连续的,革命式创新是非连续的。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的互补性和相通性表明,它们是完全应当而且能够实现科学综合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本质上是一种科学的制度经济学体系,它揭示了制度变迁的真正动力与真实过程,但由于它缺乏对制度和制度变迁更深入的微观分析,未能对理论进行精细化的处理和数理分析。所以,在现代经济学发展过程中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存在着同新制度经济学进行科学综合的强烈需求。我们应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对各种制度经济学流派进行吸收、消化和处理,尤其是对新制度经济学在分析制度和制度变迁的微观层次上的优势进行吸收和整合,从而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获得新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方法论的指导下,认真地进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的比较分析,努力实现二者的科学综合,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构建具有现代特征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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