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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租赁结构化产品的变迁及对中国的启示(日本金融自由化及启示)

2022-10-21  本文已影响 358人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  摘要:文章将对金融租赁结构化产品进行概述,分析其出现原因以及作用,并以日本金融租赁结构化产品的变迁为例进行说明,最后提出可供我国金融租赁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租赁;结构化产品;税务租赁;日本;
  金融租赁结构化产品就是通过设计不同的交易途径,必要时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增加交易环节与层次,将投资者、设备销售商、资金提供者、设备购买者、出租人、承租人、保险商、设备管理者等相关各方置于一系列相关联的合约中,并视需要承担不同的角色,通过交易复杂化,以充分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对金融租赁、设备投资的各种优惠政策,合理规避各类税收,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主要包括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的税务租赁,以及进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化产品。
  1. 金融租赁结构化产品出现的原因。
  (1)双边税收差异。不同的国家之间,根据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预提税、关税等税种的税率不同,合理设计交易路径,可以减少或避免双边税收。例如,a国与b国互免预提税,b国与c国互免预提税,a国与c国之间互相按10%征收预提税,则a国与c国之间交易可以改为a与b、b与c进行,以规避税收。
  (2)不同主体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同。有的国家对于境外资本投资本国有减免税措施,而对内资则没有优惠。这样路径设计上,可以把境内交易设计为跨境交易;有的主体因投资某一领域而享有加速折旧成本税前抵扣的优惠,其它主体则无法享受。
  (3)不同国家税收体制的差异。有的国家设立免税港以吸引投资;有的国家则征收高额公司税。
  (4)不同类型交易负担的税收差异。例如我国对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征收不同的营业税。在产品设计中就可以利用选择权等形式,或者虚拟交易,来使交易形式满足低税负的要求。
  (5)不同主体的偏好差异。交易各方对于货币种类、利率类型等有着不同的风险偏好,因而需要设计交易对冲风险。
  (6)监管与披露的要求。为满足特殊行业的监管要求,以及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必须增加交易层级,或加长交易路径,避免内部交易。
  2. 金融租赁结构化产品的作用。
  (1)促成交易。金融租赁结构化产品出现以前,由于某些国家政策或者其他方面的规定,交易无法实现,比如:一个外国投资者想在日本进行飞机租赁的投资,但是日本政府规定,只有本国的公司利用本国的资金进行大型运输设备的投资方可享受加速折旧的税前抵扣。政策的限制,其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投资者将资金投入一家日本公司,日本公司将等额资金投入其在日本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c),并由spc购置飞机,再将飞机租赁给最终用户。日本公司将该公司可以享受日本的税收优惠,在自身与出租人、承租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各方受益,最终使得交易得以发生。
  通过增加交易主体作为桥梁,可以绕开一些国家的法律要求,使交易达成。当然,所有的设计必须以遵守各国法律为前提,否则会使交易承担违法风险。目前有一种“

 3. 具有购买选择权的经营租赁。航空公司在租赁满约10年后享有一个提前购买选择权,如果航空公司不执行这一选择权,租金就会在未来大约两年内增加,之后飞机由出租人收回。带购买选择权的经营租赁形式对航空公司的现金流提出了更高要求,但为航空公司提供了购买飞机、获得残值优惠的机会。这种租赁形式的另一个优势是降低了投资人的飞机残值风险,因而更易于吸收投资。
 具有购买选择权的经营租赁交易的主要参与者包括:承租者、出租者、日本投资者、母体、出资方、残肢担保提供者以及交易提供者等。
  以下的说明设想一个由出租人到承租人(作为飞机最终使用者)的层级租赁。这一基本租赁结构可以用于与承租人或任何其他交易方相关的任何税收、法律或其他问题。
  (1)在截止日期,出租人将从制造商(如新飞机)或由承租人(如售后回租)用购买价格(由独立的评价机构给出的公平飞机成本价格)购买飞机。出租人将同时把飞机租赁给承租人。
  (2)日本投资者将投资相当于购买价格20%~30%的资金给出租人(以下简称“日本投资者”)。
  (3)出资方将投资相当于购买价格大约有70%~80%的具有有限追索权的贷款给出租人(以下简称“贷款”)。
  (4)出租者与承租者签订一份租赁契约(比如说10年 ~12年的租赁契约,称为“完全租赁契约”)。
  (5)租赁契约包括在特定时间(比如说7/9年)特定地点的购买选择权(简称“fppo”),固定的购买价格等于在fppo时间预先商定的飞机公平市场价格。
  (6)如果应用fppo,由承租者付给出租者的fppo价格将足够出租者支付筹资者所筹资金的未偿付余额以及日本投资者所出的资金。使用fppo并用其价格,出租者将把飞机租赁的部分利益与承租者分享,来形成交易。
  (7)如果承租者没有使用fppo,直到完全租赁条款结束后,租赁条款仍将起作用(比如说一个更长的三年)。在剩余的三年内可支付的租金将完全支付租金以至于在租赁协议的最后只有日本投资者有未支付余额。在协议的最后承租者将没有购买选择权。
 设想这样一个情形,在租赁协议的最后,期初的借款全部得以偿还,出资者没有承担任何残值风险,因此,此项交易能被认为完全支付金融租赁(出资方只承担承租方信用风险)。所以,期初的借款应该以标准的保障借款余额来定价。
  (8)如果出租者能够从由残值保证提供者所提供的残值保证中得到利益,将缓和任何具有下降趋势的风险敞口以防飞机的价值低于日本投资者未偿付的投资余额。残值保证将在特定的窗口日期(即协议到期日)使用,并被设定在日本投资者和日本税务顾问可接受的水平上以利于他们进行租赁业务的分析。如果使用fppo或无论何种原因在早期终止fppo协议,残值保证将消失。残值保证包括所有的日本投资品,日本投资者将一直承担最高资产价值风险。
  (9)出租母体将在租赁协议下保证/支持出租者对承租者的义务。
  (10)如果租赁协议因为某种原因(如承租者违约)而终止,承租者可支付的终止总数将被设置在足以偿还全部贷款的水平,并根据提前终止的原因,日本投资者也足以支付。
  
  三、 日本金融租赁结构化产品的经验
  
  通过以上的回顾,我们可以发现日本发展金融租赁结构化产品有一些借鉴的经验。相关企业利用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在不增加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获得标的物造价100%的融资资金,得以使用标的物,并在租期届满后最终获得标的物所有权,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获得了合理的经济收益。
  1. 从市场化程度看,日本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为金融租赁的发展创造了比较适合的经济环境,使得各种创新得以实现。
  2. 从政府政策角度看,日本政府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投资税收减免和加速折旧等方面,使企业真正得到实惠,从而繁荣了市场,促进经济的发展,达到了良性循环。
  3. 从企业层面看,日本企业的信誉度很高,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大量的金融租赁创新品,投资者愿意把钱投在这些租赁品上,取得收益。
  
  四、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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