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自凡勃伦(Veblen,1899)以来,休闲一直被当作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加以研究。在中国,把休闲产业作为一门学问研究则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于光远先生最早提倡要对休闲进行研究。现在,随着休闲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不断提高,对休闲产业进行统计已经开始成为我们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目前部分发达国家如美国和英国已经在着手建立各自的休闲产业统计框架,它们的统计年鉴中已有专门的休闲消费统计分类,英国更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即开始每年出版《休闲统计年鉴》。我国也有学者已提出了要建立我国休闲产业统计学的设想。但是,要建立休闲产业统计学,并使所建立的休闲产业统计体系在统计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就必须对休闲产业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的界定,否则有关休闲消费、供给、产值、就业、投资、贸易等所有统计指标的建立都是不可能的。因此,科学界定休闲产业的内涵和外延,已成为目前休闲产业研究领域所遇到的一个最基本的、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2当前国内外学者对休闲产业的不同理解
休闲产业这一概念自提出以来,就引起了学者们越来越大的兴趣,迄今为止学术界发表了对休闲产业许多不同的理解,如布朗和威尔(Brown&Veal,1988)认为,休闲产业主要是指那些为满足人们在闲暇时间里的消费而向他们提供物品、服务和设施的组织和个人的集合。杰弗瑞·戈比(2000)曾把休闲业定义为与旅游、疗养、娱乐及游园等休闲行为有关的职业和团体组织。
我国的许多学者也对休闲产业的定义及范围的界定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于光远先生(2004)曾认为,休闲产业是指为满足人们的休闲需要而组织起来的产业,它是休闲得以实现的条件。这一定义虽然具有较高的概括性,但这里存在的问题是:这里的“休闲需要”是指直接的休闲需要还是包括了间接的休闲需要?定义的模糊使得休闲产业的外延变得很不明确。实际上,于光远先生也并没有给出休闲产业一个明确的外延。
马惠娣是国内较早研究休闲产业的学者,她认为,休闲产业是指与人的休闲生活、休闲行为、休闲需求(物质的与精神的)密切相关的产业领域,特别是以旅游业、娱乐业、服务业为龙头形成的经济形态和产业系统,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支柱产业。休闲产业一般涉及到国家公园、博物馆、体育(运动项目、设施、设备、维修等)、影视、交通、旅行社、导游、纪念品、餐饮业、社区服务以及由此连带的产业群。她还认为:“休闲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边界十分模糊,相互之间都有交叉与渗透,界定不同,称谓不同。如在我国,过去统称第三产业,经合组织称服务业,在美国休闲产业被划定一个范围。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没有统一的界定,只是大致相似。”_她这一关于休闲产业的概念目前为国内学术界所广泛接受,但很明显,她指的其实只是休闲服务业,而对第一和第二产业中的那些休闲产业部门则没有提及。而且,她将休闲产业等同于第三产业(服务业)的说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还有一部分学者也认为休闲产业只存在于服务业中,他们甚至将教育产业、消费品零售业等一些不属于休闲产业的服务业也纳入了休闲产业的范畴。如李再永(1999)认为,所谓休闲产业是指当人们的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和休闲时间的增加而兴起的产业,它主要为人们的精神享受提供服务,以满足人们的“美、感、游、创”等心理需求为主,主要包括旅游业、美容业、文化娱乐业、居民服务业、体育产业、教育产业等。宋成立(2001)则认为休闲产业是那些为人们的休闲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各种行业和产业的统称,它包括传统的消费品零售业、生活服务业、社区服务业、娱乐及旅游业、文化、体育、继续教育等产业。这类定义将一些因消费者的休闲消费而引发对非休闲服务的需求也纳入了休闲产业的范畴,明显存在外延过大的问题。
3休闲产业界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在目前国内外学者所提出的有关休闲产业的概念中,存在的一个共同缺陷就是:没有对休闲产业的范围作出一个较为严格的、合理的界定。因此,休闲产业到底应该包括哪些行业或部门?这~问题至今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出现对休闲产业的范围无法达成共识的原因有四:
一是人们对休闲这一概念本身就是模糊的。什么是休闲?国内外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对休闲的理解至今仍是莫衷一是。因为不同的人对休闲有不同的理解,而休闲产业概念又是建立在休闲概念基础上的,如果哪些活动属于休闲都不能明确,又如何对休闲产业进行明确界定?
二是按照传统的产业划分方式和统计方法,我们很难准确划定休闲产业的界限。正如美国学者所认为的,很难对休闲产业的范围有一个全面的统计,因为几乎所有的产业,包括国防,都有一些与休闲相关的工作。加拿大休闲学会在其的休闲白皮书中也指出,休闲活动渗透在包括军队在内的几乎所有部门之中,很难确定其产业边界。
三是大多数学者还没有将休闲产业与休闲服务业区分开来,而将休闲产业等同于休闲服务业。因此在对休闲产业的范围进行界定时,只列出了那些提供休闲服务的行业或部门,其中主要是旅游业、体育业、文化娱乐业等,而没有将那些为人们的休闲消费提供有形产品如休闲食品、休闲用品和休闲器械的行业或部门包括其中,但又觉得这样处理不科学,因此在进行具体界定时模棱两可,陷入混乱。
四是对休闲服务业本身的范围也把握不准。有些学者虽然将休闲产业等同于休闲服务业,将休闲产业限定在一个比较狭窄的范围内进行界定,但对于服务业中到底哪些行业或部门应该归入休闲产业,他们仍是不能很好地把握。典型的如休闲用品零售服务,是零售服务还是休闲服务?这些棘手的问题,都有可能使我们陷入模糊。转4界定休闲产业的原则
4.1从“休闲”的经济学概念出发的原则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学术界之所以在休闲产业的范围界定上还没有取得一致意见,主要是缘于对“休闲”这一概念理解的多样化。目前学术界对休闲的定义可谓是五花八门,既有来自哲学和社会学的定义,又有来自心理学和经济学的定义,而且即使是来自同一学科领域的学者,他们所定义的休闲也大多是互不相同的。而我们知道,同一概念,如果内涵不同,那么外延也将不同。
那么,在界定休闲产业的范围时应该从哪一类“休闲”的定义出发?笔者认为,休闲产业作为一个经济学的研究范畴,首先应该遵循经济学的定义方法,从“休闲”的经济学概念出发来对休闲产业进行定义。而在经济学那里,“休闲”被定义为“消费者在闲暇时间里的活动”,它首先是一种消费活动,隐藏在这一活动背后的是消费者对休闲物品和休闲服务的消费需求。因此,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休闲产业首先应该被定义为国民经济中所有“生产休闲物品和休闲服务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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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休闲产业的行业范围界定
下面,笔者从上述休闲产业的定义出发,结合国民经济三次产业划分法和2002年新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法,对休闲产业所包括的行业范围进行界定,其中:
休闲第一产业。包括了第一产业中那些提供休闲物品的行业或部门,如农业中的花卉和园艺作物种植业、林业中的观光林营造业、畜牧业中的宠物养殖业、渔业中的观赏鱼养殖业等,我们分别称为休闲农业、休闲林业、休闲畜牧业和休闲渔业。
休闲第二产业。包括了第二产业中那些提供休闲物品和休闲场馆的行业或部门,如休闲食品加工、休闲饮料制造、休闲用具和器(械)材制造、各类公园、游乐园、体育场馆、城市休闲广场等的建筑等,我们将其分为三类,即休闲食品(饮料)加工制造业、休闲用具(器械、器材)制造业和休闲建筑业。
休闲第三产业。又称休闲服务业,包括了第三产业中那些为人们的休闲消费需要提供休闲服务的行业或部门,如公园提供的游览服务、健身馆提供的健身服务、美容院提供的美容服务、桑拿馆提供的沐浴服务、博物馆提供的展览服务、电视台和KTV等场所提供的文化娱乐服务等。我们大致可以根据这类休闲服务的属性将休闲服务业划分为旅游休闲业、健体和美容休闲业、文化和娱乐休闲业、餐饮休闲业以及其他休闲服务业共5类。
6其他几个需进一步澄清的问题
6.1休闲用品批发零售业是休闲产业吗?
休闲用品批发零售业只是直接“销售”而非直接“生产”休闲用品,它直接生产的是批发零售服务而不是休闲服务,这类批发零售服务并不是供“消费者在休闲时使用的”,因而不是休闲服务,不能纳入休闲产业的范围。同样的情况还存在于休闲用品运输、仓储、邮递、保险等行业中。可见,美国学者穆森将发送和销售娱乐设备的行业,以及我国学者李再永和宋成立将零售业、教育业、社区服务业等都纳入休闲产业,是值得商榷的。
6.2休闲教育业为什么不能纳入休闲产业的范围?
王琪延(2000)认为,人们在业余时间里进行的学习和研究活动是休闲活动,由此所引发的产业活动属于休闲教育业,应纳入休闲产业的范围。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休闲是指在闲暇时间里进行的活动,而业余时间是指非工作时间,非工作时间并不都是闲暇时间,它还包括业余学习时间、生活必需时间、家务(义务)劳动时间等。而在业余时间里进行的学习和研究活动的目的是通过学习提高自己的知识和工作技能,这一活动并不是休闲活动,作为这一活动载体的时间也不是闲暇时间而是学习时间,即使人们此时学习的是休闲技能类课程,他也只不过是为了通过学习掌握休闲的知识和技能而已,但这一学习活动本身并不是休闲。因此为人们在业余时间里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如业余大学等,应该归属于教育业而不是休闲业。实际上,按国外学者的观点,休闲教育是指以学习和掌握休闲知识和休闲技能为目的的教育活动,而不是指在业余时间里进行的受教育活动。它既可以在业余时间里进行,也可以在专门的学习时间里进行,如国外许多大学就开设有专门的休闲技能课程。
6.3休闲渔业和渔业休闲是一回事吗?
休闲渔业指的是渔业中那些专门养殖和捕捞观赏鱼的行业或部门,它们生产的是“观赏鱼”这类休闲物品,它们并不向消费者提供直接的休闲服务,而是向消费者(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休闲用的渔产品(如观赏鱼)等渔业资源,因此休闲渔业属于休闲第一产业。如有资料表明,广州年产各类观赏鱼1000多万尾,年产值5亿多元,从业人员达10万之多,这是指休闲渔业。渔业休闲则是有关组织或个人利用渔业资源向消费者直接提供休闲服务,而不是提供渔产品,典型的如渔业观光服务、垂钓休闲服务等。因此渔业休闲属于休闲第三产业即休闲服务业。同样的还有农业休闲与休闲农业、林业休闲与休闲林业、工业休闲与休闲工业等。4.2消费者直接使用的原则
既然休闲产业是指所有生产休闲物品和休闲服务的行业,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哪些产品属于休闲物品或休闲服务?在这里我们遇到了一个定义的难题,那就是:如果以消费者的直接休闲需要定义休闲物品和休闲服务,则那些为大型游乐场所提供游乐设备的行业将被排除在休闲产业的范围之外,因为这些游乐设施并不是消费者的直接休闲需要,它们只是游乐服务企业生产休闲游乐服务的中间投入,游乐服务企业生产的休闲游乐服务才是消费者的直接休闲需要。但根据常识,这些生产游乐设施的企业显然应该归入休闲产业。因此,如果以消费者的直接休闲需要定义休闲物品和休闲服务,则休闲产业的范围将过窄。相反,如果以消费者的间接休闲需要定义休闲物品和休闲服务,则因消费者的休闲引致需求而引发的所有产业活动也都将被纳入到休闲产业的范围,如那些为游乐设备生产企业提供中间产品的行业如钢铁行业、塑料行业、电力行业等,都将属于休闲产业,这样无疑会导致休闲产业的范围宽泛无边。
因此,我们既不能以消费者的直接休闲需要也不能以消费者的间接休闲需要定义休闲物品和休闲服务,而应该遵从“消费者直接使用”的原则,即如果某产品是供“消费者在休闲时由消费者直接使用和消费”的,是“用于休闲的”,则这样的产品就是休闲物品或休闲服务,生产这类产品的行业就属于休闲产业。比如游乐场向游人提供的游乐服务是游客的直接休闲需要,而游乐场的游乐设施是游客的间接休闲需要,这些游乐设施虽然只是游乐场生产游乐服务的中间投入,但由于许多服务尤其是休闲类服务的生产具有生产的特殊性,即要求消费者利用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设施进行自我服务,因此这类游乐设施仍是供游客“直接使用”的,故生产这类游乐设施的企业仍应被归入休闲产业,而其他那些为生产休闲物品(用品)和休闲服务的企业提供中间产品的企业,由于它们所提供的中间产品不是供消费者在休闲时“直接使用”的,因此不能被纳入到休闲产业的范围。所以,对休闲产业的界定应遵循“消费者直接使用”的原则,而不是“直接需要”的原则。
4.3和市场相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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