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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增15条惠农政策,改革开放吉林经济变化

2024-03-30  本文已影响 5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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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是我国产粮大省,是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其农业经济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全国农业经济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吉林农业有了飞跃发展,在影响其发展的诸多因素中,税收政策起着关键性作用。税收经济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吉林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快了农业经济整体总量的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缩短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出现了众多具有现代化特色的农业企业。然而,税收政策的改革尽管对吉林农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其自身的局限性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发展。今后还应进一步研究适合吉林农业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以更好更快地实现吉林农业的产业化、信息化、现代化,并最终促进我国整体农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1吉林省农业经济发展的现状分析

  1.1吉林农业发展概况

  吉林省是我国的粮食主产区。省内蕴藏丰富的特产、矿产、水利水电资源以及丰厚的生态旅游资源;省内盛产诸如水稻、玉米、大豆和杂粮等多种优质农产品;省内从事优质品的生产农户数量逐年增加,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各类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相继建成。此外,吉林省还有丰富的林业资源。省内林地面积94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已达到42.5%,其中长白山最为突出,林区面积、质量均居我国前列。目前,吉林省充分依托自身发展农业经济的优势,加大对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发展了特质粮食、精细畜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主导产业。粮食等农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得到不断提高,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产业化的整体实力、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加强,从而使吉林农业和农村经济呈现出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

  1.2吉林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状况

  在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和农业相关扶持政策支持下,吉林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成绩显著。在农业产业化方面,主要农业机械与设备数量都有增加,农村节水灌溉设备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发展迅速,农村总体用电量逐年攀升;在粮食生产能力方面,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在农民收入方面,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农民人均纯收入持续增加,特别是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突破9000元大关;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民生继续改善,农产品生产农户参保数量逐年增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得以扎实推进。所有这些,均得益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各项税收、财政等政策的有效实施。

  1.3吉林农业企业的发展现状

  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当前,全省有国家级龙头农业产业化企业近50户,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近500户,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近1200户,较大规模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近5000多个,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等国家级品牌数量达76个。2013年吉林省粮食加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达1570亿元;畜禽屠宰加工量较去年增加0.2亿头(只),实现销售收入835亿元;中药材加工量48.7万吨,实现销售收入760亿元。此外,吉林省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玉米加工转化和畜产品加工基地。省内大成集团、皓月集团已经成为世界闻名的大型企业。

  2当前税收政策对吉林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

  税收政策在促进吉林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刺激生产和消费,对农业经济结构、吉林农业经济总量和对收入分配的调节等方面。近些年来,随着税收政策的改革,吉林省农业经济发展迅速,农业内部结构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吉林农民收入分配得到结构性调节,为进一步解决农业企业、农民个人公平分配,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农业经济发展的活力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如不妥善解决这些政策因素,它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吉林农业全面、快速发展。

  2.1税收的不公平性对吉林农业经济的影响

  一是农业税负与其他产业税负的不公平性。虽然我国每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把农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点,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但对吉林农业的扶持力度仍然不高,吉林农业的发展情况相对于东部地区农业的发展明显落后;二是农业内部税负的不公平性。吉林农业涉及的行业很多,种植业、农、林、牧、副、渔等行业税负的不公平,使得吉林农业产业结构尚不合理;三是吉林农业不同企业类型间税负的不公平性。在吉林省农业企业中,受历史原因的影响,该省国有企业的比例相对较高,导致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本地国有农业企业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优于私有农业企业,无形中造成国有农业企业和私有农业企业税负不公,客观上抑制了吉林省私有农业企业的发展。

  2.2税收的征收管理制度影响了吉林农业经济的发展

  一是对吉林省财力收入的影响。由于整体税收征管力度不够,应征的税收少征或没有及时征收上来,使税收收入大量流失,致使应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可支配的资金减少,使得这些必须由国家和地方同时完成的项目无法落实;二是对吉林农业资源配置的影响。在税收征管方面,由于税收征管力度存在缺陷,使得某些农产品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税收流失,最终破坏了各种农业资源合理流动的平衡状态,有可能导致吉林农业结构畸形化。此外,税收流失还会诱发市场主体人为制造各种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影响人们投资农业经济分决策,造成农业资源配置的巨大浪费;三是税收征管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特点,由于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导致在现实农业市场中,允许某些市场参与者走捷径、少缴税,这种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歧视。当前,吉林省在农业经济发展方面存在着税收分大量流失,已造成农业收入在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平现象,使利于偷逃税企业与依法纳税企业不能公平竞争,无形中影响了本省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2.3税收的地域差异对吉林农业经济的影响

  税收的地域性差异对吉林农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片面强调地区政策倾斜,只能激化地区利益矛盾,割断地区间的产业关联,不利于吉林省自身产业结构的及时调整。由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逐渐形成经济特区、开发区、开放区等多个层次的税收优惠区域,这种差异必然会造成吉林农业企业在市场竞争力方面的劣势。此外,在吉林省内也存在地域性的税收差异,比如内部拥有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农业生产者,通常利用其特有的优惠政策与其他地区进行攀比,压制其他地区相似农业产业,导致恶性竞争,最终影响吉林省农业总体的协调发展。

  2.4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影响了吉林农业经济的发展

  国家税收政策对地区农业经济的影响往往通过优化税种、改变税目、税率以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以使不同的商品、不同的经济行为、不同的企业、甚至不同的产业承担不同的税负,达到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的的目的。一是税收政策的调整最终会影响吉林农业产业的成本构成。因为不管税收政策怎样变化,而形成的税收负担最终都会计入农业企业的成本,影响农业产品的附加值及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而影响农业企业的经济效益;二是税收政策影响吉林农业的投资结构。宏观税负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诱使个人或政府投资方向和出资比例的变动,从而影响农业产业结构。税收政策变化不仅会改变吉林省储蓄和消费的比例,还会改变本地区的储蓄与消费的比较利益,并最终还会决定纳税人对农业投资的价值取向,所有这些,都将影响人们对吉林省农业的实际消费需求,以及人们对农业投资需求比例,实际上影响了本地区的农业经济发展。

  3通过实施税收政策措施,促进吉林农业经济发展

  3.1完善税制,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首先,政府应确立保护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整体思想,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对于投资农业部门的金融部门所获得的收入和支农资金的信贷收入适当采取减征、免征营业税等优惠政策。比如,吉林省内城乡以及不同地区间农村和农业存在较大差距,对特别落后的地区通过明确其法律标准和地区界限,采用与我国东部经济特区相似的全面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企业或个人在地区间投资和服务农业产业,为加快吉林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条件。

  其次,吉林省应重视对本省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的扶持,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上下功夫。对农产品进行深精加工的企业,在对其征收增值税时,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征收所得税时,对初级和深加工企业实行同等待遇,从整体上提高吉林农业企业的整体效益,增加企业和农民收入。此外,在具体运行中,还可适当降低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对符合国家和政府产业发展的中、小型企业给与相应的税收扶持,使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再次,应尽快制定有关完善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措施,对农业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的农业机械服务、植保、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以及对畜牧、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以及动植物疾病防治等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地方教育附加以及教育费附加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股息、红利、盈余返还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业专业合作社所拥有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其拥有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对其拥有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等。通过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将民间闲置的大量资金引向农村和农村产业,为促进吉林省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调整和产业升级创造条件。

  3.2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农业经营的分散性,以及对农业风险调查的复杂性,使得保险企业在对农业保险过程中,造成其经营成本较高,为此,国家财政应对从事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企业提供相应的管理费用补贴。实践证明,有些发达国家除了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企业提供保险费用补贴外,还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等其他形式。目前我国除北京市财政在提供保费补贴同时还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外,其他地区仅提供保费补贴。因此,吉林省要想加快本省农业经济的发展,必须探讨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形式,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提高保费补贴比例,加大农作物补贴范围,尤其是对大部分经济作物尤其是特色农业经济作物提供补贴。

  3.3将农业与工商业企业采取统一的税收体系

  一是在对农民征收所得税时,采用实行收付实现制,即农民可以在获得所有现金收入时才交纳所得税;二是在核算农民所获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成本时给予优惠政策,比如即使农民的库存是用于下年的农业生产,也可根据农民的意愿选择计算成本的年份、全额扣减土地改良费用以及农场建筑物资产成本等等;三是全部或部分减免农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将土地转卖或转让给其子女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资本收益所交纳的税金,以达到既鼓励人们积极从事农业生产,又可确保农民老有所养的目的;四是扩大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对农业用地也实行级差资源税,而且对农业用地征收最低的土地税。

  3.4对涉农企业的税收优惠应以所得税为主

  借鉴成功国家税制改革的经验,其做法通常在不改变市场税收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保障市场机制的自由运行。因此,吉林省应吸取经验,加强构建有关农业生产资料企业所得税。首先,对那些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非涉农农企业一样,采用相同的计税方法,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次,对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对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可参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办法,以总收入减去相应的成本、费用及税金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同时,鼓励并支持涉农生产者积极参加社会统筹,允许其将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在一定限额内实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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