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企业大量出现,为了更好地传承家庭财产和个人事业,充分保障家庭成员的长远利益,遗嘱信托这一法律手段逐渐得到人们的关注,加强对遗嘱信托公证的研究就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遗嘱;信托;公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营企业不断壮大,个人财富日益增加,为了更好地传承家庭财产,充分保障家庭成员的长远利益,遗嘱信托这一法律手段逐渐得到人们的关注,特别是富裕阶层和成功人士对此更为青睐,不断有公民申请办理遗嘱信托公证。目前,加强遗嘱信托研究,做好相关公证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一、遗嘱信托的含义 遗嘱信托又称死亡信托,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立遗嘱人生前订立遗嘱,基于对受托人的信赖,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在其死后,由受托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遗嘱所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对受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与一般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的特点在于,遗嘱信托是遗嘱人在生前设立的,但却在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信托。遗嘱信托同时受《继承法》和《信托法》的规范。与普通的遗嘱相比,遗嘱信托必须指定受托人即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一般选择立遗嘱人信赖的自然人或机构,如亲戚、朋友、具有理财能力的律师、会计师、信托投资机构等。 二、遗嘱信托的功能 遗嘱信托之所以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从富商大贾走向普通百姓,主要因为其拥有独特的功能,特别是近年来,张国荣、梅兰芳等明星遗产问题引发的争端更引起了人们对遗嘱信托的兴趣。 1.可以发挥财产效益,保证财产在家族内部顺利传承,保证受益人的长远利益得到保证。许多成功人士拥有庞大的资产,其数量巨大,种类繁多,涉及多个投资领域,如仅仅通过普通继承实现财产权的转移,则无法保证其财产的保值增值,无法保证其名下公司的正常运转。而通过遗嘱信托,把庞大的财产委托给专业的投资机构,一方面可以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一方面可以使财产顺利地传给继承人,同时,也可以通过受托人较强的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无力理财的缺陷,防止巨额财产在短时间内被继承人挥霍一空,以至未来生活无法保障。 2.可以减少因财产继承产生的纷争,保持家庭和社会的稳定。遗嘱信托受法律保护,具有强大的约束力量,特别是中立的遗嘱执行人介入,保证了遗产清算和分配的快捷、公平。 三、遗嘱信托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目前,遗嘱信托在我国并未得到广泛运用,但其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1.从文化传统来看,几千年来,中华民族高度重视人与人间的相互信任,尤其是在亲人和朋友之间,无论是在日常生活还是商业活动中,这种互信关系的应用十分普遍。同时,我国民间非常重视财产的继承问题,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继承无处不在,这些是遗嘱信托发展的文化基础。 2.从经济状况来看,我国已经具备了遗嘱信托生存的土壤。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产生了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群,他们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对遗嘱信托具有强烈的要求,形成了一个潜在的数量庞大的客户群体。 3.从法律方面来看,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陆续出台了以《信托法》为代表的一系列信托法律法规,为遗嘱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4.从信托业本身来说,我国信托业在经历了多次整顿后已经开始步入正轨,信托机构的实力和信誉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理财技能和忠实意识有了显著提高,信托的影响力正在不断扩大。 近年来,普通公民到公证处申办遗嘱公证的逐年递增,其中有部分当事人提出了办理遗嘱信托的要求,他们希望在百年之后,自己的财产或事业仍旧能够正常运行,有些甚至申请办理带有公益性质的遗嘱信托。 四、办理遗嘱信托公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办理遗嘱信托公证时,公证员应当注意以下相关问题: 1.公证员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办理遗嘱信托公证的有关注意事项,从法律层面审查信托遗嘱的相关内容。 2.遗嘱信托中要明确信托财产的范围、管理、运用以及信托终止后信托资产如何处理。同时,遗嘱信托中最好指定“信托监察人”,以便监督受托人在管理与运用信托财产时,有无违反信托合同。 3.遗嘱信托中最好能考虑民法上有关“特留分”的因素。换句话说,不可将所有遗产信托给指定的某一人(身心障碍的孩子),而必须依民法上“特留分”的规定将一定比例的遗产给拥有继承权的人(例如其它子女)和生前抚养他们的人。 4.代书遗嘱的遗嘱人最好亲自签名或按指纹,避免采用盖印章的方式,如实在不会签名,需按指印或盖章时,应将立遗嘱人的十个手指印全部提取。 5.公证员除了保存信托遗嘱的打印稿外,还应将手写稿存入卷宗。换句话说,公证处除了应发给当事人含打印稿的信托遗嘱公证书外,公证处卷宗中还应包括打印和最好由自己亲笔书写或由代笔者书写的信托遗嘱手写稿原件。 6.在办理遗嘱信托时,应进行全程录像。 五、目前影响国内遗嘱信托公证发展的几个因素 1.关于受托人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赋予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成为遗嘱 信托受托人的资格,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2 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由此,自然人不能担任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委托人只能在具备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中去选择,这极大地阻碍了我国遗嘱信托的发展。 2.关于受托人的管理能力。早在上世纪初,许多国内的信托公司便已经宣布开展遗嘱信托业务。但时至今日,这些业务并没能够大规模地开展起来,其原因,一方面是相关法律不健全,另一方面,信托机构资产管理能力较弱、不能达到公众的期望也是不容回避的一个现实。 3.关于信托情况的监督管理以及受托人不作为或乱作为情况的处理。遗嘱信托中最好指定“信托监察人”,以便监督受托人在管理与运用信托财产时,有无违反信托合同。然而,在目前法律中,由于对受托人不作为或乱作为应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很多人在申请遗嘱信托时心存顾忌。 4.关于遗嘱执行人的问题。作为遗嘱执行人或受托人执行遗嘱方式缺乏明确依据:遗嘱执行人的概念在继承法里提及不多,对执行遗嘱的程序也缺乏明确规定,导致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的地位以及权利义务缺乏明确依据。 5.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在国外,信托遗嘱通常需要先实现财产的转移,即将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监管。但按我国现行税制,在信托财产的转移过程中将遭遇重复征税。即当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时,要征收一次财产转让的交易税,而当信托关系终止,信托财产返还给受益人或信托财产最终权利归属人时,还要缴一次财产转让的交易税。 6.遗嘱信托中遗赠部分的处理。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以何方式作出,法律未予明确规定,只自己口头提出即可?或必须去公证部门或相关部门予以明示?发生争议,在将来需要举证证明时有谁以何方式证明?效力如何认定?这些都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 7.其他相关问题。如信托房产遇到拆迁时怎样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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