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警察权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而进行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职能活动的国家权力。警察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武装性、服务性。随着社会进程的不断发展,我国警察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警察权的问题在公安机关执法中是一个根本性、纲领性问题,只有把这个问题解决好,其他问题才能迎韧而解。本文深入分析社会发展过程中警察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此提出警察权改革的方法。
关键词:警察权;存在问题;改革
1 引言 近年来有关警察权研究的论文数以百计,研究者大都从静态的角度研究警察权,更多的关注警察权以及警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这些文章主要关注警察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权利滥用问题,进而提出如何限制警察权,或者是以法治化为背景,研究警察权如何适应法治化的要求。本文着眼于社会变迁引起的社会结构以及国家职能的变化,探讨如何改革警察权,以使警察权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 警察权的概念和特征 2.1 警察权的概念 警察二字在我国古籍中出现较早,其含义与现代意义上的警察含义相近。古代“警”字从敬从言,敬者,戒也,戒之以言,谓之警,有言在先,不得违戒。古代“察”字,谓以手持肉,祭天求示,得神意而明白,反复详审谓之察,察之为明。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警、察二字最初是分开使用的。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公布施行,我国正式确立了警察的法律地位,警察权第一次被明确写入我国法律中。我们可以说,警察权的确立,是我国警察制度现代化的里程碑 。 警察权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而进行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职能活动的国家权力。在我国,由于警察一词是在人员与机关双重意义上使用的称谓,因此,警察权既指作为执行警务活动的人员的权力,也指作为警察机关的权力。在更多的时候,是在后者的意义上使用的。因此有的学者指出警察权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警察法规范,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在这一定义中,将警察权的主体界定为警察机关是有一定道理的。 2.2 警察权特征 第一、强制性。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确认警察权及其合法性,国家公权力是警察权的依托,警察权的实施也就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并依靠国家法律的制裁作为顺利进行的力量支撑。警察权的强制性正是国家强制性的体现,直接表现为警察权正当行使过程中,如果遭到相对人的拒绝或者对抗, 则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令其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单方性。在警察权的运作过程中, 为体现国家的意志, 警察机关往往以命令、指挥等形式实施权力, 并不以征得权力作用对象的同意为条件, 这种单方命令行使警察权, 对于相对人来说, 应为无条件的服从和遵守。 警察权的单方性是基于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享有警察权的主体是由国家确定的, 警察机关行使警察权代表着国家。 二是警察权的法定性决定了职权内容不仅相对人应当遵守和服从, 而且警察权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法行使, 警察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 也是执行法律的过程, 是对国家承担的一种法定职责和义务。 第三、 武装性。警察权是维护国家统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自然具有武装性的特点。警察权的顺利实现, 必须以足够的威慑力和强大的暴力作为后盾。我国现阶段警察权的运行方式,除了提供救助性的社会服务以外,主要依靠“约束权利”来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约束权利”离不开暴力的支撑。 第四、服务性。社会权力主要来自社会生产过程。作为国家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警察权, 则更是来源于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努力所创造的社会财富, 正所谓“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 警察权的行使也不能例外。警察权的服务性正是其行政权力属性的进一步延伸。 3 警察权行使的法律原则 3.1 依法原则 依法原则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公共性要求。 公共性对警察权内容提出的要求。 警察权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因此只有出于公共需要,才能行使警察权。相对于私人领域,警察权则不得介入。二是对象要求。警察权的行使只能针对法律上的负有责任者。限定警察权行使的对象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警察权的滥用。三是权限要求。警察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警察权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行使。四是主体要求。我国警察法明文规定警察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法定的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其他机关及其人员非经法定授权与委托无权行使警察权。 3.2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这是我国宪法的具体规定。具体到警察权领域,该原则要求警察在履行相关职责的活动中,应充分尊重相对人的人格。公安机关及其警务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除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不得侵犯公民的私人空间,不得限制公民的自由, 即使是为了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也不能过度限制公民权利。 3.3 程序原则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程序从本质上讲是对权力的一种制约。警察权的行使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警察权的强制性与单方性决定警察权在行使过程中往往会造成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制,因此,警察权的行使必须严格受到程序的限定。程序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警察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警察权,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同时不断完善程序规则,为程序的运行提供制度和操作保障。 3.4 责任原则 没有无义务的权力。责任原则是指警察机关及其警察必须对自己行使警察权的行为承担责任。坚持责任原则,明确警察机关及其警察违法执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助于形成对警察权的制约和警察权的合法、适度、谨慎地行使。责任原则实质是通过对警察权力主体的约束来达到约束警察权的目的。责任原则,首先必须明确行使各种警察权所对应的各种责任。其次要明确责任主体、责任的认定,使责任原则具有可操作性,这是责任原则的保障。最后,对警察权行使造成的损害应予以救济。
4 警察权存在的问题 4.1 警察权服务职能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近些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经济基础的变革引起上层建筑的调整,国家职能不断转变。警察权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也必须存在各种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在于警察权的行使存在正当性不足的问题。社会变迁要求政府角色与职能的转变,更要求行政行为目的的转变。强权型国家中,社会与个人对于国家来说,在家秩序中更多的是被管理的对象,因此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强调权力的正当性在于国家至上而下的管理秩序的形成,公民对于警察权也只需要配合与遵守,警察权的正当性来自其“对社会的合法监管”,其职能只表现为治安职能与刑侦职能。 随着社会的变迁,警察权的正当性依据失去了合理性的依据。警察权的正当性不仅仅来自于其监管角色与高权特征,更应该来自于服务品质与社会化形态。国家更多的承担的是一种服务者的角色,因此警察权要对于公共生活的质量提供基本的服务,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警察权的社会化,由国家行政走向公共行政,以此取得新的正当性。在这一过程中,警察的服务职能凸显出来,所以警察职能应当进化为三种职能即治安职能、刑侦职能与服务职能。
4.2 警察权的管理体制问题 警察权管理体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警察队伍自身存在的问题。基层民警工作量大、收入较低、社会认可度低,而且警察要遵守高标准的纪律、承担高风险的责任,因此警察形成了巨大的思想落差,从而使部分警茬对警察组织的承诺降低,造成警察工作士气地下,进而造成整个警察组织效率的低下。 二是执法工作严格的考核要求,严厉的责任追究倒查制度,同法律法规不全、执法依据不足、操作性不强、执法环境恶化,形成了强烈的思想困惑,使警察产生执法恐惧感。 三是长期以来重领导批办案件,重人大代表和有影响有地位人的意见,重各种各样的行风评议的习惯做法,使部分警察的执法思想产生了偏差。 4.3 警察权控制体制混乱 我国现行的警察权控制体制是一个复合、多渠道的综合控制体制,其中既包括外部型的权力机关的控制、行政监察控制以及司法控制体制,又包括内部的警务督察体制,当然也包括社会性的控制方式如新闻舆论的控制。但是这样一个控制体制并没有完全地将警察权控制在既定的运行轨道上,现实中不断发生的警察权滥用的情形使得我国警察权控制体制的问题逐渐暴露,引起极大的关注,造成我国警察权控制体制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1、众多的控制主体没有形成统一的工作机制2、控制机制的建立没有以警察权的构成要素作为基础 3、控制制度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4、注重事后控制而对事前、事中控制关注不够 5、警务公开制度不完善致使外部控制乏力 5 警察权改革 5.1 改革警察职能 警察职能改革的实质在于根据现代法治社会对警察权的效能要求,对警察权的职能进行合理的配置。治安职能与刑侦职能是我国警察权的传统职能,而这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必须把服务职能纳入警察权,建构三大类职能:治安职能、刑侦职能与服务职能。首先,必须通过立法明确警察权的三大职能,特别是服务职能。其次,警察组织必须深化警察行政管理体制。再次,分离警察职权,实现治安警察、服务警察与刑事警察的分离。警察刑事职能只是搜集证据、指控犯罪的一项辅助性工作,警察刑事职能不是警察治安职能的傀儡。 5.2 改革警察权管理体制 警察机构属于行政部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世界范围内各国掀起了各国行政改革的浪潮,警察部门不能与国家其他的行政改革步调脱轨。面对不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了保证警察工作的有效开展,我们必须对对警察工作提出改革的具体思路。首先,必须实现理念的转变。通过立法,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上升到理念层面,并具体体现在执法办案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具体程序的规定之中。其次,实现队伍管理理念的转变,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必须坚持依法治警,使警察队伍管理体制有法可依。最后,警察机关必须注意把握好宣传报导和舆论导向。公安宣传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只有做到实事求是,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宣传,才能有说服力,才能增强警察的亲合力和公信力,才能够获得民众的支持与信赖。 5.3 改革我国警察权控制体制 改革我国警察权控制体制, 必须突出督察工作的重要地位,在强化并完善警察机关内部控制制约机制的同时,也要加强器警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机制。 当前警察机关内部的控制制约体系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政工部门侧重于人事管理, 纪检部门侧重于事后查处,督察部门控制工作的动态特征比较突出, 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加强与完善督察工作制度建设。首先,警察组织应该强化公安警察机关督察系统垂直管理的力度。督察机构向上级督察机构和本级行政首长负责,在此前提之下,完善督察领导管理体制;通过强化系统垂直管理力度,使督察系统在上下级之间体现出组织人事、经费保障等方面的相对独立性。二是有效整合警察机关内部控制资源。警察机关工作业务量大,工作复杂,各种工作之前相互交织,我们必须按照按照“工作交叉而不重复”的原则,整合纪检、监察、政工、法制、信访和督察等部门的综合协调控制能力,提高警察组织整体效率。三是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相关制度建设。省、部两级督察部门应该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的督察职责、权限前提下细化督察执法控制职能的法规和规章,增强警务督察的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 在强化警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同时,还应该不断加强警察机关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接受民众的监督。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警察权也不例外,因此警察权也更应该接受民众的监督。警察机关应该强化信息公开制度,在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以便公民更好的发挥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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