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食品问题层出不穷,存在着食品添加剂严重超标、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环境不达标、缺少必要的标签等问题,严重威胁到青少年的生命健康。儿童的身心状况关系到国家、社会未来的发展,若不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势必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如下:对原料和生产环境进行监管;对销售过程进行监管。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梁启超在其著作《少年中国说》中是这样描述青少年的成长与国家社会发展关系的,毋庸置疑,青少年是国家繁荣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而儿童时期的成长对于人的一生而言都是举足轻重的。根据新浪微博2014年发布的《2014年微博315消费者报告》[1]显示,食品安全首当其中成为最容易被投诉的行业,占所有投诉比例高达45%,其中上海地区对儿童食品的关注度最高。如今中小学校园周围的商家销售着五花八门的零食,而这些小零食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已经演变成了危害儿童身体健康的“隐形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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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园食品中存在的问题
儿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基于我国在关于拐卖儿童问题上儿童年龄一问题的探讨,可以认为在我国儿童是指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不满一岁称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称为幼儿。由于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因此在我国大多数的儿童的主要生活区域是家庭和学校。
在学校周围通常存在数量众多的零售小卖铺,为满足学生的需求贩卖各类的小零食、小玩具和学习用品等,而这些“具有特色”的小零食因其价格低廉又被戏称为“五毛食品”。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润,许多商家购进的产品中存在着众多的安全隐患,例如,厂家在生产时使用了不合格的原料,是没有必要标签的三无产品,生产环境达不到安全卫生标准,保健极其简易甚至没有生产日期,同时为了吸引儿童的兴起,“五毛食品”多是色泽鲜艳、口味香辣,其中含有不少的添加剂、人工着色剂等,对儿童的的身体健康产生极大的危害。
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食品监管体系,但对于校园食品的特殊监管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法律部监管缺失,监管机构失责,缺乏明确的实施标准。在立法现状方面,虽然目前现行的法律规范中,虽然已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大量的法规规章存在,同时我国从“三鹿奶粉” 问题发生之后,对国内奶制品行业进行整顿,出台一系列严格的严控措施,包括有《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关于加强奶粉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的通知》《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等,但针对校园食品或儿童用食品尚未有系统的、明确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食品安全标准,因此,通常与成人食品一样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原则性规定。
除了法律的缺失之外,带有“儿童”字样的食品标签也被随意的使用。超市、商场等购物中心也出现越来越多打着“儿童”标签的食品,与面向成人的食品相比,大多数的儿童食品存在着配料与普通食品相同,却因为标有“儿童食品”的标签就卖出更高的价格。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营养与食品安全系副教授范志红表示,很多食品都会标明“儿童”二字,其实国家并没有相关的儿童型食品的标准要求,这两个字几乎是可以随心所欲使用的。
此外,我国于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中,虽然明确要求开展儿童食品、学校及周边食品的安全专项整治,但是除了集中整治之外也需要配合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才能彻底改变儿童食品市场出现的种种问题。另外,在各项整治中,农村也时常成为监管的盲区。
二、我国对儿童食品安全的规制现状
(一)对原料和生产环节的监管
在原料和生产环节中,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使用不合格食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场所不达标、生产标签不达标、包装不达标、生产食品中添加剂超标、商品中含有的玩具不达标等问题。对于其中的不合格原料、生产场所卫生不达标、食品包装上缺少标签的问题,可以通过现行的《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进行规制,监管部门应该严格依法执法,严查生产企业的卫生资质,同时对于原料市场的监管和原料的购入渠道进行核查。另外,笔者建议制定《儿童食品卫生法》作为特殊法,针对儿童食品的原料、制作方式、生产场所的卫生环境、包装容易的标准等设立更为严格的标准,以对儿童食品进行监管。
食品中的添加剂问题。为了吸引儿童的注意,通常会将食品做得颜色鲜艳、口味浓重,为此常在事物中添加大量的调味剂、糖精、色素等,根据相关调查显示,除0-3岁婴幼儿食品外,其他儿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竟然超过了成人食品。[3]我国在添加剂的监管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其中卫生标准中规定了可以使用的添加剂种类,以及每一种食品中能够使用的添加剂及其剂量,但是这种剂量的规定均是以成人的身体状况为参考依据而设立,对于儿童而言,添加剂对身体发育的影响极大,因此应在现行的卫生标准中增加与成人食品相比更加严格儿童食品中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同时对于儿童身体有极大影响的添加剂应该被禁止。
“儿童”标志的问题。由于我国的《商标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均没有对此类特殊标志的问题进行规制,因此造成了市场中许多的商家依靠“儿童”的标签来获取高额利润,因此,应在《儿童食品卫生法》中对此标签的使用范围和方式进行规定。建议此标志的使用应该实行许可制,由商品的生产厂家向食品药品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请,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许可其使用,若为获得许可则不可在其商品包装上标明此为“儿童食品”。
商品中含有不达标玩具问题。在食品的包装中放入小玩具、小卡片等方法是吸引儿童购买的高效手段,但是有许多附赠的玩具是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甚至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制作,长期与食物混合后会造成食物污染,产生细菌、病菌等。因此建议在《儿童食品卫生法》中规定,附赠玩具的食品应在包装时将食品和玩具分别包装,同时应要求玩具使用的原材料为安全无毒且适合儿童使用的玩具。
(二)销售过程中的监管
对于儿童食品流通过程中的监管,重点在于应该明确其监管机构。对于学校周边商店、超市、小卖部的检查和监管,在我国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而针对儿童食品的监管主要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但由于目前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儿童食品监管机构的职责,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容易出现发生问题之后互相推诿的情况。而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如农业、肉业在相同的监管范围内也有各地独立的法律法规,法条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更加重了职责不明导致的监管混乱。
因此为了防止以上的状况发生,笔者建议应当在《儿童食品卫生法》中对监管机构进行明确的规定,将所有的儿童食品监管都交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而工商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校周边商店、超市、小卖部的营业资格审查。同时还应该加强健全的强度,将儿童食品、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变成常态。另外,还规定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监管情况,将不合格的食品和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结语
儿童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我国未来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状况,若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保证儿童食品的安全,不仅是社会和政府的责任,同时也要求家长消费者应当多补充营养方面的知识,在选购食品时具有一定的甄别力。期望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之下,为儿童创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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