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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后现代主义的基本内涵,论述后现代主义

2024-03-30  本文已影响 4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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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法理学在奥斯丁时代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以来,我们仿佛已经习惯了将一种形而上的政法哲学作为其思想支撑。特别是经历了现代性的洗礼之后,包括一大批现代主义法学的拥护者在对“后现代主义法学”进行批判的时候,大多执迷于一种不恰当的认识论进路,从而造成了一种批判无力的局面。本文的目的即在于简单地厘清后现代主义法学的认识论进路,一方面是回应批判者的批判,另一方面是为后来的批判者提供一个(相对)恰当的批判路向。

  毋庸置疑的是,人类社会的“现代化”确实为法治秩序的确立以及法学思想的勃兴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因此,现代性中的理性主义就成为了现代主义法学的精神内核。从关于现代主义法(哲)学卷帙浩繁的论著中,有学者指出:长期构成并占据现代法学研究核心位置的是一种一元的本质论范式,其基本内涵是:客观世界存在着某种终极、唯一的法的本质,由本质出发进行概念推理就能对一切法律现象提供正确、权威的真理性解说,对此应该透过各种各样似乎是难以捉摸的法律现象,找寻法的终极关怀,以之为基础实现法的形式统一。在现代主义法学的信徒们看来,在拥有了一大堆严格界分过的概念、术语和经过反复提炼的法律原则、规范之后,完全可以依靠形式逻辑的缜密推理从而建立起有关法律现象的“科学”体系,同自然科学一样,法学也逐步成为提供“社会真理”的源泉。法律由此被看作是客观理性的化身,是确定的和普适的。

  现代主义法学的这种本质论认识范式直接脱胎于西方哲学中的本体论思想。自古希腊罗马哲学以降,本体论的研究主要是探究世界的本原或基质。各派哲学家力图把世界的存在归结为某种物质的、精神的实体或某个抽象原则。总结本体论研究所要表达的一种共同的观点,当然抛开那些不承认本体的观点不谈,本体就是指一切实在的最终本性。所以,既然是本体,那肯定就不是一些易变的、具体的东西,它是具体现象的统摄,同时也是它所统摄下的事物的“最高位阶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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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主义法学的生成过程就是通过将这种本体论哲学思想直接映射到法律领域中,试图通过对形而上的法的“本体”的寻找,追问一切纷繁复杂的实在法现象之上所存在的最终本性,从而从这种最终本性出发建立一种稳定的法治秩序。

  自文艺复兴时代起,现代主义法学在本体论哲学的支持下获得了极大的发展,西方社会也正是在此过程中建立起了理性而稳定的法律秩序。从这个角度来讲,现代主义法学确实功不可没。但是,正因为现代主义法学已经习惯了哲学的荫蔽,当与之相反的理论范式出现之时,它总会习惯性地去寻找一种哲学层面的脱困方法。因此,面对二战以后与现代主义法学一元化立场大相径庭的各种法学思想的异军突起,现代主义法学的追随者就试图通过对后现代主义哲学的批判来维护现代主义法学的权威。殊既有的研究对后现代主义的哲学的“举要”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列举的方式:有研究者试图通过列举一些后现代主义哲学家的具体思想来勾勒出“整个”后现代主义的哲学框架,例如福柯的权力学说,罗蒂的实用主义法律观以及柄谷行人的世界帝国与法的理论。这种方式虽然较为准确地反映了后现代主义哲学的部分观点,但在其后续的论述中,却无法通过这些哲学思想寻找到它们所能支持的,系统的法学思想,从而导致在哲学和法学之间出现了断层,出现了批判不能的局面。二是概括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的研究者试图从后现代主义哲学的具体思想中抽象出其“本质”。这种概括又能够再次界分为两条具体的进路:一是参照现代主义的话语表达,认为既然现代主义哲学主张一元化和本质论,那么后现代主义就是多元化的和反本质论的哲学;二是深度发掘后现代主义的思维方式,试图从“精神内核”的层面把握后现代主义哲学的“本质”,持这种观点的研究者认为后现代主义实际上是一种“异质性思维”。即:否认有一成不变的、一贯的意义的存在。异质性思维强调概念自己的不同一,强调理解的“否定性”与多样性。应该说,概括式举要的两种进路有其可取之处,至少可以有助于我们认识到后现代主义哲学与现代主义哲学的殊异之处。然而其致命的缺陷在于:这种举要方式仍然执迷于现代主义的话语逻辑,试图去寻找后现代主义哲学的本质。但同时他们也意识到了,后现代主义其实是一种“弥散型”的思想范式,因此,要想找到它的本质无异于缘木求鱼。

  正是因为后现代主义法学的批判者在法学和哲学之间搞的一种“拉郎配”,实际上使得他们对于后现代主义法学之批判成为了“约伯的安慰者”。质言之,基于后现代主义法学在认识论进路上的谬误而对其进行的批判实际上大有无事生非之嫌。对后现代主义法学真正中肯的批判,抑或一种带有建构意义的批判,最根本的学术前提就是厘清后现代主义法学的生成理路,全面掌握其理论谱系。

  对后现代主义法学认识论进路的梳理虽然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一种“正名”,但这并不代表后现代主义法学作为一种法学思潮对现代主义法学的批判就无懈可击。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种批判毕竟意味着一种解构和否定,要使得法学作为一种知识体系获得更大的发展,我们或许还应该实现一种批判基础上的超越,我们需要的或许是一种“后”后现代主义法学。另外,我们在肯定后现代主义法学的批判功能的同时,特别需要警惕那种在“解构一切”的“后现代主义哲学”统摄下的法学思想,因为这确实会导致一种法律虚无主义,同时也是现代主义法学的批判对象,但这和我们所探讨的后现代主义法学已经是截然不同了。

  作者:刘娜 陈峻潇 来源:青春岁月 2016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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