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作为突出其高度应用性、实践性的专业,在教学中当然需要通过实践性课程来实现法学教学的目的和任务,提高学生素质和培养学生法学应用能力。实践性课程发展深化形成了实践性课程体系化,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要坚持科学性与合理性、现实性、综合性的原则,要围绕课堂教学的环节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对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与教学,在突出师范院校在法学理论教育中的所具有的语言表达能力培养、书写能力培养的专业优势基础上,教学计划中在坚持法学专业的14门(目前又确立为16门)核心主干课程为主的前提下,根据学校的教学条件和学生的实际制定了强调理论与实务,突出体现专业技能训练的实验与实训的系列专业选修课,提高选修课培养创造性、个性化及应用型人才的功能,拓宽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培养出高素质、高水准的应用型本科人才。教学内容中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实践性教学,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旁听审判;二是由资深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开设“法律实践(理论与实务)系列讲座”;三是通过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训练学生专业技能;四是到法律实务部门实习,专业与公、检、法、社区、政府机构和企业挂钩;五是法律服务进社区。[1]在专业课程课时数的安排上,分为理论讲授和实验实训两部分,实验实训课时作为该门课程学分组成部分明确列出。同时在专业课程设置上,进行了实践性课程体系化设置的改革,以突出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本文拟结合实践性课程体系化设置与教学的开展探讨法学专业教学创新改革情况。
一、实践性课程体系化设置
实践性课程体系化设置是实践性课程发展深化的结果。实践性课程是九十年代以来法学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很多院校和教师进行了不同方式和程度的探索,很多法学部门学科出现了专门的课程案例。围绕实践性课程的开展,形成了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化探讨,并提出了一些模式,如“法学实践性教学综合体系”的改革模式。[2]“五位一体”模式[3]。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根据全方位、多层次的实践性教学的要求,在法学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中,开设了9门实践性课程,形成了实践性课程体系化设置:刑事案例教学、民事案例教学、商法案例教学、行政法案例教学、国际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医理论与实务、侦查理论与实务。每门实践性课程2学分,36课时,并制定了教学大纲。前5门案例实践性课程在内容结构上,包含实体法案例和程序法案例两部分,如刑事案例教学,内容分为刑法案例研究和刑事诉讼法案例研究两部分,民事案例教学分为民法案例研究和民事诉讼法案例研究两部分。每门实践性课程专题式地设计15至20类案例,每一类案例典型案例数量5至7个。教学内容中先概述这类案例的主要类型、分析方法和案例分析应注意的问题,然后将所选典型案例作为实践性具体内容。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都是由教师选择真实案例,并且案例不多,教学内容主要是突出程序和证据的运用。实践性课程体系化的探索是对我国传统法学教学的挑战和突破,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化的重要探索,是对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重新认识的结果。当然,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有其不足和缺陷,如教学内容的组织和安排受时间制约而难以全面实施,教学内容要全面、充分案例化每门课事实上做不到,导致这样的问题产生,最基本的在于我国教学机制的制约。长期以来法学与其他许多学科一样,都是班级授课制,以课堂教学为基础,尤其一九九九年以来高校扩招,课堂教学人数一般在80人左右,甚至100多人,由于每门课都有课时限制,要想在有限的课时里实现教学内容的充分案例化是不可能的。因此,课堂教学全部案例化虽然有利于该门课全面深入学习的,但课堂教学时间的有限性,只能有选择地开展案例实践性,在案例实训中,渗透讲授、比较、讨论、演练等方法,培养学生探求新知识、敢于面对挑战、运用所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的原则和要求
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并不是指教学中举一二个事例说明观点,而是教学中以案例为中心,根据该门课教学大纲所确定的内容结构有计划、有组织的实施。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的进行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原则。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进行要紧紧围绕教学内容选择和组织案例,要考虑案例的长短、数量多少、难易程度,案例的表达和用语要规范、要准确,案例的内容要适度。案例不是讲故事,而是从事实中提出问题要学生思考解决。(二)坚持现实性原则。案例要与社会生活相联系,来源于社会生活,并要随着社会生活发展而不断更新。同时,案例也要随着法律的修改完善适时调整,使案例的选择具有新颖性、时代性和典型性。(三)坚持综合性原则。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的进行并不是单纯的案例分析,而是建立在讲授讨论基础上的案例学习,是渗透比较、讨论、演练的案例分析,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是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的教学活动。
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的目的在于学习法学理论,理解法律规范,训练法律思维,增强综合素养,为参与实践奠定基础。这种教学的要求应该是:(一)全面准确理解法律规范的含义,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及时吸收与社会生活相联系的案例,有针对性地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二)教师不仅要懂理论,会组织课堂教学,而且要关注社会现实,善于从社会现实中发现问题,并能够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解决。这是要求法学教师要接触法律实务,既懂理论,又懂实务。(三)要充分发挥教师与学生两个方面积极性和创造性。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中既要靠教师本人的理解、经验、体会和心得,也需要运用学生的知识、阅历、情趣和能力。只有教师与学生共同努力,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才能成功。
三、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的开展
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从环节上可分为课前、课堂教学、课余活动三个环节。课前是进行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的准备,包括教学内容的划分、案例的选择、学生自学与准备。为此,教师在课前根据教学内容,每类案例挑选5至7个案例,汇成一本案例发给学生,以便于备课和学生预习与自学。课堂教学是案例实践性的载体,包括理论的讲解与提炼,案例的分析讨论、演练和讲评;课余活动主要是学生作业与复习、教师批改作业。
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是通过课堂教学在完成的,为搞好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课前并且在课堂上要求学生准备好教学用法律规范,分析讨论案例时可随时寻找法律依据。教学方式上可以从简要讲授理论导向案例,也可以从案例导出理论。由于每门课所包含的理论知识非常丰富,在每一专题的案例实践性中,可根据教学内容的程度先讲解理论知识,这种讲解应当是一种启发、式归纳式的讲解,甚至是比较式的讲解。在此基础上再引导学生进入案例讨论。讨论案例并不是自由讨论,教师按4-6人组成若干个讨论小组,先安排每个小组讨论一个案例,到一定时间每个小组派一名同学作为代表对案例进行评析,教师再对学生的案例评析进行讲评。教师的讲评不是简单的肯定或否定,而是要在学生分析程度基础上,启迪学生的思维,揭示案例的普遍价值,让学生举一反三,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自身的思想认识。如在刑事证据案例实践性中,教师先简要介绍证据的属性、证据的分类和种类,然后安排5个小组分别讨论一个案例,这其中有证人条件、单位证明的证据属性、案件中证据的分类、间接证据的定案等,每个小组在讨论案例时,学生相互之间可能有争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是经常出现的,这正好反映了学生对法律问题理解和认识的深化。如关于证人条件的案例讨论,学生认识很不一致,关键在于对刑事诉讼法中证人资格上“年幼”的理解不统一。通过教师的进一步的讲评,学生对刑事诉讼中证人资格问题的理解就深刻了,法学应用能力无形中得到提高。除了讨论案例,每个单元还要安排5个左右作业案例让学生在课余时间完成,一方面可督促学生对所学知识复习与思考,另一方面可进一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学应用能力。对作业案例,教师可安排2-4次全批全改,并针对作业情况进行讲评,没有全批全改的,教师也应在讲评前抽查,以了解学生对学习任务完成情况。
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的开展,对教学内容的组织和安排提出了更高要求,教师在课余时间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它对教学的积极影响是无法估量的。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这几年通过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改进了教学方法,丰富了教学形式,得到了学生的积极响应和配合,激发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的开展,是非常有助于学生素质提高和法学应用能力培养的。
基金项目:广西新世纪教改工程“十一五”立项(桂教高教(2008)151号)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发展与完善阶段性成果。
作者:蒋人文 来源:知识力量·教育理论与教学研究 2010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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