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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金三角经济特区法律,老挝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2024-03-30  本文已影响 1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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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老挝经济发展步伐加快的背景下,对于外资的引入也给予足够的重视。自革新政策开始,老挝政府便相继出台较多外资法,鼓励通过外资吸引将更多先进科技带入本土,为这些外资企业提供较大便利。然而从投资法律制度角度看,仍存在较多不合理之处,一定程度上制约外资的引入。本文将对老挝外国投资法的相关概述、老挝外资投资方式与条件以及老挝外国投资法学法律制度完善的相关建议进行探析。

  作为中国市场与东盟国家重要接壤中心,老挝近年来充分利用经济自由贸易区带来的优势,使自身经济发展取得较多成就。尽管在该环境下,老挝政府致力于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达到吸引外国投资者的目标,取得较快的发展。但在外国投资法上仍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很难满足实际外资引入要求,需做好完善工作。因此,本文对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相关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老挝外国投资法相关概述

  (一) 老挝投资环境与现状

  老挝在过去几年发展中一直处于经济相对较为落后阶段,但由于其本身在投资环境上较为优越,成为较多国家最佳的投资选择。而这种优越的投资环境集中表现在地理位置、市场、劳动力、原材料以及能源等方面。以地理位置优势为例,中南半岛的中心变为老挝,加上所设立的东盟贸易自由区,使老挝逐渐作为商品集散或人员往来的必经之路。再如原材料方面,老挝在森林覆盖率上极高,尽管有超量采伐问题存在,但其整体森林覆盖率仍保持在世界前茅。加上老挝近年来在外国投资法方面的不断完善,更为外资引入创造较好的条件。从现行老挝投资现状看,以中国为例,在较多如建材、种植、养殖、电力设备以及其他卷烟、水泥厂等各方面都有所涉及,且保持良好的投资趋势。

  (二) 外国投资法相关概述

  从现行老挝外国投资法内容看,其涉及的部分集中表现在:

  1.投资领域的确定。在老挝外国投资法实施中,在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问题外,大多行业都处于对外开放状态。对于较多服务业、矿产业、手工业、加工业以及电力开发等,主要强调其中的劳动力与资源应以本地为主,且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将较多通信、运输、公路、加工、水电以及电网等方面不断完善。需注意的是,若投资项目可能带来环境污染、影响国家主权或安全以及投资企业债务问题严重等,应禁止投资。

  2.对投资形式进行确定。如联营企业的兴办、独资企业的开办或合作经营等都可作为投资形式,且注意在出资方面,无论是服务、技术还是外币,投资额应保证在总投资额30%以上。

  3.劳动雇佣问题。无论独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在劳动雇佣中应注意以老挝公民为主,并做好劳动合同订立工作,若需招聘外国人,要求由政府审批。

  4.土地使用与税收问题。在税收方面,主要以实际投资情况为依据,包括经营年限、产品出口量、投资规模以及投资领域等,采取相应的免征或减征措施。而在土地应用方面,外资企业可根据需求应用相关的土地、河流或其他资源,但应注意缴纳相应的税。除此之外,在外资法内容中,也将其他如政府保证、外汇管理等内容纳入其中。

  二、 老挝外资投资方式与投资条件研究

  (一) 老挝外资投资主要方式

  外资企业在老挝投资中,可选择的方式集中表现在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合作经营合同等方面。以其中合作经营合同为例,主要指国内投资者与国外投资方通过合同订立开展的合作形式,但其并非为设立法人的合资企业。合同双方开展的一系列经营活动主要在老挝完成,对于合作经营中的成果进行共享。但需注意这种方式下对合同内容要求较为严格,要求将合作双方的基本信息,经营宗旨、双方权责、生产经营具体内容与收入、合同纠纷处理等囊括其中。再如联营企业方面,其的主要由国内与国外投资者进行合同订立,并设立相应的法人。一般在联营企业设立中需做好申请工作,将具体的企业及其代理人信息、项目计划以及资金总额等置于申请内容中。同时应保证联营企业合同、经济技术报告等内容上较为明确。需注意的是联营企业经营过程中,有一定的年限限制。另外,对于独资企业,其实质为国际投资企业形式,投资者掌握企业所有权,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际设立独资企业中,也要求做好申请工作,并在相关企业章程、经济技术研究报告等各方面进行明确。独资企业在经营中也有一定的年限限制,但若涉及到大规模投资计划或其他采矿等项目,可考虑在经营年限上进行延长。

  (二) 外资进入老挝的相关条件

  根据老挝外国投资法相关内容,其强调在环境污染问题突出、有损国家安全与秩序、投资企业债务问题严重等领域中,禁止外商投资。具体的投资领域集中表现在生产性、贸易性等投资领域中。如种植与加工业、畜牧业与养殖业、水利建设、交通与建筑、电力以及旅游业等方面。若投资者具有较为突出的技术能力,也可在农业、林业、矿业等各方面进行投资,而且在的这些允许投资的领域中, 老挝政府将提供较多优惠政策。同时,在外资进入中也要求通过政府的审查与批准。老挝政府会在投资者上交申请书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若满足投资要求便可下发投资许可证。

  另外,从外资企业权利与义务看,外国投资法内容中主要强调对投资者财产利益的保护,且不会做出产品价格或生产经营计划相关指标的要求。若涉及到外国人工作问题,主要利用劳动合同为其权益提供保障。但需注意,投资企业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应保证技及时缴纳所得税,并在义务履行中做到工业污染的控制、环境保护以及职工安全的保障等。

  三、 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完善的相关建议

  从当前老挝外国投资法现状看,其对于较多内容包括投资形式、投资条件等都进行具体界定,系统性较强。但从现行外资引入需求现状看,外国投资法内容中仍有较多弊病存在。这就要求立足于当前外资引入中存在的弊病,采取相应的完善策略。

  (一) 外国投资法问题分析

  综合当前老挝外国投资法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为:

  1.在外国投资法内容中详细规定投资者权责问题,并将具体的投资方式与程序进行阐明,对投资者权责不分、权利与义务不明晰、投资方式不合理等问题的控制可起到明显作用。但其中仍存在关于审批时间、审批程序等问题,如审批时间较长、审批过程较为繁琐等,其极易影响外国投资者投资积极性。

  2.配套法规不完善。外国投资法在较多如投资领域等内容上都进行明确,但配套法律内容却处于空白或不健全状态,如关于电力行业、通信行业以及农业行业等方面的法规,其容易造成投资者经营管理中无法可依,且老挝人可能有行政干预问题产生,影响外商投资兴趣。同时,配套法律制度的不规范也较为明显,较多如炒买项目、高控股、虚投资以及偷税漏税等问题都可能出现。

  3.配套资金缺失。对于外资引入,老挝政府一直保持鼓励与认可态度,但由于实际发展中仍不具备就较强的基础,很可能引起财政赤字问题,这样许多项目开展中因缺少政府资金扶持,很可能面临被迫中止局面。第四,人才缺失问题。老挝近年来发展中对于教育问题给予较多的关注,但整体来看,外贸经营业务熟练、设备操作水平较高的人才极为匮乏,难以为较多工程项目的开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 完善外国投资法的相关建议

  针对现行外国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实际解决过程中首先需在外资立法上不断健全。如针对审批时间与审批程序过于复杂的问题,在立法完善过程中可考虑对管理权、审批权进行分离,所有外资项目审批都交由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而投资项目管理则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这样在使投资程序简化的基础上,可使管理部门、审批部门的职权更为明确。而在审批时间方面,也要求做好控制工作。老挝当前涉及的外国投资项目极多,若在审批时间上较长,将造成较多项目被延误,所以可考虑以老挝自身国情与国际惯例为依据,将投资审批时间控制在30天。另外,在国外劳务输出使用管理规定、老挝劳动法当中,都对国外人才的引进有所涉及。而对于掌握先进科技、具有高智慧的国外人才引进,还要对相应的条款进行增设和调整。在颁布的劳动法当中,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劳动关系进行改善,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当中,能够对劳动力进行更加高效的调动,从而使社会工作产量、效率等得到优化,也能够让劳动者享有更高品质的生活。老挝政府以自身国情为基础,对司法制度进行了健全和完善,从而使贸易投资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通过这种方式,以期能够更好的应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所带来的挑战和基于。在对经贸法规进行健全的同时,也应注重透明度制度、司法制度的完善,并对相应的监督机制、司法执行机制等进行确立。通过对司法制度、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能够对更好的投资贸易环境进行营造,使老挝社会尽早跨入法治社会。在这一过程中,对于经济投资合作审批程序与机构的建立,必须体现出有效性、便捷性、简化性,从而更好的促进老挝经济的发展。

  四、结论

  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当前老挝引入外资的必然要求。实际完善过程中,应正确认识老挝投资环境以及当前外国投资现状,结合现行投资法律制度内容中的相关规定内容,如投资方式、外国企业进入条件等,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审批程序、审批时间以及配套法律等问题,采取相应的完善策略,这样才可为外资引入提供保证,推动老挝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潘塔米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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