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现在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其中尤其以各种货币基金的出现最为突出,特别是“宝”类基金产品。某互联网公司联合某基金公司推出的某基金产品也受到了相当大的关注。本文从某基金产品的出现背景、法学法律性质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来分析得出某基金产品如何应对出现的法律风险。
一、某基金产品出现的基本概况
某基金产品是某基金公司联手某互联网公司共同推出的一款产品,该产品是为职业足球联赛的球迷量身定做的一款集体育互动、金融理财为一体的创新型产品。当球迷观看比赛直播时,看到球员精彩表现直接给予“打赏”,“打赏”的现金进入该基金产品基金,该基金的本金在年底给到被打赏的球员,基金收益则用于足球公益项目。①
某基金产品实质上是该互联网公司与某基金公司进行基金支付的服务。当你把钱转进此基金产品即表明购买相应基金产品,也就是购买的日增利货币基金。这个基金产品是采取天天计息、日日复利的方式,并且它是T日充值,T+1日开始计算收益,T+2日收益到账。其收益计算方式是:T+0转出或消费的金额当天不能获取收益,T+1转出的金额当天还有收益。每天根据上一个工作日15:00以前的最终份额计算收益。因此,该基金产品的法律属性其实是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依托的一种货币基金。该互联网公司在其中扮演的法律角色就是一个居间人,它只能算是金融产品投资的商事代理人。再从该互联网公司向投资者贩卖基金产品的性质来看,该互联网公司其实就类同基金承销商,但又还有不同之处,主要是指承销商代理销售某基金产品后往往退出基金产品发行人与认购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它完成基金产品的销售后,不但没有退出,还充当了金融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的角色,但此互联网公司本身不能成为金融电子商务的交易当事人。所以把它定位为一个居间人。②
二、某基金产品面临的法律风险
首先,此类基金产品法律界限不明确,你很难界定出它是否合法。对互联网基金产品,证监会要求是获得基金支付牌照,并未要求基金销售牌照,因此,这个互联网公司销售基金的市场行为就存在违规嫌疑。③并且该互联网公司对出现的风险并不承担责任,而是让基金产品发行人来替代承担。一旦出现风险,既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也没有一个严密的监管制度,投资者的利益将无从保护。
其次,投资者资金安全保护制度的缺失。这款基金产品的资金安全是由互联网公司对其负责还是由基金公司负责,又或者说是二者承担连带责任,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定性。这些悬而未决又致命的问题都将会给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带来不确定因素。
最后,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一个统计表明,这个基金公司旗下目前拥有两只货币基金:一只是某日增利货币,该基金目前在大约150只货币基金中约排在50位;而另一只某增利宝货币基金则可以排进前5位,究竟是哪一只对接某宝,投资者并不清楚,从以往看,很有可能对接的是日增利货币基金,因为去年该基金公司推出的另一个相似基金产品也是对接的是第一只。④所以,该基金产品完全可能是一个风险和收益都不佳的基金产品,如果没有互联网的外衣,投资者购买的可能性就很低。如此信息不对称,又谈何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三、如何应对某宝出现的风险
在我国现行的法规框架下,诸如这个基金产品同类的其他网络金融基金产品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定,其相关的法律规则十分分散、涉及面虽广但也缺乏针对性。因此,就此宝的监管而言,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第一,加快法律相关法律的顶层设计,填补法律漏洞。从目前我国法律体系看,对于此类基金产品的法律规定甚少。尽管在2015年末出台了《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但此办法仍旧单一,相关的法律顶层设计依然缺失,只有上层法律的建立和完善,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权益,也能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安全。
第二,明确监管主体,将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与经济职能部门监管结合。我们国家现行监管体制是以证监会为主,缺少行业自律。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一些方式进行规范性监管。在整个基金产品交易过程中,不仅应该有证监会的监管,来自行业自律协会和经济职能部门的监管也很有必要。
第三,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尽可能的实现信息对称。投资者在与该基金产品进行交易时,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是交易过程中的首要任务。在此过程中,互联网公司和基金公司都必须切实履行这一义务,不能对自身的责任进行容易模糊的条款,或者用让人误会的词语。在信息披露这一制度上,我们要加快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和健全。
此种基金产品未来的趋势如何,是昙花一现还是会长存下去,我们都将拭目以待。而互联网金融的大趋势已然到来,只有不断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才能保障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长远发展。
作者:罗灵犀 来源:法制博览 2016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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