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关于刑事诉讼的相关理论也处于不断完善趋势,且带有鲜明的特色社会主义色彩。从刑事诉讼角度出发,我国在相关法学理论方面较为丰富,不断探索出较多适用于的各阶段发展中的理论,对进一步完善刑事法治可起到关键性作用。本文主要从司法职权合理配置、刑事证据、程序正义、人权保障以及创新改革等理论着手,对刑事诉讼涉及的法学理论进行探析。
前言
刑事诉讼相关理论的不断完善,要求以往单一刑事诉讼不断改变,保证其能够与市场经济发展保持同步。而实现该目标的关键在于将相关的理论融入其中,确保刑事诉讼在立法有更多理论作为指导,且能够融入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但如何使这些丰富的理论在立法与实践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又成为当前刑事法治建设中需考虑的主要问题。因此,本文对法学理论的相关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证据
刑事诉讼的核心在于证据,要求在实际开展裁判活动中应将证据作为主要依据。从以往证据理论中可发现,其在理论基础上主要表现为辩证唯物主义,单纯将重点置于证据是否能够满足客观性要求,这样便导致证据特殊性被忽视。此时在研究证据理论中,便要求利用证据法学取代以往证据学,且在此基础上有较多证据概念被引入其中,整个刑事证据立法不断完善。其中完善的内容首先表现在证明标准方面。其强调将客观真实、法律真实两方面理论引入,如法律真实,可理解为以刑事程序相关标准为依据,完成案件事实的认定,且在认定的基础上进行定罪量刑,假若认定结果未能满足法律标准,要求被告人无罪。而对于客观真实,主要强调对被告人进行定罪中,要求案件已被查明,避免出现单纯为满足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等要求,而忽视对犯罪问题的控制。这两种理论对于刑事立法的完善,起到明显推动作用,从我国当前相关法律内容中便可发现,较多证明标准都被纳入其中。
另外,在证据理论中,也涉及证据法、非法证据等理论内容,如在证据法方面,其最初发展中主要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基础,更倾向于认识论,难以保证公正性、人道性与合理性目标的实现,要求以价值论取代以往认识论。而对于非法证据,其主要指案件调查的主体在获取证据材料中,采用的为非法方式。对于这种证据材料,其是否可用于案件事实认定依据,成为现行研究中的矛盾问题之一。在此背景下,便提出排除规则理论,其强调排除所有违法取证行为,如利用威胁或暴力形式对嫌疑人进行证据搜集。无论公安部门、检察院还是法院,在对非法证据排除中都有一定的义务。由此可见,排除规则理论的引入成为当前的刑事诉讼立法中的重要参考。
二、刑事诉讼中司法职权合理配置
司法职权是否得以合理配置,是现行我国当前深化体制改革关注的主要问题,对司法行为的改善具有极大的影响。关于该职权配置的法学理论,其主要涵盖四方面理论内容,即:第一,如何法院、检察院与公安部门关系进行处理。在刑事诉讼法内容中,对三者关系明确指出在落实自身基本职责的基础上,做到相互制约与配合,以此使法律效力得到保障。这就要求在三者关系实现中,应注意权力制约得以实现,可对检察权、侦查权等采取程序性审判措施,可使司法控制目标得以实现。同时,需在司法裁判权方面进行强化,避免因追诉机关材料的提供,使最终的裁判结果出现混乱状态。第二,如何有效配置审判权。该部分内容有可细化为外部、内部两方面配置,其中的外部配置注重对法院与其他部门机关关系的处理,尽可能保证审判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防止司法受行政干预。而内部配置侧重于对内部行政化现行进行解决,如审级间、审判业务、法官制度等各方面都可能有行政化问题存在,对司法权产生一定的干涉,所以刑诉法中应将这些干扰问题排除。第三,如何有效配置警察权。从法学理论角度看,警察权可被纳入到行政权中,其在实现过程中多由行政权控制,职能的发挥可能受到较多限制。此时便可将警察权的控制交由司法权,其可使权力制约、人员保障等目标得以实现。第四,如何配置检察权。对于该问题,实际解决中也需从外部配置、内部配置两方面着手。如对于外部配置,要求有效处理侦查权、审判权与自身关系,使检察院自身的监督职能不断完善,能够发挥其在诉讼监督、批捕与侦查等方面的优势。而在内部配置方面,主要需使检察官在检察权上得到保障,且注意避免职权行使中有滥用职权等行为存在。由此可见,职权优化配置理论的引入,也是当前完善刑事诉讼立法的重要理论基础。
三、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研究
刑事诉讼法学中最初研究多集中在犯罪控制理论,强调对罪犯进行追究与惩罚,而在程序正义理论推动下,人们开始对人权保障给予极多的关注,直至2012年,正式将人员保障内容纳入刑事诉讼法律内容中。从人权保障的理论看,其将重点置于刑事被告人、被害人两方面。如在被告人方面,在诉讼权利、辩护权方面不会受到影响,且辩护律师拥有阅卷、会见等权利。而在被害人保护方面,以往学者研究中多将重点置于被告人方面,直至人员保障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后,关于被害人权利保护成为诉讼法学界探讨的重要课题。其中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被害人权利问题。该问题在早期研究中,主要需对被害人进行定位,以当事人身份为主,涉及到的权利包括辩论、委托诉讼、申请回避以及起诉权等。第二,民事诉讼问题。该问题研究中侧重于附带民事诉讼内容,涉及的研究问题包括诉讼处理、撤回公诉以及反诉等。第三,补偿问题。对于被害人权利保障,主要体现在国家补偿制度方面,将补偿程序、方式、数额等纳入到研究中。此外,在人权保障理论中,也提及刑事和解内容,被害人、被告人为使刑事纠纷得以解决,可考虑采取商谈方式,这样能够将被害人主体地位凸显出来。综合来看,现行人权保障理论的完善,对于以往被害人权利被漠视问题可起到良好的解决效果,对现行刑事诉讼理论的完善也发挥至关重要作用。
四、刑事诉讼程序正义观念
所谓程序正义,其强调按照相应伦理价值标准完成程序设计过程。该理论内容中,主要要求规范、调整裁判者、被裁判者二者权责问题,这样可保证裁判结果更为合理。同时,程序正义中,强调程序法、实体法二者以依存的关系呈现,避免出现轻重或主次分别,做到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兼顾。该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与人权保障理论内容能够相互配合,强调在实践中对于较多程序违法问题如超期羁押、逼供等进行解决,且对于侦查权行使进一步规范。这些理论内容对于程序法的完善可起到重要作用,使以往程序工具主义存在的弊端被有效解决,加上其中涵盖的大多如人权保障理论等,能够使刑事诉讼立法不断完善。
五、刑事诉讼创新改革理念
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关键在于诉讼程序较为公正。现行刑事司法改革背景下,无论在司法理念方面,还是司法程序上都逐渐完善,这主要得益于创新改革理念被引入其中。在该理论指导下,刑事诉讼法的完善首先表现在死刑复核方面。该制度强调通过合理的审查方式,对死刑裁判中是否存在滥用、错误问题进行判断。该制度在初期在运作时,需将二审程序、复核程序融于一体,其中的审理期限、程序启动各方面都有较多问题存在,无法使滥杀、错杀等问题得到有效避免。而经过不断完善,要求在开庭审理所有二审案件的基础上,对证据审查进一步强化,同时应将录音录像方式引入到具体讯问过程中,整个复核程序趋于完善。这种制度的落实,对于案件公正性的提高、被告人生命权的保证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有效避免错杀、错判问题的出现,与人权保障理论中强调的内容可相吻合。
其次,在量刑程序方面进行完善。从以往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模式看,多集中在将量刑、定罪进行结合,在对被告人犯罪情况宣布的同时,也会将具体的处罚内容阐明。但需注意,其中涉及的量刑部分往往通过内部行政审批实现,如间接审理、书面审查等方式,这样裁决的透明性、公开性由此丧失,而且易滋生权力滥用等行为。在此背景下,便提出量刑程序改革内容,要求在该程序中对当事人、检察机关等给定的量刑意见进行分析,确保量刑程序更为透明的、公开。这样原有的裁量权滥用等问题都可得到解决。
最后,刑事和解改革。在和解理论内容中,主要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将和谐理念引入其中,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例,其将该特别程序融入其中,明确指出在被告人悔罪且乐于赔礼、赔偿,且被害人有和解意愿,可由双方采取和解方式。但该和解方式的实现要求有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参与其中,主要负责涉审查和解合法性、自愿性等,且进行和解协议书的制定。除此之外,在法学理论不断完善中,简易程序方面也得到极大程度的改革,其对于司法效率的强化可起到突出作用。
结论
刑事诉讼相关理论的完善是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完善的重要保障。实际立法过程中,应注意将这些理论如人权保障、程序主义、创新改革、司法权配置以及刑事证据等融入其中,利用这些理论作为司法指导,这样对于司法实践有效性的提升可起到至关重要作用,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坚实的保障。
作者:姚李佳 来源: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6年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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