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延伸的触角,对公安派出所执法监督是法律应有之意,本文就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监督的必然、合理性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阐明了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应坚持的原则,并构建了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模式。 论文关键词:检察室 监督 派出所 机制构建 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下,公安机关权力下沉是服务民生、维护稳定的应有之意。建立健全基层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是深化警、检两机关配合、制约的宪法精神必然要求,是保障民权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着力推进法律监督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 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监督问题也在试点探索,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台文件,明确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开展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主体;浙江省嵊州市检察院探索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的监督途径等。总体上看,检察室如何监督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各地仍在探索前行阶段。因此,明确检察室监督派出所执法活动的基本原则,构建检察室监督派出所执法活动机制很有必要。 一、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监督的必然性 加强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是指检察室通过法律赋予的检察机关延伸的监督职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派出所的刑事诉讼等侦查活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促进派出所公正规范执法,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基层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合理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检察室对派出所进行监督是法律应有之义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承担办理多发性刑事案件的职责,其立案、侦查活动属于刑事诉讼活动,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的题中之义。由于我国权力体制机制的原因,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置都有与其相对应的检察机关而在公安派出所的层面上存在监督的盲区。在公安机关警力下沉的大背景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优势,监督力量下沉并延伸至基层派出所,建立一套完善的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已经显得尤为迫切。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其中职能之一就是对基层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平行设置,在监督地位上具有对等性,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应按照法律关于司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二)检察院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渠道狭窄需要检察室进行日常监督 检察院对公安派出所进行立案、拘留、取保候审、撤案监督一般只能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人的控告和检察机关审查案件过程中的发现。检察实践中,侦查监督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案卷材料,这种监督方式具有滞后性的静态监督,通过书面审查的方式很难发现侦查部门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违法行为,即使能够发现侦查部门的一些违法问题,但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也不能有效地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检察院这种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柔性监督,对当事人的权利只能是消极保护。要真正将对派出所监督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去,需建立一套完善的运行机制①,使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被虚置,使监督的效果落到实处,检察院依托检察室加强对派出所的刑事司法活动日常监督促使派出所依法行使权力是合理且必要的。 (三)公安派出所在执法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对其权力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派出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作治安案件处理;在现行的法律监督制度体系中,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非法干预经济纠纷、徇私枉法等行为监督,对于公安派出所除了逮捕以外其他涉及到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诸如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搜查、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强制性措施的监督,仍停留在形式意义上的泛泛监督。检察机关必须通过完善检察室的职能、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加强对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派出所的执法突出问题,回应公众对立案和侦查活动规范化的诉求,有效地行使对派出所立案和适用强制措施的监督权,以此提升检察监督的效力。 二、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的侦查监督应坚持的原则 (一)规范检察室自身监督程序与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的相统一原则 在现代法治社会,监督必须依照一定的规则、按照预定程序进行,监督才能达到合法、规范、有力的效果,检察室应把健全和完善对派出所的监督规程作为强化法律监督切入口和落脚点。检察室应建立健全线索受理通道、监督事项快速启动监督机制、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机制,使监督工作开展的有理、有节、互动协调、相互促进。 (二)加强基层检力建设与增强监督效果相统一原则 由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广、事项多,因此基层检察室在干警监督工作中业务能力要求比较高、精力投入要求比较大,检察院应配备综合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并组织他们培训学习,加强调研,探索研究针对重点环节、类案问题,集中向派出所所有承办刑事案件的人员进行反馈,统一标准,提出改进要求,以加强重点监督增强检察室监督的实效性。 (三)立足检察职能,进行有限监督原则 检察室应在监督的方式、职权等方面都要按照规定实行,参与不干预、引导不主导,检察室可以对案件证据的补充和完善提出建议,引导派出所的办案流程,纠正违反法律程序,但监督应坚持必要性和法定性原则,确保在应该监督的方面不遗漏,不是职能范围的不能扩大监督权。 (四)检察室与派出所要逐步统一监督共识 对派出所的监督工作应循序渐进方式稳步推进,积极探索监督的途径,拓宽监督的渠道,创新监督方法,努力找到监督配合的结合点,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检察室监督派出所执法活动,体现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提早性,对执法行为的规范和执法效果的提高。因此,在有效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考虑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对监督工作方式、监督程序,应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意见进行完善,达成监督共识即规范侦查行为、提高取证能力、形成工作合力、保证案件质量,这样监督工作既不影响公安派出所的正常执法活动,派出所又对检察室的监督工作的积极配合,消除派出所对检察监督工作产生的消极情绪,使执法工作与执法监督工作协调推进。
三、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的制度构建 (一)立法上应明确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监督规则 在检察室对派出所执法监督规则的法律文件中,多数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较低并以通知的形式规定,并不具有普遍的效力,导致实践中对此问题重视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直接导致了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不畅。立法上应明确规定检察室对派出所执法行为监督规则。从中国目前的国情看和宪法规定看,确立检察室领导、控制派出所侦查行为的原则尚不可取,必须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寻求解决对派出所执法行为监督的途径,立法机关应在明确检察室对派出所的执法监督的立法后,最高检和公安部共同出台检察室对派出所执法监督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和推进检力下沉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任务,推动基层检察室深度介入派出所的执法过程,这是实现监督的法律保证。 (二)建立检察引导侦查机制 检察室对个案的程序监督应是经常、普遍的,对公安派出所办理的一些重大、疑难、群体性、涉众型案件案件可提前介入,查阅派出所的相关案卷材料,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侦查行为;检察室听取派出所案情介绍,旁听侦查人员的讯(询)问,研究分析案件情况,帮助派出所侦查人员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引导收集证据,提高案件质量。检察室通过动态介入派出所办理案件的过程,对侦查活动实行同步监督,以此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 检察室对侦查取证方向的意见、建议则主要通过类案的总结、交流进行,在个别重大、疑难案件中帮助侦查机关侦破案件时提出,检察室协助派出所改善侦查取证、更好地完成侦查工作的一般指导内容主要是集中于对常见的、多发性违法侦查行为的集中探讨和批评,是在总结侦查实践中的问题之后采取的一种预防性措施。 (三)从制度上应建立健全刑事案件信息通报机制 要实现检察室关对派出所的同步、动态监督,必须要保证检察室对派出所各种刑事执法信息的知情权。现在由于检察室对派出所监督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实际成效不大,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刑事发案、立案、移送审查起诉、另案处理和撤案情况信息,采取、变更、延长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情况信息,刑事案件变更为治安、行政案件等情况信息,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群体性、涉众型案件派出所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检察室,以便检察室对大要案提前介入、及时引导侦查取证。 检察室应对派出所易引起执法不公、不规范的行为重点监督,使公安派出所从受理案件到整个侦查活动及时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检察室要将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情况特别要注重在审查办理的案件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通报派出所,不断引导各派出所从实体、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升执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 (四)建立检察室对派出所执法案件巡查制度 检察巡查制度是对案件通报制度的一种重要补充和强化监督保障,它既可以起到对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一般监督作用,也可以有效督促公安派出所切实遵守特殊案件的立案和侦查通报制度。所谓检察巡查制度是指检察室工作人员主动深入公安派出所办案一线,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安派出所在立案、侦查环节包括执法活动和书面材料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抽查的一项监督发现制度。建立检察室定期巡查制度,立足检察室的法律监督职,紧紧围绕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诉讼程序展开督促指导,把监督的重点放在是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久侦不结、违法收集证据、违法适用强制措施、随意撤案等方面,实现对公安派出所执法的动态监督,必要时可在派出所设立临时驻所检察员。 (五)建立健全检察室对派出所及侦查人员执法监督结果参评规则,作为公安机关内部对派出所及其侦查人员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检察室对派出所日常的监督不力,原因在于检察室在对派出的监督过程中,如侦查人员不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没有刚性的约束机制。因此,从法律上讲,除了一些强制措施的审批外,基本上没有对派出所执法行为过程进行有力干预的措施,目前使用一些监督性文书对派出所缺乏必然的约束力。这需要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保障检察室对的派出所执法人员监督落到实处,如向公安机关发检察建议、违法纠正通知、警告等监督的措施,公安机关把检察室监督结果作为对派出所执法人员在晋职、晋级、工作考核重要依据,这样检察室监督不力的现状才能根本改变,检察室监督的权威性才能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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