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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检察机关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2024-03-30  本文已影响 4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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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为职责所在。而在当前环境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面临着许多新形势、新任务。检察机关只有不断转变工作思路,应对社会管理创新对检察机关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出的新要求,才能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检察机关 两法衔接机制  社会管理与检察工作紧密相连,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而当前社会管理领域还存在许多问题,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检察机关有责任加强社会管理方面的创新研究,主动应对新形势、新任务,完善工作机制。本文主要从检察机关为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工作方面应提出的新要求,以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当前,我国既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的多发凸显期,大量新的社会问题和新的社会需求随之产生,对社会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检察机关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担当者,亦要迎接应对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一是在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道路上,阶层群体冲突增加,各种矛盾日益复杂,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检察机关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二是利益主体越来越多元化,对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的需要愈发强烈,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由此容易升级。如何在执法办案中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满足各方利益诉求、化解各方矛盾,成为了对检察机关的大考验。三是由于社会公众的人权意识、法制意识不断加强,对公权力运用进行监督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各种以诉讼形式出现的社会矛盾成为人民群众关注重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平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力的任务更加艰巨。四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深刻变革时期,许多制度、体例还不健全、完善,社会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随之增多。且职务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增多,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和力度要求也就更高。五是随着我国信息通讯技术迅速发展和普及,网络信息传播大众化、便捷化、互动化的特点使得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更加棘手。检察机关不仅要思考如何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还要思考如何利用网络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处理好涉检网络舆情。  二、检察机关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作为打击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经济社会公平有序状态的重要手段,在当前复杂的经济社会形势背景下,完善该机制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而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充当法律监督者,立足于该职责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固然会有不容小觑的积极作用。  (一)加强行刑配合,有力遏制和打击违法犯罪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现象屡屡出现,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配合力度,不仅使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在行政执法阶段得到有效监管和处罚,还使涉嫌犯罪的案件能够及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由轻至重统统纳入遏制和打击范畴,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强化法律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法律监督,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得以顺利衔接的重要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在行驶社会管理权的过程中若缺乏监督,则会导致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出现,阻碍社会管理依法有序进行。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能够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权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及依法开展侦查活动,使社会管理中出现的职务犯罪得到纠正和预防。通过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从而提高社会管理公信度,形成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  (三)协助查缺补漏,促进管理和服务能力提高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目的即在于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而这些犯罪活动往往能反映出社会管理中的缺陷和漏洞。检察机关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制,不仅能发挥打击犯罪这一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性作用,还能依托在该机制中的法律监督职能,发现案件所涉及的社会管理中存在的不足,积极向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并遏制问题源头,推进社会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内容和方法的创新,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

  三、社会管理创新对检察机关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出的新要求  正是由于检察机关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时期参与社会管理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检察机关更要从自身出发,积极转变工作思路,提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新要求,才能使检察机关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的作用实现最大化。  (一)两法衔接机制与其他专项监督工作相结合  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开展了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活动等一系列专项监督活动。而开展这些专项监督活动的目的,主要是整合资源、集中力量、集中优势进一步解决和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形势面前,应该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其他专项监督工作相结合,以各类专项监督工作作为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导向,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作为各类专项监督工作的实现途径之一,更有目的性、针对性地加强检察监督,在获取阶段性的监督成果上总结经验教训,从而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过程中使各类专项监督工作向长效监督机制发展。   (二)提高效率与多样性衔接监督相结合  尽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各地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单位的配合探索下已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衔接工作中还存在信息沟通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等问题。检察机关若要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成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措施,应将提高效率与开展多样性衔接监督工作齐头并举,达到监督效率与质量的平衡。应重视科学技术在工作中的运用,通过积极推进“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尽快实现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摒弃传统的被动监督、单一监督,通过在信息共享、移送备案、建议移送、立案侦查、重大案件通报、调查纠正等各个环节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和深入性,使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从环节式的监督成为闭环监督、全程监督,坚决防止和有效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发生。  (三)法律监督与促进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相结合  社会管理中出现的很多问题源于法律监督方面的不足,造成了社会管理体系缺陷。因此,检察机关应坚持以法律监督推进社会管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不仅要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加强行政执法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监督、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切实纠正执法不严、放纵犯罪,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还要注重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的检察建议,促进其完善社会管理服务,对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在隐患排查整治、漏洞防范等方面建言献策,促进社会管理主体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问题的发生,着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责任追究与职务犯罪预防相结合  作为社会管理主体的行政执法机关若存在渎职侵权、贪污腐败的现象,社会管理也就难以依法有序地进行。所以,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责任追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人员不依法受理、立案,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将证明材料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应在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推进和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尤其针对城市管理、征地拆迁、教育医疗、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众多关系民生的重点社会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管理领域渎职侵权和贪污腐贿赂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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