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有云:“水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舟也无力;覆杯水於坳堂之上,则芥为之舟,置杯焉则胶,水浅而舟大也。”诚然,直插云霄的摩天大楼之下必有钻地数十米的地基,而连绵千里的雄伟大坝却会因蝼蚁的日夜蹿爬而最终溃决。在改革发展进入深水区的今天,要想实现全面依法治国,须从中国社会的基层——农村启航,而乡镇司法所作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俨然成为农村法治建设的先锋。乡镇司法所之于农村,如坎儿井之于新疆,无声但又有序地灌溉了最干涸的土地,满足了人们最日常的需要。
1乡镇司法所:法治环境的营造者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司法,而在社会本身。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让公众知晓,在于实施。换言之,乡镇司法所的一大任务便是将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种子播撒在农民的心田,待花开之日,让清新的香气弥漫在每家每户。花香的收获需要满心的呵护,法律之花的盛开亦需要乡镇司法所的倾情浇灌。
普法宣传犹如花籽的播种,在耕耘时节便播撒希望。一本本法制宣传册、一堂堂法制公开课、一个个法律知识竞赛、一场场法治晚会让村民一点一点在脑海中勾勒出“法律之花”的轮廓,让“法律之花”深植人心。当村民遇到难办的事手足无措时,乡镇司法所能从法律角度提出务实恳切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援助恰似花苗的灌溉,在片片绿叶中聚焦未来。法律不是拥护崇高,而是维护一般。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法应如同春风化雨般滋润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田。而乡镇司法所尤其应当维护好普通大众的根本利益,在联合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基础之上,为经济困难的、其他无力支付费用的或刑事诉讼中的被告就特定类型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安置帮教好比生长期对于多余枝丫的剪裁,让花朵更好地接受光照和雨水的洗礼。安置帮教的对象是刑满释放5年以内和解除社区矫正3年以内的人员。他们都曾迷失在黑暗森林中,在罪恶的泥沼里苦苦挣扎,他们都曾与社会相悖,被投注蔑视的目光。乡镇司法所犹如一只柔软、温暖的手,抚平了他们内心的愤愤与创伤,牵着他们回归到光明坦荡的大道上。如此,农村的不安定因素也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社区矫正宛若除去花瓣上爬行的草虫,让花朵绽放得毫无保留。社区矫正工作近几年才在乡镇司法所开出了花。原因在于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农村地区的文化、法律土壤过于贫瘠,农村社区资源匮乏不足以担负起改造罪犯的重任。现如今,在乡镇司法所的努力之下,村民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配套设施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全面开展,进一步缩小了城乡法治建设差距。
2乡镇司法所:村民纠纷的调停者
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全面推进,如竹苞矣,如松茂矣,携带着新事物的蓬勃朝气,以铺天盖地之势席卷了黑黝黝的中国农村土地。农民们渐渐地离开了土地,带着满腔热血投身于商贸活动,市镇商铺林立。农村的经济迅猛发展,导致的必然结果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渐趋复杂,利害冲突愈演愈烈。乡镇司法所自创始之初就被赋予的光荣使命便是化解农民之间的矛盾,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与法院调解纠纷相比,乡镇司法所的调解有其鲜明的特色:
21司法所调解有地方特色,法律与规矩结合适用
《乡土中国》如是描述中国乡土社区:中国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村与村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孤立和隔膜。社区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生活圈子。由此可见,农民们千百年来在共同生活中,日积月累,慢慢形成的根深蒂固的规矩也会因村落不同而相异。这些古老的规矩犹如一把闪着习惯力量逼人光芒的双刃剑,国家强制力很难在短期内将其革除。
乡镇司法所的作用在这种形势下得到彰显。乡镇司法所调解纠纷不同于法院审判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它更加注重法、理、情的融合,“不伤和气,握手言和”是它的追求。正是为此,乡镇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员往往是在农民心中有一定地位、可断曲直,生于斯长于斯的当地人。
法律和规矩相结合调解纠纷是一个必经的过渡阶段,它不是对法律的歪曲,对法治的践踏,相反的,它是农村地区法治建设的桥梁、垫脚石。法律与规矩在农村地区结合适用的过程中,两者不断进行抗争与妥协,规矩把法律从高不可及的云端拉下,让其在泥里翻来滚去,法律的外壳渐渐剥落,只留下了在暗夜里璀璨过星辰的内核,那是法治精神。
22司法所调解快捷、高效、经济
传统中国公民受到“和为贵”“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不大愿意打官司,即使是一个具备较强法律意识的现代公民也有可能拒绝走司法途径,理由便是诉讼成本较高。一方面,诉讼的时间成本较高;另一方面,诉讼费、律师费较高。
与此截然不同的是乡镇司法所的人民调解。法院审判严谨细致,讲究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就好像中国画里的工笔画,笔法精谨细腻,一只鸟都可达“光色艳发,妙穷毫厘”的程度。而乡镇司法所的人民调解,讲究“快、狠、准”地解决问题,就好像中国画里的白描画,笔法朴素简洁,三两笔就能让宫廷侍女、花鸟虫鱼跃然纸上,惟妙惟肖。
乡镇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员往往一接到电话就立即出动。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主要诉求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期调和双方的利益,平息双方的不平之气。一次调解不成就再来一次,一种方法调解不成就换一种,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群体性事件就要与“带头大哥”沟通好;当事人很难打动就要走“群众路线”,让亲朋好友敲边鼓。乡镇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就好比抗战中的游击战,灵活机动、快捷高效。
3乡镇司法所:深化改革的践行者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操千曲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古代先哲不仅告诫今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且叮嘱我们只有反复实践才可掌握事物的内在规律。在城镇化建设全面推进的今天,我们不仅要认识到实践的重要性,而且要在不断变化发展的环境中反复实践,探讨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乡镇司法所作为农村法治建设的先锋,在新形势下更应磨光宝剑,钢化铠甲。
31厘清司法所的地位
只有认识到司法所的重要性、明确司法所的地位才能弄清楚司法所的使命、职责,从而对症下药,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目前,司法所的地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有的地方司法所受到政府的重视,地位较高;有的地方司法所可有可无,地位较低。由此,应该明确乡镇司法所、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是农村治安的三大支柱,必须加强三者之间的联系。
32完善司法所的工作机制
司法所的常规工作应该规范化、制度化,把司法所的各个职能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建立案件排查制度,规定排查的主体、对象、时间、方式;建立司法专干培训制度,规定培训的内容、频率、方式;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制度,其中包括报到制度、走访制度、请销假制度、会客制度和公示制度;建立人民调解卷宗档案等。
33加强司法专干队伍建设
目前形势下,派在各村的司法专干多为公认能主持公道、对村民知根知底的“老大哥”、“马大姐”,如此的队伍结构利弊互见。利在于这些司法专干的调解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弊在于其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较弱,易于陷入枉法调解的误区。为了趋利避害,首先必须加强对司法专干的培训力度,其次必须逐步将村里的大学生引进司法专干队伍,最后必须逐步提高司法专干的工资、补贴。
34健全司法所评价体系
具体详细的评价标准才能让司法所工作人员有的放矢。上级司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详尽的司法所工作评分表来对司法所进行考核。评分表应划分各大类工作项目,确定其所占的分值并且分点描述各项工作项目的具体要求以及评分标准。此外,司法所应自己制定与评分表相挂钩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表来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乡镇司法所作为农村法治建设的先锋,在其前进的道路上必然会经过荆棘遍地、群星黯淡的崎岖之路,但拍拍身上的土,继续跋涉,眼前终将出现青山绿树、碧海蓝天的康庄大道。路漫漫其修远兮,农村法治建设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仍需有志之士上下求索。
作者:杨淑瑛 田雅敏 王小兰 来源:中国市场 2016年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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