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农村司法制度,是与城市司法制度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具体是指有关设置于农村地区的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农村司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司法主体的基层性;(2)适用的地域范围具有广泛性、适应的行业范围具有特定性、适用的对象范围具有特殊性;(3)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性和司法程序的简易性。纵观我国农村司法制度,除具有面向基层、服务“三农”、简便高效的优点外,也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从而制约着其功能的有效发挥,影响着其进一步的发展。概括起来,我国农村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基层司法机构不健全;(2)农村基层司法人员,特别是审判人员严重缺乏,整体素质偏低,且常常陷入人情网和关系网之中;(3)基层司法机关常常经费拮据,捉襟见肘,且缺乏有效的保障;(4)农村的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匮乏,农民难得优质的法律服务,也难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法律援助。
我国农村司法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的几项原则:一是从农村实际情况出发,适度超前的原则;二是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原则;三是发扬民主,注重民生的原则;四是村民自治与适度干预相结合的原则。在上述原则指导下,我国农村司法制度改革可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一是在乡镇设置基层检察机关派出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职权;二是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置巡回法庭,并选任年长、在当地有威望的村民担任人民陪审员或协助调解员;三是改革诉讼费用制度,降低农村地区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四是建立乡镇一级公安司法人员的地域回避制度和任职交流制度;五是建立村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在“大学生村官”中选任法律顾问;六是改革司法考试制度,满足农村地区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
作者:谭世贵 来源:中国检察官 2010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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