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索,西南政法大学警察科学研究所研究人员,《法论》杂志编辑一、犯罪运行的提出从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使犯罪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伊始的百来年间,犯罪学学者们将研究重点放在了犯罪原因的分析上,以期能通过对原因的深挖而找出最佳的犯罪防控对策。但对探索犯罪原因以主观分析为主、客观认识为辅的思维模式已使得犯罪学至今还在犯罪原因学阶段徘徊。犯罪原因的错综复杂也导致西方学者们的研究“片面而深刻”,阻碍了学科发展。塞林认为:“我们不得不承认,传统的犯罪学是公众对于犯罪这种社会病的急切关注和焦虑中形成的粗陋、肤浅的科学。”萨瑟兰更是直接指出:“犯罪学是把犯罪当成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的知识体系。它的内容包括立法、违法和对违法作出反应的过程诸课题。”[1]83-85近几十年来,犯罪学的研究重点正在从静态向动态过程转变,从单独的犯罪原因论过渡到对导致犯罪的各种风险因子的研究,从单独的对已发犯罪行为的研究发展到对犯罪人的成长生涯的追踪。①但是,对于犯罪现象的研究却始终被放在专家们的闲暇之余。王牧教授认为,犯罪学产生和存在的目的是消灭犯罪,在犯罪学产生后,这种目的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就把犯罪“不该存在”演绎成为犯罪“不存在”,由对犯罪现象价值的彻底否定而最终导致对犯罪现象的客观存在的否定,并在事实和逻辑上把犯罪不存在作为了犯罪学的理论前提。所以,犯罪学是在事实上否定自己研究对象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来研究犯罪。为了犯罪学的科学性和发展,犯罪学必须完整、全面研究自己的对象,必须从犯罪原因学走向“犯罪存在学”,即真正的“整体的犯罪现象学”。[2]台湾学者谭子文通过对台湾地区28个县市的犯罪类型进行调查后发现,不同县市的民众对于不同犯罪类型所造成的冲击感受印象有显著差别,显示出各县市间的治安结构是截然不同的。犯罪类型与治安结构间并不因人口密度、土地面积与都市化程度而有所差异,每一县市都有属于自己的犯罪类型。[3]换句话说,假定最初台湾地区社会结构的无差异导致犯罪结构趋于一致,那么随着各个地区发展的不均衡,犯罪结构也就自我发生着改变和调整。从动态视角来看,各个地区的犯罪现象出现了发展的差异运行。从宏观上来看,新中国成立以来犯罪率数据的几次大起大落也证明犯罪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一直在改变。一门学科的健康发展必须形成自身全面的话语交流体系以及规范的研究方法,要善于从重大现实生活问题中提炼学术命题,分析其所处的社会制度环境,提出假设,最终验证,给出解决方案。以犯罪现象论为基础构建全视域的犯罪学研究话语体系,是犯罪学理论突围的最佳路径。这要求“犯罪存在学”中犯罪现象的外延必须能够有新的认识。鉴于此,笔者尝试性地提出犯罪运行的概念,以更深入地探讨这种动态的犯罪存在。所谓犯罪运行也就是犯罪如何存在于社会、作用于社会并与社会进行互动的规律性与非规律性同在的运作形态。二、犯罪运行的基础:犯罪溶解于社会犯罪运行是不能脱离社会环境的,其机制的形成必须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犯罪溶解于社会,社会可溶解犯罪。(一)犯罪为什么具有可溶性。在原始社会时期,没有犯罪的概念,犯罪是一种为社会道德所不能容忍的“邪恶”行径,并接受风俗、道德的惩戒。在国家形成之后,面对日益增多的“恶”行,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诸种“恶”行规定为犯罪,由国家依法统一行使刑罚权。犯罪也为人类行为之一,从逻辑上讲,社会不排斥人的存在也不应排斥犯罪的存在。犯罪是病态现象,但不能因为个体患疾而剥夺其为人之资格,某些带病个体的机体平衡能力反而更强。犯罪群体在历史的运行中已经形成了其特有的犯罪文化,但往往不入主流文化而被称为亚文化,实质上文化不应有等级之分。人们在用“亚”来表示对犯罪的厌恶时无意识的已经承认它是社会的一部分。从我国传统的周易哲学思想来看,“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乱者有其治者也”,一切事物的形成和变化都是由阴阳、刚柔、动静这些对立面的消长、交感、相摩、相荡所引起的。[4][108-110]从人类的发展来看,人类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促进了社会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在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福利制度方面。通过对犯罪惩罚的总结性批判,人类逐步的认清自我,发展了人性化的处遇方式,人权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犯罪也促进了各种文化间的交流,增加了道德和法律的适用性。因此,犯罪是溶解于社会之中的,具有可溶性。(二)社会为什么具有溶解性。社会是否具有能够容纳其他分子的足够空隙?社会分子与其他分子之间是否具有吸引力?笔者认为,社会作为溶剂能够具有上述两个基本特性。从蒙昧氏族部落、中世纪村落共同体、近代工业主导社会再到后全球化社会的社会演进过程背后隐藏的逻辑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如迪尔凯姆所言的“由机械结合向有机结合进化”,社会在不断的分裂和扩大。社会组织间关系越发复杂,组织内层级越发繁琐,个体与组织间关系亦如此。从此意义上讲,只有社会分子之间的空隙在不断加大,社会溶解性能不断提高,才可能包容繁杂的关系。另一方面,随着人口增加、人类进化、思想繁荣,溶质分子的种类越来越多,之间不断反应生产新的分子,彼此制约,彼此促进。若脱离社会溶剂则只可能发生“陨石撞地球”般的物理碰撞,无法产生实质化学反应。因此,不能脱离社会溶剂运行,只能借助社会溶剂的介质作用来完成与其他聚合物的反应。三、犯罪运行对犯罪超饱和溶解的影响(一)菲利的疑惑。化学溶解度即特定溶质在特定溶剂中达到饱和时的溶解量。溶解度是百分比性质的量值,因此揭示的是该特定溶质的溶解性能,溶解度大,溶解性能即好,反之亦然。具体公式如下:菲利根据化学中的溶液饱和定律提出了著名的“犯罪饱和法则”,可说是第一次分析了犯罪的宏观运行模式。他指出,就像一定量水在一定温度下会溶解一定量的化学物质,而且不多也不少那样,在有一定的个人和自然条件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也会发生一定量的犯罪,不多也不少。[5]124自然科学的研究方式一般为先提出假设,再通过缜密的实验和计算得出数据来验证先前的假设,从而得出公式或者结论。本文也遵循此研究思路,假定犯罪具有一定质量,社会也具有一定质量,从而假定犯罪溶解度公式为:菲利也因此指出,在化学中除正常饱和之外,增加液体的温度会导致一种异常的超饱和状态。在犯罪社会学中也是如此,除了正常饱和之外,由于社会环境的异常,我们有时也发现一种犯罪的超饱和状态,犯罪数量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6]64-166但是当时的认知水平限制了菲利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研究,他也仅仅以俄国的政治社会犯罪以及美国选举过程中的犯罪现象来做作为犯罪超饱和的例证,并对法国19世纪中期的犯罪率做了数字分析。但却很难找出研究的基准,即这种能增加社会溶剂的温度来源问题无法解决。如果仅仅归结为出生率增加、入境人数变化以及重大社会事件发生等原因,那这样的论证显然缺乏说服力,至少认为这只解释了外部环境的变量体系,内部变量发生过程则无法解决。而随着知识体系的完善和人类自我认识的深化,风险社会的相关理论为我们解释这一难题提供了分析框架。(二)风险社会如何提供“温度”。1988年6月,克拉克大学和决策研究院的研究者们提出一种新的框架,称为“风险的社会放大”(social amplification of risk)理论。该理论认为,风险的社会放大效应的出现是对灾难与风险理性历史中的持续系列分离的反应,基于灾难事件(包括犯罪)与心理、社会、制度和文化状态相互作用,其方式会加强或衰减对风险的感知并塑形风险行为。反过来,行为上的反应造成新的社会或经济后果。这些后果远远超过了对人类健康或环境的直接伤害,导致更重要的间接影响。[7]69-174我们可以将这些间接影响称为风险放大的次级效应。社会个体在社会制度中或者社会变革中接受风险信号,因而必然感知风险,形成风险意识。次级效应的重要特征就在于逐层逐级扩散,将增强对社会个体风险意识的不断重塑过程,从而达到了意识层面的总体不确定性增量。但不能忽视社会制度的稳定架构对人们行为的制约作用。社会溶剂温度的提升必须要动摇社会制度以及作为其支架的社会组织的牢固度。在我国,由民众“良知体系”所构成的道德、习惯,以及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比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与刑罚更能让人们止住失范越轨的欲望。而风险恰恰通过对组织内个体的共享体系的同化而让社会组织具有倾向性的组织文化对自身产生明显排斥,这就陷入了如吉登斯所言的“焦虑”,焦虑本身是不适当的。由于与客体世界的建构性的特征相关的自我知觉变得模糊不清,正在发展的焦虑会威胁自我认同的知觉。[8]50它让个体倾向于麻痹、矛盾、犹豫不决以及自我认知否决。在这样的条件下,个体自身而非组织变成了再生产的单位。长期的发展造成了风险的组织放大,最终的结局则是原有制度体系的整体失灵。风险的社会放大以及风险的组织放大共同铸造了社会个体的失范与社会制度的失灵。那么整个社会溶剂中的分子就在不断的拆裂和重组过程之中,无规则的运行和碰撞自然增多,从而导致整个溶剂的温度升高。另外,也应看到,风险社会具有社会溶解度性能的可增性,风险社会的犯罪率没有最高犯罪率,犯罪率波动总是同风险紧密相连。四、概念的辨明:犯罪饱和生成还是犯罪运行(一)犯罪饱和生成概述。犯罪饱和生成由汪明亮博士提出,他认为犯罪率具有最低、最高、理想与饱和四种模式。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犯罪率总是会围绕理想犯罪率,在最高犯罪率与最低犯罪率之间波动,处于一种相对“饱和状态”,这就是犯罪饱和性生成模式,[9]179-187即犯罪的宏观生成模式。犯罪饱和性生成建立在对菲利的犯罪饱和法则之上,是对饱和法则的进一步解释,但笔者也对该概念产生疑问。(二)笔者的疑问。第一,犯罪可能会饱和生成吗?社会中的犯罪现象就是由无数个体犯罪组成,社会是否还会自发的再生成新的犯罪?如果有饱和生成模式,那么就意味着有高于犯罪人的生存体存在,就相当于在盐酸溶液中,水能生成盐酸,这显然是不可能的。社会只是一种中性的溶剂,如果有宏观生成模式,就意味着社会要么是溶质,那什么充当溶剂?要么是可反应的溶剂,那一些社会现象必然会被吞噬,这也是矛盾的。第二,社会中犯罪现象存在的原因包括了他所说的犯罪微观生成模式,他认为个体实施犯罪的原因和社会存在犯罪现象的原因是不同的。个体实施犯罪不是在社会中进行的?社会是否在犯罪?第三,所谓现象,是单个行为集合的综合反映,生成就是从无到有的过程,数量要增加。那么饱和生成也意味着犯罪数量要增加。但事实上,饱和生成这个概念体系下的犯罪数量除了增加还可能减少,实质这只是犯罪宏观运行的轨迹变化而已,而非宏观生成。第四,逻辑顺序问题,到底是犯罪的过量生成导致了犯罪饱和还是犯罪饱和这个状态下能够在生成一定数量的犯罪?实质上,在菲利看来,犯罪饱和主要是表示犯罪的周期性增长与犯罪的周期性波动,并未赋予这个针对现象变化的定义具有生成功能。笔者认为,汪明亮博士看到了犯罪现象学,但未能摆脱原因论思维的制约,以致活生生的将犯罪的动态运行强加以生成的功能。犯罪现象学包括了犯罪原因学与犯罪存在学,对应则是生成机制与运行机制。犯罪饱和以及超饱和溶解都以犯罪生成为基础,是按照一定方式运行的结果,而不是在再生成犯罪。基于此,笔者建议将犯罪运行作为犯罪存在的动态根据,并且应在犯罪生成与犯罪运行之间划定必要的界限,理清各自的研究范畴。五、犯罪运行的几种形式犯罪运行只能在社会溶剂之中完成,也就决定了犯罪的运行必然要和其他溶解于社会的溶质发生关系而呈现出不同的运行形式。运行方式既可以历史的、宏观的方式得以观察,也可以从微观的内部结构中体现出运行的差异。(一)以历史发展为线索的运行。刑法历史见证了犯罪的历史,原始社会以个体生存为中心,那么犯罪必然是人类本性中生物属性的外化,犯罪行为的对象就以衣食为主。但过多的同态复仇阻碍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在国家出现以后,奴隶社会则以压迫为中心,那么犯罪则是奴隶反抗奴隶主过程中人性渴望得到自由、尊重等社会属性的外化。封建社会则以权力为中心,犯罪主要集中在官员群体中,犯罪与刑罚成为官员中政治斗争的工具。1829年,比尔创建了英国伦敦大都市警察局,以抗制人民对不断上升的犯罪的恐惧,西方世界随后围绕犯罪控制的四次警务改革随之而来,但警务改革始终跟不上现代科技所赋予犯罪的能量。犯罪的历史发展不断调换着犯罪运行的中心点,也不断变更拥有时代特征的犯罪类型。当一个犯罪细胞生命结束之后,不能生成新的犯罪细胞,那么整个社会的犯罪量就会急剧下降,最终犯罪将会消灭。正是社会犯罪细胞的不断新陈代谢使得犯罪量保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上,并且犯罪细胞在受到新的社会条件辐射后产生变异,生成新的犯罪类型。就这样,犯罪始终伴随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人类越想根除犯罪,却越发现犯罪的轮廓越来越清晰。(二)风险引导犯罪运行。同经济运行需以市场为依托一样,犯罪也存在市场。这个市场由犯罪人、可被普遍利用的资源与国家刑事司法系统组成。风险通常是内生性的,即源自于该市场本身。但风险是中立的,在被行为人感知到付诸实践的时段的加减值是由市场所决定。当市场上可被犯罪人所利用的资源较多时,国家刑事司法系统将予以控制的资源也相应增多,两者之间客观展现的实力对比加大了犯罪人在竞争中失败的风险,但犯罪人依然愿意承受一定比例的风险。反之,可以被利用的资源减少,而被控制的资源增多时,犯罪人则不愿意承受不必要的风险。我们可以单个犯罪人的行为演进作为分析的根据,在宏观层面则必须抽象到犯罪人群体的集体行动。这种集体行动的逻辑起点显然已经抹去了个体行为人的思维差异而体现出一种风险引导行为趋同的框架体系。整体社会层面的风险结构以及量度差异就成为犯罪运行的动力源,使得犯罪运行轨迹从高风险的时空向低风险的时空流动。在社会总能量守恒的假定下,犯罪运行能量将与其他社会系统之间进行能量交换,犯罪运行的能量过强也就意味着其他社会结构运行减弱,犯罪现象由此获得排斥其他社会现象的架构基础,从而维持一个高犯罪率。由风险所引导的犯罪运行不可能是均匀分布的,风险的版块分布决定了犯罪的分布。通常情况下,风险是可人为掌控的。在治理犯罪时,社会控制方会主动改变社会的风险分布,从而能动地让犯罪运行,使得犯罪人类型、犯罪时空、犯罪偏好等可变量聚集。比如,加大对街面犯罪打击力度,迫使犯罪人、犯罪类型向“地下”转移,即增加社会可感知安全感程度,又可以集中对“地下”犯罪进行治理。(三)基于犯罪化学反应平衡的运行。增大a,其余变量保持不变,则社会人口基数增加,正反应A→G的浓度加大,平衡将右移,要重新达到平衡,必然要生成相应比例的G,从而G数量增加。增大b,即强化社会犯因体系,社会良性空间变小,制度结构不合理,部分正常人开始加剧转变为犯罪人,平衡向右移。反之,减少a或者b数值,反应将发生逆转,生成逆反应A←G。同理,增大或减少g或者h的数值,将出现与增大或减少a或者b数值相反的反应。犯罪的化学反应平衡模式也恰好印证了犯罪运行的历史形态。只要社会保持动态发展,K值就会不断进行调整,相应的正常人与犯罪人比例也会发生改变。就当前国情来看,我国人口基数仍在扩大,而社会转型必然让新旧制度碰撞,混乱、失灵、漏洞无法避免。a和b的数值此时都在增大,而且可控性较小,因此高犯罪率在所难免。要降低犯罪率最好构建犯罪人的社会支持网,从刑事政策、传媒宣教、公众报应意识等方面人手改变社会对犯罪人的标签排斥。扩宽社会阶层的流动性,尤其是由最底层向上流动的渠道。(四)基于社会犯因性载体流动的运行。所谓犯因性,在英文中的解释为criminogenic,一般是指“犯罪原因性的”、“具有犯罪原因性质的”、“起犯罪原因作用的”,其辐射对象是不特定的客观世界。犯因性不能独立的导致犯罪,而必须由相应的载体承载。这项研究同我国当前突出的流动人口犯罪具有相似性,但流动人口犯罪体现的运行模式显然更加复杂,涉及犯因性载体之间的风险交流以及对所在地区犯罪控制资源的重新分配。另一方面,载体也可以是特定的环境。如强烈的地区性差异。当一个来自贫困地区的个体在本地与经济发达地区往返流动时,就可能是在运行中由于外部环境与文化差异产生了犯因性而失范,其本质在于不同环境的犯因性差异产生了流体压力差,给犯罪运行提供了动力。金融危机以来,大量返乡民工的犯罪即是例证。由于市场资源配置引发的人口流动无法通过强有力的行政干预得以静止,从犯因性载体运行机制出发,只能控制流动体的外部环境。这需要重新调整市场资源,沿海地区要调整产业格局,集中发展高、精、尖技术产业。对于一些主要人口输出地要尽可能多的配置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产业,降低人口的盲目流动性。六、犯罪现象学体系中的犯罪运行诚如白建军教授所言,在传统犯罪学体系中,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控制都作为相对独立的事物分别研究,而他们在犯罪问题中的相互作用过程没有得到着重分析。[12]169犯罪运行的提出打破了传统的三元对立结构,在整体犯罪现象下将犯罪生成、犯罪运行与犯罪终态作为整体犯罪现象中的三个代谢环节,其中的相互作用机制得以链接,有机的将犯罪生成与犯罪防控串联起来。其中犯罪生成是犯罪运行的原始资本,一定数量、一定时空的犯罪经过运行后会呈现由犯罪消灭、犯罪弱化与犯罪强化构成的三种最终状态。犯罪消灭仅仅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而强化与弱化则是现实中的两种控制结果。犯罪强化能促进犯罪生成,尤其是一些新的犯罪类型,从而形成连锁反应。具体可用下图表示。犯罪运行的提出,不仅是打破了原因论主导的犯罪学研究范式,为“犯罪存在学”打下根基,更重要的是转变了犯罪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即将“犯罪控制=犯罪原因阻断”的传统思维转化为“犯罪控制=犯罪原因+犯罪运行的双重阻断”的新思维。因此,有必要在控制犯罪生成与控制犯罪运行之间划出一道界限,哪些因子属于生成范畴,哪些因子又属于运行范畴。而当前的犯罪控制措施依然模糊,控制生成还是控制运行模糊不清,所以时常达不到较为优化的控制结构和效果。剖析犯罪运行机制可以发现界限在于犯罪运行的物理特性——运行动力。表面上看,犯罪运行的动力仅来源于犯罪的生成,是犯罪生成之后的必然过渡状态。事实上,犯罪与社会的相互溶解已让两者之间形成了共生机制,犯罪运行的动力来源必然来自外部社会与内部反应。外部运行动力主要来自风险的引导、运行区域之间的压力差异等。犯罪运行也扩宽了犯罪学的研究路径,犯罪运行的几种形式都是可以具体展开的,如何研究风险社会中犯罪运行机制,犯罪与风险呈现什么关系,风险社会之中如何治理犯罪[13]都需要以犯罪运行理论作为支撑。●注释:①由于这些片面而深刻的犯罪原因论致力于探求心理、生理、社会等致罪因素与犯罪关系中独到的一面,研究结论往往以普适性的面孔出现,这就假定了这些研究结论会对所有的犯罪人都发生相同的作用。但事实上每个犯罪人都有其特有的成长经历,作用于成长过程中的因素也就会发生差异。因此,一种探索犯罪人发展生涯中各种危险因素的研究开始,这实质也意味着犯罪学研究的转向,有关风险的因素也被开始引入到犯罪学研究中,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法林顿教授和美国的沃尔夫冈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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