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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野下的国家统一研究,东海大陆架划界

2024-03-30  本文已影响 24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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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以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为依据出发,论述我国对于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主张的性质分析和对日本划界主张的理性分析,进而为中国政府的原则立场提供法律依据,为解决这一争议寻求正当的法律途径和方法。

  随着世界各国迅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加强,各国对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1968年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组织勘探调查会发现东海蕴藏大量的石油资源,东海即成为中日之间的矛盾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日方一再反对中方提出的切实可行的措施,一意孤行导致目前东海问题的矛盾,也进一步激化了历史遗留的问题,导致中日关系的不断恶化。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由来及原因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概况

  1.大陆架概念及东海大陆架基本情况

大陆架概念最初起源于地质学,后来形成地理和法律上的区分。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海岸向海延伸到大陆坡为止的一段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包括大陆棚、大陆坡和大陆边三个组成部分。法律上的大陆架概念,即法律上的大陆架终止在大陆边外缘的海床和底土。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属于大陆的一部分。

平均坡度约为1.7-2%,平均深度为60米,陆架边缘水深平均达130米,一般不超过200米。大陆架作为蕴藏资源丰富及开采相对便利的海域,加之其所具有的军事价值,不可避免地成为海洋邻国之间划界争端及资源争夺的争议焦点之一。

  2.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原因

  (1)双方主张的划界原则不同

  日本方面(包括韩国)一直以来认为,东海划界应该采取中间线原则,采用一国一半的解决办法。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交错的国家应该经过协商解决划界问题。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依照中线原则。中国则主张在“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决。并认为中间线只是一种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时才能被接受。

  (2)双方对冲绳海槽的定位不同

中方认为,从地质构造和地形上看来,东海陆架与冲绳海槽是两个不同的单元。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大陆架的边缘是2500米的等深线,而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伸延到冲绳海槽。即在水深2940米的断层戛然而止,所以所谓的共享大陆架根本就不存在。

日本认为,日中两国处于共同大陆架.认为其东面的海槽马里亚纳海沟达10000多米深,所以它的外边才是真正的西北太平洋。因此.冲绳海槽其实是大陆架上的一个凹陷,并不是陆架的终点.马里亚纳海沟才是终点。这样日本就和中国共大陆架,延伸原则在此不适用。

  二、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主张的国际法分析

  (一)中国划界主张的性质评析

  1.“自然延伸”是公平标准的体现

在国际法中的“公平”概念就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关于“公允与善良”的含义相一致的。公平原则只能在“当事国同意”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必须把公平原则与公平结果的原则和方法联系起来,必须把“一切有关情况”全部考虑进行。无论是《大陆架公约》还是《公约》,无论是国际法院裁判还是国际仲裁,或是争端各方采取何种原则和方法,它所体现、所要求和所追求的都是划界的方法、结果和目标的公平合理。自然延伸方法划界是公平原则适用的最基本标准。

中国提出以“自然延伸”划分东海海域完全是结合中日两国在东海沿海地质、地理的实际情况提出的,也只有根据实际按照“自然延伸”划分才能真正体现公平的原则。

  2.“自然延伸”符合国际司法判例

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对自然原则的科学性作了系统的理论阐述,指出,“国际法赋予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系基于沿海国对陆地的主权,它的存在是根据事实从开始就有的。在1982年突尼斯一利比亚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再次提到“自然延伸是所有权惟一基础的原则”,并明确指出,《海洋法公约》第一部分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是主要标准,200海里距离在一定条件下是沿海国的权利基础。

国际仲裁庭在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中认定,距离标准没有背离自然延伸标准,而只缩小了它的范围。中国主张自然延伸原则符合国际习惯,从国际司法实有关案例中可以看出国际法院在审理划界争端的案件中秉承自然延伸原则,同时将其贯穿始终。

  (二)日本划界主张的理性分析

  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中间线”的排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定义大陆架是基于沿海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此处有必要将中间线所以及自然延伸所依据的基础相区别,中间线的基础是“接近度”,而自然延伸的基础是“邻接”,两者并不相同。直接用接近度容易造成对公平原则的侵犯。

另外,公约要求在出现划界争端时应以协议解决,这是《公约》在大陆架划界争议中所规定的协议原则,也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日本国内法不可能解决此争端,而且超出公约规定范围。由此看来,日本的国内法规定与国际公约的要求是相背的。在国家有义务使其国内法与依国际法承担的义务相一致已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的条件下,日本的该项与国际法相违背的国内立法应属无效。

  2. 国际司法判例对“中间线”的否定

在司法判例之中,当事国海岸线的长度的比例也是国际法院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从中日两国的海岸线长度比例来看,东海西侧是中国的连续海岸线,长达3000多公里,其中仅杭州湾(北纬300)以南段即达900公里;东侧是日本零散岛屿的断续海岸线,从九州至琉球群岛仅1000多公里,岛间距离有的超过100海里,其中吐噶喇、奄美、冲绳及先岛群岛的东海海岸线总长度为380公里。

在北纬300以南的地区。如果按照海岸的一般走向测算中日海岸线,其比例为64.3:35.7。由此可见,中国的海岸线要远长于日本,若以中间线使两国具有相同大陆架,则会造成海岸线比例与大陆架比例极不平衡的后果,显然不能认为是得到了公平结果,因此也应排除中间线方法的适用。

  三、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和平解决的构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在海域划界出现争端时尽可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解决。中日双方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采取务实态度,尊重对方的权利主张,承认客观存在的分歧,综合考虑各种相关情况,和平解决东海划界争议。

第一,在划界问题解决之前,中日双方应首先考虑共同开发,它既符合国际法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也符合两国的实际利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3款有关规定,中日两国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通过政治谈判达成在过渡期内切实可行的临时安排。

比如,首先确定权利主张重叠海域(争议海域),在缔结划界协定前双方均不得在争议海域进行与海底资源有关的任何活动。其次可考虑在争议海域内建立共同开发区并划分若干个小区域,避开钓鱼岛等容易引起争议的海域,各小区域内可适用不同的法律,执行不同的石油开采、管理和分配制度等。

第二,东海大陆架争端一时难以解决,双方可考虑采用司法途径。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海洋划界应首先由各方协商划界。也就是说,海洋划界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各方选择,只要各方达成协议,无论采取怎样的划界方法,当事方若能接受,就是最合理和公平的。

如果有关国家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就划界问题达成协议,那么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将争议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的强制程序解决。对中日双方而言,以法律手段解决东海划界争端是最佳选择。

  作者:刘娜 来源: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 2012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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