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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类专业教学改革,财经高职课程改革研究与实践

2024-03-30  本文已影响 38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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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全球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与中国的日渐崛起,国际法学地位日益凸显,从边缘性学科逐渐发展为热门学科,成为教育部规定的全国高校法学本科专业14门科目中的核心主干课程,也成为许多财经类院校非法学专业的限选课程。然而,理论上的重视并未在实践中产生应有效应,财经类教学型院校的国际法学教学仍然存在着突出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国际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阐述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之对策,以就教方家。

  一、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国际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法学教学理念滞后

  财经类教学型院校是指以财经类专业为主要学科、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的高等院校。该类院校一般属于省部级院校,专业设置通常为“经、管、法”三足鼎立,对专业教育的定位往往侧重于“本土化”,具体到法学领域,往往体现为偏重国内法教学,重视国内法在地方的适用,忽视国际法学的教学与研究。这一观念的形成既受改革开放前法学教育闭关自守传统观念的影响,又与财经类教学型院校的地域性、行业性息息相关。“本土化”教学观念一方面导致国际法学教学不受重视,课程设置、师资力量薄弱;另一方面也导致学生对于国际法律体系与制度,如WTO 法等知之甚少,因而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解决涉外经济纠纷、国际经贸实务的实践技能便成为一种奢望。因此,随着中国入世后涉外法律实务、经贸纠纷的不断出现,当前国际法学教学理念远远滞后于时代需求的现象便成为法学界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二)国际法学教学目标定位无特色

  与大多数普通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类似,财经类教学型院校的国际法学教学往往从完成法学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出发,仅注重专业理论和基本体系的讲授,如在教材选择上,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基本使用的是由教育部、司法部或者几所政法大学组织编写的教材。尽管这些教材质量较高,但无论是教材的内容,还是教材的难易程度不一定适合财经类本科院校。处于“惟法学法”的状态,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缺乏实践应用型目标定位,财经类特色不明显。然而,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尤其需要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理念、精通和熟悉市场经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 [1]。尤其在我国入世、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伴随下,国内涉外经济法律人才匮乏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三)国际法学课程设置不合理

  课程设置是专业人才培养的中心环节。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规定以及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示,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学普遍采用的模式是:一二年级主要开设公共基础课程、学科门类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三四年级由各院校根据自身条件,设置若干专业方向,开设专业限选课。财经类院校的课程结构大致顺应这一模式,但从目前的国际法学课程教学实践来看,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课程开设时间滞后。《国际公法》一般安排在大三学期,《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基本安排在大四学期。这种安排旨在为学生学习国际法学课程打下坚实的法学知识基础。但大三处于学生专业定位时期,大四处于学生考研、就业准备时期,因为学生学习积极性明显下降,所以不利于学生学习,况且这种学业安排与国际法学的学科地位完全不相符。二是专业必修课与限选课开设比例失衡。《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是必修课,国际法学方向限选课应围绕这三大主体开设。但目前大多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国际法类专业限选课开课率较高的为《国际贸易法》,至于其他如《国际商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WTO法》《欧盟法》等体现财经法学特色的国际法课程却很少开设。三是课时数量少。为达到教学效果,国际法专业必修课教学应保证在每学期54至72课时左右,但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往往达不到,导致教学进度吃紧,教学效果不理想。

  (四)国际法学教学方法和手段单一

  国际法学专业课程内容庞杂、理论性强,选择与教学目标相匹配的教学方法与手段至关重要。目前,国际法教学过程中普遍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即教师对国际法学各知识点进行详细的分析讲解,从概念的介绍到理论的分析,以学生被动接受、课堂做笔记为主的教学模式。作为一种基础的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可以保证知识讲授的系统性、连贯性,条理会比较清晰,学生对知识体系也会有一个整体和详细的把握。同时,课堂讲授法对教师素质要求很高,包括教师的理论功底、知识面、语言的感染力和人格魅力等,但它具有致命的弱点,就是片面强调教师的主导地位,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长此下去,这种单一的灌输方式不但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正确分析、解决国际法律实践问题或涉外法律问题的能力,还会使学生养成被动接受知识的习惯,因而严重影响他们对国际法学课程学习的兴趣。

  二、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一)国际法学教学改革是顺应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当今,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它使各国在政治、经济、法律及文化等领域发生深刻变革。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与深化,一方面促进了全球范围法律观念、法律价值、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趋同发展,另一方面更需要完善国际法律规范来协调各种国际或涉外法律关系。从根本上说,全球化塑造了国际法学,国际法学也是全球化表现的一部分。因此,国际法学教学应立足全球化培养人才。尤其在我国加入WTO、快速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之后,各种国际交往活动相应纳入国际条约、国际通行的条例之下,大量的国际法律规范需要直接应用或者转换为国内法运用[2]。因此,国家对精通国际法律规范的人才需求大大增加。但是国际法学教学的滞后,使得学生对国际法学课程的学习兴趣不高、学习信心不足,导致国际法学缺少应有的社会影响力。这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国际法律人才的需求背道而驰。因此,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不仅可以促进国际法学课程本身的优化,更重要的是还能够顺应全球化发展的需求,培养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人才。

  (二)国际法学教学改革是财经类院校人才培养的需要

  人才培养是教学改革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社会对财经类人才培养的规格及素质要求相继发生变化,需要一批具有国际意识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3]。同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发展也需要一批既懂经济与管理,又精通市场经济法律规则的复合型人才。如何根据变化的内外环境,与时俱进地提高教学质量和竞争力,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具有国际意识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成为财经类高校关注的重要课题。国际法学作为调整国家间关系、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经济关系的核心法律专业,其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熟悉国际社会的法律(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外国法和比较法》等),具有国际视野,能够应对国际法律事务。然而,当前财经类院校开设国际法学课程,往往是从履行教育部要求出发,完成法学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达到对国际法学基本知识体系的“启蒙式”教育,并非以培养能够应用国际法律知识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因此,进行国际法学教学改革,是实现国际法学教学任务之根本,是财经类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需求。

  三、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国际法学教学改革对策

  (一)建立全球化的国际法学教学理念

  教学理念是对教学活动持有的基本态度和观念,对教学活动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就法学专业教育而言,国际法学理论与知识是所有法学理论与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将国际法学的三门课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列为法学专业高等教育的核心课程,国际法成为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的必考内容。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中国与世界的交往也越来越密切,人员、商品与资本在世界范围内的流通也越来越频繁,因此,国际法学教学应摆脱法学教育中重国内法,轻国际法学的思想,确立具有国际意识的全球法学教育观念,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胸襟,既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又了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国际或涉外法律人才。

  (二)确立体现财经特色的国际法学教学目标

  国际法学教学是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国际或涉外法律人才的一项基础教学工作。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国际法学教学目标也应做出相应调整, “惟法学法”不再是教学的出发点,纯法学知识和理论的传授也不再成为教学的核心内容,学生在国际法学课程中不仅需要掌握国际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则,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应用国际法规范去分析和解决国际社会中的实践问题,如涉外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问题。财经类院校拥有得天独厚的经济学、管理学、财税金融学等财经类专业的学科优势,法学与这些学科形成相互渗透的互动关系,这无疑为国际法学课程体系中的涉外经济法律实务教学提供了无可比拟的支撑条件。因此,财经类院校的国际法学课程教学目标应充分体现自身专业优势——“财经”特色——培养能够在金融部门、商业领域、公司、企事业单位熟练处理涉外经济法律实务的应用型人才,并相应要求财经类院校对国际法学教学的师资、课程设置、教学模式和方法进一步深化改革。

  (三)设置科学合理的国际法学课程体系

  针对现行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应当优化国际法学课程体系,强化培养学生在国际或涉外经济法律实务方面的综合应用能力。一是更新《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传统课程设置。这3门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每门课程教学应保证每学期72 学时,学分不少于3分,一般应在大学三年级上学期开设《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下学期开设《国际经济法》,同时还应注意课程内容的衔接,避免因内容重复而造成课时浪费。二是调整国际法学必修课与专业限选课之间的比例,增加涉外经济法律实务课程。为应对入世后涉外法律服务人员的大量需求,课程设置应结合财经类院校的特色,增设或加强国际经济交往方面的法律与实务课程,如《WTO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让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贸易函电》等。上述课程的开设应建立在完成3门主干核心课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基础上,采取专业限选课、专题讲座等形式,为学生提供更广的专业方向选择的空间,扩大学生的国际视野,以培养涉外经济法律服务人才。

  (四)实行复合多样的国际法学教学方法与手段

  教学方法与手段是实现教学目标与教学理念的中介。传统的国际法学教学大多采取单一的教学方法与手段,片面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这种方式不仅影响学生学习国际法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不利于培养学生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不能适应培养涉外经济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改革传统单一的教学方法与手段,探索复合多样的教学方法与手段。加之国际法学融合了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乃至社会学等不同的学科知识,属于交叉学科的范畴,因而复合多样的教学方法与手段,正好切合国际法学跨学科、综合性的特点。

  复合多样的教学方法与手段要求在国际法学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中心,通过对具体教学要素进行科学系统的优化配置,形成一种开放性、综合性的教学模式或方法[4]。具体到国际法学教学,需要从三个层面突破:一是建立“以学生为课堂主体中心”,开辟“多主体教学”的模式。这种模式强调教学中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变为教学的辅助者,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则应充分运用多主体教学手段,即由两个以上不同学科或同一学科不同研究方向的教师共同讲授一门课程(尤其适合国际法方向课程的讲授),或者由其他教学主体,如外交官、涉外律师、政府官员、司法机构中审理涉外案件的法官通过开设讲座、进行学术报告、组织庭审观摩、接受个人访谈等方式,开辟学生学习国际法学的第二课堂。教学主体的变换和多样,不仅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国际法学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也有利于拓展学生的国际法学视野,将国际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更好地结合起来。二是灵活运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为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国际法学教学除了传统的课堂讲授外,还应广泛使用其他教学方式,如实施案例教学、模拟谈判与庭审、热点问题的讨论与辩论、司法文书的书写、商业单据的填写、读书报告会等等。上述方法的运用并非任意拼凑或搭配,而是在充分考虑到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需要之间有机联系的基础上进行复合设计。三是注重现代多媒体技术的运用。多媒体教学不仅可以提高教学效率,还可以通过影像、图片和声音向学生传递教师口头无法传递的信息,为国际法学案例教学、实践教学和双语教学的开展开辟一条创新之路。如通过多媒体影像,可以持续追踪国际法庭的案件审理进程,还原案件过程及各方的观点和看法,观看著名国际法学者的专题视频,等等。这些都是切实可行且行之有效的常态法。

  作者:张晓京 来源:决策与信息 2016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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