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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谈对醉驾有哪些认识,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

2024-03-30  本文已影响 46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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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在醉驾入刑以来,醉酒驾驶助力车的现象较为突出,该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差异,亟须颁布指导性案例或制定司法解释,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执法标准,保证法律的严格、统一实施。  论文关键词 危险驾驶 醉酒驾驶 助力车 刑事责任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对此,公安机关开展整治酒驾专项行动,司法机关对酒驾者依法定罪量刑,依法惩治了一批醉酒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人。在醉驾入刑的司法实践中,醉酒驾驶助力车的现象较为突出,但由于当前对于燃油助力车和电动助力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还缺乏明确、清晰的界定,造成醉酒驾驶助力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既存在理论上的争议,也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差异,亟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和明确。  一、醉酒驾驶助力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理论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现行电动车类型浮动于机动与非机动车标准之间。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划入机动车范畴。因此,醉酒驾驶该类助力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而且现实中部分助力车速度与摩托车不相上下,一旦发生事故,冲击力较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如果该行为不入刑,会导致部分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肇事者免于受到法律制裁,不利于预防交通肇事犯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从这一立法看,我国法律对机动车的界定主要注重其功能性和目的性。所谓功能性,是指机动车必须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所谓目的性,是指其必须用于人员乘用、运送物品以及工程专项作业。符合以上条件,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因此,较为常见的电动自行车,并不能认定为机动车。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醉酒驾驶,并不构成刑法上的危险驾驶罪。  还有观点认为,地方政府可以将超标助力车参照机动车管理,但机动车辆和参照机动车辆管理,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特别是对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刑法罪名解释,地方政府或司法部门无权扩大这方面的解释。 因此,在不能认定助力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前提下,不能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醉酒驾驶助力车的行为。  二、醉酒驾驶助力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实践差异  从醉驾入刑的司法实践来看,醉酒驾驶助力车案件在很多地方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  有的地方,完全依据机动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司法鉴定意见,对醉酒驾驶助力车经鉴定属轻便摩托车,均认为属于在机动车的范围内的,适用危险驾驶罪予以定罪处罚。如某城区检察院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间,共受理审查起诉醉酒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59起,其中醉酒驾驶燃油助力车和电动助力车案件31起,占19.5%,均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而且该31起醉酒驾驶助力车案件中,全部为无牌号驾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占67.7%,均被以危险驾驶罪以及具有无牌号驾驶、无证驾驶等酌定从重情节,判处拘役刑罚。  而另一些地方,则对醉酒驾驶助力车行为采取了审慎的态度。例如,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宣判的一起电动车醉驾案中,法院考虑到“电动车不应认定为机动车”,将此案排除在“危险驾驶罪”之外,最后以“交通肇事罪”作出判决。  三、醉酒驾驶助力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规范建议  对于醉酒驾驶助力车行为,笔者建议区分购买途径、是否私自改装等情形,区分认定应否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即对于从正规渠道获取合法生产的助力车,其醉酒驾驶行为不宜认定为危险驾驶犯罪;对醉酒驾驶私自改装的超标助力车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醉驾合法生产助力车缺乏危险驾驶主观故意。醉驾危险驾驶罪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一,危险驾驶行为人明知不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二,危险驾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醉酒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其驾驶的系机动车。对于现实中的电力自行车、燃油助动车等助力车辆,国家标准较为严格。如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符合下列条件的按非机动车管理: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是助力车的气缸工作容积应不大于30ml;二是助力车的整车净重应不大于40kg;三是助力车在机动离合器脱开的状态下,应能由人力脚踏驱动;四是30分钟内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五是助力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对不符合此标准的“燃油助力车”,应为轻便摩托车,按机动车管理。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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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超出重量超过40公斤、时速超过20公里等标准的助力车,都应纳入机动车管理,只有过了上牌照、考驾照、买保险等几道大关后,才能合法上路。但这些标准首先约束的应当是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行为。作为消费者,助力车的驾驶人员尽管也可能意识到其车速等标准过高,然而只要其是在政府允许销售的场所、购买政府允许生产的助力车,其就有理由相信自己购买与使用的车辆属于非机动车,其也有理由认为其酒后甚至醉酒时所驾驶的系非机动车。因此,在行为人醉酒驾驶合法生产的助力车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醉酒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也就不应当追究其危险驾驶刑事责任。  其次,醉驾合法生产助力车定罪过于加重车主责任。一是仅依据行业内部技术性规定界定和决定刑事责任有失公允。从司法实践看,对助力车的车检司法鉴定,主要是参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要求》等规定,但这些规定均属于行业内部技术性标准,而且对助力车的标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不确定因素,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同认识和争议。例如一些电动车销售商认为,城市规模不断扩大,20公里的时速,市场很难接受,“超标”也是迫不得已。如果交警、法院等都按照现在的国标,把超标车视为机动车处理,对电动车行业的打击将是巨大的。因此,以此判定助力车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并决定是否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责任,对醉驾助力车行为人存在不公平之处。二是因助力车行政管理不到位而刑事惩罚使用人有失公允。助力车作为一种经济实用、方便快捷、操作简易的新型交通工具,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青睐,已经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目前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对生产、销售环节的管理失之于宽,造成源头管理失控,很多销售车速严重超标助力车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管,致使不合格助力车大量上路;同时,很多地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未对助力车实行有效的管理,以至于大部分助力车车主认为,助力车可以不用上牌,偶尔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还不用担心记分和罚款,方便省事,属于交了钱就可以上路。在这样的行政管理尚不规范、还不到位的情况下,车主驾驶自认为不属于机动车管理范围的助力车发生醉驾行为,却直接上升到运用刑事法律予以调整,存在将行政管理不到位责任转嫁给助力车使用人之嫌。  再次,醉驾私自改装的超标助力车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建议谨慎认定醉驾合法生产助力车行为的危险驾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看到,对醉酒驾驶私自改装的超标助力车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助力车经过私自改装后,其使用性能已经超越生产者、销售者的设计、制造范围,造成助力车超标的原因已经排除了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生产监督部门的责任,即使有些使用者是在销售者的指示提醒下进行改装,但其最终也是出于自身意愿进行改装,理应对该改装车辆产生的各类后果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如果醉酒驾驶经过改装的助力车,一方面说明行为人具有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明知性,即明知驾驶的助力车已经超越时速20公里以下等国家标准,具有机动车的功能性和目的性,应当划入机动车范畴,却仍然醉酒在道路上驾驶。当然,如果能够证实该车辆属于使用人临时借用等无法知道其经过改装的事实,应当予以除外。另一方面,行为人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即经过改装的助力车,车速大幅提升,其性能接近甚至等同摩托车,具有较强冲击力,一旦行为人醉酒驾驶该类助力车,势必产生与驾驶摩托车相近的危害公共安全性,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予以追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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