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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刑法第几条规定,套路贷违反哪条刑法

2024-03-31  本文已影响 5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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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关于套路贷的报道不绝于耳,这是以合法民商行为为幌子,以威胁、欺骗、暴力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文基于此,针对套路贷的犯罪流程与作案手法进行分析,探讨套路贷的刑法规制方式。

  关键词:套路贷;犯罪流程;作案手法;刑法规制

  关于套路贷,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的文字表达,套路贷是以无抵押、低息作为诱饵,诱骗借贷人签署借条或者借款合同,最终以暴力、诉讼等手段谋取非法收益。套路贷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必须要完善套路贷的刑法规制。

  1.套路贷的犯罪流程与作案手法

  套路贷的犯罪流程为,先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合同,制造恶意违约现象,再通过诱骗、强迫订立合同的方式向其他个人、公司平账,并以暴力、诉讼或者软暴力方式催收,套路贷常见的作案手法有几类:

  第一,以欺骗手段签订高借贷合同

  在套路贷中,行为人常采用强迫、欺骗的方式让被骗人签署比实际债权数额更高的借条或借贷合同,这类借贷合同与借条具有胁迫、欺骗性质,甚至直接采用暴力来强迫受害人,这让套路贷既有民间借贷的合法外壳,又具备刑事案件的性质,在具体性质认定上,难度较高。另外,套路贷行为人复杂,既有自然人,也有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记录

  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记录,行为人一般会在银行监控探头下进行,让银行流水记录与虚高债权数额一致,以留下讨要证据,同时,行为人还会利用中介费、保证金、砍头息、服务费等形式扣减实际得款,导致被害人利益蒙受损失,而行为人也会让被害人提取虚高数额现金,并录像、拍照,但后续会以各种名头将其全部收回,而受害人一般缺乏法律意识,在后续遭遇诉讼时会处于被动状态,严重损害被害人的司法公信力与正常权益。

  第三,恶意制造违约

  针对能够按时还款的被害人,行为人常会故意制造各类违约事由,针对不能正常还款者,便正中行为人下怀,在出现违约事实后,行为人会要求被害人签订转账财产合同,强行用被害人房产、车辆来平账。在债务索取阶段,行为人会通过诉讼、软暴力或者暴力催收。

  2.套路贷的刑法规制

  2.1套路贷的罪名认定

  套路贷的各项行为,都可能涉嫌犯罪,罪名跨度较大,在前期签订合同时,存在诈骗行为,在后续索债过程中,会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这会涉及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关于套路贷罪名认定问题,学界的看法不一,有学者认为,对于这一行为应当数罪并罚,还有学者认为,套路贷的关键是侵占财产,应该根据案情具体情况选择一重罪处罚。

  笔者认为,关于套路贷的刑法规制,要坚持“整体性”原则,以事实作为依据,以法律作为准绳,明确套路贷目的,结合各类行为来进行评价。关于套路贷的罪名问题,有学者认为应当将套路贷纳入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院规定,这类案件要逐级请示,关于具体的处罚,还没有明确批复,针对这一问题,应当从侵害法益角度来探究,以“市场准入秩序”来判断,不能以非法经营罪来判定。

  关于套路贷的罪数问题,可以将其划分为“诈骗”、“取财”两项内容,在取财上,包括暴力取财、非暴力取财两类,若行为人只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没有采用威胁、暴力行为,即可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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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先采用了诈骗法,又采用恐吓、威胁等方式,便可认定两者为牵连关系,可以则重罪处罚。若行为人应用虚假诉讼方式,按照《刑法》中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可认定为诈骗罪,若行为人采用暴力取财方式,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要数罪并罚。

  2.2套路贷的量刑

  对于各类案件,要做到具體情况、具体分析,套路贷可能构成共同犯罪,针对套路贷的量刑,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出准确判断。

  关于“平账”行为,要遵循“最责刑相适应”的处理原则,在判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时,要坚持主观、客观之间的统一原则,有无存在主观认识,公司人员之间是否存在重合问题,并结合交易项目来判定共同犯罪认定。关于犯罪形态与犯罪数额的认定,需要根据量刑情节来确定,倾向于保护被害人,在数额认定上,也要基于保护被害人原则,从失去财务一刻来确定数额。

  另外,关于套路贷问题的解决,要采取法律手段来平衡社会效果,套路贷行为方式多、持续时间长,一般是集团、群体作案,涉案人数多,大多是以公司为主体来呈现,为此,针对套路贷的违法问题,要注意平衡好社会效果,对于涉案人员,除了没有参与犯罪行为的人员之外,对于其他人员,也要摸底排查,如果未构成犯罪者,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未参与者,予以释放。另外,套路贷犯罪问题不能与黑暗势力完全对等,两者为交叉关系,对于以地下执法队、讨债公司等形式开展的套路贷活动,若符合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认定标准,要依照涉黑犯罪来进行处理。但对于在“套路贷”犯罪中仅使用“套路”累加债务,通过虚假诉讼等非暴力方式取得非法债权,没有使用暴力也未计划使用暴力的,应仅以普通经济类犯罪处理。

  3.结语

  套路贷是以民事借贷为名的违法活动,其行为传播速度快、易于复制,很容易引发羊群效应,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害极大。对于套路贷的刑法规制,要把握好犯罪本质,科学界定定罪处罚,做到宽严结合、不枉不纵,从法律手段来打击套路贷问题。

  参考文献:

  [1]陈宏伟,史笑晓,胡葵阳,宗昊渊,张垚.高校“套路贷”的防控对策[J].杭州(周刊).2019(34)

  [2]林妤婕.“套路贷”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9(25)

  [3]汪杨.警惕“套路贷”之一:套路很深,极具欺骗性[J].金融经济.2019(07)

  [4]董邦俊,侯晓翔.“套路贷”的刑事规制及其防控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8(10)

   作者简介:王奇彦(1983.9-),女,籍贯上海,大学本科,法官助理,单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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