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构成了行政权的主体,并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判断现代行政特点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以及所起到的实际作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有其现实的必要性,目的是防止其被滥用。从这一层面上说,行政法的主要功能就是有效管理与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范。 论文关键词 行政自由裁量权 法律控制 可能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属于现代行政法的范畴,对其具体概念的界定有很多的观点,每一种观点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但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内涵都有着一致的倾向,都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的主体依据特定的权限,在实际的行政权力比较缺乏的情况下行使的一种权力。从这一角度来说,可以为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如下定义: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则、目的、精神,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在实际的应用中,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的主要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法定性;二是自主选择性;三是相对性。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现实中使用的意义 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自由裁量权,它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现实的使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为行政管理实现快速化与高效化提供必要的保障。国家权力的具体构成主要有三部分,依次是立法、司法、行政。立法通常是统治阶级依据其自身的意志,针对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最大特点是比较严谨和周密的。所以在具体权力行使的过程中,立法权的周期比其它权力形式的周期要长,这是为了达到更加科学严谨的效果。行政管理工作的范围比较广阔,需要解决各种类型的实际问题,且在实际的应用中有着很大的变化性,这种变化性是现有的法律所不能预料到的。所以,要想实现行政效率的高效化,在客观上,就要求相关的法律要给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提供一个可以进行自由裁量的空间,才能保证行政管理的高效化。 第二,在政府的职能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利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适当地弥补相关立法存在的不足之处。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与变化,现代行政的不断发展,促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力度也跟着在不断扩展。立法机关的管理范围毕竟有限,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必定会存在或多或少的漏洞,且现实问题的发生也不能提前预测,因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律的制定都是落后于行政管理层面的,因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补充立法的缺陷,使得社会的法制与政治方面更加地和谐。 第三,通过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有效激发出行政权力人的主观能动性,为实现社会政治的公平、公正奠定良好的基础。政府的职能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也变得繁杂起来,在行政管理中所要涉及的方面非常多,且专业性和技术性因素都在大幅度地提高。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日常的管理中发挥出立法机关所不具备的优势。所以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的行政管理的时候,要发挥出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保证立法本质意图的实现。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必要性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历史发展的经验中得出的结论就是,权力的实施过程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权力的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本身在应用的过程中就有很大的灵活性,因而更要对其进行法律的控制,以防止在滥用过程中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在现实中经常遇见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形态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依次是随意裁量、有失公正、考虑不当、超越裁量的权限、故意拖延或者不作为。每一种类型都会对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随意裁量通常是行政机关所为,在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候的任意行为包括钻法律的空子,对一些法律的术语做任意的曲解,而行政相对人又无法找到问题的根源,还包括行政机关依据自身的情况变换已经确定的制度或者法律主张,以期实现非法的目的,这些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直接导致法律失去了本身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行政职权的在行使的过程中不符合客观、适度的原则被认为是有失公正性,虽然该种行为没有超过一定的法律限度,但是也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从某种层面上说,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具体的表现包括对于同样的情况,采取的处理方式不同,导致的结果的差异性;对于不同的情况,却不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采取同样的处理方式导致结果是一样的;处理的结果和具体的情况产生了严重的分歧。考虑不当的情况是指在有关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对具体的事实没有进行全面的考虑。超越裁量权限包括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出现任意摊派、肆意处罚、恣意强行征收等的行为,还包括随意设置检查的关卡,毫无缘故地不履行法定的职责和义务,这些都违背了法律所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质目的。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带来的危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带来严重的危害。如果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一些具体的问题任意处理,就会引起群众的广泛不满与怀疑,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就会下降,对政府出台的政策产生很多的抵触情绪,不配合政府各个方面的管理工作,从而导致违法行为的增多,容易滋生事端,对社会的稳定性带来严重的危害。 其次是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特权的思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导致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而法律法规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幅度等规定得越宽,就越容易导致相关的人员滥用职权,从而受到不利因素的影响,使得工作人员在长期的权力滥用中形成武断、专横、随意的工作作风,这也为腐败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三、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控制的措施 现阶段,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控制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采取立法控制的手段。要不断提高行政程序的立法速度,为加强行政执法的公正与合理性奠定良好的基础。通常情况下,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法定规则,在现实使用过程中,具有很强的预定性,同时也具有公开的性质,可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起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作用,有效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行政程序是一种比较公平与公正的法律控制方式,为了达到有效的控制目的,可以通过在行政程序管理中明确制定出相关的身份制度、情报公开制度、职能分离制度等,这样就能更好地实现自由裁量权的公正与合理性。另外还要提高行政立法的水平,要适当减少法律规范中的弹性条款的数量,这样就可以适度约束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范围。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尽量将这些概念模糊的弹性条款具体化。提高行政责任方面的立法水平也非常重要。行政责任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约束作用,公民权的正常有效行使要以行政责任方面的立法为依托,提高行政责任方面的立法,可以将具体的权利与责任进行合理有效地统一。 其次是采取行政控制的手段,主要分为以下两点:一方面要不断提高行政机关监督与控制力度,提高工作的效率。行政机关在日常的管理活动中,对行政管理的工作程序还是比较熟悉的,同时也非常了解如何在法律的范围内发挥行政行为的有效作用。所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范畴的判定有着更加科学的依据。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程序都比较简单,操作起来的难度不大,提高它的监管力度的可行性比较强。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同时还要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的责任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行使而不被滥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素质,只有加强对这些执法人员的培训,才能够提高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效力。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主要包括职业道德、职业的角色划分、专门技术与专业知识的提升。另外,可以通过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的责任制度的方式来规范行政主体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行为。 最后是采取司法控制的手段。格局其他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采用司法控制的方式可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起到很好的作用,在现实的使用中也能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现阶段,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在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其中也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在实践的过程中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具体来看,在司法审查的范畴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还存在很多不全面的地方如对行政型行为的审查往往只注重具体的行为,而不注重一些比较抽象的行为,对抽象的行为也缺乏明确的定义,区分的界限也不是很明确,可操作性不强,也就容易产生一些漏洞。现阶段,对一些比较抽象的行政行为,最常用的控制方式就是依靠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抽象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且波及的范围也是比较广阔的,因而在这一方面,要加强《行政诉讼法》管理的范畴,及时将自由裁量权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范围中来,从而有效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净化政治与法律氛围。很长一段时期内,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度使用行为不受到司法的控制,这就为其权力的膨胀与滥用提供了温床,在现实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了加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力度,只要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有失公正性,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欠缺一定的法律依据,都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要认真审理,保证公平性。 综上所述,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是为了防止其被滥用,给社会的稳定和公平造成严重影响,就要对其采取必要的法律控制手段,只有切实发挥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司法控制的效用,才能达到预期的控制目的,为建设政治文明、法制文明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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