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在中国起步的时间比较晚,但由于市场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它的理论研究得到了迅速的传播和发展。但在实践和应用中,发展时间短、经济形势变化快、研究中急于求成等等的因素逐渐暴露了它在系统理论研究方面的不足。法律的漏洞和缺陷最终影响到的,是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及构建。所以在经济形势挑战日益严峻的今天,做好经济法学方法路径的研究探索,建立完善的学科知识体系,是社会环境对研究者提出的新要求。
一、如何认识研究中方法论的运用
在经济法学的研究过程当中,首先应该明确的就是经济法学的本质和其学科研究的最终目标。只有搞清楚了这门学科它是做什么的,它的研究意义是什么,才能找到正确的学习和研究方向,发挥它真正的作用。经济法学的本质不只是研究经济法及其社会作用,同时还在工作实践中提炼归纳研究方法,探索它整个学科发展的客观规律。并将这些规律反作用于实践研究中,以推动和促进学科发展,完善知识理论体系。所以找到各种经济法之间存在的内部联系,区分它们之间的共性与个性。用科学的思想和方法指导理论研究,是加快经济法学知识理论建设的重要途径。
二、经济法学研究路径的探索
(一)路径探索的基本原则
在经济法学研究路径的探索中,首先要从宏观的角度去观察问题。沿着它整个学科发展的历史轨迹,找到每个发展阶段共同的特性和促进学科发展的关键因素。这样就可以理清整个发展脉络,把握住整体的研究方向和客观规律,不至于在研究过程中走歪路。同时经济法学的研究不仅仅是对一门法律的研究,它是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和交叉性的学科研究,所以它的方法论研究也要遵循一些原则。首先它的存在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其发展规律具有客观性。其次,法律本身是为约束和管理人类社会而存在的,所以经济法学随着社会经济不同阶段的发展,会产生不同的实际需求变化。也就是说它的方法论不是一成不变,它是活的,是在随时代发展,为适应人类需求而不断变化的。
(二)研究路径的基本原理
之所以要探究经济法学中的研究路径问题,是因为它是不依附于任何学科而存在,它的发展是完全独立的。主要表现在它自身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特殊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通过以自身独有的一套方法论。结合在科研中普遍运用的方法原理,共同组构在经济法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科学理论体系[2]。它不仅要具有整体的应用性,还要能够应付经济制度不同文法中的具体问题和具体情况,这就要求方法论要具有阶段性、包容性和普遍性。使经济法的研究既是包容整体的,又是精准定位细分的,充分满足了各个阶段和层次的需求。从多种角度切入,针对不同的情况下主客体身份的转换来改变研究策略。从研究者的角度出发考虑的是最终的实践效果和实用性,从法律被动约束者出发考虑的是实际应用中的需求。
(三)探索研究的方法论
在经济法学研究中要将各种各样的方法理论有机结合、综合运用,首先要做到遵循世界发展的基本规律。其大前提就是,就是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基本的指导方针,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去探索其研究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要以普遍联系、发展、全面的观点分析经济情况,运用矛盾分析的方法和阶级分析的方法来研究和处理经济法问题”[3]。分清研究的层次,从经济法的本质和属性,到它的实际操作范畴和理论支撑。最后是其在社会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职能。其中常用的一些方法有整体划分法、博弈分析法、对比推演法、调查分析法等。
三、经济法学方法探索的误区
经济中的法律的问题和表现情况是错综交杂的,没有合乎客观逻辑的规律方法,就无法深入了解它存在的本质问题。所以运用科学的方法论就是研究者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随着社会环境及政治导向变化的经济法问题;循法学发展的客观规律,综合整个法学研究所作用的方法和手段,剥离出其中适用于经济方便法学研究的实践和理论方法,同时借鉴其他学科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多种角度看问题。避免因经验主义和个人主观想法导致的研究方向发生偏离甚至走入学术误区。同时在研究中注重将个案的分析和实际社会经济环境现象的深入剖析相联系,从“个性”中看到学科问题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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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普遍的现象中找到本质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法。从这些“共性”中总结归纳经济法应用于社会的适应性和发展性。研究学者应当发挥自我检验与批判的精神,不被旧有的知识理论所局限,跟上经济发展的时代步伐,保证思想“不掉队”。四、结语
时代在不断发展和变化,所有的学科都不可能是墨守成规、一成不变的。所有学术研究的最终目的都是服务于人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经济法学是帮助经济法起航的風帆,是其扎根市场经济的基石。要维持一个良好的市场氛围和环境,经济法所起到的约束作用显而易见。所以推进经济法学研究事业迫在眉睫,我们结合中国经济市场的实际需求,建设科学发展的研究路径。
参考文献:
[1]刘佳佳.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与经济法制度探究——评《经济法原理》[J].中国教育学刊,2015,09:205-207.
[2]李昌庚.中国经济法学的困境与出路——兼对社会法等部门法划分的反思[J].北方法学,2014,08:81-89.
[3]刘大洪,段宏磊.从“国家干预”到“谦抑干预”——谦抑性理念下中国经济法学逻辑起点之重构[J].经济法研究,2015,15:132-137.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5期
作者:郭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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