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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什么不是正义到论述什么是正义,从正义本身是什么到论述正义的结果及正义将带来的利益,从城邦正义到个人正义,柏拉图对正义进行了细致的探讨。 柏拉图引用腓尼基神话,提出了人有金、银、铜、铁之分的观点。由于先天的差异,公民存在着金、银、铜、铁之区分,一个人在城邦中应居于什么样的等级,只取决于他身上的金、银、铜、铁的比例,也就是他的天性和努力。人们追求各种美德如智慧、勇气、节制,一个正义的城邦也应该具有这些美德。在一个理想的国家里,智慧、勇敢和节制要有序、合理的加以安排。柏拉图认为,正义的国家就是智慧、勇敢、节制三者和谐有序的结合,而正义就是社会各个阶层周守本分、各尽其责,一个正义的城邦——理想国,就是一个各人按照天性,做自己应做的本分工作的共同体。 二、对宪法秩序构建的启示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明确指出不正义的法律不是好法律,并且认为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是相辅相成的,个人如果违法,城邦正义便不存在。在他看来,人性中三部分和谐便是正义、美德,也即是合法的;当不正当欲望占主导地位,打破三者和谐时,便是不正义,一个人便会违法。在柏拉图看来正义就是有秩序和一种和谐的状态,不正义则相反,也就是他所说的这样一种状态,对于城邦而言就是指各阶层之间互相不配合,争斗,对于个人而言就是灵魂内部的不和谐状态,相互之间有争斗。 宪法秩序是通过宪法规范确认和保护的社会秩序,是宪法规范指导、约束人们行为之后形成的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状态,是“现实宪法、观念宪法、和成文宪法的协调与和谐”。 它包括宪法规范和制度本身的科学合理与人们的宪法行为及宪法关系的和谐一致。宪法秩序在内容上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成文宪法所确认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能够有效地运行,即各种宪法主体在以政治、经济、文化为内容的社会交往中,按照宪法实体性与程序性的规定,各尽其责,各得其所;二是公民基本权利得到宪法的切实确认,并得到尊重与保障和为公民所实际享有。宪法秩序是在宪法的指导下形成的一种和谐、有序的秩序,而柏拉图的理想国也是一种由各阶层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形成的一种和谐、有序的国家。因此,柏拉图的正义观对今天宪法秩序的构建有重大的启示。主要包括一下方面:实现宪法秩序要努力做到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和谐、在国家权力之间实现和谐和实现社会成员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和谐。(一)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实现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和谐。 柏拉图看来,在一个理想的社会里,各个阶级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才是一个正义的国家,而要实现这一城邦的正义,必须重视个人的正义,在他看来城邦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是相互对照,相辅相成的。个人如果违法,城邦正义便不存在。所以要实现城邦的正义就必须先实现个人的正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必须首先对公民权利予以保障,对公民的利益给予确认,使公民享有充分的自由,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其次,宪法还要通过对国家权力机关的规范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近代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曾经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二)在国家权力之间实现和谐 理想国中关于城邦正义的定义他将正义看作是组成城邦的各个部分(即统治者、护卫者、农民及工匠)“按照其本性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强调每个人在城邦都只能承担一项工作而不得相互僭越,只有这样,城邦才能稳定。同样,宪法秩序的构建也要求合理的来配置国家机关的公共权力,实现国家权力的优化配置。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宪法对各类国家机关的设置及各自职权作出详细规定,一方面使国家机关的存在具有宪法依据,同时,使各个国家机关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互不僭越。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 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 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所以,使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安其位,每一国家权力机关承担自己本职的工作,互不僭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构建良好的宪法秩序。 参考文献: [1]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7页. [2]陈金全、陈鹏飞《对柏拉图法律思想的重新解读》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6期. [3]刘茂林:“宪法学和宪法秩序”载《法学》1991年 第九期. [4]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版,第2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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