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作为“母法”的宪法,也需要得到人们的普遍信仰,使其成为民众生活的一部分。然而,现实中宪法则扮演着“陌路人”的角色,未能有效实施,与普通民众关系不大,使宪法文化的建构步履维艰。有鉴于此,应综合考量相关因素,诸如经济基础、宪法实施、宪法信仰、传统法文化等的影响,从国家需求层面、个人需求层面,对宪法文化建构进行必要性分析,探索适合我国法语境下的宪法文化建构路径,助益纸上的法变成实际意义上的法。
一、我国宪法文化建构面临的难题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形成能有效制约权力、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秩序而又自成体系的宪法文化,究其原因,系宪法文化属于舶来品,成型于我国之时,受经济基础、宪法实施、宪法信仰及传统法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其建构过程困难重重。
(一)经济基础薄弱,阻碍宪法文化建构的根本因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属于意识形态范畴的宪法文化,其形成与发展,也受制于经济的发展程度。长期以来,我国饱受小农经济的束缚,商品经济发展缓慢,滋长了人们的保守观念,致使广大民众视野眼界局限,不愿意去寻求更多的发展机会,阻碍了宪法文化在我国的萌芽发展。同时,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我国引进宪法文化之时,忽视了自身的经济发展程度,未能发挥宪法文化作为社会意识的推动作用。他山之石,只有根植于文化移植国的土壤后,方能达致攻玉之效果。
(二)宪法实施不力,拖延宪法文化建构的进程
我国现行宪法颁布施行已三十多年,但是,宪法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宪法实施又是另一回事,条文上有规定,如果未能有效实施,也只是一纸具文。同时,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也制约着其他法律的制定与施行。宪法,因其在我国的地位及作用,更多规定的是宏观层面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被直接援引作为判案依据,宪法实施力度不够,不能及时为宪法文化建构补充富有生命力的宪法实践案例,不利于宪法文化建构的渐趋推进。
(三)宪法信仰缺失,制约宪法文化建构的“瓶颈”
信仰,就如同爱情一样,你无法强求获得,它必须基于人们的自觉,趋从身心的依赖。对宪法的信仰,需要一国公民发自内心的恪守,让其成为民众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现如今,人们更多崇尚的是权力,讲求眼前的实用性,盲目追求权威,肆意拔高人情、伦理的社会作用,而置宪法于不顾,忽视宪法的规范作用,宪法信仰严重缺失。
(四)传统法文化浓厚,成为宪法文化建构中的“拦路虎”
自古以来,我国尊崇孔孟之道,老庄之学,韩非之法治,讲究伦理等级差序,重视国家权力,忽视民众个人权利,传统法文化中缺乏自由、平等和权利理念,与舶来于西方的宪法文化格格不入,成为宪法文化建构过程中的“拦路虎”、“绊脚石”,严重削弱了我国宪法文化建构的冲力。
二、我国宪法文化建构的必要性分析
(一)法治中国建设的客观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就要依宪治国,树立宪法至上的理念。一国的法治并不等于一国的法律制度,而且法律制度也不等于法律条文规定的制度,法治是一个配套系统,这个系统由大量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共同构建,相互协调才能有效运转。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决定了其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宪法文化的建构,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宪法文化作为意识形态范畴的主观存在,对中国法治建设这一浩瀚工程具有指导作用,能有效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另一方面,宪法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发挥着文化在人们行动中的指引作用,督促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相互之间的认同感,有助于增强法律共同体的向心力,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二)法治思维培养的主观需要
相对法治国家的建设而言,法治思维的培养,则是对民众个人的要求。人不是一种仅仅靠观念就能活下去的动物,而是在观念与社会环境互动中生活的动物。宪法文化在法律文化框架内居于统领地位,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均需在宪法文化的精义涵摄范围内开展,而作为具体行动者的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应在宪法文化精义涵摄的范围内,通过与社会环境互动,培养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实际中存在的问题,以满足现实的需要。
三、中国法语境下宪法文化建构的路径选择
一旦一个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改变了,该社会的或者社会某些方面的规则就一定要变化,也一定会变化,依赖对外信息交流出现的法律变革就可能因此成功。我国宪法文化建构的路径选择,应依托于社会形势的变化,既注重量的积累,又要不失时机地促成质的飞跃。
(一)新常态背景下,增强宪法文化建构的经济基础
新常态,是指由过去的状态向一种新的相对稳定的状态转变,是一个优化、调整、转型、升级并行的过程,表现出新的方式、新的趋势、新的状态。宪法文化是舶来品,其赖于生存的基础是商品经济,我国因长期受自然经济制约,商品经济发展缓慢。在新常态背景下,我国应立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既要辩证分析经济下行的严峻性和巨大压力,也要看到经济发展的光明愿景,适应新常态投资需求,发展动力不足现状,施行分类管理政策,抓住重点项目建设。新常态是一个时期、一个阶段,在此转型过程中,要加强监督,营造积极进取的氛围,促成商品经济的良性发展,为我国宪法文化的建构提供肥沃的经济“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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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进宪法司法化,践行宪法实施,助推宪法文化建构进程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因地位及作用的优越性,使其远离人们的生活,被束之高阁,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摆设”,难以发挥宪法功能,也阻碍了宪法文化建构的进程。宪法,作为法律体系架构中的一部分,也应当付诸实施,从而彰显宪法“红利”。其一,发挥宪法的“母法”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通过下位法时,应严格把控相关法律与宪法精义是否契合,另外,逐步引进司法审查机制,如果发现已经制定好的下位法有与宪法精义相冲突的,由司法审查部门及时进行违宪审查,并对违宪的下位法做出相应的调整,或撤销,或改变。其二,推进宪法司法化改革,若政府行为有违宪法精义,可依据宪法规定直接进行违宪审查,另外,公布直接援引宪法精义、原则判案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亦或尝试援引宪法条文直接判案,让宪法文化在宪法实施的敦促下逐步建构起来。
(三)培育宪法信仰,突破宪法文化建构的“瓶颈”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真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宪法的权威,也需要人民自觉的信仰。宪法文化,并不是内源发展于我国本土,而是从国外移植而来,意识形态化的法律移植必定是压迫人的,一种借助宏大话语对民众选择的剥夺和强迫。在我国法语境下建构宪法文化,宪法信仰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普及宪法信仰,进而削弱强大话语的压迫,使其内化为民众自觉的行为,也是我国建构宪法文化的题中之义。
(四)辩证对待传统法文化,驯服宪法文化建构中的“拦路虎”
传统法文化属于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其形成与发展受传统儒道墨法思想的影响,有其局限性,阻碍了宪法文化在我国的生根发芽,然而,传统法文化中,不乏精华成分,对宪法文化的本土化亦有所助益。因此我们应辩证对待传统法文化,汲取其精华为宪法文化建构所用,去其不利于宪法文化建构的糟粕,合力推动宪法文化的本土化进程。
一方面,儒家“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理念,道家祸福相依的哲学思辨,墨家兼爱非攻尚贤的价值取向及法家以法治国的蓝图构想,对我国法治建设影响深远,对我国宪法文化的建构也有所帮助,该部分传统法文化值得我们吸收利用。另一方面,儒道墨法关于伦理等级差序的架构,更多关注的是国家权力的维护,置民众个人权利于不顾,发展至今,屡遭诟病,我们应该冲淡该等观念,树立平等、自由和权利意识,削弱传统法文化中糟粕部分对宪法文化本土化的阻力。
四、余 论
宪法文化本土化的路径选择,既不能盲目地普及宪法文化,因其建构发展需要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也不能畏首畏尾,担心触碰“敏感地带”,不敢大胆尝试,勇敢创新,深陷进退维谷之境地。一个制度的正当和合理并不在于其是否百分之百有效,或者是否达到了设计的预期,而在于在社会层面上其收益是否大于其成本。宪法文化在中国的建构,更多需要考量的是,如何将宪法文化这一意识形态,在潜移默化中让广大民众接纳、信仰,形成宪法文化的自觉,最终增进社会效益。
作者简介:万力(1988-),四川宜宾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与证据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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