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文章将其规限于宪法学的领域,对其内涵予以考量。我国政治权利的实现有其特有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法制基础和文化基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加强政治权利的制度化建设、提高主体政治权利行使能力是促进我国政治权利发展的基本思路。
我国政治权利的宪法内涵
在我国宪法学中,政治权利通常被界定为“公民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其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以及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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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条款中唯一出现“政治权利”的字眼只是在“但书”的规定中。然而,我国宪法文本本身并未对政治权利予以明确界定。与此不同,在外国宪法学中对政治权利有较为明确的定义,即认为政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如美籍奥地利法学家H·凯尔森曾经指出,“我们所理解的政治权利就是公民具有参与政府、国家‘意志’之形成的可能性。确切地说,即意味着公民可以参与法秩序的创造。”①显然,上文所言的政治权利,只是宪法规范下的权利性质,并非是我国刑法学或政治学等学科视野下关于政治权利的概念范畴。那么,从规限于我国宪法学的领域,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权利的内涵加以考量。第一,从政治权利在整个宪法权利体系中所居的位阶来看:一般而言,诸如精神、文化活动的权利和自由以及社会经济权利等宪法权利,大多均为实体性的宪法权利,而为了确保使得国家保障这些权利,公民就有必要通过行使能动的政治权利,参与国家意志的形式或法秩序的创造。②日本宪法学家小林直树教授认为,在宪法学上,政治权利属于一种为实现其他宪法权利而存在的宪法权利,具有“作为高层阶之手段的性质”。③
第二,从政治权利享有的主体来看:宪法学意义上的民主制度是人民主权的具体形式,即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行使国家主权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根据这一条款,宪法中政治权利的归属主体应该扩大解释为全国人民。因此,从我国宪法将人民主权确立为国家对内主权的归属原理,即宣明了人民是国家政治权利的归属主体。
第三,从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来看:我国宪法学通常认为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表达自由、政治参与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认作为我国政治权利的传统类型,也是政治权利的典型类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言论、出版、集合、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不仅只是政治表达的自由,还包括非政治性表达的自由。概括的讲,我国宪法意义上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知政权、参政权、议政权、督政权等。
我国政治权利实现的客观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政治权利实现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推动了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平稳高速发展,而且也直接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积极稳妥中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实现我国政治权利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其主要表现在:市场经济可以塑造现代民主政治的主体。市场经济所蕴涵的等价交换、自由交易、公平竞争、个性发扬和保障人权等原则和机制,不仅能够培养和增强人们的平等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制需求,而且能够提高人们的民主素质和培养人们的民主人格。④此外,市场经济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方式。在选举及其他政治参与过程中,竞争能使公民和社会大众产生政治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强化政治参与者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政治活动的主动性。
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是我国政治权利实现的政治基础。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走出来的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时代特征的一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无论在其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还是在政策选择和操作实施上,都充分体现了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集中指导下的广泛民主。中国共产党将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汇聚起来,让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最广泛、最直接的政治参与。广大人民群众在共同的政治基础上通过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充分表达各自不同的政治利益诉求,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实现了最真实的民主。可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也在不断丰富着我国政治权利的形式和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政治权利实现的法制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告形成,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和制度动力。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基本国策和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载入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标志着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有了法律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特别注重从制度上解决公民权利和权益保障问题。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人权的优越性。可见,我国法律制度从不同方面对公民的政治权利作了具体规定,为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保证公民政治权利有效实现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
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是我国政治权利实现的文化基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事实证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人们的基本文化权益才能得到更好保障,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才能不断地提高。首先,文化教育特别是政治文化教育能够使人们的政治价值观发生根本的改变,提高个人的政治素质,增强政治参与的热情,实现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其次,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能够增强社会成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系的归属感,加强人们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从而激发他们作为社会政治的主要参与主体通过政治实践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再次,文化素质的提高可以规范人们的政治行为,强化权利制约意识,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能够理性的维护自己的政治权利,从而实现政治参与的合法化、有序化。 促进我国政治权利发展的基本思路
我国政治权利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的加快,政治权利享有主体的范围和人数将不断扩大,内容将不断丰富,建议从以下方面促进我国政治权利的发展: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权利的行使不仅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最应坚持正确的引导,即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是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政治权利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核心和坚强后盾。无论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必须始终坚持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正确而坚强的领导,才能把全国各民族、各社会阶层的力量和意志团结、凝聚起来,领导、组织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掌握好国家权力,管理好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各项社会主义事业,真正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加强政治权利的制度化建设。为确保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对政治权利的充分行使,其根本之方则是加强政治权利的制度化建设。因此,应从立法角度对我国政治权利体系本身予以完善。完整的政治权利体系应包括五个部分:公共事务的决定权、担任国家公职权、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权、公民的联合行动权、知政权。⑤实践证明,我国政治权利价值的实现必须常态化和制度化。政治权利制度化需要从政治权利主体、政治权利客体即政治体制、政治权利实现平台、政治权利保障等方面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
提高主体政治权利行使能力。提高主体行使政治权利的行为能力,首先应当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责任感,提高他们的政治认同感和政治素质,否则,行使政治权利就会缺乏相应的社会基础和能力基础。另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应当合法、理性、有序地行使政治权利。政治参与是实践政治权利的主要政治行为,在现代政治权利体系和民主协商的参与制度中,让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合法、理性、有序地参与到政治协商、政策咨询、政策听证、信访等多种政治行为中,实现利益动因与政治参与的结合,才能确保政治权利行使的有效和高效。
作者:金荣 来源:人民论坛 2013年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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