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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死刑审核机制,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特点

2024-06-04  本文已影响 53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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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死刑复核是慎刑思想在制度方面的一个体现。慎型思想指导死刑复核制度在魏晋时确立,经过隋唐、宋元的发展,明清时形成了相当完备的死刑复核制度体系。通过了解中国古代慎刑思想以及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探寻对当今死刑复核制度的启示。   论文关键词 死刑 慎型思想 死刑复核   一、前言   慎刑,即慎重适用刑罚处罚方法。从广义上讲,它是一种思想观念,一种价值取向。在中国古代慎刑作为一种思想观念早已存在。它发端于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汉代在儒学与阴阳学等影响下进而承继和发展为“德主刑辅”的立法观。至唐代,他发展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宋明清都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中国古代法的慎刑观受经济地理、宗法血缘及儒、佛、道三教合一的宗教文化等因素影响,长期存在并持续三千多年之久。   而在西方,慎刑则是作为一种理念,隐藏在启蒙思想家的经典著作之中。边沁在《立法理论》中说道:“不应使用刑罚的案件可归纳为四类:当刑罚是:(1)滥用;(2)无效;(3)过分;(4)太昂贵之时。”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从慎重适用刑罚的想法角度来说明:“不应当施加惩罚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惩罚无理由,即不存在防止的损害,行动总的说来是无害的。第二,惩罚必定无效,即不可能起到预防损害的作用。第三,惩罚无益,即惩罚会造成的损害将大于它防止的损害。第四,惩罚无必要,即损害不需要惩罚便可以防止。”   在制刑上,反对滥用刑罚。启蒙思想家提出罪刑法定、不应适用之刑等限制刑罚的主张。在用刑上,启蒙思想家提出刑罚人道,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专门论述了刑罚的宽和。在犯罪的预防上,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就是完善教育。”   二、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的发展   据《史记·殷本纪》载,商纣王荒淫暴虐,“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而盈钜桥之粟……以酒为池,具肉为林,是男女倮相逐其间,为长夜之饮……重刑辟,有炮烙之法”,以致怨声载道,众叛亲离,最终导致纣王自焚,商朝灭亡。周公总结经验,强调“天命靡常”,“皇天无亲,唯德是辅”,最终提出“明德慎罚”的主张。西周的德主要内容是保民。周公提出了“敬天保民”,统治权是天授予的,所以当然要敬天,而要敬天就得保民。周公在《康诰》中说:“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意思是,文王为政能够崇尚德政,慎用刑罚,不侮鳏寡,用可用之才,敬可敬之人,刑可刑之囚,以显示于民。周公提倡“明德慎罚”,意在告诫西周统治者,要维护自己的统治,就要勤于修德,注意民情,慎用刑罚。《尚书·康诰》载:“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即听狱断案时,一定要慎重地审查犯人的供词,三思而后定断。为了更好地维护西周统治者的统治,周公提出要重视德教,主张明德慎罚,而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就应该更加慎重。   儒家进一步发展了该思想,主张以德去刑,恤刑慎杀。孔子是儒家思想的创始人,他主张“为政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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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德与刑罚相比,孔子更加强调德。“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主张先教后诛,先徳后刑,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总的看来,孔子提倡德治,主张少用刑,慎用刑,来达到人民臣服、社会安定的局面。孟子是儒家思想的另一位代表人物,仁政思想是其思想体系的核心。他认为:“行仁政而王,莫之能御也。”即,只有实行仁政,才能争得民心,巩固统治秩序,实现国家统一。孟子的仁政主张在法律思想上的体现就是“省刑罚”。   墨家则是以墨子为代表,他主张定罪量刑、对待死刑案件一定要慎重,强调当权者慎重用刑,做到用刑公正。   西汉时贾谊认为,要慎刑就要慎重对待死刑,错杀一个无辜的罪孽是极大的。《新书·耳痹》记载了他这样一句话:“诛杀不当辜,杀一匹夫,其罪闻皇天。”汉武帝时,儒家学者董仲舒提出:“天道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阴者天之刑。”他认为德与刑在统治中都很重要,但是他又说:“大德而小刑”,“任德而不任刑”,即德和刑并不是同等的重要,天是重阳而贱阴的,德与刑相比,德更重要,而刑是辅德的。它是将儒家思想、法家思想和阴阳等学说融合,将法家法治精神加入儒家的“仁”和“礼”。汉武帝认识到儒家学说隐含的政治价值,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认了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最终形成了对后市有深远影响的外儒内法的汉家法度。   唐太宗李世民也提出“恤刑慎杀”思想,“凡理狱之情,必本所犯之事以为主,不严讯,不旁求,不贵多端。”对死刑案件的审理尤其慎重,“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已上及尚书九卿议,如此,庶免冤滥。”首创了“九卿议刑”制度。后唐太宗将死刑复核程序由“三复奏”改为“五复奏”。   明代,邱浚主张“恤刑慎狱”,“罪疑从轻”、“免不可得而后刑,生不可得而后杀之”。“能敬慎以治狱,则所行无非仁;能重民命,则足以延国命矣。”清代,康熙帝在“敬慎庶刑,刑期无刑”的思想上,提出在刑事政策和刑罚适用等方面要“慎刑慎杀”的思想和原则,强调三法司应“刑曹民命攸关,国典所系”,“夫人命关系重大,必以中正之心,行平恕之道”。   “慎刑恤杀”对缓和社会矛盾、稳固皇权、制约着封建君主专制独裁以及抑制残酷刑罚方式的运用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死刑复核与“慎刑”思想相伴而行,贯穿我国整个古代封建社会,并逐渐完善,成为中华法系独有的一种制度。   三、死刑复核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慎刑恤杀”是我国历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思想基础。   死刑复核制度是指各个朝代依据本朝的法律规定,将地方各级司法部门判处死刑的案件,逐级上报中央司法机关或者皇帝进行审查复核,以便决定是否使用并交付执行死刑的一项制度。

  死刑复核制度确立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皇帝将死刑决定权收回亲自掌管,垄断死刑核准权,显现出死刑核准权的行使开始受限。《魏书·刑法志》:“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俱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   隋朝沿袭前朝定制,“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案覆,事尽然后上省奏裁。”豙规定死刑案件经审理判决后,由大理寺执掌,经大理寺复核后报尚书省刑部裁决才可执行。开皇十五年又规定了,死刑执行前须反复向皇帝奏报三次,等第三次勾决后才能执行。   死刑复核制度完备时期是在唐朝。对死刑案件的判决、推勘、复核等法律程序进行严格的规定,死刑案件必须逐级申报到刑部先行复核再上奏皇帝核定。贞观五年,唐太宗将京师判决的死刑复核程序由“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各地的死刑案件则适用“三复奏”。唐代死刑复核制度充分体现了“慎刑恤杀”思想。   宋朝死刑复核分为两种:一种是无异难的死刑案件。州级审判机关对于死刑案件不必报中央核准,有决定权,而刑部依据各州旬申禁状进行事后复查即可。第二种是死刑疑案的奏献,即狱有疑难不能决者,知州要将案卷交由朝廷裁决,改变了前朝死刑案件不问有无疑难一律上报中央核准才可执行的做法。   会审制度创立于明朝,此时的死刑案件统一交由中央刑部审核,再移送大理寺复核。明朝把死刑分为立决与秋后决两种,立决是对遇到特别重大疑难、二次翻供不服的死刑案件,由皇帝下令,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尚书和通政史等九卿共同审理,最后奏请皇帝审批。秋后决的死刑案,则须适用朝审制。清朝发展为“秋审”、“朝审”两种死刑复核制度。秋审,是专门复核京师及其附近死刑案件的会审,朝审是专门审核地方死刑案件的会审,全国的监候死刑案件都必须在会审后才能执行。这两种死刑复核制度都是对监候死囚符合审判,且经秋审、朝审后,根据情况作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成嗣四类不同的决定。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经过历史长河的洗涤,最终成为一项相当完备的刑事法律制度,从它的发展我们能看出,中国从一个原始野蛮的社会逐渐走向文明,这一进步离不开慎刑思想的强大作用。   四、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   (一)死刑复核制度宽宥性   以慎刑思想为指导确立死刑复核制度,使得死刑复核制度表现出对死刑犯的宽宥,也是对封建王朝刑罚残酷性的一种限制,凸显出鲜明的“恤刑慎杀”思想。   (二)权限的集中性   纵观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权限比较集中,由地方向中央机构转移,最终控制在皇帝手中,由皇帝掌控生杀大权。死刑复核制度不仅是皇权控制司法权的体现,也对肆意剥夺生命、错杀和滥杀起到了限制作用。   (三)书面审理与直接言词审理相结合的复核方式   直接言词有利于查明真相,《明史·刑法志》:“太祖尝曰:‘凡有大狱,当面讯,防构陷锻炼之弊。’故其对重案多亲鞫,不委司法。”这一做法发展为后来的朝审制度,但清朝时秋审要审理的死罪人犯没羁押在京城,因而只能凭招册进行书面审理。   五、对当今死刑复核的启发   (一)恤刑慎杀符合当今的人权保障   在中国人权越来越被看中,保护公民的生命权是保护其人权的基本。我国古代各朝代的法律规定了死刑复核的模式、权限、对象、程序和方式,以及有关司法官吏违反死刑复核制度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现今社会中,我们不只是要对此作出详细的规定,还要在慎型思想的基础上,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从轻从疑情节的存在以及综合考虑案件,对死刑的复核慎之又慎。“人权”一词来源于国外,在国外的适用更多的是为了限制公权力;而在国内的山寨“人权”则更多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这一差别使得慎刑在我国法律中的指导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二)强调“宽仁”   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反映了统治者“人命至重”、“敬天保民”的思想,秉着宽仁之心,使得很多人命得以保存。但统治者在复核制度执行过程中并未一味讲求宽,而是反复强调“中”“平”。乾隆十年秋审,部议改缓为实者三十余案,御史李清芳认为“恐非仰好生之德”,乾隆则说:“所见甚属与迂谬,糊涂已极”豛。清统治者一再申明秋审应宽严相济,执法才能平允。   (三)仿古复核方式   古代死刑复核采用言词与书面结合的方式去审理,而我国现阶段死刑复核一般为书面复核,审判效率提高了,但易造成冤假错案。因此,我国死刑复核制度也应该重视言词审理方式,可以效法“小三司推事”,不放过一个疑点,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四)创设死刑复核监督制度   我国古代“会小法”、“会大法”,到“九卿会审”,最终程序是向皇帝奏报,皇帝作出裁决,体现出我国在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设计上的审慎。因此,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增设监督机构,能保证死刑复核制度在监督机制下的正常运转,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对我国法律的实施可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创设监督制度,防止权力滥用。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死刑复核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不仅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理念,也显现出古老的慎刑思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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