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口国被倾销企业 被倾销企业是外国商品倾销的直接受害者。这类企业构成的产业可以是竞争力不强的弱势产业,或者是劳动生产率日渐衰落,市场日益萎缩的“夕阳”产业,也可以是东道国比较成熟的产业。然而无论是哪一类产业,如果它们在成本、效率、规模等各方面不具备竞争优势,国外企业的倾销无疑于雪上加霜。这些实力不强的企业面对倾销价格的打压,会率先出现亏损,最终会因实力不济,停业而退出市场。或许一个产业的发育过程可能会就此中断。当然,进口国企业的被迫退出或产业的成长受阻,其直接原因是成本与国外企业的显著差异及市场低价格的存在。而产生这两个关键条件的因素还有要素禀赋、劳动生产率差异等其他一些方面。也就是说,在正常竞争中,进口国产业或企业的发展也会受到来自国外的威胁,出现“退出”或“成长中断”的结局。不同的是,倾销作为一种正常竞争过程的中断,其效应会来得非常之快,它往往不给进口国企业(包括其他非倾销外国企业)以调整、提高的时间或机会,所以若没有相应的手段,其结果是不难预料的。因此,与其说是倾销剥夺了进口国企业或产业生存的权利,还不如说倾销剥夺了进口国企业或产业拥有充足的时间来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的权利。反倾销只不过是将这种被剥夺的机会或时间重新夺了回来,它给被倾销企业带来的利益也莫过于此。这类企业最终还要靠自身的不断努力发展、壮大,把成本降下来。进口国企业成本下降越多,抵御国外倾销的能力就越强,国外倾销企业的倾销成本就越大,倾销的成功率就越低。被倾销企业是反倾销的直接受益者,这里“直接”的意义是指考察的范围局限在进口国国内若从整个国际市场范围看,被倾销企业未必就是反倾销的最终受益者。一个例子是1999年美国独立石油生产商向政府提出针对委内瑞拉、墨西哥、伊拉克和科威特的石油产品实行反倾销和征收补偿税的请求,但最终末获成功,因为美国国内一些大的石油公司,如exxon公司和texaco公司等都对此持反对态度,它们担心这将会导致四国在国际石油市场上大量销售其产品,使世界原油价格大幅度下跌,进而影响这些公司在国际石油市场上的利益。在多方利益综合考虑下,美国商务部最终否决了这一反倾销的请求,从而避免了全球原油市场价格的波动,维护了美国某些生产商和国内消费者的利益。 (三)进口国消费者 进口国消费者是倾销的直接受益者,自然也是反倾销的直接受害者。若把消费者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进口产品的倾销无疑扩大了消费者剩余,提高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进口国消费者对所涉及产品的需求弹性越大,倾销带来的福利扩大效应亦越突出;反之产品的需求弹性越小,低价给消费者带来的实惠有可能会是昙花一现。如前分析,倾销者可能为自己的倾销行为付出了机会成本或直接亏损。当倾销者实现了对市场的控制之后,倾销企业要实现市场归位。价格会出现一个回归过程,其终点是实现倾销者最大收益的点。如果倾销者在实施倾销过程中成功地扩大了生产规模,提高了规模经济效益,倾销就有可能成为长期性的行为。生产者可以从生产规模扩大和市场规模扩大中补偿前规的机会损失。对进口国消费者来讲,这是一种比较好的结局,因为这种倾销所带来的福利扩大将会长期存在,前期扭曲性倾销价格的回归是相对舒缓的。而如果相应产品缺乏需求弹性,则倾销企业的“两步”意识就会趋于明显,倾销之后价格的回归将是剧烈的价格上涨,前期倾销给消费者带来的福利将会受到变本加厉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倾销对消费者无疑于一个陷阱。若从动态上看,倾销过程造成的负面影响有时会更大。当进口品在进口国经济中是重要的上游产品时,倾销降价的效应会沿着纵向经济链条向下传递,这有可能诱使不同环节生产部门扩大投资,并且可能增加社会经济的迂回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倾销企业提价极有可能形成“回波”而将经济拖入严重的局部衰退甚至是总体衰退。总之,倾销企业在东道国市场上的“一降”和“一涨”,无论在静态上还是动态上,都将给东道国消费者带来实际的损失,并导致东道国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增加进口国经济发展的风险。当然,这一过程的严重程度最终要看倾销产品在进口国应用的普遍性和重要程度。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分析是建立在进口国没有做出抵抗反应的前提下。实际上在国与国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进口国往往会利用反倾销手段来阻止这一过程的发展和延续。 要分析反倾销对消费者利益造成的影响,必须区别近期和远期,长期性倾销和掠夺性倾销的不同。短期内,倾销给消费者带来了消费者剩余的增加,而反倾销则是对这种福利机会的剥夺。从长期看,反倾销对消费者的影响取决于倾销的方式。对于以低价为市场战略的长期性倾销而言,消费者仍是反倾销的受害方;而对于掠夺性倾销而言,反倾销实际上为消费者填补了一个陷阱。再进一步看,无论是长期性倾销还是掠夺性倾销,其结果都将增加市场的垄断程度,这给进口国消费者利用市场竞争的好处提高福利增长是不利的。所以,上述的“受益”和“受害”分析都是从直接意义上而言的。 二、倾销与反倾销过程中的矛盾关系 (一)出口国倾销企业与进口国被倾销企业的关系 这是整个过程最主要的矛盾。与国内市场不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更倾向于不完全竞争。并且出口国各种出口促进手段和进口国各种进口壁垒的存在,使国际市场存在着复杂的多重扭曲。暂时的竞争均衡是各种扭曲的结果。在此情况下,倾销作为一个额外的扭曲变量,使竞争双方的平衡格局被打破。倾销企业通过倾销手段,迫使进口国企业离开或缩小市场。在加入倾销变量的综合扭曲下,新的平衡有可能得到确立。但当平衡点的移动达到一定的阀值时,最后的结果则可能是国外企业挤垮进口国的同类企业,从而形成对进口国市场的垄断。不过,倾销的结果还与进口国企业或产业的发展状态或进程有关。当进口国企业尚处于幼稚阶段时,倾销可能会使其天折,产业形成受阻;当进口国企业经过长期发展达到成熟阶段,成本已充分降低,竞争能力已达到相当水平时,此时倾销的结果往往是二者市场份额的重新划分。而对于“夕阳”产业来讲,国外的倾销有可能是致命的,因为这时进口国企业的发展会受到双重的打击,长期的“日落”趋势和短期的倾销打击。 当然,倾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这一矛盾因倾销而激化,其结果往往会演变为多部门过程。当进口国企业或产业在本国国民经济中的现实地位或潜在地位非常重要时,进口国政府会实施反倾销过程,其结果会使该矛盾关系回复到初始状态。这种情况下,倾销有可能成为一种徒劳的举措。如前所述,倾销企业在倾销环节中有可能并没有获得额外的利益,相反它是一个付出成本的过程。倾销企业需要未来的补偿。进口国政府的反倾销无疑断送了这一妄想,非但使竞争力量对比回到了起点,而且倾销者也白白付出了代价。 现实经济生活中,倾销企业一经实施倾销,对东道国企业的损害就开始了,对此进口国在实施反倾销时会加以考虑的。通常东道国希望对倾销企业实施超额反倾销,以使倾销方的倾销行为得不偿失。在乌拉圭回合之前,反倾销国家对反倾销税的征收虽然做出了不超过倾销幅度的规定,但在时间上却有很大的弹性。长时期的反倾销有可能把倾销企业逐出东道国市场。乌拉圭回合后新的反倾销协议中,虽然加进了“日落”条款,但国际市场的竞争风云变幻,市场角逐日益激烈,一旦放弃市场,再重返市场就很困难了。 当东道国不存在与进口品类似的生产企业或产业时,即使倾销行为存在,但“实质性伤害”却无从谈起。此时的倾销行为所引发的矛盾主要发生在国外不同出口国企业之间。 (二)进口国国内被倾销企业与j肖费者的关系 从纯粹经济关系上看,产品的消费者与提供该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并不因该企业是国外企业还是本国企业而改变。但当倾销和其后的反倾销发生时,情况就会有所不同。本国消费者与国外倾销企业及本国被倾销企业的关系开始分化,表现为进口国消费者与被倾销企业之间的矛盾开始出现。作为矛盾一方的生产企业希望通过反倾销来维持一个较高的市场价格,而消费者当认识到存在国外竞争企业倾销压价的机会时,则希望争取这一机会,以扩大自身的福利。反倾销使国内价格得到了提高或维持,生产企业得到了保护,但却剥夺了消费者提高或维持福利的机会,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有时这种得失是非对称的。例如某年美国裁定对从挪威进口的马哈鱼征收反倾销税后,美国相同产业每增加1美元的收入,消费者要多支出23~27美元,直接的利益对立非常明显。由于进口品既有可能是最终消费品,也有可能是原料、中间产品等,进而消费者既有可能是个人消费者,也有可能是企业。所以进口国被倾销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既有可能表现为消费者个人与企业之间的矛盾,也有可能表现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倾销和反倾销在进口国内部引起了利益的多重分化,增加了国民经济系统内部各局部之间的矛盾。 反倾销对消费者利益有直接的侵犯,所以在反倾销问题上,企业与消费者(还包括经营相应进口品的经销商)的态度往往是对立的。消费者有可能是政府实施反倾销的主要反对力量。进口国这两种利益集团对立的程度,将随着经济全球化或国家开放程度的提高而加剧。理由如下:在国家较封闭的情况下,国内各经济部分的关联距离较短而且较明显,关联时间迅速。短期利益的暂时对立往往会为长期的利益共存所淡化。例如,反倾销的实施保护了相应企业和产业,扩大了就业,收入和消费可能会由此被带动起来,这一连锁反应可以蔓延到各行各业的消费者身上。而若不采取反倾销措施,市场的丧失可能会诱发负的乘数效应,这一不良影响迟早会连累到短期内享受到廉价进口商品的各消费层面。而在国家处于相当开放的状态下时,同样的反倾销对相应企业或产业的保护,虽然也可能诱发乘数过程或避免负的乘数过程,但这一连锁反应会突破国界,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运行,因此对本国消费者影响的可能性和力度会有所下降,时间也更加滞后,即一个由反倾销而生的演变过程,对进口国消费者的影响更加不明朗了,二者之间的近期矛盾相对就显得更加突出了。 不过,即便如此,从整个倾销和反倾销过程的长远影响中,我们仍能找出二者利益的某些共同点。首先,上述分析基本上是建立在长期倾销的分析基础上的。若国外企业采取掠夺性倾销,则倾销之后的恶意提价将使进口国消费者遭受同样的打击,到那时进口国企业与进口国?肖费者将同样处在被掠夺的逆境之中。从这一点看,反倾销对二者都是有益的。其次,整个国民经济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用联系的眼光看,在倾销和反倾销的整个过程里,生产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毕竟是短期的,从长远看二者的利益联系是存在的。至于二者利益发生关联的机理或渠道,将是复杂而多变的。然而现实中这种长远利益的共同点并不容易被发现。尤其是对长期以市场扩大为目的的倾销而言,倾销给消费者带来的福利效应将是长期的,而反倾销对这种长期福利的剥夺则是立竿见影的。与反倾销不明朗的远期收益相比,消费者集团更倾向于反对政府采取反倾销。有时这股反对力量极其有利于出口国企业对不公正反倾销的应诉。 (三)出口国倾销企业与出口国或第三国非倾销企业的关系 可将向同一个市场国家提供同一产品的企业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实施倾销的企业,另一类是非倾销企业。最初其间有着正常的直接竞争关系,而倾销的产生使这种关系发生了变化。倾销企业的倾销行为对于同一市场上的非倾销企业是不公平的。它打破了市场划分的平衡格局,使非倾销企业的竞争出现相对劣势,这时其命运与进口国国内同类企业并无二致。对这一对矛盾关系的提起还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有些进口国家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采取累计做法。进口国一旦认定倾销及其所导致实质性伤害的存在,就会征收反倾销税。判断是否有实质性损害的简单做法是看进口商品在东道国市场的占有率。由于进口国家不加区别地将不同来源的进口产品视为一个整体,那些没有倾销的出口企业的产品就有可能受到反倾销的不公平待遇。进口国的这种只针对商品而不针对产地的反倾销政策使得那些遵守竞争规则的非倾销企业会受到不遵守竞争规则的倾销企业的连累。在这种情况下,非倾销企业实际上受到了双重的打击,即来自同业的不公平竞争和来自市场国家不公正的制裁。 当非倾销企业与倾销企业实力差距不大时,倾销可能会掀起一轮恶性的价格战。一些非倾销企业在恶性竞争中有可能会因倾销能力不支而被迫退出市场,从而成为不正当竞争的牺牲品。另外,由于二者冲突的结果使非倾销企业加入到倾销的队列中,因此也极有可能加剧进口国企业与国外倾销企业之间的矛盾,使反倾销更快地到来。有时也可能采用如下的解决手段,即非倾销国根据wt0允许进口国代表第三国进行间接的倾销指控,向进口国政府申请,要求其对倾销国的产品进行倾销调查,征收反倾销税,从而迫使对方回到良性的竞争轨道上来,不过诉讼案件是否受理取决于进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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