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买方蓄意欺诈 较合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的风险来看,买方蓄意欺诈会给受益方带来更大的损失。信用证欺诈指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的当事人,就信用证本身及信用证交易中的某个环节,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或使其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并使自己从中获取不法利益的不法行为。买方欺诈是其中一种。由于在国际贸易中总会有一些买家想少付款甚至不付款而获得货物,就出现了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有:开证申请人伪造、变造信用证的欺诈、买方开证时在信用证的条款中加人“软条款”、“可转让信用证”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利用1/3提单的欺诈等. 买方该类欺诈,既涉及到出口方,又涉及出口银行,对一国的出口贸易有很大影响。因此,出口方及其银行要对这类风险进行严密积极的应对。首先,出口方银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如发现任何疑点,应进行及时的咨询。出口方对于贸易伙伴的选择也应极其慎重,要有自己的一套原则,不能盲目听信他人,严格认真对待合作前的资信调查,如果可以,最好派公司成员进行实地调查,以免遇到“空头”公司。即便签订了合同,也要对于买方抱有怀疑态度,认真审核信用证,银行侧重审来证得有效性和风险性,出口方应注意信用证的条款内容,防止与合同条款不符。 2.3软条款陷阱 所谓“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置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软条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信用证条款自身相互矛盾,如运输方式要求与使用贸易术语不符。 (2)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 (3)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 对于“软条款”信用证的规定,法律和相关规定上仍有缺失,虽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不鼓励此类信用证的开立,但是,一旦开立,当事人双方仍要严格遵守,因此,对于卖方事先发现并取消此类条款变得极其重要。针对不同条款,应采取不同措施。 (1)针对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的软条款。应采取删除、或在合同中直接规定派船时间、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等方法。 (2)针对信用证生效附加条件的软条款。可以与进口商协商规定一个通知信用证是否生效的日期最后期限,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3)针对“客检条款”。如果对方不是资信良好的老客户,或是在交易过程中确实是以此条款确保质量关的客户,应坚决拒绝受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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