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北美自由贸易区还有一套固定的运行机制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定期协商机制,包括: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的不同的特别工作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秘书处,咨询机构,仲裁法庭,保护仲裁法庭的程序特别委员会。这些机构具有相应的职能,对三国的争端冲突进行多方位和多层次的协调。 (四)准司法性争端解决机制 北美自由贸易区根据不同类型的争端设有9套争端解决机制可供选择使用,包括《协定》自创的5套争端解决机制(即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环境争端解决机制,劳工争端解决机制,反倾销、反补贴争端解决机制和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解决机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和3套国际仲裁程序规则。9套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是规定以法律方法解决争端中的仲裁方式,但在《协定》中仍强调有争议的成员国应首先试图通过磋商或谈判等外交方式解决争端。adr模式适用范围仅限于成员方与成员方之间,其具体程序为磋商——调解——仲裁,即争议双方以磋商为首选的解决争端的方式,若不成功就进入调停、调解程序,最后才是仲裁。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程序上,不存在投资人与东道国之间的协商和提请调解程序,由投资人直接提起仲裁。可见,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仲裁为核心的政治性或准司法模式,这与其促进区内贸易投资自由化的目标和宗旨是协调一致的。 三、构建中印自由贸易区所面临的挑战 (一)冷和平思维的存在是影响中印自由贸易区构建的重要障碍 在1962年中印边界冲突发生以来的较长一段时期里,印度国内谈论“中国威胁”的不乏其人,为“中国威胁论”在印度的生长提供了土壤。冷和平思维的存在不仅成为制约中印关系深化的主要因素,而且也是影响中印自由贸易区构建的重要障碍。 (二)缺乏有效解决双方贸易摩擦的司法程序 中印贸易摩擦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从而严重影响了中印贸易关系的正常发展。从2001年以来,印度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量位居各国第一,平均每年约9起左右,占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总数的近15%,占印度对外发起案件总数的近50%。2007年,印度对中国发起的10起案件中有1起终止调查,总涉案金额约8.34亿美元,是继欧盟和美国后对中国反倾销立案最多的国家,也是对中国立案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由于中印目前没有对解决双方贸易摩擦方面进行司法程序的制度安排,所以处理这些贸易纠纷还存在着较大的困难。这也严重影响了中印自由贸易区的构建。 (三)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到目前为止,虽经中方多层次、多方位交涉,印度政府没有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印度在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裁决中大量使用第三国国内价格或结构价格来确定中国产品正常价值,导致中国产品倾销幅度被人为地大幅提高。印度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后,中国涉案产品在印度市场竞争力受到较大影响,一些企业甚至被迫退出印度市场。此外,2005年以来,印在所有原审裁决中未给予任何一家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影响着中印自由贸易区的构建。正如印度商业部长纳什在世界贸易组织非正式部长级会议上所表示的,只有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获得印度承认后,印度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才有可能。 (四)两国民间交流限制着中印自由贸易区构建 1962年以来的较长一段时期内,由于中印之间的民间交流甚少,许多印度人对中国的了解还基本停留在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初的程度。在舆论多元化的印度,部分媒体对中国有负面报道,使部分印度人对中国印象不佳。正如印度总理辛格2008年1月访华时所言:“我们必须拉近印度和中国之间的认知距离,我们应该做出长期的努力,确保相互之间有正确的了解。” (五)高关税限制印度对外经贸合作 印度政府实行高额进出口关税制度。一是保护个别产业,确保国家在紧急状态下有充足必需品供应,国内市场不被洋货充斥,增强对外贸易中的讨价还价能力,促进新兴工业的发展等等;二是大大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印度商界担心降低关税将导致低价的中国商品涌入印度市场。而中国的关税已经处于低位。所以印方担心印度生产商难以从fta上受益。中方降低关税难以增加印度对中国的出口。 四、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经验对构建中印自由贸易区的启示 (一)尊重相互主权和独立 北美自由贸易区既能保全美加墨三国享有充分完整的主权又能保证一体化组织高效运作,这一成功模式值得未来的中印自由贸易区借鉴。中印两国尽管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源远流长,但地缘与历史的特殊性决定了两个民族无论是政治经济制度、语言文化和民族性格,还是风土人情和宗教信仰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尤其是中印之间的历史隔阂和目前仍然未解决的边界问题对于双方特别是印方来说十分敏感,因此尊重相互主权和独立就显得很重要。 (二)构建开放型的中印自由贸易区 中印自由贸易区应定位于开放型的自由贸易区,因为南亚其他国家在地理上与中印两国毗邻,经济联系也十分紧密,因而中印自由贸易区建立之后应该为其留下空间。中印自由贸易区建立后,实际上就将中国、印度、东盟三者联系在一起。因此,可以在中印自由贸易区基础之上建立一个更加开放、更具规模的新型的区域经济组织,以期实现区域空间集聚规模效应。 (三)选择几个重点合作领域进行先期合作 由于中印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牵扯到许多复杂的细节问题,因而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和较大的精力。可以考虑在几个重点领域进行先期合作,如合作潜力很大的it、钢铁、能源、农业、生物制药、汽车制造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合作的方式可以产业内贸易为主,也可以相互投资,在条件成熟时进行联合研发。这不仅可以进一步促进中印之间贸易额的持续增长,也可以为两国建立自由贸易区奠定基础。 (四)对印度的实际利益给予适度关切 鉴于印度制造业的竞争劣势,中国的关税税率较低的现状,在中印自由贸易区构建过程中,印应分阶段就某些制造品、服务产品和农产品降低关税,最终目的应是商品、服务、投资、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自由贸易区重点放在中印之间的互补性,中国应适度开放服务业,从而印度可以发挥其比较优势。 (五)机构设置 结合中印实际,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区机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未来的中印自由贸易区也可以设立类似的组织机构,包括:中印自由贸易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秘书处、劳工合作委员会、中印合作银行、各类咨询委员会、仲裁法庭及特别委员会,其职权范围也可以比照北美自由贸易区机构职权划分进行定制;考虑到中印边境的现实,可以成立特别的边境委员会,专门负责中印边境地区的安全、边境贸易以及边境地区的环境保护等相关事务。 (六)中印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 未来中印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可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模式。这种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套数多、规则细密、机构设置较为完善、程序与实体结合、外交方式和法律手段并用等特点,不需设立超国家性质的司法机构就能为自由贸易区的顺利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在适用法律上,当事双方可以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wto协议以及由此签订的任何协定中自主选择,具有很大灵活性;另外,adr模式还给双方当事人留有很大的回旋空间。概言之,中印之间选择的最理想的争端解决机制一是不需要让渡国家主权,二是又具有充分的权威性可以保障制度安排顺利推进和自由贸易区高效运作,因此北美自由贸易区操作简单易行又不失效率的准司法性模式,是未来中印自由贸易区制度安排争端解决机制的可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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