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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反倾销的手段有什么特点(反倾销政策的主要做法是)

2022-09-12  本文已影响 200人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论文关键词:地方立法出口反倾销出口企业   论文摘要:我国出口企业面临日益增长的出口反倾销调查和诉讼,而应对出口反倾销地方法规配套不足。现阶段地方立法应对出口反倾销已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也能够有效促进我国外贸的发展。地方立法应对出口反倾销要重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出口企业的各自作用以及规范他们之间的联动应对行为。   一、我国出口企业频遇出口反倾销的现状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统计报告显示,从1995年至2006年,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和被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2007年我国仍然是全球反倾销调查的头号目标国。有关数据显示,从1980年到1989年,我国被投诉的反倾销案是64起,占全世界反倾销案1388起的4.6%;1990~1999年,我国被投诉306起,占全世界2321起的13.2%;2000~2002年,我国被投诉331起,占全世界1653起的20%;2003~2006年,我国被投诉189起,占全世界733起的25.6%。2006年下半年,欧盟对全国百余家胶合板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2006年10月,欧盟通过对我国皮鞋的正式反倾销方案后,对我国皮鞋征收为期两年的16.5%反倾销税,全国几百家制鞋企业受到此政策的影响。以江苏苏州为例,该市对欧盟的鞋类出口量已由2005年8月份的186.1万双逐步下降至2006年1月份的77.8万双,下降幅度达41.8%。2007年7月,美国商务部正式对来自中国的钢钉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该事件已涉及到中国70家企业,涉案金额近亿,我国钢铁行业出口反倾销阴影至今犹存。www.lw881.com   国外针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和诉讼逐步增加,而我国出口企业在应对出口反倾销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各种原因使企业应诉不利,影响了出口贸易的正常发展,出口增长下滑将可能使我国经济难以维持较高的增长速度。虽然我国目前已有一些应对国外反倾销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关于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应诉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等,但这些规定比较宽泛,在具体个案上可操作性存在不足,不能很好满足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需要。   二、应对出口反倾销地方法规配套不足的困境   中国成为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既与国际环境的变化有关,又源于我国自身贸易发展的迅速变化。对我国发动大规模反倾销浪潮的国家不仅仅是欧美发达国家,也包括很多发展中国家,2007年我国就与19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摩擦。出口企业在遇到反倾销调查时应诉是个非常烦琐复杂的过程,需要地方政府部门很多时候甚至是中央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联动应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如何各司其责,出口企业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如何联合应对,在程序上怎么配合,现有的配套地方法规很有限,地方立法不足导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部分出口企业出口秩序混乱,出口缺乏自律   部分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中不能有计划地控制口数量增长,导致数量倾销,或者出口企业缺乏价格管理,盲目低价竞销。~h2005年江苏苏州吴江蚕花进出口公司等几家纺织品出口公司,因其出口规模巨大遭遇欧盟反倾销调查,最后被征收高额税率。出口企业缺乏自律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在出口决策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样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定地方应对出口反倾销法规来避免的,在法规中可以要求企业加强自律,建立和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二)企业“免费搭便车”现象仍然存在   出口企业对利用wto规则维护自身利益的知识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进一步具体到如何运用规则及如何用好规则,许多出口企业就不甚明了。因此,在出口反倾销调查和诉讼中仍然存在“免费搭便车”的现象。这个问题,如果有明确的应对出口反倾销地方法规给出口企业以督促,明确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给出口企业以指导,也是可以逐步避免的。   (三)出口企业因财力拘囿,不予回应出口反倾销调查或者不应诉   这种行为,不仅给这些出口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也给所在行业的出口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制定应对出口反倾销地方法规来解决。通过地方法规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企业遇到类似问题时,应当参与出口反倾销的应诉。   (四)出口企业面对出口反倾销时,常常共同合作不足   出口企业应对出口反倾销,单打独斗往往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必须要尽可能多的出口企业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这对整个行业的出口发展也更为有利。出口企业如何联合应对如何取得信息、交流和共享信息政府、行业协会可以为出口企业的联合应对提供哪些帮助以及相应程序等?这些对应对出口反倾销来说非常重要的问题都可通过更为细化的地方立法而得以解决,使出口企业间的联合应对切实可行。   总之,如果地方有相应的应对出口反倾销地方法规的细化规定,出口企业在应对出口反倾销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是可以更好地避免或者有效解决的。应对出口反倾销地方立法可以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和《关于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应诉的若干规定》等中央层面法律文件,弥补这些法律法规原则性规定的不足,使这些法律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能够使地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能够联动应对出口反倾销。   三、地方立法应对出口反倾销可以更好促进外贸发展   我国经济规模在不断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增速在加快,因此我国必然要对现行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以wto为主的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如何更好在国内实施,离不开地方立法对wto规则的转化。地方立法应对出口反倾销是可以更好促进我国外贸发展的,而且现有的法律基础、出口大省的应对出口反倾销地方联动实践、外贸发展政策、立法尝试都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上述已经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和《关于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应诉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文件为各地的应对出口反倾销地方立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这些中央层面的法律法规为各省的地方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有的出口大省的地方发展政策为出口反倾销的地方立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2006年一2010年的外经贸发展规划中规定,要“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引导企业,以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主,以间接调控手段和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促进手段为主,加快从以行政手段抓增长向以制度建设促发展转变,从以管理为主向以促进和服务为主转变”,明确提出运用法律手段引导外贸企业的发展。江苏省各部门、行业对应对出口反倾销也有切实行动。2004年江苏省借助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的“贸易救济措施监控预警系统”,就江苏省部分出口美国、欧盟等地区的重点产品,提供反倾销预警服务。2006年江苏省外经贸厅启动了出口美国、欧盟主要产品监控和预警平台,正式向省内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定期提供产品监控和预警报告。这些预警措施对企业应对进口国的反倾销有很大的帮助。如果江苏省在应对出口反倾销地方立法上进一步深化,有明确的地方法规对江苏省已经有的各种应对出口反倾销的措施,如类似于这样的预警系统更加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的规定,形成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制度,相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对出口反倾销的措施和手段将更为高效。

  浙江省也是外贸大省,在应对出口反倾销地方立法工作中,浙江省走在全国前列。这也和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任务繁重、经验相对丰富有关。《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于2006年颁布施行,这个办法是全国第一个应对反倾销的地方性法律文件,有效规范了该省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该办法主要是根据反倾销预警防范、应诉应对和措施跟踪评估三大环节,对出口反倾销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努力下,这两年浙江省的出口应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应对出口反倾销由被动逐步向主动转变。   四、应对出口反倾销地方立法的建议   地方政府开展应对出口反倾销的立法工作,可以使政府有关部门在出口企业遭遇反倾销时能更有效地依法指导,引导行业内出口企业集体应对。此外,地方立法还可以使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有更明确具体的执法依据,也是地方履行我国在《wto协定》和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的一种方式。有条件的省份应该根据各自的省情或补充细化中央立法,或在中央立法未涉足的领域在地方权限内摸索尝试。但是,不管具有何种地方特色,应对出口反倾销的地方立法都不能忽视三方面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职能或职责应以各种法律制度的形式具体化。   (一)政府有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应对出口反倾销的地方立法,要达到协调好政府有关部门职能的目的。在这里,立法需要重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重视和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在建立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机制中的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通过宣传和培训,增强出口企业的出口反倾销意识和自觉性。二是重视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获取工作并及时把有关信息传达给相关出口企业,与出口企业及时沟通。政府有关部门在获得有关进出口产品的价格信息,以及外国政府对省内出口企业提起出口反倾销调查的相关信息等方面有特殊优势,省、市地方主管部门应紧密配合,部门与部门之间要及时传递信息,积极协调应诉。同时,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当积极与出口企业进行信息沟通,激励出口企业提高应对的积极性,帮助出口企业及时准确地做好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一旦针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事件出现,有关部门要组织各部门联动,通知涉案出口企业,并积极指导个案处理。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海关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等都应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和协助。这些内容都应该在地方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二)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应对出口反倾销的地方立法,行业协会的职责需要明确规定。地方立法中要重视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一是行业协会应该协助出口企业与各方面进行沟通。一方面行业协会应正确处理协会和政府部门、协会和出口企业的关系。把政府对出口企业的保护措施,转变成出口企业的自身行为和自律行为。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也应推动本行业组织与国外有关组织、机构或企业的沟通与交流,协助组织出口企业开展磋商、谈判和游说等工作。二是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出口企业进行应诉。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组织出口企业进行应诉,维护企业权益。   (三)出口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应对出口反倾销的地方立法,出口企业的自我规范发展也需要明确规定。一是立法应该规范出口企业的经营秩序,明确禁止出口企业扰乱出口经营秩序的行为,如肆意低价出口。二是立法应要求出口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规范出口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三是立法应该鼓励和支持同行业的出口企业之间应对出口反倾销时的共同协作行为。   总之,应对出口反倾销地方立法的目的应该是建立良好的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机制:宣传培训、协调联动、信息预警、个案处理。通过明确规定三方的权利、义务最终达到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出口企业共同有序作用、积极应对出口反倾销的目标,让地方立法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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