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扶持对象从注重对部分企业、部分行业和部分地区加速发展的专向性支持,转向有效支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保护知识产权和提供公平市场环境上来。 (2)将扶持方式从计划经济色彩较浓的行政性、指令性办法为主,转向符合wto规则的支持为主。①尽早取消与世贸组织规则相悖的补贴,特别是以鼓励出口为目的的各种补贴。②对可申诉补贴,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谨慎运用。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企业使用可申诉补贴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合理的产品价格和追求适当的市场份额,如已经在世界市场占有较大份额的产品,给予或使用可申诉补贴可能都是不适宜的。③不可申诉补贴指明了政府给予特定企业以补贴,支持的方向。对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这些不可申诉补贴在我国应适当使用。政府给予处于落后地区的企业适当补贴,以便平衡地区差异所造成的企业市场营销能力之不足。企业为执行新的环保标准而进行的环境设施改造,政府只能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 (3)大政府对科研的补贴。现在我国每年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占gdp的比例尚不到1%,而日本企业研发费用占gdp的比例为3.4%,美国为2.5%,德国为2.3%。我国企业目前最大的问题是研究与开发投入不足,科研能力不强,缺乏核心竞争力,企业在科研上急需政府或中介组织的资助。政府必须加大科技投入,资助企业进行科研开发,这能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优化产业结构。 当前我国在科研补贴运用上大多停留在对企业的直接财政补贴上,而财政补贴具有直接性,与wto规则是相违背的,极易遭致其他成员国的贸易制裁。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科研补贴经验,将对企业的直接财政补贴转化为对企业的科研补贴。例如,我国政府可以对某些具有动态规模经济和技术外溢的产业实行暂时性的财政补贴,使其出口产品成本下降,有利于其抢夺国际市场份额,最终形成竞争优势。另外,政府还可以组织、引导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部门,建立全球信息网并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政府还可以股本投入形式给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财政扶持,增加科研和开发补贴等。政府也可以对企业直接进行科研资助,或通过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同而给予研究活动以财政资助。科研补贴既达到补贴的目的,又符合wto规则,避免成员国的反补贴报复。 2.微观上,企业规范营销行为,制定以非价格竞争为主的营销策略 政府对企业的扶持毕竟不是长久之计,谋求企业自身发展才是关键。所以企业要顺应当前国际贸易发展的潮流和竞争趋势,实施以质取胜的战略,改变以低价竞争为核心的营销策略,制定以非价格竞争为主的营销策略,这才是反补贴对策的核心内容。 企业应该不断优化出口产品结构,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手段提高出口产品的档次、附加值和技术含量,树立我国产品的良好品牌形象,使企业不再依赖政府的各类补贴、税收优惠等来获得竞争优势。尤其是要积极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实现技术创新,自主创新,发展自己的品牌,真正凭实力来参加国际竞争。 要随时研究国际市场动向和容量,注重开拓国际新市场,加快实施市场的多元化战略,改变市场过于集中在欧、美、日等少数反补贴频率较高的发达国家的状况,尽可能降低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外国反补贴诉讼的可能性。要注意了解某些国家产业政策和动向,特别是针对一些国家比较敏感的产品,应根据进口国的实际情况,策略性地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做到既满足当地市场需要又不会招致反补贴调查。 参考文献: [1]程中立.wto框架下我国反补贴问题探析[j].经济论坛,2006,(17):65-67.
[2]张锐.补贴税:中美贸易新博弈[j].中外企业文化,2007,(7):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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