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近年来有关近代华北农村手工业方面的研究,当以史建云女士居功厥伟,但是在比较农村手工业收益与农业收益时,史女士的计算多少也有夸大差距、矫枉过正之嫌。(注:参见史建云《农村工业在近世中国乡村经济中的历史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手工业生产与农民观念更新》,《近代中国社会生活与观念变迁》,第339-357页。)其主要依据是时人对河北高阳、宝坻、山东潍县等近代华北新兴棉纺织手工业中心的调查报告,如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和方显廷、毕相辉《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等。然而对照原文,我们发现,史文在引用数据时实际上是有所选择的。
以高阳为例。史文认为19世纪20年代(实际上是1915-1920年间),该地农户的手工业收益是农业的2.5倍到10倍左右,其中农业收入每户每年不足30元,而织布农户自织自卖(即“织卖户”)的每匹可获“纯利”1-2元,向商人包买主领取原料进行纺织的农户(即“织手工织户”或“织定货织户”)每匹获工资0.5元,以一年织布150匹计,每户年收入在75元到300元之间。织麻布(即人造丝布)的收入更高,织手工的每匹可得工资4-5元,织卖户的每匹可“赢利”5-6元,以一年织150匹计,收入在600-900元之间。
然而根据解放后的调查,由于织卖货的“技术较高,资本较为充裕”,“是一般织户不能做到的”,所以“一般织平面机的只有10%是织卖货”,其中“大部分是附集在高阳城周围二十里地以内的村户”。这些织户为获得微薄之利,都是全家“人人动手,终年忙碌”,“织布者每天工作在12小时以上,一天只能在吃两吨饭的时间里得到片刻休息”。(注:高河:《高阳织布业概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保定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保定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1985年5月印行,第172页。)而且一进入30年代,织户的收入即有相当幅度的下降,而史则只字未提。这里只好将吴知的调查报告再倒腾出来了。据统计,被调查的382家织户中,1932年全年平均每户织布(包括棉麻布)170.89匹,其中织布数在100匹以下的占总户数的40.05%,100至150匹的占21.99%,二者合计为62.04%。其中“全年织布数最少的为棉布织手工的,平均每户仅织布139.53匹,但这种织户在全体中占最多数”,占总户数的48.95%。织卖户的,共77户,平均每户全年织203.39匹。其收入以棉布论,织卖户的每匹赚钱自一二角至1元数角不等,织手工的一般很少超过1元的。织麻布的收入仍然较高,但也比20年代低落不少,通常织卖货的每匹可赚1元以至4元以上,织手工的则为1-4元,以每户年平均织布150匹计,收入当在100至600元之间。但一来这种织户户数有限,二来“每日织布量少”,再加上“浆麻花板等费用”,“所赚也就有限了”。(注:以上均参见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18-129页。)因此,就大多数织户来说,其年均收入是难以超过300元的。事实上,收入更高的农户也不是没有,但毕竟是少数。
高阳手织业雇工的工资水平,一度的确比较高,但同样有一个急速下滑的趋势。将史建云行文的顺序颠倒一下便是吴着的原意:即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一个雇工的工资,每年60至80元不等;30年代则为40至60元不等,其中又“以40元的为最多,比从前普遍的减去 20元之谱”(注:《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第133页。)。这已经接近了当时农业雇工中男性长工的年工资(平均40元上下)了。其命运也很不稳定。在20年代布业极盛时,高阳有雇工的织户,“要占十分之六七”。其后布业不振,雇工纷纷被解散,1932年雇工的织户还有42%,到1933年则“至多不过十分之一二而已”(注:《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第131页。)。此外,雇工的这些工资并不都是织布的收入,有将近40%的雇工农忙时要“帮作田场”,以致在一年内“无甚空闲”,所以“工资也比普通的农工为优”。这些雇工又大都是16岁以上36岁以下的青壮年,工资水平较高,良有以也。即便是这样,雇工们日常食物,“不过是高粱、小米、玉米、咸菜及豆类,非过节是不吃荤的”。(注:《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第131、133-134页。)
上述手工业年收入,看来也并非史文所说的“纯利”。因为紧接着上述工人工资和收入水平的调查统计之后,吴知先生又分织棉布和织丝布两种情况专门对织布赚工资的织户进行了相当细致的成本分析。结果是:织户织8斤半白布的成本,人工一项每匹0.97元,占成本总数的89.53%,加上其他用费合计为1.08元,而当年线庄给织户的工资平均仅为0.8元,“还不够人工的开销”。但织户之所以乐于从命,一是“织布是一家人自己操作的,那么当农闲时一家无事可做,如代商家织布,多少还可以赚些工资,资补家计”;一是织户每织布一匹,平均可赚出棉纱6两,约值0.33元,“以贴补工资及其他用费”。将此项赚款与正当的工资收入相加,组户每匹所得共为1.13元,每匹净赚也就5分钱,而且很不稳定,因为布线庄“常常要叫织户缴实重八斤以上的布”。织明华葛(人造丝布)的平均每匹可净赚0.48元,即平均工资2.20元减去成本1.72元(其中人工1.189元),不过除此之外,“原料是一无可赚的,且每日每机出布不过半匹”,又“以雇佣外人织布的为多”,所以“织布报销,仍然很薄”。(注:《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第182-193页。)
再以宝坻县为例。史文认为织布农户平均每年每户收益127元,而当地的农田收入佃农全年26.38元,半自耕农86.62元,自耕农144.76元,故“织布收入超过了农业收入”。查对原着,数字并没有错,可对此项收入的定性存在着对原文的误读之处。史文为了强调两者的差距,而将前述织布收入指为净利,将农业收入算作“农田总收入”,所以她认为,如扣除成本,其净收入“还要低不少”。但原着在做相同的比较时则明确指出,前述农业收入为“净收入”,而所谓127元的织布收入只是从“工资”和“工力收入”中减去“浆经费”和“布机折旧费”之后的余数,但“所有布机并非完全由织户一家人工所管理”,尚须“雇人织布”,棉纱上机前的络经卷纬及整理工作亦须“多雇女工为之”,将这些人的工资除去,“每家平均纯得105.11元,始为净收入”。(注:方显廷、毕相辉:《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1936年印行,第39-41页。)其实,这两者都不能算是净收入,其农场收入部分还没有扣除“一切家用部分”,织布“纯得”大概也没有计算人工成本,即如同高阳的情况。由于这两地的调查均是由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主持的,所以这种情况很可能是存在的。前者扣除后,自耕农为72.76元,半自耕农14.62元,佃农则入不敷出,净亏45.62元。(注:《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第6-7页。)因原着对后者的详细调查结果未做交代,所以只能等待发掘了新材料之后才能说出个子丑寅卯来。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多数织布户的净收入,并不像被渲染的那么高。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调查是1923年“宝坻布业最称发达的时候”。此后即先于高阳而陷入衰落期,其衰落之惨状,有如表7:
表7 1921-1932年宝坻县永机布每匹价格、成本、利润、工资及织机数变动趋势
资料来源:《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第5表、第17至19表,第14页、第56至59页。表中加星号的系1933年的数字。按:表中 1931年商人雇主的永机布售价,原表误为0.020元,现改正之。
可见,从1921年到1932年,宝坻布商的利润简直是一落千丈,1932年每出售1匹永机布,所赚的甚至不到5分钱,仅相当于1921年的35%。主匠织户的“工力收入”则由每匹0.368元减至0.092元,只是前者的1/4。散工织户的工资同样有所跌落,其拥有的织机数更从1923年的8180台,减为1933年的375台,减少了95.4%。于是,“有自携布匹,与柳筐尘帚以俱,前往市集求售者,有重返陇亩,从事耕作,或另觅他业,以饱口腹者”,“昔日之有定额工资源源而来,不必以高利借款购置棉纱之情形,则如逝水之不复返矣”。(注:《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第47页。)
这种情况,与高阳布业的兴衰过程一样,恰好支持了黄宗智先生在论述30年代江浙蚕农的生活水平时表明的观点,即必须把“危机以前由国际丝需求带来的高价曾给蚕农带来的繁盛”与“后来的破产联系起来看”。(注: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中文版,第150页。)而且这种破产,一方面固然与战争、灾荒的破坏以及机制工业品的竞争等外在因素有关,另一方面也是小农商品化自身内在演变的结果。正如方显廷所云
(宝坻手织业)当规模狭小之际,农民可利用工作暇隙,以事织布,借益收入。迨规模扩大,生产增加,织工须以全力织布,此种利益即归消灭。类似情形,吾人亦可于华北其他乡村工业中见之。山西之煤铁矿业,数百年来皆为农民副业,借以略增农家收入,日后新式矿业发展,农民多为矿工,然收入反而短少,至不能赡养大小,生活程度亦因而降低。人口过剩问题可暂时解决,第亦仅为一时现象也。(注:《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第54页。)
因此,如果我们只是看到近代华北手织业一时的繁盛,而忽视了对这种经济活动内在运行机制的探讨,忽视了在其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边际报酬下降的必然现象,由此得出的结论显然是很不完整的。
比较农业与手工业的收益,似乎还不应该忘了向读者做背景交代。惟其如此,才有可能使人们对两者之间的差异及相互关系做出更加科学的判断。其实,作为近代华北三大手织业中心,无论是高阳,还是宝坻,抑或是山东的潍县,都是农业生态环境较为恶劣的灾害多发地区,其农业生产力水平就是在整个华北地区也是极为低下的,在这些地区挣扎求存的农户,其手工业收入高于农业收入,甚至成为农户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都不是什么咄咄怪事。可如果有意无意地模糊甚至抽象掉了这一背景,就往往会给不知情的读者造成一种错觉,进而把它看成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史文还特地将高阳等地与河南的南阳做了一个对比,认为南阳“自然条件较差”,“农业生产力水平相当低”,这自然进一步强化了上述业已制造出来的地域空间上的“错觉”。
农村手工业发荣滋长的此类特殊的生态背景,也要求我们在考察农户的家庭收入时,应该将农、副业及其他收入结合起来做整体分析。这样,某一农户的手工业收入增加了,但农业收入却很低,或者农业收入相当高,手工业收入却相对较低,因此,其总收入水平的变化幅度当不致太大。当然在这些地区,主要依靠手工业或其他副业,也并非不能获得较之其他地区更高的家庭总收入。在高阳城东南乡20里以内的各村庄,多数农户是因“耕地不够或贫瘠无收而织布的”,由于织布的收入高,往往“一户有一台织机的,可以织布养活八口之家,不指着种地过日子”。其中一个拥有300多户人家的小果王庄,因为织麻布的关系,“生活显着提高,村里肉铺杂货铺多家”,“各种日用杂货、干鲜果品齐全”,以致有“小天津卫”之称。(注:高河:《高阳织布业概述》,《保定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第176页。)在宝坻县过去因“水旱过甚,农民无以谋生,至于饥寒交迫”,其后“转而学工”,结果“数年以来,虽水旱频仍,而该县人民之殷实,仍不少减”。(注:河北省政府建设厅:《调查报告》第4编,1928年12月印行,第60-61页。转引自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3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02页。)而在保定地区,因为有了1930年和1957年的两次农村调查,我们可以更为清晰地观察到农副业之间的关系。该调查从地势、土质、农业、副业的生产及人民的生活水平等方面,对保定的西、东、南、北四个部分进行了描述性的对比分析,兹列表
表8 保定各地区农业生态环境、农副业收入与农民生活水平比较
很显然,由于农业生态环境较差地区的农民更多地从事副业和经济作物的生产,其生活水平反较环境优越地区为高(北部地区因条件特殊不论)。但是必须注意,这种生活水平之间的差异总的来说并不是很大,不宜拔高和夸大,而且像上述小果王庄那样的情况也是比较少见的特例,不具有普遍意义。更重要的是,这些以手工副业作为养家活口最主要手段的农户,固然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提高家庭的收入水平,但这毕竟是在恶劣环境驱迫之下所采取的一种应变行为,所以当他们几乎全力以赴于手工副业之时,往往又忽视了对农业的投资,忽视了对身居其间的恶劣生态环境的改良工作,结果只能是将自身的命运完全置放于起伏不定的外部市场和经济环境之中。这实际上是贫困小农在生存压力下所采取的一种类似赌博的冒险行为,因而较之生态环境相对稳定地区的农户来说,其收入水平其实是非常不稳定的,他们获取了一时的高收入,却面临着更大的生存风险和不安全性。衡量小农的家庭收入,安全原则不仅不是可有可无的,甚而是超越利润之上的第一准则。
事实上,无论是在高阳、宝坻、潍县等生态环境比较恶劣的地区,还是其他生态环境较好的地区,农业收入越低的农户,其从事手织业及其他各类副业的动力越大,其依靠各类副业所获得的收入也愈高。20世纪30年代初,张世文通过对定县大西涨、东不落岗、南支合、南王吕、西市邑、西板等6村家庭工业的细致调查,曾总结出如下规律(1)每家自有田地亩数与从事家庭工业人数占家庭总人口数的百分数有一种相反的趋势,就是自有田地亩数愈少,其从事家庭工业的人数占总人口的百分比反倒越高;自有田地亩数愈多,其从事家庭工业的人数占总人口的百分数反倒愈低。(2)自有田地亩数愈少,其每个从事家庭工业者(即单位手工劳动者)全年从事家庭工业的平均小时数愈多,自有田地亩数愈多,其每个从事家庭工业者全年从事家庭工业的平均小时数愈少。(3)自有田地亩数愈多,其平均每家家庭工业全年出货的价值与赚利愈少;相反,自有田地亩数愈少,其平均每家家庭工业全年出货的价值与赚利愈多。(4)全年全家的一切收入愈高,其从事家庭工业的赚利占全年全家一切收入的百分比则愈低;相反,全年全家的一切收入愈低,其从事家庭工业的赚利占全年全家一切收入的百分比则愈高。其中,全年全家一切收入在某个限度以下(如在大西涨村以350元为界),其平均每家全年出货嫌利逐渐增高,相反,在这个限度以上,其平均每家全年出货赚利则逐渐降低。(注:张世文:《定县农村工业调查》,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1936年版,第11-18、417-482页。)可见,对绝大多数中下层农户来说,副业收入高则高矣,却依然不过是维持生计的一种手段而已。
需要补充的是,最早对华北近代农民收入水平给予盛赞的是慈鸿飞先生,事实上,也正是慈先生的如许论断最具夸张性和随意性。他依据而且仅仅依据上文提及的李景汉1928年有关34户农家的调查,认为以中等水平计,定县农民人均年收入为50元,按货币购买力折算,至少相当于今天人民币1000元;而“按1991年统计,全国绝大多数县农民年人均收入不足千元(按1991年价格),1994年全国农民年均纯收入1220元”,“此数比30年代定县的农民收入水平高出有限”,“这些数字充分证明市场经济应是我国农村经济的唯一取向,舍此没有出路”。(注:慈鸿飞:《二十世纪前期华北地区的农村商品市场与资本市场》,《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应该说,慈先生有关当代中国农村经济发展道路的论断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如果将今天的市场经济与旧中国的市场经济混为一谈,并将这样一种结论建立在以上所谓的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恐怕大多数学者都不敢苟同。由于我们不清楚慈先生是按照怎样的标准来确定20年代末与90年代初货币购买力折算标准的,故不敢对之妄加评断,但如果对这两年被调查农户平均每人食品消费的数量和质量清况做一比较,大致还是可以看得出农民生活水平的高下之分的。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1990年全国农民年均纯收入为686.31元,如以慈先生折算后的数字为准,不足1928年定县34户农家人均收入的70%,但是年人均消费的粮食、蔬菜、肉蛋、食油糖酒等,分别为262.08公斤(细粮215.02公斤)、134公斤、17.14公斤及12.81公斤(其中酒6.14公斤),而1928年每等成年男子(约等于1.27人)相应食品的平均消费量,则分别为443.18公斤(其中甘薯263.93公斤)、202.45公斤、2. 28公斤及5.10公斤,人均消费量为348.96公斤(甘薯为207.82公斤)、159.40公斤、1.80公斤及4.02公斤。(注:参见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97》,中国统计出版社1997年版,第313、321页;《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299、313-316页。)两者孰优孰劣,自不待言。即以河北省而论,1990年农户人均纯收入621.67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人均食品消费的质量结构仍然优于20年代,其消费的粮食、蔬菜、肉蛋及食油糖酒等分别为231.05公斤(其中细粮160.86公斤)、148.67公斤、9.49公斤及7.91公斤;按现行价格计算,人均食品类消费占生活消费品总支出的49.05%,远低于1928年定县农户的恩格尔系数(69. 23%)。
于是,从慈先生的推算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令人难以置信的“现象”:一方面是20世纪20年代末的农民,经济收入高,生活水平却是绝对的贫困,另一方面则是90年代初的农民,经济收入远低于20年代末,但却过着接近小康型的生活。经济收入(以可比价格计算)与生活水平之间居然呈现出如此匪夷所思的反比例关系,大约是迄今为止任何一家经济学理论都难以合理解释的,姑且不论到了1994年农民年均纯收入增加到1220.98元,亦即1990年的1.78倍时,农民的生活水平究竟是什么样的状况。当然,我们如果以30年代的富裕户和今天华北农村处于平均数以下的多数农户做比较,其间的差距可能不会太大,但这一现象无论如何也不能反证旧中国农民收入水平的惊人之“高”,相反,那只能说明一个问题,亦即今天的华北农村经济还没有发展到足以让绝大多数农民都过上小康生活的阶段,也就是说,今天的华北农村还需要更进一步的发展。新近出版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关于1997-1998保定农村的调查报告,就可以说明这一点。(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无保”调查课题组:《中国村庄经济:无锡、保定22村调查报告(1997-1998)》,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375-700页。)
在本文的最后,笔者还将就近代华北农民生活方式的演变、消费观念的变化与农户收入、生活水平的关系做些必要的解释。
如果说以上一些学者在论述农户收入时主要采用了所谓的定量分析,那么在阐述这一问题时,他们更注重的是“例证”的方法,结果就如同他们自己对这种方法的局限性所做的评价,“弊端甚大”。有关论点,按刘克祥先生的概括,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主食细粮化、副食营养化,衣着和日用品洋货化(工业品化),住宅砖瓦化、楼房化,生活习惯城市化等。事实又是如何呢?
关于农民饮食结构的优化,郑先生主要是利用河北、山东民国时期编纂的10余部县志的记载,可同样是利用方志的资料,同样是研究清末民国时期华北的民食,王建革先生得出的结论却有很大的不同。研究表明,18世纪以来,华北平原地区的民食状况明显地向劣质粗粮化方向演变,至清末几乎达到历史上的最差水平。20世纪以后,虽然由于铁路交通事业的发展,部分地区的民食结构有所改善,但因为农业生产并未发生质的变化,华北地区的粗粮化状况总体上并未好转,大部分地区一如既往。而且现代运输的影响也是相当有限的,其中还存在着城乡之别、贫富之别,即所谓“城市及较富村镇,居民生活程度渐高,而乡村普通居民,俭朴之风未尝稍异”;“中上之户饭皆粗粝,中下之户则皆搀糠和菜为食”。山东牟平、青岛等地“尽管清末已受近代运输之惠”,但至20世纪30年代,“民食状况依然粗劣”。河南偃师等地,棉花与红薯的种植齐头并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反而使人们更加依赖甘薯以维持自给自足”。(注:王建革:《清末民国时期华北的民食》,未刊稿。)
刘克祥先生则利用郑先生最推崇和相信的国民政府中央农业实验所的系统调查(注:参见《农情报告》第5卷第6、7、8期,1936年。),否定了郑先生的结论。亦即:从1906年到1936年,河北、山东、河南三省农民饮食结构的变化趋势,不是主食细粮化,而是主食粗粮化,并且是粗粮低档化和低热量化,其中河北尤为突出;副食中亦菜亦粮的马铃薯、萝卜食用增多,肉、鱼、禽、禽蛋和食油消费增减不甚显着,仅河北的猪牛肉、禽蛋和山东的鱼类消费略有增加。但河北的肉蛋消费增加,“恐怕同大量食用甘薯导致‘烧心’有关,很难由此得出农民生活改善、消费结构‘优化’的结论”。
刘克祥先生依据的主要是中央农业实验所1936年6月对30年来“我国乡村人民常年食粮消费概况”的调查,如果将其与中农所同时所做的有关丰年、常年和荒年农民食粮消费情况的对比性调查结合起来,便会发现实际的情况比刘先生所概括的还要糟糕,相关情况参见表9。
表9 华北农民丰年、荒年比较常年主要食料消费的变化情况(1906-1936)
资料来源:《农情报告》第5卷第8期,1936年,第264-269页。因此处未将原表所列各项食品全部录入,故各项百分比相加不等于100%。
由于近代以来华北地区灾荒发生的次数越来越多,频率越来越高,实际上已经成为农民经济生活中不容忽视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如卜凯所说的“仅系一种间歇现象,而非一种趋势”(注:〔美〕卜凯主编:《中国土地利用》,金陵大学农学院农业经济系1941年版,第656、660页。),所以,表9反映的荒年的食物结构绝不是我们当代人所想像的非常态的偶然的现象。而且,由于上表所罗列的都是稻麦杂粮及肉食品,还不是农民在荒年食用的所有食品,所以远不能反映荒年食物的真实情况。在许多场合,甚至连人类自身的肉体都已经成为延续生命的食物了。尤其是在近代的华北地区,这种“人食人”的现象可谓屡见而不鲜见,其发生的频率之高,涉及的地区之广,都是有史以来前所未闻的。(注:参见拙着《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与乡村社会》,第404-412页。)
至于郑先生依据方志记载所列举的一些农民和富户在宴饮节日中的大肆铺张和农民入城“类多醉饱而归”的吃喝现象,则主要是小农商品化过程中一种典型的“炫耀性消费”现象,其对社会经济有害无益。(注:参见张瑞德《平汉铁路与华北的经济发展(1905-1937)》,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8年版,第74-75页。)而且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也可归因于美国人类学家在研究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贫困农民家庭营养选择过程时发现的所谓“养家糊口者效应”。因为这些进出饭馆的人,“是家里主要的有时甚至是唯一的挣钱者”,他们必须吃饱喝足以承担压在他们身上的重负,“在家吃是便宜一些,坦是,这就意味着当着其他家庭成员的面吃得更多更好而丝毫不能与他们分享——这种情景很难让人想象”。(注:〔美〕马文·哈里斯着,叶舒宪、户晓辉译:《好吃:食物与文化之谜》,山东画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269-270页。)
在揭示华北民食乃至总体上的农民生活水平时,还必须注意地域空间上的差异。这种地域差异除了上述因交通条件的改变而发生的局部变动外,一个更重要的带有规律性的现象是平原与山区、中心与边陲之间生活水平上的显着差异。这种差异在上述中农所的调查中自然是难以索稽的,但是通过逐一翻阅大约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编写的华北县志,特别是河北省的方志,我们就可以对此有非常深刻的印象。研究近代华北农村,如果只是把视野集中于农业生态条件相对较好的平原地区,而忽视了面积更大的山地高原区,忽视了这些地区在一个更大的区域生态系统内的互动机制及其对农民生产与生活的影响,则不仅不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整个华北地区的经济大势,而且也会使我们失掉从地域分异的角度更加深入地探讨过密型商品化演变规律的机会。
关于工业品进村以及衣着服饰等农民生活方式的城市化问题,上述发展论者赖以立论的基础不过是极其简单的线性逻辑关系,因为在他们看来,近代工业品要想进入农村市场,必须以“农民的收入水平有所提高”、“农村市场上有购买力的需求扩大”为前提,只要农民使用了近代工业制品,就表明“农民有购买这些物品的资金”,而农村市场上人均购买力的提高,也就是农民收入和生活质量提高的一种反映。史建云女士还反复强调,“只要一个农民还以农业生产为主业,处于靠天吃饭的状态,我们就很难想象他们会轻易出售赖以为生的粮食,去购买那些似乎没有多大用处、并不是生存所必须的物品”;在那些原来即有棉纺织业的农村,洋布等工业品的进入,“其前提条件必然是,农民把原来从事棉纺织业的时间投入农业或其他手工业,能够获得更高的收入”,使农民家庭“在购足与原来由自己生产的棉纺织品同量的商品后仍有剩余”,云云。(注:史建云:《手工业生产与农民观念更新》,《近代中国社会生活与观念变迁》,第350-355页。)
就前一个推论而言,史文实际上是以大多数农民都是形形色色的工业品(包括毛革制品、酒——各种瓶酒、啤酒、白兰地酒等、汽水、罐头、西药、自行车、抽水机、梳毛机、车床、钟表、玩具、文具、染料、油漆、电筒、电池及其他电料、玻璃器皿、图书、化妆品以及照相器材等)的现实购买者这一假设为前提的,其真实性颇令人怀疑。而后一个推论,则忽视了华北农村粮食市场上广泛存在的“粜精籴粗”的现象,因为这种以降低自身生活质量为代价的交易行为可以清楚地表明,绝大多数的中下层农民是怎样自发地运用市场调节的手段,来解决资金不足与满足生存需求这一内在矛盾的。农民卖出去的大部分是小麦,购入的则为玉米等杂粮,在30年代的保定地区,小麦价格平均高出玉米等粗粮1/3以上(注:崔晓黎:《家庭·市场·社区——无锡清苑农村社会经济变迁的比较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1期。),所以,利用这种方法所“腾挪”出来的市场购买力远不是人们想像的那么微不足道。
洋布之取代土布而成为一部分农民的衣着时尚,则不仅与农民获得更高的收入没有必然的逻辑关联,在许多情况下反而是农民贫困的一种反映。只要我们对洋布的中国销售史还不算陌生的话,大概都会记得当早期洋布的价格高高在上时,它在中国的销路是如何的呆滞,除了城市里的中产阶级把它当做一种奢侈品之外,“广大的乡村居民仍继续穿用土布,因为土布又温暖又耐穿”(注:《1893年英国领事商务报告》,重庆,第2页。转引自徐新吾主编《江南土布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56页。)一旦洋布贬价销售,“中下层过去因土布比洋布价廉耐久而喜好土布”的“第一个理由已不存在了”,许多“买不起绸缎或其他昂贵衣料的人”开始大量购买洋标布“用来作长衫或外衣的材料”,那些“贫瘠和人口稀少的地区”往往是洋标布主要流行的地区。(注:《1871-1882年海关贸易报告》,宁波,第133-134页。转引自《江南土布史》,第158页。)较之东南沿海等地,华北农民对洋布的比较普遍的接受要晚至19世纪70年代末期,但这是在光绪初年发生的那一场持续四五年之久的大饥荒之后(注:参见拙文《中国早期工业化阶段原始积累过程的灾害史分析》,《清史研究》1999
至于户均住房间数的大幅度增加,则是郑先生通过自己也信心不足的“简单比较”而得出的结论。他将1922、1930年分别由戴乐仁、董时进主持的两次河北农村调查做了对照,结果“发现”:无房农户和3间或不满3间的农户有所减少,3间以上的农户有大幅度的增加,拥有7间半以上的住户到1930年接近所调查农户的一半。我们并不怀疑这两次调查的真实性,然而如前所述,戴乐仁的调查对象主要是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农户,其中无地户以及占地10亩以下的农户占调查总户数的比例是62.77%,占地5亩以下及无地户合计则为44.14%,而在董时进所调查的农户总数中,占地5亩以下及无地户的比例为26.95%,占地20亩以下及无地户的比例也只是66.75%(注:董时进:《河北省二万五千家乡村住户之调查》,国立北平大学农学院农业经济系调查研究报告第4号,1932年5月刊印,第4页。),通常情况下占地数量和住房间数又是成正比例的关系,所以,这两次调查的可比性也就很值得怀疑了。
换言之,由于后者所调查的农户平均占地26.7亩,多数不过20亩,因而其所代表的可能是华北农村,至少是河北农村农民住房的常态,见表10。
这一点可印证于同时期的其他河北农村调查。例如在定县东亭乡515个调查户中,有252家的房屋在5间以下,几占总户数的一半,其中有3间和3间以下的占27.18%,这些“多半是偏穷的小农户”(注:《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272--273页。)。这与上述董时进的调查极其接近。何况即便是户均间数较多,也不一定意味着农家居住条件的优良,因为往往是房间数越多,家庭人口数也越多,平均每间人数差距就不是很大了(同见表10)。正如董时进在另一份调查报告中指出的,华北乡村的房屋分配实际上“颇为平均,但均甚拥挤,且一间至三间之户数竟属最多,其用途则包括卧室、厨房、贮藏、工作、客厅、饭厅等,一家男女大小,均凑集在内”(注:董时进:《罗道庄之经济及社会情形》,国立北平大学农学院调查研究报告第2号,第5-6页。)。这不独像李景汉先生所详尽描写的那样有碍于家庭卫生和居民健康,甚而至于农民的性生活质量也大受其扰。(注:参见石堉壬《一个农村的性生活》,燕京大学社会学系1941年5月毕业论文,手抄本。)
表10 河北省25000家乡村农户住房与户数、人数的关系(1930年)
资料来源:董时进:《河北省二万五千家乡村住户之调查》,第13页。一言以蔽之,所谓近代华北农户收入的大幅度提高和农民生活的显着改善,或者说农村发展,与其说是历史的真实,还不如说是国内一些学者有意无意的数字化的产物,不仅在逻辑上无法自圆其说,也与其所引以为据的大量原始调查及调查者据以得出的结论相悖。当然,对调查者的结论,有学者可能会认为这都是近代的知识分子对“农村贫困,农民的艰辛”投入了“更多的关注”的结果,因为他们“往往会把一些现象做消极的理解”。(注:史建云:《手工业生产与农民观念更新》,《近代中国社会生活与观念变迁》,第354页。)行文至此,笔者不禁要发问:近代华北农村的经济发展论,又是不是我们这些后来者对“发展”二字过于关注,以致总是把这些现象做积极理解的结果呢?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对“近代华北农村发展论”的质疑,并不是要否认此一时期华北农村曾经出现的经济增长过程,而重在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即不应对这种增长做过分的夸大,更不应忽视其中的成本和代价以致混淆了“增长”与“发展”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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