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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林权改革(率先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022-12-18  本文已影响 19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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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调从总体上解决“三农”问题,以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其政策立意相对较高;相比较而言,林权改革则是农村社会改革的一部分,是生产关系的变革,主要解决的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看,林权改革可以被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体战略之中。厘清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改革战略背景的异同之处,有利于理解两者的复杂关系。

林权改革使村庄建设充满了变数

社会新农村建设战略中,首次提出要统筹解决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问题,强调进一步推进各项农村改革,包括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以这样认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直指“三农”问题的两个根源:通过发展现代农业及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增加转移支付和以工哺农来增加农民收入,通过农村综合改革尤其是乡镇改革解决国家(地方政府)与农民的良性互动问题,更鼓励合作组织的发展等措施来解决分田到户后分散的农户发展及治理问题。

从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实践方式来看,主要有两大路径:一是通过村庄建设达成村庄整体福利的提高,最为明显地体现在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上,而村庄文化建设等等也朝这方面进行努力;二是通过“多予、少取、放活”的做法,提高农户的收入水平,粮食直补、合作医疗、义务教育减免等大规模的反哺政策都沿循着这一政策路径。

这两大路径可以简单地归纳为村社本位和农民本位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新的农村发展战略,无论采取的是村庄本位式的还是农民本位式的政策路线,其政策的深层目标都应指向与过去的农村发展战略有所不同的道路,从这个意义上看,重建一种与消费主义不尽相同的新的生活方式是二十字方针的实质内涵。

值得注意的是,林权改革所走的道路基本上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第二条道路,也即农民本位式的新农村建设路径。评估这种改革路径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系,也是相当有意义的。

《意见》明确指出,林权改革将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可以明显地看出,《意见》的主旨在于如何保证落实农民的利益,基本上没有提及作为林地所有权人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在林权改革中的权益如何获得保障,更不用说试图通过林权改革重振集体经济,促进村民整体福利的提高。从已有的政策措施来看,国家对林业的各项惠农政策,比如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和管理费,“大头”用于直补到人到户,几乎是粮食直补政策的翻版。

长期以来,集体林地几乎是林区山区村社集体的经济支柱,不仅在举办集体公益事业,提高农民的整体福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甚至维持了众多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运转,为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税费改革以后,村社集体组织的运转基本上有了财政转移支付的保证,但是,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不相匹配的是,林权改革将使众多村社集体失去集体经济,从而无法举办公益事业。从现行的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来看,国家财政还无法包办所有的村庄建设,换言之,几乎所有的村庄建设仍需要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成员承担。一旦集体经济无法维系,村庄建设的缺额资金将由集体成员承担,这将面临农民合作的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林权改革促进了农民增收,却同时削弱了集体经济,并造成了农民合作问题,从而使得村庄建设能否进行充满了变数。林权改革并没有从重建农民生活方式及整体的社会发展战略上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短期内促成农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的同时,却有可能在长期内对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等其他目标造成影响。

林权改革将改变乡村社会的结构

从长远的发展目标来看,林权改革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最大影响并不在于已经显现出来的农民增收及村庄建设中的问题,深层的影响在于它将对村社本位式的新农村建设及新的生活方式的重建形成潜在的挑战。

林权改革将影响乡村社会结构,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长久以来形成的集体和农户并重的经济结构将随着家庭承包经营主体地位的确立而打破,必将影响基层组织与农民的关系;二是长期以来集体内部成员的相对平均的经济关系及相对扁平的社会结构将随着林权的二次流转而改变,必将影响农民之间的社会关系;三是长期以来形成的相对封闭的村社共同体将随着外部资本和各种管理力量的进入而被打破,必将导致村落社会内外关系的复杂化。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调从总体上解决“三农”问题,以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其政策立意相对较高;相比较而言,林权改革则是农村社会改革的一部分,是生产关系的变革,主要解决的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看,林权改革可以被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体战略之中。厘清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改革战略背景的异同之处,有利于理解两者的复杂关系。

林权改革使村庄建设充满了变数

社会新农村建设战略中,首次提出要统筹解决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问题,强调进一步推进各项农村改革,包括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以这样认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直指“三农”问题的两个根源:通过发展现代农业及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增加转移支付和以工哺农来增加农民收入,通过农村综合改革尤其是乡镇改革解决国家(地方政府)与农民的良性互动问题,更鼓励合作组织的发展等措施来解决分田到户后分散的农户发展及治理问题。

从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实践方式来看,主要有两大路径:一是通过村庄建设达成村庄整体福利的提高,最为明显地体现在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上,而村庄文化建设等等也朝这方面进行努力;二是通过“多予、少取、放活”的做法,提高农户的收入水平,粮食直补、合作医疗、义务教育减免等大规模的反哺政策都沿循着这一政策路径。

这两大路径可以简单地归纳为村社本位和农民本位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新的农村发展战略,无论采取的是村庄本位式的还是农民本位式的政策路线,其政策的深层目标都应指向与过去的农村发展战略有所不同的道路,从这个意义上看,重建一种与消费主义不尽相同的新的生活方式是二十字方针的实质内涵。

值得注意的是,林权改革所走的道路基本上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第二条道路,也即农民本位式的新农村建设路径。评估这种改革路径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系,也是相当有意义的。

《意见》明确指出,林权改革将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可以明显地看出,《意见》的主旨在于如何保证落实农民的利益,基本上没有提及作为林地所有权人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在林权改革中的权益如何获得保障,更不用说试图通过林权改革重振集体经济,促进村民整体福利的提高。从已有的政策措施来看,国家对林业的各项惠农政策,比如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和管理费,“大头”用于直补到人到户,几乎是粮食直补政策的翻版。

长期以来,集体林地几乎是林区山区村社集体的经济支柱,不仅在举办集体公益事业,提高农民的整体福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甚至维持了众多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运转,为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税费改革以后,村社集体组织的运转基本上有了财政转移支付的保证,但是,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不相匹配的是,林权改革将使众多村社集体失去集体经济,从而无法举办公益事业。从现行的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来看,国家财政还无法包办所有的村庄建设,换言之,几乎所有的村庄建设仍需要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成员承担。一旦集体经济无法维系,村庄建设的缺额资金将由集体成员承担,这将面临农民合作的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林权改革促进了农民增收,却同时削弱了集体经济,并造成了农民合作问题,从而使得村庄建设能否进行充满了变数。林权改革并没有从重建农民生活方式及整体的社会发展战略上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短期内促成农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的同时,却有可能在长期内对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等其他目标造成影响。

林权改革将改变乡村社会的结构

从长远的发展目标来看,林权改革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最大影响并不在于已经显现出来的农民增收及村庄建设中的问题,深层的影响在于它将对村社本位式的新农村建设及新的生活方式的重建形成潜在的挑战。

林权改革将影响乡村社会结构,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长久以来形成的集体和农户并重的经济结构将随着家庭承包经营主体地位的确立而打破,必将影响基层组织与农民的关系;二是长期以来集体内部成员的相对平均的经济关系及相对扁平的社会结构将随着林权的二次流转而改变,必将影响农民之间的社会关系;三是长期以来形成的相对封闭的村社共同体将随着外部资本和各种管理力量的进入而被打破,必将导致村落社会内外关系的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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