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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中介组织(农村欠发达地区建立农业中介组织体系的研究报告)

2022-12-18  本文已影响 1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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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从广大欠发达地区农户“小规模、分散化”经营与农业市场化发展的矛盾冲突出发,指出应加快构建农业中介组织体系,以适应农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农业中介组织包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商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中介组织体系是指在市场中依其实力占有资源,获取市场份额的各类农业中介组织所形成的一个纵横交错、层次分明、服务齐全的产业经济实体集合。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农业中介组织;农业市场化;体系
  “小规模、分散化”农户经营是欠发达地区农业发展的基本特征。事实证明,“小规模、分散化”农户经营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但随着经济发展,小规模家庭经营难以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弊端日益突出,从深层次上妨碍农户经营与市场的对接。纵观国内外农业发展历程,农业中介组织体系在引导“小规模、分散化”农户有组织入市中起着关键作用,因而有必要尽早重视和构建农业中介组织体系。
  一、农业中介组织体系的内涵及特点
  农业中介组织是沟通农户小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是联结农户与市场、为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各种服务并具有法人性质的经济组织。本文所指的农业中介组织包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商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中介组织体系是指在市场中依其实力占有资源,获取市场份额的各类农业中介组织所形成的一个纵横交错,层次分明,服务齐全的产业经济实体集合。一个健全、完整的农业中介组织体系应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 体系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发达国家的农业中介组织体系都依其本国农业发展特点,形成一定的层次和结构。例如,日本农业的特点是“地少人多”,因此需要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将农户组织起来,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因而其组织机构,依国家行政组织层次,分三级设置,即市、町、村级。
   (二)体系内部各经济组织有一定的功能分工与合作,并注重纵向与横向一体化联合,将中介组织做大做强。例如,德国每一级合作社职能不同,基层合作社是专业性的,主要为社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产品销售或信贷服务;州一级合作社主要为基层合作社提供技术指导、农机具的供应和维修等;国家级合作社的主要职能则是实现合作社的联合和合并。
  (三)依国内农业发展的特点及其市场化的要求,体系内合作组织既有专业的又有综合的,专业性与综合性相结合。例如,日本的基层农协分为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综合农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生活指导、购买、贩卖、信用、保险及加工等事业;专业农协只进行一种或一类农产品的服务活动,如蔬菜、林果、畜产品等方面,不从事信用、保险等事业。
  二、欠发达农村地区农业中介组织的发展概况:以云南农村为例②
  本课题的研究对象是自1978年以来在云南省农村市场化进程中出现的农业中介组织,主要包括前述三类中介组织。
  (一)农业中介组织的主要类型
  1.按生成方式分类:(1)诱致性制度变迁形成。即由农民自发组织兴办和由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民合作兴办两种;(2)强制性制度变迁形成。即由政府有关部门分流转制或直接由政府引导建立;(3)混合形成。诱致性与强制性制度变迁共同作用生成。
  2.按带动的主体分类:(1)政府、经济技术部门带动型。由政府以及有关涉农的技术经济部门选派少量骨干与农民一起共同组织“农业服务体系”;(2)供销社带动型。基层供销社在转换自己职能的过程中,发挥自己的网络、人才、信息、市场优势以及多年积累下来的经营管理优势,引领农户进入市场;(3)农民自发型。即农民自发成立的自助组织或利益组织,如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或综合协会。
  (二)农业中介组织发展中的特点
  1.多数中介的形成具有强制性制度变迁特点。中介的形成得益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直接倡导和大力培育,或者直接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建。在笔者调查的36家中介中,发起者为乡政府的有12家,占33%;由村委会发起的有5家,占14%;由政府经济技术部门或科协、工商联发起的有9家,占25%。上述三种类型的中介合计占72%。而单独由科技示范户和专业大户发起的中介只有7家,占20%。即使单独由科技示范户和专业大户发起成立的中介,为了及时取得行政合法性或寻求更多的社会资源,也纷纷挂靠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只有3家单独由科技示范户和专业大户发起成立的中介没有挂靠单位,仅占8%。在中介领导层中,由县、乡、村和部门干部、企业法人、农技协负责人担任理事长的有27家,占75%;由专业户或农民担任理事长的仅9家,占25%。由此可见,农业中介组织从出生到成长,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2.组织规模小,覆盖面窄,管理分散。与国内、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的农业中介相比,中介规模小、人数少。在笔者调查的36家农业中介中,会员在100人以下的有23家,占64%;最少的1家只有27名会员。从分布范围来看,17个中介成员分布在本村,11个分布在本乡,6个分布在本县,跨县的仅有2个。与农业管理体制分割类似,农业中介分别挂靠农业、畜牧、水产、林业、粮食等十多个系统。系统上下各自为政,不同系统之间缺乏信息交流与活动协调。
  3.服务领域不宽,经营量小,实力不强。当前,农业中介主要分布在种植业和养殖业,其比例高达92%。在笔者调查的36家中介组织中,目前仍有25家只提供单一项目的服务(其中,提供产品销售服务的有5家,提供技术服务的有12家,提供生产资料供应的有8家)。36家中介中,有23家没有办公用房,包括这23家,共有29家没有固定资产积累。
  4.机构不健全,管理粗放,运转困难。去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合作社中介的建立、管理运行已有法可依。但据笔者调查的17家合作社中介,虽然普遍建立了理事会,通过了组织章程,制定了议事规则,实行会员入、退会自由,但只有1/4的中介坚持年会制度,有的二三年才开一次会,个别的已有五六年没有活动了;建立监事会的占36%,但监事会基本没有履行职能;内部配套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约束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按时收缴会费的只占44%;大多数合作社中介内部治理机制均不健全,部分社员对合作社内部管理漠不关心。

  三、构建农业中介组织体系的对策建议
  1.转变观念,明确构建农业中介组织体系的重要性
  各地区政府要充分意识到,建立农业中介组织体系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背景下解决小生产和大市场矛盾的最有效手段。中国的广大农村欠发达地区的农业市场化程度较低,远离发达的国内、国际市场,但同时又不同程度地具有某种资源优势,更需要通过各类中介组织将该地区的特色农业生产与国内国际市场连接起来。因此,建立完善、高效率的农业中介组织体系对欠发达农村地区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政府明确地将建立农业中介组织体系作为农业发展的指导思想,转变“强调生产满足温饱,而忽视市场”的封闭发展模式,为中介组织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各类中介组织才能得到健康发展。
  2.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该地区实际的农业中介组织法律体系
  建立和完善符合欠发达农村地区实际的农业中介组织法律、法规,以规范农业中介组织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中介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明确规定其内部的组织结构、经费来源,明确规定国家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办法,变政府依靠权力管理为通过法律来治理,促进社会中介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地方在制定农业中介组织章程时,紧密结合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坚持自愿互利,公平交易等原则。
  3.建立纵横交错、层次分明的组织网络体系
  由于农村空间广阔,地域分散,有些农产品的生产分布在几个地区,而有的在同一地域内又可能分布着不同的农产品。这就要求农业中介组织的建设既要体现服务内容和对象上的针对性,又要着眼广泛性,要有适度的覆盖面和内部层次性。基于这些考虑,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农业中介组织体系应避免单线条、一元化和区域分割,而应是条块结合、纵横交错、层次分明。进一步地讲,一方面,要建立代表全体农民共同利益的具有一定层级的纵向组织体系;另一方面,又要建立体现区域特点的横向组织体系,并且根据区域大小使之具有一定的内部层次。通过这种组织体系建设,使广大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既可以参加专业性中介组织,又可以参加一般性中介组织,还可以一并参加这两类中介组织。这样,加入农户既可以得到专业性的服务,也可以得到一般性的服务。这两类组织体系通过相同的参与者实现互通、互补,从而形成纵横交错的组织网络体系。
  4.加强农业中介组织的制度体系建设
  首先,应建立起一套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规范管理农业中介组织的运作,统一管理各类中介组织,改变目前政出多门、条块分割、行政干预的状况。其次,加快官办中介组织民营化的步伐。第三,基于欠发达地区农村的现状和农业中介组织的特点,各级地方政府要引导农业中介组织真正按照自治性、中介性、民间性等原则组建,建立和完善内部民主管理制度,真正让农民会员参与中介组织的经营管理。第四,农业中介组织体系的建设必须以服务功能建设为核心,因为只有服务功能强,组织才有生命力。最后,针对我国农村社会中介组织规模小、覆盖面窄、组织结构松散的现状,要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根据共同的需要,引导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中介组织联合重组。条件成熟的地方,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引导同一产业的中介组织和加工、贸易企业组成行业协会,实行重组合并,统一协调产业发展,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
  5.加强培训教育,重视试点示范,培育农业中介组织典型
  结合农业部《2003—2010年全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规划》和教育部乡村大学生培养计划的实施,为农业中介组织培养管理人才、经营人才。特别注重在农业中介组织的发育过程中,培养农民参与管理经济生活的民主意识和合作意识,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同时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并吸取农业合作化过程中的教训,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培育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中介组织典型,使农民充分认识到中介组织的好处。对一些发展较好、运行规范的农业中介组织重点扶持,加强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带动农业中介组织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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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晓山,等.联结农户与市场——中国农民中介组织探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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