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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音乐与舞蹈的关系(论舞蹈表演中音乐的重要性的论述)

2023-01-12  本文已影响 14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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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舞、乐关系梳理


舞蹈与音乐,这两门最古老的艺术门类,从产生伊始就已经密不可分了。同其他艺术样式相比,音乐舞蹈这两种艺术形式,都能够最直接、最强烈、最细腻地表现人的内心情感,坦露人的心灵与灵魂。身体最原始的律动必然伴随着最朴素的节奏,或节日狂欢、或祈福祭祀、或庆贺丰收、或狩猎归来,几乎在每一个聚集的场合,原始人类都用自己的身体以鲜明的节律来释放情感,这应该归于人类的一种本能的体现,这种本能的体现恰恰生动地解释了舞蹈与音乐的一体性。在当今的某些非洲的原始土著舞蹈中,我们还依然能够真切地体会到这种原始的乐舞一体所带来的冲击与震撼,二者是天然的密不可分。


  在艺术的起源之初,舞蹈与音乐就这样紧紧地交织在一起,随着历史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才逐渐分化成相对独立却又紧密相连的艺术门类:音乐逐步发展成一门包含旋律、节奏、和声、复调、曲式、调式、织体等多层内容与形式的系统化的艺术门类。通过有组织的乐音在时间上的流动,音乐成为创造艺术形象、传达思想感情、表现生活感受的一种表现性的时间艺术[1];而舞蹈则在历史的长河中不仅演变出了舞蹈本体的多种运动法则,而且包含了音乐、文学、美术、绘画、社会、宗教等多种因素,从而形成了一门多角度、多层次的综合性艺术门类。舞蹈发展到今天,已经不再是单纯“手之舞之,足之蹈之”的肢体艺术。当我们走进剧场观看一部舞剧时,我们欣赏的不仅仅是舞动着的人体,而且还包含了很多非舞蹈本体的,但却已经渗透进舞蹈的东西,譬如音乐,譬如灯光。在这些非本体的因素中,我们最习以为常的应该就是音乐了,甚至把二者看作是一对天然的结合,是理所应当的孪生艺术。舞蹈综合了空间与时间两个方面,空间也就是舞蹈作为视觉艺术的一面,以人体为物质载体,立体地呈现对空间的占有与运用;而时间则意味着舞蹈必须“表现着一个连续的、进行的过程”[2],在这过程中,舞蹈才有可能实现其艺术的生命历程。


  舞蹈理论家约翰·马丁先生在其著作《舞蹈概论》(《introductiontothedance》)中这样评价音乐与舞蹈的密切关联:“有机的音乐形式的基本原则无疑会立即与有机的舞蹈形式的基本原则吻合起来,并生长在同一条根上。


  舞蹈与音乐极为相近,从根本上说,在起源上是不可分离的。无歌之舞或无舞之歌是较晚的发展,而且只存在于西方世界。独立的音乐艺术哪里都不存在,独立的舞蹈艺术同样是不可想象的。”[3]舞蹈与音乐的“纯粹的”结合正是植根于两门艺术的本性。音乐和舞蹈都是时间性艺术,都建立在节奏基础上,都具有虚拟性,就其基础来说都是表情的而不是造型的语言———正如音乐依赖于言语音调的表现力但不描绘语言一样,舞蹈同样也依赖于人体动作的表现力但并不描绘具体的动作[4]。


  同属于表情艺术,舞蹈与音乐都长于抒情,拙于叙事,正所谓“歌以叙志,舞以宣情”;正因为难以模拟或再现客观对象,二者才都具有了“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境界。


  音乐作为一门“听觉的艺术”,虽然对于人类来说,听觉世界并不是十分丰富,但是与视觉世界相比,听觉首先会引起人们的注意力,更能够细致入微地揭示人类的心灵与情感,这样也就使音乐在刺激人的感官,引起人的情绪变化上有着强大的力量。但由于其在塑造艺术形象上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容易使人难以理解。而综合了“视觉和听觉”的舞蹈艺术就可以通过世界上最为复杂但又最为独特的艺术工具———人体,融时间、空间、力量三元为一体,更能够形象、直观地表现人类的思想与情感,充分展现自己特有的表现形式与肢体魅力。尤其舞蹈对于空间的多层次、多角度的立体运用,是音乐所难以企及的。在舞蹈领域里,二者展现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表现内涵,各司其职,互为补充,共同塑造完整的艺术形象。



  著名音乐家叶纯之指出:音乐与舞蹈之间的确存在着一种联系,但并非完全紧密的联系,可以是松散的甚至是随机的,可以两者紧紧配合,也可以有完全不用音乐的舞蹈。大体说来,音乐只提供了一种可舞性,是一种潜在的质素;当其被舞蹈采用后,才使这种可舞性变为现实……音乐和舞姿结合起来时,音乐的不确定性减少了;音乐的节奏成了舞蹈节奏的音响补助;强化音乐所引起的情感、情绪被解释为舞蹈的情感、情绪的音响表现。当两者同步时,音乐是加强了舞蹈;两者不同步时,往往意味着一种内在的冲击,意味着从另一个角度深化了舞蹈的内涵。音乐所带来的、可因听众的再创造而不同的某些多义性,被舞蹈所制约、明确起来,趋于比较肯定的性质;音乐成了舞蹈的一种音响解说,一种辅助,一种补充。另一方面,音乐对于听众来说,本是一种体验的艺术,因此也成为舞蹈的一种深化。因为通过音乐的出现,观众不再单是从视觉得到感知,他们借助于音乐而对舞蹈有更为直接的感情体验音乐本身所带给观众的空间感、动力感和紧张度,这些仅存在于听众想象与联想上的意象,通过舞蹈化为现实,通过视觉来加以认识、区分和强调。在这种意义上来说,舞蹈又解释了音乐,同时补充、强化了音乐[5]。


  在中国,音乐与舞蹈更是难舍难分。在中国传统艺术中,诗、舞、乐始终是交织在一起的,而音乐与舞蹈的关系则更加亲密,“乐舞”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中国的古典宫廷乐舞大都以乐命名,如《清商乐》、《燕乐》、《龟兹乐》、《西凉乐》等等。而中国大部分民间舞蹈的表演形式也都是边歌边舞,舞乐一体的。


  总而言之,在舞蹈艺术的漫漫之路上,舞蹈与音乐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和谐一致的融洽关系”,二者超越了简单的合作关系,音乐甚至成为舞蹈本体的组成部分。对于舞蹈而言,音乐不仅仅是伴奏,也不仅仅是机械的节拍,而是在情感表现、艺术表达等更深层面上的和谐一致。无论专业人士,还是普通观众,对于一场精彩绝伦的舞蹈演出的评价,必然会涉及到舞蹈与音乐的这种“和谐一致的融洽关系”。为什么?因为这种“和谐一致”同时满足了观众的视觉体验和听觉体验,而且是1+1>2的体验。两种艺术门类都具有的虚拟性同时也决定了二者都有着更为宽广的表现空间,二者的“和谐一致”所带来的震撼可想而之。


  从舞蹈本体的视角来看,这种“和谐”贯穿于舞蹈编创和舞蹈表演的始终。作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编舞家之一,乔治·巴兰钦先生倡导的“音乐视觉化”很能够说明二者的“和谐一致”在编舞领域的重要性;至于在舞蹈表演的领域,各个国家不同舞种的表演艺术家们都从肢体实践的舞台表演经验出发,生动诠释了舞蹈与音乐之“和谐一致”的重要性与具体方法。


  当然,正如音符不能够代替肢体一样,音乐同样不能够代替舞蹈。音乐不是舞蹈的全部,也并非舞蹈的核心,但不可否认的是,音乐对于舞蹈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它对舞蹈肢体的精彩表现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幕后”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在大多数情况下,音乐提供了情景、氛围,配合并帮助舞蹈在肢体表现中表达情绪,营造、烘托、强化舞蹈的情调和意境。这从观众的角度解释了音乐的作用,即视觉艺术与听觉感受的双重体验;其次,从舞蹈表演者的角度来说,音乐对于情绪感染的特殊能力在帮助、配合舞蹈感染观众的同时,也提供了律动的依据,直接刺激着舞蹈演员的想象空间与情感激发,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舞蹈的


  身体表现力;再次,对于舞蹈编导而言,一部出色的音乐作品不仅能够激发创作的动机和灵感,而且还能够提供组织严谨的舞蹈或戏剧结构,深化舞蹈作品的主题和意象;另外,音乐的风格特色也往往限定了舞蹈表现的风格和特点,这是其四。


  二 舞蹈表演中的“音乐”概念


  在上一节中,本文大致梳理了舞蹈与音乐之间的历史渊源和基本关系。无论在舞蹈的编创、舞蹈的表演,还是在舞蹈的观赏层面,音乐都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和价值。在本篇论文中,将把重点聚焦在舞蹈的表演领域,从“音乐”的角度来解读舞蹈表演的一般规律,尝试分析音乐在舞蹈表演中处于何种位置,并是如何对舞蹈表演产生影响的。


  (一)舞蹈表演与音乐的关系


  谈到舞蹈表演,必须有一个前提———舞蹈演员的存在。编导无论有多么美妙的构思,离开了舞蹈演员这个物质基础,是没有任何可能实现的。因为,“舞蹈最为独特之处在于,它直接以人体自身作为艺术传达与表现的媒介。


  这一人体媒介是活的、有感情的生命有机体(而不是像语言文字、音符、颜色、线条这些无生命的人造的、已经经过抽象的符号)”[6]。美术家的工具是画笔,音乐家的工具是各类乐器,而舞蹈家的工具则是自己的身体。舞蹈表演的艺术其实就是人类身体的艺术。影响舞蹈表演的因素有很多,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属于舞蹈本体的范畴,即舞蹈演员的肢体———涵盖了舞蹈演员的自然条件(诸如形象、身材、比例、气质等)、必要的舞蹈技术(扎实的基本功、单人、双人的技术技巧等)和艺术表现力(对角色的理解、情感的展现等等),这些都涉及到舞蹈演员的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两个方面;另一类属于非舞蹈本体的范畴,但作为外界的刺激同样会影响到舞蹈本体,即舞蹈演员的肢体表现,其中包含了音乐、文学背景、服饰道具、舞台美术(灯光、布景等)、剧场环境等诸多因素。在这其中,对舞蹈演员产生最大影响的莫过于音乐因素了。


  “音乐是一种特殊功能的独立信号,是人类特有的信号活动机能,它具有引起情感变化、启发思维想像,影响审美活动等功能。音乐所提供的虽然是非语义性模糊信息,但它同样可以引起人的心理活动,对人的情感、思维和审美感造成直接效应”。如同上述所言,音乐通过引起舞蹈演员的心理变化,进而影响舞蹈演员的肢体表现。舞蹈表演与音乐的关系其核心就是舞蹈演员与音乐的关系。从舞蹈演员的角度来说,音乐提供了一种律动的依据,或者说是舞蹈动律的节奏来源,这种动律不仅仅是指舞段的整体动律,更为重要的是,舞蹈动律中大量的细节处理都直接与音乐的节奏息息相关。与此同时,音乐能够直接刺激、扩展舞蹈演员的想象空间,启发并丰富舞蹈演员的情感体验,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舞蹈演员的肢体表现力。这一点得到了众多舞蹈表演艺术家的认同。青年舞蹈家刘震在谈到舞剧《藏羚羊》的表演体会时说,除了多次细致观察模仿藏羚羊的体态、习性等方面来帮助自己塑造藏羚羊的形象之外,音乐对于他细致入微的展现藏羚羊的情感世界起到了非常大的帮助。


  当然,舞蹈演员同样需要有深厚的音乐修养和敏锐的乐感。那什么是乐感呢?普遍意义上说,乐感就是人类对音乐的感知能力。在舞蹈领域的乐感概念中,舞蹈演员通过接受音乐信号后产生强烈的情感反应和心理变化,进而外化到舞动中的肢体表现上,并最终成为舞感的一部分,为舞蹈表现服务。这里有两层意思,也可以说是两个步骤:(1)“接受音乐信号后产生强烈的情感反应和心理变化”,这一步骤说明音乐作用于舞蹈演员的心理因素,无论是想像的激发,还是情感的调动,亦或是氛围的营造,都是舞蹈演员在听到音乐之后所产生的心理活动;(2)当演员进入第二步骤,即把这种心理活动“外化到舞动中的肢体表现上”时,所谓“舞蹈化”的乐感概念才得以完整呈现。


  无论舞蹈演员的内心情感有多么丰富,必须通过看得见、摸得着的肢体外化才可以称之为舞蹈表演,而且在肢体外化的过程中,音乐因素始终渗透在舞蹈表演的全部,时刻在刺激着舞蹈演员,不断影响着舞蹈演员的“情感反映和心理变化”,进而影响到舞蹈表演的整个过程。这也正是舞蹈表演区别于其他艺术门类的核心所在。拥有了灵敏的乐感,会使舞蹈演员在接触到美的音乐作品时,在心灵上产生共鸣,进而反映到舞蹈中的肢体上,让舞者与观舞者同时享受美的存在;反之,耳闻仙乐却无动于衷,那就是缺乏灵敏和丰富的乐感了。


  需要指出的是,在舞蹈的排练过程中,舞蹈演员可能会首先听到音乐,在正式的舞蹈之前就已经通过音乐调动了自己的想像世界,大体确定了舞蹈的情感基调或者风格特点。然后,在接下来的排练中继续反复揣摩具体舞步与音乐的细节处理,直到二者产生“和谐一致的融洽关系”;但是,也有可能在排练初期是没有音乐的,编导和演员共同创作几段动作的组合,看似没有什么表现内涵,实则动作本身已经具有了某种“意味”,好的演员甚至已经可以从动作中捕捉到编导的意图,赋予动作以生命力。当音乐进入舞蹈排练时,动作的表现“意味”变得更为清晰,而舞蹈演员此时就可以通过理解音乐或调整、或加强自己的情感体验和动作质感,最大程度上体现作品的表现内涵。而在大多数的舞蹈表演过程中,“心理变化”和“肢体外化”这两个步骤几乎是同时发生的,舞动着的身体已经是舞者内心情感的自然流露,达到舞蹈与音乐、视觉与听觉、心灵与肢体水乳交融的境界。


  台湾知名的舞台剧导演赖声川曾经这样评论过,“剧场的绝对魅力在于它的现场性,它的浪漫在于它是生命短暂与无常的缩影。在剧场短暂的那一刹那中,演员和观众同时知道,他们彼此经历的共同经验是唯一的。灯暗,幕落,即使是同一个剧团,同一个剧本,同一个演员阵容,这一场演出永远再也不会重视。”作为剧场艺术,舞蹈表演同样如此。每一场的演出都会不一样,永远充满了不确定性;作为舞蹈演员同样如此,每场演出的心境都会不同,对于音乐每次都会有新的感受,在舞蹈中对音乐的处理也未必能够做到次次如一。舞蹈的魅力就在于这种现场性。


  当时当地的感受是最真实的,同样也是最能够打动人心。


  音乐是不变的,舞者却是鲜活的。舞蹈表演与音乐的关系不是僵死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富有弹性的;这弹性中凝聚的正是舞者的表演功力,看似自由,却张驰有度;看似随意,却在情理之中。


  “自由”也好,“随意”也罢,其实都揭示了舞蹈表演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亦或是魅力:鲜明的表演个性。艺术贵在于创新,贵在于个性。随波逐流的表演方式不会在舞台上有任何光彩,最终让观众记住的永远是带有鲜明个人烙印的表演风格。拥有深厚的音乐修养,能够对音乐有独到而又细腻的理解,这些品质在舞蹈艺术家的表演个性中占有了相当重要的位置。“现代舞之母”依莎多拉·邓肯说过,“舞蹈家终于悟出他的身体仅仅是灵魂的再现;他的身体随着内心感受到的音乐,带着一种来自另一更深奥渊博的世界的表情而翩翩起舞。这是真正具有创造性的舞蹈家,自然不是模仿,而是用自己创造的、比其他任何东西都更伟大的动作来表达感情。”[7]正如邓肯所言,具有创造性的舞蹈家跟随的是内心深处感受到的音乐,正如舞蹈家通常具有强烈的表演个性一样,每个人的生活阅历、性格习惯、艺术风格、教育背景都有着很大的差异,同样,每个人对音乐都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与诠释。因此,在舞蹈演员中才会展现出百花齐放的艺术风格和表演个性,这也正是舞蹈表演的魅力所在。


  (二)舞蹈表演中音乐的“形”与“意”作为人类最为古老的艺术门类之一,音乐与舞蹈都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独有的系统有序的艺术准则。从音乐学的角度来讲,音乐的物质载体是声音;其基本要素由音的节奏、音高、音色等部分组成;而旋律、和声、复调、配器、曲式、织体等共同构成了音乐的组织和表现手段。其中,音乐的两个最基本的要素是节奏和旋律,与此同时,二者也是与舞蹈表演关系最为密切的要素。


  舞蹈表演有肢体表现的“形”,也有情感体现的“意”。


  在舞蹈表演的范畴之下,音乐同样有着“形”与“意”的双重构成(以下分别称为“乐形”、“乐意”)。无论是音乐“形”与“意”,还是舞蹈的“形”与“意”,二者都相互呼应,共同作用于舞蹈的肢体表现,最终为完整的舞蹈形象的塑造而服务。


  (1)“乐形”


  何谓“乐形”?即音乐的外在组织手段和表现形式。


  在舞蹈表演的范畴下,节奏应该是最有代表性的“乐形”,也是与舞蹈表演关系最为密切的音乐要素之一。


  音乐的节奏是指音乐运动中音的长短和强弱,涵盖了节拍、速度、力度、附点、切分、休止等诸多内容,常被比喻为音乐的骨架。


  节拍是指音乐中的重拍和弱拍周期性地、有规律地重复进行,即拍点的组合。强弱交替的不同构成了最常见的四种节拍,包括2/4、3/4、4/4和6/8。在基础的节拍概念之上,原有节拍会发生特殊的重音变化,比如附点、切分、休止等。在我国传统音乐中,称节拍为“板眼”,“板”相当于强拍;“眼”相当于次强拍(中眼)或弱拍。


  音乐的力度有强弱之分;速度是节拍的速率,大致分为慢、快和适中。速度是音乐节奏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样是三拍子,用快速,会给人以活泼明快的感觉,而用慢速,就会获得优雅、闲适的效果。通常快的节奏是比较令舞蹈演员和观众兴奋的,它和我们激烈运动时的心跳、呼吸相对应,而慢的节奏则使人心态平和,情绪稳定[8]。


  在舞蹈表演中,音乐节奏首先在时间概念上限定了舞蹈的长度。同样是时间性的艺术,舞蹈和音乐都必须“表现着一个连续的、进行的过程”[9],也就是说都必须在限定的时间长度内完成艺术表达。大部分的舞蹈、舞剧作品,都是由舞蹈、舞剧音乐来充当这个时间坐标,舞蹈演员也必须按照音乐所提供的时间长度来完成表演。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我们刚才所说的“时间”,是物理概念上的“时间”,即音乐所提供的绝对的时间长度。但是,舞蹈表演是一门艺术,它所表现的时间和空间概念都是虚拟的,可以随时转换;时空存在于演员和观众的想象当中,是能够穿梭于过去和未来,真实与虚幻之间的。这又是一个相对的、艺术的时间长度,也是舞蹈表演的一个特点。


  其次,音乐的节奏看似规定死了舞蹈的表现时间,其实非也,而且其中大有文章可做。音乐的节奏是对舞蹈表演的一个限制,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跳舞要听音乐”,但是优秀的舞蹈演员同样会在所谓的音乐限制寻找演员自身的灵活处理,或抻或抢,或缓或急,即舞蹈化的节奏处理。音乐节奏与舞蹈节奏的这种微妙关系恰恰体现了音乐与舞蹈的“和谐一致”。然而,和谐一致并不意味着亦步亦趋。二者不是僵死的、完全对等的节奏关系,而是舞蹈演员在幅度、速度、力度上对于音乐节奏的随机应变,应当定性为一定范围中的富有弹性的节奏关系。这节奏里面的文章也常常让我们体会到表演大师与平庸之辈的高下之分。


  另外,上文已经提到,每个人相异的音乐修养、生活阅历、教育背景、性格习性等都会使他对音乐产生不同的理解,在舞蹈化的肢体表达中,对于音乐节奏的处理必然会出现众多个性化的差异,但同时也丰富了舞蹈呈现的多样性。只要是合理的方式,个性化的舞蹈节奏处理都应当得到提倡,这是舞蹈表演个性中非常出彩的一个环节。


  (2)“乐意”


  何谓“乐意”?即音乐内在所包含的意蕴与艺术形象。


  音乐通过什么来传情达意?旋律,即声音经过艺术构思而形成的有组织、有节奏的和谐运动。旋律是乐曲的基础,乐曲的思想感情都是通过它表现出来的。旋律可能是舞蹈演员听到音乐的第一感觉。是否动听?有没有可舞性?都是指音乐的旋律。


  舞蹈表演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是要塑造艺术形象,音乐同样如此。靠什么?音乐旋律。舞蹈与音乐有一个共通之处:艺术形象的塑造都必须借助想象来完成,包括演员的想象,也包括观众的想象。音乐的表现方式本来就具有很强的抽象性,舞蹈演员完全可以通过对音乐的丰富想象来实现时空的跨越,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对无限时间的肢体呈现;而舞蹈观众也可以乘着舞蹈与音乐的翅膀,展开对演员们舞动画面的想象,徜徉于二者所营造的如真似幻的艺术梦境中。在舞蹈表演的过程中,舞台上呈现了平行的两个空间———真实活动的现实空间和想象中的艺术空间,音乐在二者之间起到了桥梁的作用。


  舞蹈与音乐另外一个共通之处是,皆为表情艺术———“拙于叙事,长于抒情”。传达情感是众多艺术门类共同的特征,舞蹈音乐也不例外。同舞蹈一样,音乐最大的特征就是揭示情感。每段旋律,每个音符都是情感的流露。而舞蹈作品中,最能够感染人的往往是动作背后所传递的情感。也是这份情感,维系着舞蹈编导、演员与观众之间的交流。在传递情感方面,音乐旋律给予了舞蹈演员很大的启发和帮助,丰富了舞蹈演员的想象空间;而作为一个职业的舞蹈演员,应该主动捕捉音乐中所蕴藏的情感内涵,并且通过肢体表现传递给观众。这已经成为一名职业舞蹈演员所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当抽象的音乐旋律,由具象的身体语言诉说之时,情感也达到了视觉与听觉的“和谐一致”。


  优秀的音乐能够让人陶醉其中,三月不知肉味。而舞蹈表演的至高之境应该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音乐往往营造出一种无形的氛围,舞蹈表演的大师们却可以用自己有形的肢体营造出某种难以言语的气韵之美。抽象的旋律,有形的身体,一虚一实,让人意犹未尽,意境由此而生。


  无论对于舞蹈还是音乐,“形”都是基础,是必要条件,而“意”却是目的,是艺术的本真。没有了“意”,“形”就失去了灵魂的支撑,充其量只能算是技术工种;没有了“形”的依托,“意”也只能是皮之不在,毛发焉存。只有“形”“意”相融,舞蹈才会散发出艺术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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