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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工作者(我国司法实践)

2022-11-11  本文已影响 48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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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陕西各级人民法院面对司法工作面临的种种困难和挑战,按照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要求,不断研究新情况、创新新方法,初步形成了把法治思维与群众观点,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法治方式与群众自治,依法治理与道德教化相结合的现代人民司法理念。其中,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探索推行的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以社会、法官、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在法治理念和模式上达成共识为目标,以“一村(社区)一法官”工作机制为载体,打通了法院运送公平正义到基层、依法参与基层村组(社区)治理的最后“一公里”,集中体现践行了现代人民司法理念,取得了良好效果。

  能动主义司法模式秉承人本思想,以关注民生、促进民主、服务民建、保障民享为目标,从制度构架上解决了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

  (一)宏观层面——能动司法是一种司法理念

  1、能动司法以解决当下司法突出问题为直接目的,体现的是一项司法新政策。古往今来,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治国理政都有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相适应的司法政策。司法政策是国家政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司法机关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的工作方针、工作策略、工作重点、工作原则及一个时期司法工作的方向。

  2、能动司法树立了“能动”和“服务”的司法理念,体现的是一种现代人民司法新理念。能动司法构成了我国司法哲学的基本理念。回答了司法是什么以及如何司法的问题,亦即司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要求人民法院在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法治性的基础之上,更好地体现人民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3、能动司法以谋求中国司法的自主道路为最终目标,体现的是一项司法战略。历史告诉我们,能创造出属于自己民族的价值观和制度的国家,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成为一个大国。。实现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型可能是确立中国大国地位的重要标志,也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

  (二)中观层面——能动司法是一种社会治理体系

  1、能动就是推动。切实转变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理念,制定《服务保障富裕和谐新陇县建设的十条意见》。找准法院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结合点,把重民生、排民忧、解民难以及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新期盼、新要求作为法院工作的依据,自觉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委中心工作之中,坚持经济建设到哪里,司法服务和保障就到哪里,实现审判工作与整个大局工作的良性互动,用法律手段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能动就是主动。切实转变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理念,制定《依法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平安陇县的实施意见》。围绕“法治中国”建设,充分发挥审判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职能,精心参与构建打防结合的司法威慑机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用司法手段营造公正权威的法制环境。

  3、能动就是联动。切实改变法院单打独斗、孤军作战的局面,制定《关于构建群众法务联动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坚持信息资源联网、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突出问题联治、依法维稳联动、平安建设联创,整合综治维稳资源,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4、能动就是互动。切实改变坐堂问案、孤立办案的作风,在工作指导上,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以实现法官、社会、当事人对法治共识为目标,建立法院与民意沟通协调互动机制,加强民意沟通工作,及时听取群众呼声,准确把握群众需要,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不断提升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三)微观层面——能动司法是一种审判模式

  能动司法倡导人的公正,物的公正,心的公正、司法的公正,社会的公正“五位一体”。


  1、目标四为民。

  在目标设置中,注意突出人本理念,拓展传统职能,体现司法关注民生,审判服务民众的思想,从司法终极目标上着力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

  (1)关注民生。人民法院作为各类社会矛盾的“聚焦点”和“泄洪道”,始终处于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风口浪尖”。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地调处各类纠纷,及时、有力地打击各类犯罪,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以民生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建设中意义重大。

  (2)促进民主。能动司法是中国式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一种政治意义上的司法民主,一种回应型的司法民主。要扩大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公开办案程序,公开办案规则,公开办案纪律,公开办案过程,公开裁判结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院工作的公开和公平,从而在审判工作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

  (3)服务民建。充分认识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社会政治责任,认真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在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按照最符合政策精神、最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充分考虑审判、执行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和社会影响,审慎设计审判、执行方案,妥善运用工作艺术,使审判工作与党和国家的政策保持一致的价值取向,努力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

  (4)保障民享。通过司法活动,依法保障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不断促进将国民经济“蛋糕”做大,为百姓更多更公平地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通过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切实保障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有理无钱的群众打得赢官司,胜诉的群众能及时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改革发展成果全民分享的目标的实现。

  2、理念四转变

  (1)由真理至上向公平至上转变。要求法官要有哲学思维,全面、联系、发展的理解和把握司法规律,注重一般性兼顾特殊性,积极掌握管用的理论,寻求治病的良方。防止处理案件手段单一、就案办案、简单下判将矛盾固定化或者激化矛盾。

  (2)由认知理念向实践理念转变。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与社会经济生活的无限复杂性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再聪明的立法者也不可能预见到所有可能发生的纠纷,因而要彻底排除法官独立进行价值判断的想法并不现实。因此,防止法官教条主义和本本主义的思维方法。法律的适用不但离不开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当法律存在漏洞时,也离不开法官对制定法上的漏洞进行填补,以使个案中的公平和正义得到彰显。

  (3)由辨法析理向案结事了转变。司法规则来源于社会实践,辨法析理的直接目的就是案结事了,要防止法官死抠法律条文,为求法律效果而“削足适履”,使判决裁定落入逻辑推理的泥潭。今年陕西高院在行政立案时,通过立案审查,提前介入,化解了大批官民纠纷,使党和政府保住了面子和权威,人民群众得到了实惠和利益,皆大欢喜。

  (4)由法律智慧向司法智慧转变。一般而言,法律智慧只能解决公平问题,而司法智慧解决公正问题。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要有依法化解矛盾,维护司法的公正性、确保审判公平性的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娴熟办案技巧及艺术,而且还要有懂得社情民意、公序良俗,善于贴近群众,融入基层化解矛盾,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地排忧解难的丰富社会工作经验和社会实践水平能力。在审判中,基于个案又超越个案,从更高的角度审视个案,用生动的语言说理讲法,注意法律用语向工作用语转变,从而走出个案困扰,获得更为恰当的处理方式。

  作者:冯华 来源:当代青年(下半月) 2015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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