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权力的问题常常与法律中的公平、平等和正义等基本价值相关,权力的批评话语分析正在成为语言与法律研究新兴的焦点,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法律语言与司法制度公正的内在联系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力,对如何通过以法律语言为辅助最终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进行了探讨。
一、法律语言与司法公正相互联系
法律语言是法律权利,其与公正紧密相连。语言不仅仅是法律权利借以展开运作的工具,在许多至关重要的方面,语言就是法律权力。被我们成为权力的那个抽象之物是每天在法律制度的各个层面发生的、无数个语言互动的即刻原因和结果。微观语言细节的分析研究不仅可以揭示权力,还可以揭示权力与社会阶层的关系。
在著名语言学家彼得·特鲁吉尔看来,法律语言学是“将语言学研究——社会语言学领域的研究、例如话语分析、方言研究、语言变异与语体学以及其他语言学核心领域——应用于与法律相关的不同社会问题”。
吉本斯广义的法律语言学则是指整个范围的法律与语言问题,包括:(1)法律的语言,既包括法律文件中使用的书面语言,也包括在不同的法律场所口头使用的语言;(2)法律笔译与口译;(3)为减少因法律的语言而造成的不利而做出的努力;(4)由出庭专家提供的语言证据;(5)用于解决法律起草和法律解释问题的语言专业知识。
法律语言在实施法律、进行法律活动、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国家法制建设水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现代法制社会,法律语言已成为法制和法律文化成熟的象征,也是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改革和优化法律语言,追求司法公正
1、加强司法中的话语权公平
由于强有力的说话者更能控制话语,因此在法律交际中常常处于权力关系的强势和支配地位,而无力话语者作为证人和被告则可能更少说服力,难以取得法官和陪审团的信任。在法律互动中,法官、律师、警察等法律有权者还可以通过提问和通过使用不同的问题形式支配对方。比如律师在对那些被认为是怀有敌意的证人进行的众多交叉询问的过程中,为了否定证人证词或降低证人证词的可信度,一个常见的策略是通过连珠炮似的提问,试图让这些证人感到心烦、不安、困惑。因此语言在法律实践中有时会是一种压迫的工具。
从源头上来讲,在立法技术上,要有一套相对客观公平的法律术语。如没经法律判决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法律没剥夺其权利时,其权利应受到尊重,法律没有剥夺的权利,罪犯也应享有。立法时应从共和的角度出发而不仅仅是民主的角度出发,即少数人的权利也应保障。立法应保持其稳定性。立法还应有逻辑一贯性,不能在话语上相互矛盾。在诉讼中,司法的话语权公平表现在当事人的话语权应高于法官的话语权,就是说,要加强诉讼中律师的作用,降低法官的作用。让当事人通过法律专业人员律师来充分陈述其法律事实,表达其法律要求、发挥控辩的法律作用。法官的作用过大,会干预法律,会影响追求事实正义,还可能为人治埋下隐患。
2、消除法律过程中由语言所产生的不利因素
司法系统中语言运用的方式可以使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再次陷入不利地位。(1)信息公开,让所有参与法律活动的人员了解不同交际方式的根本区别,以及由此可能衍生的问题。要求对司法系统中所有参与他们案件的人员进行更多的教育,并对法官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他们不会让社会偏见影响他们的裁决或司法进程,或是向那些甚少与法律打交道的人群提供咨询服务,以便他们能更好地了解法律系统及其运作。(2)建立调解机制,由了解控辩双方的人进行调解。(3)修改法律程序,使其对来自不同文化的人来说不再显得那么生僻、不易理解或令人害怕。例如,为了保护被性侵犯的受害妇女在讯问时候免于受到更多的伤害,禁止律师将询问妇女的既往性史作为降低她们可信度的伎俩,并试图限制律师询问性骚扰的细节而更多地依赖其他证据如医学报告。(4)使用笔译者和口译者。口译者的基本素质要求有:精通两种语言,了解这些语言的地域变体,具备较好的百科知识,了解职业道德知识,具备法律程序和法律语言方面的知识,熟悉法庭和警察话语规则。
3、研究并确立中国书面法律语言的技术规范
在法律起草和解释问题上,包括在简明语言起草方面提供语言学的专业知识。所有主要的人类制度,例如医学、商业、教育或法律等领域都不仅产生了一套专家词汇,而且发展出了一种特殊的认识世界和解释世界的方式以及一种表达这一理解的专业语言如果它们的措辞过于严格,它们可能会对我们的生活施加一些不适当的、不必要的限制。如果它们在措辞上过于宽松,则又可能会让一些令人生厌的行为获得认可或导致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后果。索兰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他说:“尽管专门词汇能够让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某些概念上,但是专门词汇同任何其他词汇一样在其边缘处也是意义模糊的”对精确性的追求是法律文件起草和解释过程中一个十分显著的动力因素。法律文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不仅仅是一个用来迷惑和欺骗他人的险恶阴谋,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此类文件的目的的一种反映——以一种模糊的方式定义和控制人类的行为。这是一项苛刻的任务,它赋予法律起草者们以巨大的责任。另外,由于在对抗制度中,法律上的每一次失误或可能的误解都可能会被人利用,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高度谨慎和小心。故而,此时对精确性的要求是无可否认的,有时甚至还会用到一些极端的语言措施。通常,我们会为了避免危险性的误导,我们会采用一种“先行形式”的方式去用普通词语来表达专家意义,即词语可以通过定义的过程在一个特定的法律文件中获得特殊的意义。
【作者简介】
陈莹宁(1991—),女,湖南怀化人,法学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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