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部分基层地区出现了法官资源短缺的现象,法官资源配置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整个司法界的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所以,出现法官资源断层的问题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必须要重新对法官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尽快解决我国基层法院法官资源短缺、法官素质不高的现象,为创建和谐的法制社会提供司法保证。
论文关键词 基层法院 法官资源 合理配置
如果从社会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司法活动也是属于经济学中的一项社会活动,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社会经济效益增强,应当对法院人力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配置。而基层法院处于审判工作的第一线,其工作压力最大,任务也最繁重。但是,由于现实的种种因素,在一些基层法院,特别是一些偏远山区的基层法院,法官资源十分的短缺,严重影响了当地的司法公正。所以为此司法部门一定要重新优化配置基层法院的法官资源。
一、基层法官资源短缺的原因
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分析得知,我国基层法官资源短缺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片面追求法官的“精英化”
在法官队伍的建设中,片面的追求法官“精英化”,法官职业化的实质就是做到法官的“精英化”,法官的数量要少,而质量却一定要精,这是造成法官资源短缺的重要原因。“量少质精”是法官队伍建设形象的代名词,由此忽略了要根据中国特有的司法体制、司法环境与司法任务,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根本目的。近年来,有一些地区当地的法院管理还是按照传统的党政机关干部管理模式,年龄作为分界线来决定法官的去留,造成一些四五十岁,执行经验丰富的法官不得不提前离岗退休。这也严重造成了法官资源的短缺。
(二)地方由于节省财政开支而减少法官人员
在一些比较偏远与贫困的区县,为了要节省财政支出,尽量的不去扩充司法队伍,对于法院引进新人员都会进行相关的控制与压缩,这也是导致基层法院法官资源短缺的原因。
(三)由于待遇问题,而导致基层法官资源短缺
众所周知,基层法院的条件比较差,而且待遇也比较低,缺乏一定的吸引力和人才竞争力,导致难以吸引优秀的法官人才来到基层中,也很难稳定现有的法官队伍。待遇问题主要是指工资待遇、政治待遇和上下级法院待遇。基层法院的工资待遇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在一些偏远与贫困地区的法院法官的工资本身就很低,有的甚至会出现拖欠工资和工资不能足额发放的现象。政治待遇低是指在一些地区,基层法官人员的行政级别只是与区县政府下属的一些委办局同级而已,而且法院领导的数量是有限的,有的法官知道退休也才是个科员。除了级别的差距外,级别与工资也是挂钩的,级别越低,相对应的工资也越低。上下级法院的待遇不同,比如在一些政治待遇方面,中级法院的领导职位明显的会比基层多很多,相对应的法官晋升的机会就比基层多了很多,而且晋升的时间也比基层快,级别也会更高。
(四)基层法官工作任务繁重,压力过大
按照我国诉讼法规定,对于刑事、民事与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审理都是由基层法院来执行,基层法院的审判任务在各级法院当中是最为繁重复杂的。就拿山东省烟台市的一个基层法院为例,该法院总共有114名法官,其中基层审判人员才占据总人数的45.05%,人均结案数从1998年的6477件,到2002年的时候已经到达了14014件。除了要面对繁重的工作,基层法院的条件还比较艰苦,所以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压力很大,难堪重负,导致难以稳定法官队伍,造成法官资源的流失和短缺。
二、合理配置法官资源的依据
在对基层法官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之前,需要确定一个合理的依据,来验证基层法官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同时也为配置方式提供了依据。对于法官的配置需要体现的是司法的公正以及司法效率等相关的要求。
(一)根据司法公正的要求,法官资源需要从优配置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在运作的过程中达到坚持和平与体现正义的理想状态。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与政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现代化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所以相关部门应该围绕司法公正这一主体思想大力发展与合理配置法官资源,尽最大努力把优质的法官资源合理的配置到实现司法公正最为关键的环节中去。
我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职能而言,不同级别的法院所承担的司法职能也不同,对于级别越高的法院,他们的审判与执法的职能越小,而相应的审判监督的职能却很大;级别越低的法院,其审判与执法的职能却越大,而相应的审判监督职能却很小。显然,法院的等级越低,其相应的审判任务就越重,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提高司法效率的责任也就越大,这样的法院对优质的法官资源需求量自然的就会很大。基层是审判任务最为繁重的司法机构,如果基层的优质法官资源不足,那么司法质量就难以保证,也会导致司法效率的降低。所以,当配置法官资源时除了要根据审判任务的数量进行合理配置,还需要考虑司法机关在实现司法公正过程中的具体作用有多大,这样才能把优质的法官资源合理的配置到实现司法公正最为重要的法院。
(二)根据司法效率的要求,法官资源的配置需要根据法院审判量作为依据
司法效率通俗地讲就是,司法资源的投入与办案结案的数量以及质量之间的比例关系。司法效率追求的是利用最少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公正与人们的合法权益。按照美国法律学家波斯纳的观点,司法程序的目标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是为了减少一些错误的判决的代价和直接影响到的程序上的代价,以求司法效率实现最大化。
司法活动只要是指法院法官的审判任务,所以司法效率的高低首先取决于的就是法官资源的多少。按照实际来说,法官资源量越大,那么司法产出就越大,相应的司法效率也就越高。然而现实是任何一个岗位的资源供给在一定的时期内总是有限的,那么法官资源也是如此。由于我们法制建设的起步较晚,法院法官的资源配置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优质的法官资源一直都是供不应求。
正是由于法官资源的有限性,所以我们更加应该合理的对其进行配置使用,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最大程度上实现司法效率的最大化。具体的来讲,在进行法官资源配置时,要考虑该法院的审判任务量的多少以及法官的办案能力的大小来对法官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
三、优化基层法官资源配置的建议
(一)调整法官编制,重新配置法官资源
基层法院法官的编制都是人事部门根据行政区域的大小和国家机关编制的数量上来一致决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司法职业的特殊性。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此期间也出现了大量的纠纷,诉讼案件量逐年的增加,社会对司法人员的需求量剧增。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部门应该适当的扩招,壮大司法队伍。重新调整法官的编制,对于基层的法官人员配置,主要还是看法院的审判量与法官的办案能力这两个方面来考虑。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精简机构的措施,所以想短时间内对司法部门进行扩编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此问题,我们可以对当地现有的法官资源进行重新的合理配置,来加强基层法院的审判力量。所以对于法院内部机构,可以参照我国国企改革那样对富余的人员进行轮流转岗,把能够胜任法官职责的人员调到基层法院中去,缓解基层法院法官资源短缺的问题。
(二)把优质的法官资源引进基层,保证法官队伍的稳定
目前从我国的法官资源配置情况来看,一些具有高学历、高技能的优质法官一般都是分配在中级及以上等级的法院。而一些基层法院急缺这种优质的法官资源。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的配置方式,相关部门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把优质的法官资源调到基层去,这样不但解决了基层法院缺乏优质法官的问题,还能提高优质法官资源的利用率。
具体的配置建议是,中高级法院每年可以选派一些优质的法官统一分派到基层法院去,而且法官在基层任职期间应该吃住都在基层,服从基层法院的工作安排,对于工作期间工作优秀的法官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比如颁发奖金或者是升级等等;其次,高层的法院可以为基层法院专门建立一个法官服务平台,组织动员各地优秀的法官人员通过网络、电视等现代通讯工具来传播法律知识、对一些具体案件与基层法官进行在线交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带头,带领高水平的法官走进基层,定期的对基层法院提供一些司法服务、司法指导与一些审判咨询等服务,还可以对基层法官进行一些司法培训。
(三)实行基层法院法官资源共享制度
对于我国基层法院法官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现状,我们可以通过各个不同地区的基层法官进行资源共享制度。具体的来讲,农村基层法院与城市基层法院的法官资源进行共享,根据农村与城市案件审判量的多少,将城市基层法院中富于的法官通过一些激励政策安排到农村基层法院中去,解决农村基层法院法官资源短缺的问题;其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区域司法协作,将司法相对落后的基层法院法官调到司法先进的基层法院,学习先进法院的审判技能,学成之后再回到原先的法院,更好的完成法官的职责。同时,先进地区的法官也可以在特定奖励的前提下,来到司法落后的法院支持法院工作,解决经济落后地区优质法官资源不足的问题。
(四)强制实行新任法官先到基层任职的机制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法院法官资源短缺的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对于新任职的法官必须要从基层做起这一强制体制。不论是什么级别的法官,都必须要到基层法院去工作几年。之所以构建这种强制性的资源配置体制,主要就是为了保障基层地区有充足的法官资源,而且一些中高级法院的法官通过到基层的锻炼也能更好的积累司法经验,为以后的审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提高基层法院法官的职业待遇
对于基层法院法官的待遇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提高,主要是法官的工资和一些工作经费与福利待遇方面。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的基层法官,要大幅度的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同时还要由省级的财政部门来管理他们的工资,防止工资拖欠的现象发生。
基层法院法官的资源配置问题不是简单的法院内部司法人员的重新组合。要想实现基层法院法官资源的合理配置需要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安排下,对司法人力资源进行重新的整合配置,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除了对司法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法官资源不足的状况,需要相关部门大力开发司法人员资源,特别是针对优质法官的培养一定要放在司法工作的重心,并通过相关的奖励政策和保证措施把更多优质的法官引向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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