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检察机关以“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为契机,联合多方力量共同对被不起诉人开展释法说理、教育预防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阐述了不起诉宣布教育制度的内涵,以“分工教育”、“主体教育”、“个别教育”理念为出发点,对不起诉宣布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实施步骤进行了规范性设置。
[论文关键词]刑事不起诉;宣布教育;实施步骤
笔者认为,以“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为契机,对无罪的被不起诉人阐明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不起诉人开展教育,感化其悔悟罪行、预防其再次犯罪,建立起一套不起诉宣布教育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不起诉宣布教育制度的内涵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分为四种,即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在司法运行中不起诉制度存在着“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的性质认识不足的问题”。不起诉的决定一旦作出,将包括两方面信息:一是审查起诉部门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1)不符合起诉条件(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2)符合起诉条件,但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可依法自由裁量(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二是当前终止对其刑事追诉。在司法实践中,被不起诉人对其当前不受刑事追诉的后果能明确,但相当数量的被不起诉人不能明确其被不起诉的原因、被不起诉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的相关规定及何为正确对待不起诉的主观态度。因此,在对犯罪嫌疑人宣布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对其开展多角度、多层次的法制教育显得至关重要。
就“教育”本身的内涵而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全球谅解、合作与和平和涉及人权与基本自由教育的建议》中将教育界定为“不局限于任何具体活动,而是旨在个人和集体学习使自身能力、思想观念、资质才能、知识学问得到全面发展的整个社会生活过程”。
笔者认为,“不起诉宣布教育制度”具有其特定内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刑事诉讼的条件,在对犯罪嫌疑人宣布不起诉决定时,联合多方力量共同对其开展释法说理、教育预防活动的一系列制度。
二、不起诉宣布教育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增强司法认同感
笔者认为,对于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告知其不构成犯罪的原因与法律后果,防止其对司法程序产生误解,有利于增强其对司法的认同感。另一方面,对于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不应或可以不予判处刑罚的,通过设置“被不起诉人向被害人道歉、赔偿”等环节,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也符合“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二)有利于促进改过自新,预防其再次犯罪
对于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中的被不起诉人,检察机关动员各方面力量对被不起诉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发展轨迹进行剖析,帮助其寻找主观原因、客观原因,使其看到社会危害,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重新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达到预防其再次犯罪的目的。
(三)有利于发现闪光之处,帮助其回归社会
轻微刑事案件中的被不起诉人,其身上存在消极因素,但其身上仍然存在积极因素。检察机关通过在不起诉宣布教育中设置亲友发言“分析被不起诉人的优势长处”等环节,能激发出被不起诉人身上隐藏着的“闪光点”,利用积极因素去克服消极因素,使其对今后的人生有更好的规划,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四)有利于明确法律后果,敦促其遵守规定
对于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通过开展不起诉宣布教育活动,将明确告知其不起诉决定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敦促其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如告知被不起诉人,存疑不起诉只是在法律上推定犯罪嫌疑人无罪,实际上犯罪嫌疑人既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只不过处于一种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的状态。存疑不起诉只是程序上的一种处理,检察机关在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后,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仍可以提起公诉。
三、不起诉宣布教育制度的设置
不起诉宣布教育制度在设置时应贯彻“注重疏导,寓教于宣”的原则,把握教育时机、集中教育资源、丰富教育内容,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教育感化活动。
(一)不起诉宣布教育的时间
不起诉宣布教育工作,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进行。检察人员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三日内通知被不起诉人、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做好宣布不起诉的准备工作。
(二)不起诉宣布教育的地点
不起诉宣布教育,地点设在人民检察院,遇特殊情况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
(三)不起诉宣布教育的参加人员
不起诉宣布教育参加人员的确定,以有利于对不起诉人进行释法说理和帮助教育为原则。参加人员应当包括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辩护人和司法社工。检察人员还可以通知被害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公安人员、人民监督员或特约监督员参加;经被不起诉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检察人员还可以通知被不起诉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人员参加。
(四)不起诉宣布教育的步骤
不起诉宣布教育,应当区分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不同情形,有针对性地安排宣布教育步骤。
对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中的被不起诉人不起诉宣布教育步骤:
1.不起诉宣布前会议:由司法社工以社会调查报告为依托,对被不起诉人此前绘制的心理图、心理量表作出分析,重点阐述被不起诉人的心理状况、家庭及社会关系状况对被不起诉人的影响等。司法社工的发言应当仅面向被不起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检察人员进行。
2.不起诉宣布教育必经步骤:(1)由检察人员向被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决定;(2)由检察人员向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解释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阐明不起诉的法律后果。(3)由被不起诉人发言,重点阐述犯罪的原因、社会危害、悔罪态度、今后打算等内容。(4)由被不起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其他成年亲属发言,一方面可以阐述家庭教育中存在的困惑、出现的问题、教育改进方向等;另一方面可以阐述被不起诉人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优势与长处、对被不起诉人的希望等内容。(5)由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发言,重点阐述被不起诉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等。如果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亲属担任,其可以在一次发言中一并阐述(4)至(5)项的内容。(6)由检察人员发言,重点总结被不起诉人的犯罪原因、行为的社会危害等,并提出要求与希望。(7)由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作最后发言,重点阐述参加宣布不起诉宣布活动后的收获等。(8)由检察人员向被不起诉人赠书并发放承诺卡、联系卡和回访跟踪卡。
3.不起诉宣布教育选择性步骤:(1)被害人同意到场的,在被不起诉人发言前,由被不起诉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2)公安人员到场的,在检察人员总结发言前,由公安人员发言,重点阐述被不起诉人犯罪的原因等内容。(3)人民监督员或特约监督员的,在检察人员总结发言前,由人民监督员或特约监督员发言,重点阐述对被不起诉人的希望等内容。(4)被不起诉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人员到场的,在检察人员总结发言前,经检察人员同意后可以就宣布不起诉活动发言。
对于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笔者设置了特别步骤,目的是更好地消除被不起诉人的反社会性,使其建立起守法的心理结构。在设置教育步骤时融入了“分工教育”、“主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的理念。
“分工教育”,即不起诉宣布教育的参加者,可提前对教育的内容进行分工。各方从不同角度对被起诉人进行教育,在教育过程中将各自的教育侧重点讲深讲透,即通过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的教育来增强不起诉宣布教育的实效性。
“主体教育”,即在不起诉宣布教育活动中增强被不起诉人的“主体性”感受,一改从前以批评为主的教育方式,在教育活动的前半场即向被起诉人传递鼓励性信号。同时,通过设置被不起诉人的发言步骤,力求使其全程用心参与,避免单纯说教可能带来的被不起诉人对教育的功能出现认知偏差、产生逆反心理的消极效应,并放大不起诉宣布教育的积极效应。
“个别教育”,即力求教育工作的个别化,根据被不起诉人的不起诉类型、个人家庭情况、性格特征、文化程度等情况,针对性地采取教育步骤。每个步骤最好不超过十分钟。
不起诉宣布教育制度,体现了对被不起诉人人格尊严、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体现了刑罚人性化和法治文明的发展趋势。检察机关协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不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宣布不起诉、对失足的轻微犯罪者进行帮教,该项制度需要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加以完善和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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