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新羁押场所在改善办案环境的同时,给办案部门提审带来诸多困难和问题,建议从筛选提审案件、建立提审预约机制、设立远程提审机制等方面予以解决。
论文关键词 提审 预约 远程
2012年8月,青岛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第一、二、三看守所迁移至即墨市普东镇, 新羁押场所完善了硬件设施,全面提升了监管功能,使监管工作更加人性化、规范化。但在办案环境有所改善的情况下,给检察院办案部门提审所带来的困难也应运而生。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体会,试从短期和长期两方面对该类问题的解决做大胆设想和谨慎论证,以期为改进一线的司法工作尽绵薄之力。
一、提审现状
看守所搬迁,客观上确实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都是对于人性化执法和科学执法的大胆尝试,在为被羁押人员带来良好监管环境、全面提升硬件功能、强化科技和信息化管理的同时,对传统提审方式所带来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路途遥远、提审等待时间漫长是最直接的影响,导致了提审效率的低下,尤其所承办的案件以几何倍数大幅上升,提审难度更加突出。以侦查监督科为例,每位办案人员由过去的一年需要提审120余名犯罪嫌疑人,到现在每位办案人员一年需要提审超过150名犯罪嫌疑人;提审一次路程时间往返由原来仅需二十分钟变为搬迁后至少需要两个小时,提审等待的时间更是从十分钟变成半个小时以上。这种案件数量多、时间消耗大,不仅是我院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工作最鲜明的特点,也是其他的业务部门提审所面临的现状。
二、客观原因
(一)司法成本陡然升高
目前从我院驱车经过高速到达看守所的时间最少需要一个小时,来回至少需要二个小时。其中所包括的司法成本则是相当高的,单纯油钱和高速的费用,一个来回就需要近200元,现在提审的频率已经达到最高时一周去五天,平均一周最少去三天,这仅是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提审的路费,而非包括其他的成本,这种成本周而复始,一年就近五万元,长年累积这种单纯性的路费的开支就是十分庞大的。
(二)司法效率呈低趋势
到达看守所,进行登记提审,提审一个人需要等待短则半个小时,长则一个小时的时间。根据看守所要求,看守所中午11时就停止提押犯罪嫌疑人;对正在提审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在11时30分前将犯罪嫌疑人送回,这样就出现了一种局面,早上9时点从单位出发提审,10时到达看守所进行登记提审,最快10时30分提出嫌疑人,11时30分前必须送回。下午看守所13时开始上班,16时之前又必须结束提审。这就使两名干警一天至多可以提审三到四名犯罪嫌疑人。与目前陡然增加的案件和犯罪嫌疑人数量严重不成正比,势必在案多人少的基础上,又为侦查监督工作增添困难。
(三)司法风险不断加大
上述的困难是一种有形的、可以计算的,但是还有一种无形的、更具有风险性的困难,一是干警每天身心疲惫的干着精密工作,把握着每个被提审嫌疑人的罪与非罪、社会危险性的轻重、直接决定着一个人的自由甚至是一生,而目前这种提审现状就好比让一个内科主刀大夫在做开颅手术前都要先跑上一万米一般,这样日积月累,任何有着娴熟技术的医生,都难免会有马失前蹄的时候,无疑这种现状给办案人的身体与心理带来了双重压力;二是保密性差、路途远,出现状况的可能性就高,每次带卷外出提审来回的过程就如同开着运钞车押运的过程,每次提审都可谓是一次“绝密押运”,路途越长风险越高,这个过程将办案人员置于一种身负千金重担如履薄冰的境地。
三、提审对策
案件的数量是不可控的,可以说是在长时间内都是居高不下的,这是由于现在本院管辖区域扩大所必然出现的状况;而办案人员数量在现阶段也是不可能大幅度提高的,而且现在所面临的困难,诚如前文所涉及到的,也并非是单纯增加办案人员所能解决的,这就如经济学中所提出的粗放发展和集约发展一般,我们不能单纯通过粗放式的增加办案人员来简单的面对现状,而是要寻求一种更经济、更长远、可持续的集约型解决方式,由此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设想:
(一)筛选提审案件
对于目前提审案件,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已经明确了对于提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对于规定情形之外的,是属于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而非“应当”,对于案件量大幅提升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在严格遵守法律的情况下,适当合理的筛选提审案件,也是值得思考的。
(二)提审预约机制
对于所面临的提审难的情况,从短期来看,由于等待提押时间过长所带来的的困境,就如同医院就诊难一般,所以可以借鉴医院就诊的预约机制,实施预约提审制度是较为可行的,这种方法花费成本低,效果立竿见影。具体做法如下:
首先,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一天将所需要提审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通过邮件传输或电话传真等方式,与看守所方面进行提前沟通和预约;然后,从看守所方面得到的回复或是认可,将需要提审的犯罪嫌疑人提前提押出监,这就为办案人员节省了大量等待犯罪嫌疑人出监的时间,但需要注明的一点,对于同案犯,办案人员必须要提前向看守所方面注明,由看守所方面妥善安排提审顺序和分别看管。
提审预约方式,将大大缩短办案人员的等待时间,提高入所后的提审效率,这样也可有效避免犯罪嫌疑人的临时突发状况影响提审安排,如:临时就医或辨认现场等不在所的情况,如果事先提审预约,这就为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相互配合,协调工作,从而即保证侦查进程,也保证提审安排,进而避免司法成本的浪费,可谓一举多得。但这方面在现实操作中,还需要检察机关与看守所方面的协调和认同,并非一方努力可以实现的。
(三)远程提审机制 预约提审机制,只是解决了,等待提审时间过长的现状,但从长期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成本、以及降低办案风险的角度看,实施远程提审机制才是大势所趋。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扩建,以及对于看守所安全性的考虑,将看守所迁至郊外将是一个必然的走向,而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又必然是在交通便利的繁华区域,时刻要接地气、履行为人民服务的职责,这就使得看守所与司法机关在空间上就无法产生交集,甚至看守所将“越走越远”,这种情况下,前文所列举对办案机关的掣肘,将是越发凸显,而且还呈现一种常态化、持久化的趋势,要妥善解决这种现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拉近二者之间的距离,是势在必行的选择。
现有发展较为成熟的科技手段如:虹膜技术、指纹技术和远程视频等技术手段都是可以为远程提审提供技术支撑的。因自身技术业务水平所限,在此只能提出一个较为框架式的构思,目前现有的单人单房的提审环境,已经为实现远程提审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基础保障,在目前的提审房间内,当犯罪嫌疑人进入房间接受讯问时,首先通过虹膜技术识别该身份,确定身份的真实性,这一点比传统的人对人,只是通过已有纸上信息核实嫌疑人的身份又多了一层保障,整个提审过程可以通过双屏视频同步进行,关键的问题就是在于办案人员提审整个核实案件信息和证据过程中,如何将此核实的证据全程保存并固定,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保存和固定,并非单纯意义上将整个远程讯问过程保存下来,若仅限于此,就与一般的同步录音录像无区别了,材料关注的是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意思的真实性是如何保存的,大胆设想,可以通过指纹技术来得到实现,具体操作如下:
首先,当提审开始时,办案人员通过自己的指纹,开启视频对话系统。然后,在办案端向犯罪嫌疑人表明身份、宣布权利和义务后,嫌疑人认可这次讯问活动,由犯罪嫌疑人通过自己的指纹在远程提审房间内开启讯问系统,整个讯问的过程可以通过视频和鱼眼监控系统,进行全程的录像取证。最后,通过远程提审房间内的同步屏幕,让犯罪嫌疑人再一次核实提审内容,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这次的讯问过程以及讯问内容是认可的,就由犯罪嫌疑人自己用指纹封存这次远程提审的内容,不可更改。犯罪嫌疑人之外的人员,包括办案人员,对于此讯问内容在权限设定上只有“可读”权限。这样既保证了案件提审的效率和安全,也保证了讯问结果的真实性。
在此需要指出,通过远程提审这种方式来替代传统提审方式,是一个趋势化,而非完全化的过程,也就是说,对于某些特殊的犯罪嫌疑人或特殊案件,传统提审方式也是不可或缺的,但对于大多数案件远程提审机制是可以运用和操作的,因此这种方式的推进将大大改变传统提审方式所呈现的短板。
以上,仅是针对目前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而提出的几点大胆的设想,观点尚不成熟,技术上也存在盲区,殷切希望得到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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