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自侦案件质量如何,直接影响检察机关自身形象,而且还会影响到反腐败工作的成效。自侦案件存在质量问题,既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提高自侦案件质量,要切实加强队伍素质建设,转变传统侦查观念和思路,要在具体办案中严把“三关”:初查关、立案关、侦查关,妥善处理两个关系:“地方大局”与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
[论文关键词]自侦案件 质量问题 原因 思考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查处的案件质量如何,不仅直接影响自身形象,而且还会影响到反腐败工作的成败。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有力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切实提高自侦案件的质量,以确保自侦案件工作的公正、公平及有效运作,是我们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必须深思和探讨的课题。
一、基层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不起诉率相对较高
根据调研发现,当前不少检察机关的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微罪不诉率达20%以上,有的超过30%。较高的微罪不诉率反映出我们侦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把关不严,对于轻微的职务犯罪,社会危害不大,群众反映不强烈,不需要追究责任的案件也予以立案。立小案而又不重视深挖案件线索,广泛收集侦查情报信息,以便扩大战果,最终不得不以微罪不诉结案。这样的结果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自侦案件判缓免刑所占比例大
不少检察院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占判决总人数的70、80%,有的甚至达到90%。缓免刑比例高,既影响了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也难以达到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
(三)立查的大要案相对较少
大要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在地方具有一定地位和背景的实权人物或者是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一些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考虑到自己的人事、财政需要依靠地方政府的现实,自然在办案过程中就有所屈服于地方政府和一把手的意愿,使得基层检察机关陷入“大案不敢碰,小案不能挖”的尴尬境地,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也难以保证自侦案件的质量。
二、基层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侦破案件是侦查人员搜集固定证据,并用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过程,办案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能力的欠缺,会导致案件在实体方面产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的问题;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技巧能力的欠缺,会导致案件出现非法取证、程序违法的问题。素质不高的案件承办人,不可能办出高质量的案件,所以说,办案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是决定职务犯罪案件质量最重要的因素。
(二)办案人员的执法观念存在误区以及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缺位
在大多数情况下,案件质量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并不仅仅是因为办案人员本身不具备避免这些问题的业务素质,而是由于认识上出现了偏差。有些办案人员没有认识到保护犯罪嫌疑人及证人、涉案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查清犯罪事实、打击职务犯罪一样都是自己的重要职责,加上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的缺位,使得办案人员认为作为检察干警,只要是为了查处犯罪,在实施侦查行为时,出于赶进度、图方便、提速度等各种各样的原因,有意或无意简化、省略或变相使用各种侦查手段。
(三)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检察业务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因此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也就自然成了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于是有些检察院便把“立案数量”作为工作标准之一。这样,无形中就给办案人员施加了压力,从而产生了“紧迫感”。在办案过程中,为了完成任务数而去办案,质量当然不高,这就给以后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埋下隐患。
(四)地方行政干预,也是影响个案质量的重要原因之一
有的部门领导因怕综合治理影响本单位年终考评从而影响其政绩,导致一些案件不同程度地受到地方行政的干预。还有一些案件由于领导认识上的误区,也会影响到案件的查处。比如说渎职侵权犯罪由于主体特殊,有的部门领导对渎职侵权犯罪就认识不深刻,对查处渎职侵权案件不理解,认为检察机关是小题大做,继而不配合侦查工作。
三、提高基层检察院自侦案件质量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1.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政治素质。通过学习政治理论,引导自侦部门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帮助其积极改造主观世界。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自侦队伍业务素质。要想方设法对侦查人员加强侦查技能的培训,如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形式,邀请一些侦查专家、审讯专家、法学专家讲授侦查、审讯技巧,提高审查、判断、综合运用证据的能力和案件的突破能力,通过培训、考察他人好的经验做法,开阔侦查视野,帮助自侦部门干警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开阔思路。
3.加强职业纪律教育,改进工作作风。把提高自侦案件质量和增强抵御腐败的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党纪、党规和其他纪律教育,保证自侦队伍正确行使检察权,廉洁从检,公正执法,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人情所动,不为权势所屈。
4.建立侦查人才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要以人为本,切实关心和爱护侦查人才,提高侦查人才的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稳定侦查人才队伍,避免优秀侦查人才的流失,确保侦查队伍的战斗力。
(二)转变传统侦查观念和思路,注重证据和侦查策略
1.及时改变重实体轻程序、重数量轻质量、重打击轻保护的做法。要充分认识到只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做到依法提取证据,做到准确公正地认定犯罪,做到依法保护人权,推行侦查人性化,才能确保案件质量。
2.树立发展的证据观念。要强化侦查设计获取最佳途径,运用逻辑敏锐捕捉在案线索,树立以全面收集证据为核心的观念,必须一切从证据出发,着眼于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3.要具有强烈的侦查意识和案情意识。强化在自侦过程中抓重点,抓主要矛盾,抓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环节,重点抓案件工作的突破口,只有这样,工作才能主动,才能有成效,质量才能高。
4.坚持主动出击,广泛收集线索和信息。被查对象身分特殊,作案手段隐蔽,其犯罪证据也较隐蔽,难于发现和搜集,要求自侦部门注意拓宽侦查视线,主动出击,同时从那些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的现象中发现案件线索。
(三)在具体办案的过程中严把“三关”
1.把好初查关。一要对线索加以研究,吃透线索,并制定详细周密的初查计划,做到心中有数,知已知彼,有的放矢,寻找最佳的“突破口”,避免因计划不全给初查工作带来失误,从而有效提高办案的成效率;二要注重保密,不能说的绝不能说,严防“透风撒气”,确保案件瓜熟蒂落,同时要秘密进行,可采取“声东击西”、“以案掩案”等策略,营造有利的初查环境,减小初查难度。
2.把好立案关。把好该关是确保自侦案件质量最关键的一环,要严格证据的审查运用,不能轻易地决定立案,以确保案件立得住、诉得出、能判刑。
3.把好侦查关。一要转变执法观念,避免以前的“有罪推定”、“先入为主”以及片面依赖口供定案的做法,积极探索新的侦查思路和方式,做到以事实服人,以法理服人,最大限度地防止翻供、串供,防止冤假错案;二要制定详尽的侦查计划,明确目的、方向和任务,使侦查工作少走弯路;三要善于运用谋略,巧妙、灵活、适时地运用侦查策略,以智取胜,不能千篇一律,不过要注意不能用法律禁止的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去获取证据;四要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既要注重有罪、罪重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又要注重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既要注重口供、证言的收集和固定,又要注重与案件有关的书证、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固定,既要注重直接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又要注重间接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同时要学会运用间接证据来突破案件。
(四)妥善处理两个关系
1.处理好“地方大局”与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要坚持依法独立办案,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检察权,把案件质量放在首位,不办“台阶案”、“人情案”、“关系案”。
2.处理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自侦部门在查处职务犯罪过程中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保证办案质量,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不能一味地为办案而办案,这样才能确保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时不偏离办案方向,使案件质量达到实体正确、程序合法、办理及时、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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