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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前司法鉴定程序如何完善

2021-11-12  本文已影响 431人 

  摘要:司法鉴定需要处理的事项繁多,没有一定的知识经验积累的话,基本不可能完成这项工作,这些案件会牵扯到各种各样的因素,案情盘根错节,同时还难以准确地掌握鉴定时间。尤其是司法鉴定的案子,其鉴定时间较长,部分案子难以轻松结案,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样下去,一定会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为了最大程度使案子在短时间内能够处理好,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司法鉴定前置越来越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1]文章探讨了什么是民事诉前司法鉴定的问题,研究了现阶段国内司法鉴定前置的现状,同时针对民事诉讼,提出了如何改进司法鉴定前置流程的对策,目的在于促进司法鉴定前置程序能够有效推广。

  关键词: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前置;程序完善

  近年来,国内的民事诉讼案一起接着一起,同时司法压力也越来越大,这就需要尽可能地发挥出诉讼程序的正常作用,提高其公正程度,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弱势方利益。司法鉴定是公共法律的关键组成部分,其既有法律特性,又有科学特性,能够给民事诉讼予以不可或缺的有关证据,还可以帮助进行有关的执法活动。

  一、民事诉前司法鉴定的概念解析

  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之后,笔者对诉前司法鉴定的概念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归纳,即当事人在法院立案前,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其进行司法鉴定后,安排其他鉴定机构来对案子有关事实作出权威鉴定,得到合法的鉴定结果。现阶段,国内实施的法律中明文规定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方借助先进技术以及专业知识,去解决和处理有关的专业问题,同时给出鉴定结果。对于民事诉前司法鉴定来说,其包括以上两种属性,是指在法院立案前,关于专门的民事诉讼案,要对当事人说清楚,并且提供做司法鉴定的意见,寻找鉴定机构给出专业鉴定意见。到现在为止,司法鉴定前置已经被广泛用在民事诉讼中。[2]

  二、实践中民事诉前司法鉴定流程

  现阶段,国内的司法鉴定前置实际实施单位的具体进行过程中,每一个地点采用的工作程序差别不大,从现阶段国内诉前司法鉴定来看,它的工作过程基本包括以下环节:

  (一)立案审查阶段

  在立案大厅,法院安排一个申请诉前司法鉴定的办理点,当事人交上申请之后,该窗口的办理者仔细审核其递送的鉴定申请,如果具有诉前司法鉴定的资格,那么告诉当事人到办理司法鉴定前置处做预记录,并且预记录窗口办理者向其说明清楚情况。

  (二)审查和受理阶段

  安排特定的人员来记录当事人诉前司法鉴定做出的笔录,如果当事人同意并呈上诉前司法鉴定的申请,那么司法鉴定前置办理处的工作者需要马上进行委托鉴定,同时向当事人说明鉴定的程序、应该具有的文件资料和其拥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责任。如果没有达到进行鉴定的标准,或实际上并不需要进行鉴定的案子,那么需要明确告知当事人,同时把有关文件退回法院。在进行诉前司法鉴定准备阶段,需要把有关流程、权利义务对当事人解释清楚,同时把如何委托达到法院有关规范的鉴定机构传达给诉讼双方。[3]

  (三)鉴定机构选择阶段

  对当事人解释清楚其权利义务后,需要让诉讼双方有权提出不同意见,认真记录有关材料质证过程,确定诉讼双方关于鉴定材料达成一致。如果诉讼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或者要借助法院去审查鉴定材料的,诉前司法鉴定就必须结束。一旦双方堆鉴定材料没有异议,需要借助鉴定管理方安排诉讼双方确定一个鉴定机构。在确定了鉴定机构以后,需要借助法院来对第三方机构进行交托。

  (四)鉴定完成阶段

  鉴定机构完成了对案子涉及到的专业问题的鉴定,管理方需要将鉴定结果传达给诉讼双方,同时将这些材料传给立案方。

  (五)立案阶段

  在给出司法鉴定结果以后,马上准许立案,同时借助速裁庭在短期内结案。

  三、法院主导的诉前鉴定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法院委托的诉前鉴定启动和有关费用

  法院进行的诉前鉴定主要进行调解工作,遵循自愿原则,在其准备几段应该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这和诉中司法鉴定的准备阶段有很大不同,除了能够按照当事人申请开始之外,也能够按照职权开始。法院进行的诉前鉴定,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共同讨论决定,由申请人自愿或双方经过讨论后付诉前鉴定费用。

  (二)法院委托的诉前鉴定意见的可信度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需要检验法院主导的司法鉴定结果的情形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鉴定机构或工作者没有其涉及的鉴定能力;其次,鉴定流程与法律十分不符的;再次,鉴定结果显然缺少证据的;最后,质证之后确定其无法当做办案证据的。如果鉴定意见存在漏洞,且能够借助补充鉴定、再次质证或补充质证等处理好的,禁止再次鉴定。法院委托的诉前鉴定意见的检验过程,应该根据此规定有关条例决定是否采纳。[4]

  (三)法院主导的诉前鉴定导致诉讼失去时效

  之所以有诉讼时效,就是为了使权利人能够第一时间行使权利,而不是为了处罚权利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条例,如果申请诉讼或者诉讼一方提出要求或愿意尽义务,那么诉讼时效会终止。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例,如果诉讼一方将诉状递交法院或口头起诉,那么诉讼时效会从当日开始停止。根据《民法总则》有关条例,关于诉讼时效停止,首先,权利人要求义务人承担责任;其次,义务人接受尽其义务;再次,权利人申请诉讼或仲裁;最后,和申请诉讼或仲裁效果一样的情况。法院委托的诉前鉴定是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开始的,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维护,过程中必须对当事人进行清楚地说明。除此之外,法院能够给出有关文件,清楚记录好当事人对法院提出诉前鉴定、让诉讼另一方尽其义务或申请诉讼的情形,从而缓解其对诉讼时效的担心。

  四、改进民事诉前司法鉴定流程

  不同的法院主导的司法鉴定前置有不同的特点,然而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执行的程序并不相同,这就会降低司法鉴定前置体系的威信力。对于把案子按照难易程度进行分类、调解矛盾等方面,诉前司法鉴定能够起到不容忽视的积极影响,然而面对现阶段每个地区的法院执行程序各有不同,非常需要对其制度做出改进,形成一种将诉前与诉中司法鉴定各自的优点结合起来的鉴定制度。

  (一)明确诉前司法鉴定的案件适用范围

  由于诉前司法鉴定是在立案前进行的,很难知道后续会不会进行起诉,因此,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界定好诉前司法鉴定的内容。为了使案件在短期内能够结束,笔者认为可以进行诉前司法鉴定的案子分为四种,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工伤保险、保险合同以及职工受害赔偿纠纷。对于医疗纠纷,因为其鉴定时间太久,诉讼双方在医疗事故、病情等方面有着很不一致的意见,另外还牵扯到各种医学专业知识,事实判定并不容易,所以不能随意进行诉前司法鉴定。而一些建筑工程合同方面争执不下的问题、质量问题等案子,出于确保案子判决合理的目的,通常不适宜进行诉前司法鉴定。

  (二)改进诉前司法鉴定

  诉前司法鉴定与诉中司法鉴定,虽然称呼看起来很相似,但是前者使现阶段国内诉讼效率低的现象得到改善,很好地贯彻了以人为本的观念,适应现阶段法院避免单一司法的诉求,极大地增强了法律效力,使公众更加信任司法,同时,除了使案件能够在短期内结案之外,还减轻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然而实际上,它依然有一定的缺陷,有关立法亟待完善,以便切实促进法治统一。鉴于此,现在最需要做的是弄清楚诉前鉴定的法律地位。国内现行的司法解释中,清楚地规定了诉中司法鉴定有关事项,然而缺少对诉前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如果人们对鉴定意见存在争议,有很大可能会造成诉前鉴定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一定要促进立法完善,颁布有关法律规定,规定好诉前鉴定告知形式、质证由谁主导和鉴定结果采信等。在接受诉前司法鉴定工作后,如果案子要依据鉴定结果弄清楚诉讼请求,那么在双方接受后,可以暂停立案,同时进行有关记录,从而保证在司法鉴定完成后,能够在短时间内继续立案。而在司法鉴定前置结束后,需要立即把《诉前司法鉴定通知书》递给当事人,通知书需要写清诉前司法鉴定程序、必须有的材料、鉴定机构等。另外,一定要在要求的时间递送鉴定材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的进行鉴定,以使诉前和诉中司法鉴定优势互补。[5]

  (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发起诉讼的过程中,法院要立案审核,尽管案子满足诉前司法鉴定的要求,但是在法院解释清楚后,当事人继续提出起诉,法院需要第一时间进行立案。虽然关于诉前司法鉴定,法院有做好说明的权义,但是具体办案时,要不要进行诉前司法鉴定仍然要以当事人为主,法院为辅。国内实施的法律关于拖延立案进行了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由于法院没有及时立案使其权益被损害,那么其有权按照法律举报法院的过失。

  (四)明确有关费用

  关于司法鉴定前置,费用大部分都用在启动以及鉴定的过程中。对于诉前司法鉴定的启动要不要收费,以及怎样收费等均应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处理。从国内具体现状来看,试行司法鉴定前置的法院大部分并未对当事人进行收费,主要原因是,首先,法院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司法鉴定,从而可以在短时间内处理好民事纠纷,减轻司法压力。其次,法院的基本工作就是处理纠纷,而非盈利。如果案子开启诉讼,立案过程肯定要收取一定费用;如果并未开始诉讼,借助诉前司法鉴定协商调解,则使法院降低了压力。所以,考虑到国内实际状况,不宜收费。实际上,鉴定过程一定会有成本,然而因为每个地区法院利益划分思维有所差异,造成司法鉴定前置有关费用并没有进行统一,从整体来说,让提出诉前司法鉴定的当事人来垫付是比较合适的。

  五、结语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前置的发展是大势所趋,目前国内每个地区的法院逐渐地尝试推行诉前司法鉴定,产生了一定效果,特别是对于减少案件办理时间、促进解决民事纠纷等能够产生非常大的积极影响,对此进行深入研究非常有必要。

  参考文献:

  [1]何晓丹,沈敏.司法鉴定标准化管理的路径探讨[J].中国司法鉴定,2018,96(01):31-36.

  [2]崔莹雪.现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缺陷及其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18.

  [3]刘道前,周莉.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之规范化探讨[J].中国司法鉴定,2019,102(01):59-61.

  [4]韩俊雯.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以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为例[J].法制与社会,2020(25):82-83.

  [5]席飞.论民事诉前鉴定程序及其建议——以诉前鉴定试点情况展开[J].中国司法鉴定,2021(01):19-28.

  作者:庄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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