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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司法适用规则分析

2021-11-12  本文已影响 528人 

  摘要:彩礼是我国的传统习俗,源于西周时期,时至今日仍被十分看重,有时甚至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婚姻的缔结。2003年,《婚姻法解释(二)》的出台填补了婚姻法关于彩礼问题的空缺,但其本身仍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相关规定不够细致、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使实践中彩礼纠纷案件不能较好地得到解决。本文试图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为样本,对实务中的彩礼纠纷案件判决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建议,以便更好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彩礼返还;司法适用;法律完善

  1彩礼概述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起源于西周时期的“六礼”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彩礼这一习俗曾一度遭受批判,几近废止,但却在民间流传了下来。当今社会中,在结婚时给付彩礼仍然相当流行,似乎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则。从法律层面来看,“彩礼”并不是一种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彩礼纠纷案件时,案由一般都被称为“婚约财产纠纷”而非“彩礼纠纷”。关于给付“彩礼”的性质,学界中存在多种学说:“证约定金说”认为,彩礼是婚约这一特殊合同的担保;“婚约从契约说”认为,彩礼是婚约这一主合同的从合同;“附条件赠予说”认为,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予行为,又分为附生效条件和附解除条件两种;“所有权转移说”认为,对方接受给付的彩礼后即拥有对彩礼的所有权。上述几种学说中,“附解除条件的赠予说”为通说,认为彩礼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予”行为。如果两人结为夫妻,彩礼则属于受赠人所有;但如果男女双方之间的婚约未成立或者被解除,则该赠予行为的解除条件达成,受赠人依法应当返还彩礼。

  2司法适用现状

  为了了解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有关彩礼返还案件的判决结果,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彩礼”“返还”等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了湖南省2019年的35份裁判文书。下载阅读后将存在当事人之间另行约定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案件排除,剩余31份裁判文书用于本文的分析和研究。本文将以这31份裁判文书为样本,通过图表等多种形式进行综合分析,通过对样本案件的法院层级、审理程序、返还比例等方面的具体考察,力求发现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选取的31份裁判文书中的婚姻持续时间、彩礼数额、判决返还数额、返还比例等案件原始数据情况如表1。

  2.1从法院层级和审判程序上看

  根据图1、图2,我们发现以下方面:(1)从法院层级上看,在31件总样本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27起,仅4起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约占样本总数的87%,这体现了:相较于中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关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数量更多的现象。(2)从审判程序上来看,一审审理27起,二审审理4起。在31件总样本中,适用一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数量约占总数的87%,这反映了:适用一审程序审理有关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数量比适用二审程序审理此类案件多的现象。

  2.2从返还比例上看

  根据表1中31份裁判文书的具体数据,通过计算可以发现:从裁判结果上来看,在31件总样本中,法院对当事人的彩礼返还请求均表示支持,但支持的程度相差较大:判决返还比例超过80%的占22.60%,判决返还比例不足50%的占32.20%,判决返还比例在50%-80%之间的占45.20%。由此可见,湖南省各法院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判决返还彩礼的具体比例有着较大差别,即使在一些基本案情相似的案件中,裁判结果也不甚相同,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3原因分析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不难看出,彩礼返还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着较大差异,判决返还的比例也并不存在一个明显的区间范围,这与法律规定不清楚、不细致,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存在很大的关系,下面将进行具体分析。

  3.1未对彩礼范围做出准确规定

  在处理彩礼返还案件时,首要的问题就是确定哪些属于彩礼的范围,在此基础上,法官才可依据有关法律判决如何返还。一般来说,男女双方在确定恋爱关系之后,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开销,赠送各种节日礼物、节日红包,有时甚至还会产生转账等经济上的直接往来。在这些财物中,除却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外,也有单纯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赠送。但在起诉书中,当事人往往会将上述物品不加区分地当作彩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如若将上述财物统统归入彩礼之中,势必会造成彩礼范围过大的结果,不利于司法公正。那么究竟什么才是彩礼呢?有人认为彩礼应当是在订婚仪式上交付的,应当是“大额款项”,但如若双方之间没有举办订婚仪式呢?所谓的大额款项的具体数额要达到多少才能称之为“大额”呢?同时,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民族,彩礼的表现形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很多地区有婚礼当天要佩戴金饰的习俗,俗称“三金”或者“五金”,这些金饰基本上都是男方家给女方家的聘礼之一,一般都应当包括在彩礼的范围之内。但如果对某个地区来说,缔结婚姻时通常都会特殊要求给付的某些物品,在该地区也理应算作彩礼范围内,在其他地区应当另行考虑。这些现实中突出存在的问题,相关法律并不存在统一的规定或解释。司法实践中,法官只能对彩礼的范围进行自由裁量,不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

  3.2返还比例不确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查明符合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确实依据本条司法解释支持了当事人的彩礼返还请求,但由于法律没有进一步解释不同案情下的返还比例,实践中时有“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彩礼一般会用于婚前为女方置办嫁妆,购买结婚所需的物品或者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使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部分支出,如果法院判决女方将全部彩礼予以返还,通常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可如果法院判决部分返还彩礼,那返还的比例又如何确定呢?由于法律对具体的返还比例完全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常常酌情考虑后判决返还一定的数额,但很有可能在一些基本案情相似的案件中,由于庭审法官的不同考量,出现判决结果差异较大的现象,损害当事人利益,被认为判决不公平。

  4法律完善

  4.1明确彩礼范围

  为了完善彩礼返还纠纷所适用的相关法律,首先应当在法律中明确彩礼的范围。在界定彩礼的范围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给付时间和给付目的,即只有在订婚仪式上或者为了婚姻的缔结而给付的财物才属于彩礼范围。基于这一界定,在男女双方刚开始接触、尚未有结婚目的时男方自愿给予女方的财物,即使价值贵重也都不能算作彩礼范围之内。有时,男方或其家人为了表示对女方的好感,将祖传手镯、戒指等赠与对方,但因为祖传物品上附加了特殊的情感价值,意义非凡,笔者认为可以视作为了缔结婚姻这一目的而进行的赠与,也应当包括在彩礼范围内。由于在我国部分地区,“三金”“五金”被当作是结婚的必需品,考虑到各地的风俗习惯不同,人民法院在认定彩礼范围时,也应当肯定这种财物的彩礼性质。

  4.2确立分层返还比例规则

  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都未规定彩礼返还的比例,导致在实践中判决结果差异较大,因此法律应当细化返还规则,结合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过错、对弱势方的保护等考虑因素来判决酌情返还,同时考虑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划分为不同的层次。依据男女双方的生活时间、女方妊娠、流产等其他因素的重大程度,彩礼返还数额成反比例增加。例如,在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的时间不足三个月,且男方没有过错的案件中,法官应当判决全额返还结婚彩礼;在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了两年以上的案件,考虑到婚后共同生活产生的开支,法官判决返还结婚彩礼的比例应当不足百分之三十,如若女方存在妊娠、哺乳等其他重大因素,出于对弱势方的保护,法官可以判决全部彩礼不予返还。婚约财产纠纷中,相关法律的完善应当考虑到不同的案情,细化彩礼的返还比例。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法官权衡当事人利益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在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更要注重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更好地化解实践中的彩礼纠纷,实现情、理、法的有效融合。

  参考文献

  [1]张学军.彩礼返还制度研究———兼论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J].中外法学,2006,(05):624-639.

  [2]马忆南,庄双澧.彩礼返还的司法实践研究[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9,31(04):10-19.

  [3]杨占芸.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6.

  作者:孟丽媛 单位:吉首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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