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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专利制度发展与改进

2021-06-28  本文已影响 492人 

  中国职务发明制度发展过程

  全球迈进了知识保护的时代,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是各国科技竞争力的重要体现。知识产权涉及经济、政治、法律、军事等各个方面,其中,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基石。科技人才的创造性成果大多是在履行职务中,或者是其基于单位所提供给的条件来实现的,这就产生了职务发明。在现实情况中,如何来合理保障这类发明创造,成为了各国专利制度中重要的保护议题,其不仅可以代表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也一定程度反映了各国运用专利制度获取技术竞争力的水平,表明的国家科学及技术的发展程度。中国专利法制定以来,就在相关法条中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了规定。在专利法第六条中规定了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专利权的归属,以及第十六条中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进行了规定,其中具体涉及对职务发明创造性进行了保护范畴的认定。其立法本意是为了推动知识经济发展,调动科技人才科技创造和推动科技成果的热情。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对于专利法中职务发明部分也进行了适应性修改。2000年修改《专利法》时又对第六条规定进行了修改,依据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与非发明创造的法定界限主要通过是否是为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及是否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判定。纵观法条修改的内容,其目的在于保障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专利法律关系中与其他非国有单位的平等民事主体地位,以此行业曲线linkindustryDOI:10.3969/j.issn.1001-8972.2021.05.001可替代度影响力真实度来鼓励技术人员在工作中进行创新,同时也保障了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利益,充分调动科技人员从事创新活动的积极性。

  涉及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实施

  虽然在实践中对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属于该类专利的争议焦点,但是归属权通常并不是职务发明人的初衷,立足于本职工作所作出的发明,其权利归属归于受雇单位或企业,同样也是对于单位或企业的一种权益保护。但是作为实际作出发明的人,其本身的劳动成果也应当给予肯定。发明本身是人作出的发明,那么如何鼓励职务发明人,也是推动技术进步的重要环节。专利法中职务发明的核心,就是在职务申请发明人依靠本身力量无法获得合法权益时,能够寻求法律途径。职务发明报酬纠纷实质上是合同纠纷,基于中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保护,实践中需要合同法的相关支持才能得到保障。而对于民事法律纠纷的处理,需要考虑合同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处理程序较为复杂,例如,在一审判决后,还面临上诉,这在无形中也使得一些职务发明者对本身权益不能进行及时及有效的保护。并且从案件的判决可以得知,在中国职务发明中,不仅要依靠专利法,还需要依托所属政府相关制度、以及诉讼时效的约束。并且基于对法律具体规定的认识不足,可能错过诉讼时效,这对于职务发明人本身的权益就有所损害。另外,对于奖励的多少,如何分配报酬,还需要大量的事实举证与政策支持,这无疑对职务发明人与企业之间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虽然专利法对职务发明人的权利给予了法律上的保护,但是具体实施时,基于中国的专利制度,仍然需要企业本身在一定上给予支持才能实现权益保障。可见,中国在职务发明制度中,缺乏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责任进行规定,在允许请求权利的情况下,应当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给予规定,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记录不履行时的惩罚条款,以此来约束单位或企业,即职务发明的既得利益者。

  其他主要国家的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制度

  本节通过对比不同国家的职务发明专利归属及奖励制度,旨在说明不同国家的差异所带来的制度上的不同。中国正处于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中,专利制度也在不断摸索与改进,借鉴其他国家对职务发明人权益的保护制度,取其长处,意识到其短处,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1.美国对于职务发明人专利权的保障美国的职务发明可以归结为包括三种不同类型,纵观美国职务发明的发展,1787年,美国《宪法》对职务发明进行了规定,1790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专利法《促进实用技术进步法案》,之后依据判例来对职务发明相关案例进行审判。可见,美国的职务发明制度是基于其丰富的判例研究,总体上是倾向于雇员优先制。相较于其他国家所关于职务发明权属和利益分享问题而言,美国对于职务发明人的权益保障制度更加完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科技的发展。2.英国对于职务发明人专利权的保障《英国专利法》中,规定了雇员的职务发明创造归雇主所有。与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类似,英国在职务发明中也是以“任务标准”作为判断规则,在对待职务发明创造的态度上也是倾向于雇主优先的模式。之外,英国专利法还强调“合理预期”、“特别分派”、“特殊职责”,这些同样是作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的判断条件。在职务发明利益分享的制度层面,英国专利法并没有详细规定出,在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归雇主所有后,应当对雇员的权利基于什么样的保护,这也使得职务发明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其相关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3.德国对于职务发明人专利权的保障德国的职务发明专利归属是雇主优先制与雇员优先制的折中模式。德国在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方面,制定了有关职务发明的专门法律,即《雇员发明法》,德国《雇员发明法》独具特色的是雇员向雇主的报告制度,即原始权利实质上是归属于雇员的,直到雇主提出要求权利主张时,相关权利才会转至雇主。如果雇主要求职务发明创造归属权,其必须申请专利,并向发明人支付合理报酬。这种制度的制定迫使雇主对职务发明创造性的认真考量,间接促进了职务发明的含金量,推动了职务发明创造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德国采用了折中模式,这种方式促使职务发明人与雇主两方都能够积极行使其所具有的权力,进而适当调和双方利益,一定程度上形成两者之间的互动与交流,对双方的权益保护都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加快了专利事业及科技的进步。德国估算职务发明报酬时需要考虑职务发明创造的商业实用价值,雇员在企业中的职责和职位,以及企业对发明的贡献,并且赋予了雇员参与确定合理报酬是权利,也就是对报酬性质及数额的协商权,对报酬总额及各共同发明人所获份额的知情权、对雇主及时通知和支付报酬的请求权、对报酬支付决定的异议权等。4.日本对于职务发明人专利权的保障日本在职务发明中,提出了职务发明奖酬的制定要符合“合理性”判断原则,具体而言,其要求用人单位在确定职务发明奖酬时,要满足相关规定,其中要求充分考虑员工的利益,照顾到员工意志。其规定了制定的奖励和报酬的程序要求,按照要求制定奖酬办法的就认为具备合理性,否则其权益保障就比较困难。日本在2016年4月1日对职务发明的法律制度作出最新修改,要求单位对做出发明的相关人员给予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性奖酬。可以通过单位和从业人员之间通过协商来具体确定。在其规定中具体体现了需要制定具体奖酬标准,其通常是由用人单位预先制定,并且该奖酬标准的确定需要同员工进行协商,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员工的利益,并且规定中说明了用人单位和员工经过协商以后确定具体奖酬标准,在确定后需要对外进行公开,以便于用人单位和员工参照执行,并且针对具体职务发明制定具体的奖酬决定,该针对性的具体奖酬决定需要听取员工的意见,在充分考虑了员工的意见后,用人单位才能确定最终的奖酬方式和内容。这些规定的制定,使得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奖酬的确定要合法、公正、合理、有据可依,也更切实保证了双方的利益。日本在规定中还对职务发明奖酬进行了说明,其奖励不再限于金钱形式,可以通过其他有利于发明人的形式来实施。日本针对职务发明的奖励制订了针对发明人的奖酬的具体操作《指针》,在奖励时提出了“合理性判断规则”,使得各种行为有法可依。

  中国职务发明专利改进方向

  在职务发明活动中,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享制度都必须基于与其相适应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文化环境的整体环境中,使其具备一定研究价值及实施的可行性。关于立法上应选择何种职务发明的权利配置模式,通过对各国职务发明专利制度的分析,建议可以采用更加灵活的制度设置,对于中国职务发明奖酬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首先,借鉴日本,职务发明奖酬规范应当全面覆盖职务发明从技术保密阶段,直至专利技术阶段的整个生命周期,实现职务发明所存在的整个周期的监视及权利保障,在整个周期内制定详细的法律规章;其次,鉴于对法律运用的有限性,可以适当延长职务发明人申请权利的期限,以弥补现行职务发明奖酬“约定优先”规范中忽视显失公平的制度缺口,明确对于认定为显失公平者,即视为在前无约定与无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直接适用职务发明奖酬法定量化规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众发明的信心;再次,基于现行职务发明奖酬规范的相关法律法规众多,其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在实践中,运用多种法律在一定程序上浪费了行政资源,通过建立整合一致的职务发明奖酬法制体系,并且在发展中综合考虑其他发达国家的相关法条规定,充分保证职务发明人所有的合法权益;最后,借鉴德国,进一步完善专利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制定相关惩罚措施,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个人利益能够充分得到保障,保障相对弱势的个人利益,并且一定程度上也节约的行政资源,使得判决能够有法可依,提升公众认知意识。

  在我国,出于经济建设和创新发展的需要,从国家到地方,逐步重视职务发明人利益机制的建立。继13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武汉市发布了《关于加快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提出高校、科研院所转让的职务科技成果的净收入中,70%应用于奖励其完成人和转化人员,上海高院知产庭制定《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供上海各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参考,湖北省出台《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6年,国务院将《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部署的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和风险防控、提升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水平、加强政策保障等六方面重点任务。

  2017年,在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中,职务发明为30.4万件,占92.8%,关于职务发明创造正在成为专利申请的主力。2018年以来,安徽、浙江、广东等省市对于职务发明也给出了详细的保护及奖励机制,充分提升专利发展,结合各地方制度的支持,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人的权益给予了充分完善的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中国对于职务发明的关注度已经越来越高。随着对于职务发明奖励制度的密切关注及不断完善,对人权实现充分保障,中国的专利事业也必将能够得到迅猛发展。

  作者:王思文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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