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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联处理研究

2021-06-28  本文已影响 18人 

  【摘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同为司法程序,占有基础而重要的地位。一般而言,两种诉讼程序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某些因素,二者会产生特殊的关联。本文从这个角度出发,对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的特殊关联和冲突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关联处理;研究

  行政诉讼所解决的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一种使行政法律关系得以有效实施的程序,适用于我国的行政法规。刑事诉讼则专门对犯罪进行追究和惩罚,是一种使刑事法律关系得以有序实施的程序,适用于我国的刑法。不论是理念、原则还是具体的规章制度,二者都有很大的区别,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二者也会互相交织产生关联。这时,在形式上,二者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的主客体或内容之间产生关联;而在内容上,二者在程序上的关联可能会导致要解决的问题发生冲突。而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二者的关联处理少有涉及,导致某些情况下司法实践处理不当,不仅会引起诉讼资源浪费,而且对法律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二者之间的关联处理进行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关联的具体表现

  由法院引发。所谓的法院引发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产生关联,指的是法院在进行行政诉讼时,认为当事人的行政行为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构成犯罪,便将相关材料整理后移交有关部门,刑事诉讼程序由此启动。通常情况下,这种行政诉讼由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而引起。举例来看,受害方受到侵害方的侵害,公安机关依法对侵害人进行处罚,而侵害方认为公安机关处罚过重,对结果不服,并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减轻处罚,或是受害方认为公安机关处罚过轻,对结果不满而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希望能够加重处罚。如果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因证据充足而认为侵害方的行为足够构成犯罪,便会将关于案件的材料移交至相关部门,按照刑事法律的程序提起刑事诉讼[1]。由公安机关引发。公安机关引发两种诉讼产生关联,指的是公安机关认为参与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按照刑事法律程序立案侦查的现象。在我国,公安机关是一个较为特殊的机构,除了本身是刑事侦查机关之外,还可以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因此有时也会因其行政行为而被提起行政诉讼。当公安机关作为当事人引起行政诉讼时,同样会引发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的关联[2]。举例来看,在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对自己所做的行政行为而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虽然成为被告,却因认为原告的所作所为已然构成犯罪而提起刑事诉讼,便会导致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出现关联。由当事人引发。当事人引发的关联可分为两种具体情形,一种为行政诉讼当事人,另一种则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前者主要指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提起刑事自诉的情况;而后者则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或受害方提起行政诉讼的现象,两种情形都会导致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发生冲突性的关联。

  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的关联的处理原则

  审判前提原则。该原则有时也称之为谁前提谁优先,即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二者产生关联时,若行政诉讼为刑事诉讼的前提,则该案件中行政诉讼为前提诉讼,优先进行,刑事诉讼暂时中止,待行政诉讼审判结束后再继续进行;反之亦然[3]。至于审判前提应该如何确定,主要看两种诉讼各自的审判结果涉及到的法律,如果行政诉讼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可作为刑事诉讼进行的前提,即行政诉讼的审判结果可以为刑事诉讼的审判行为提供预先决定功能,则行政诉讼为刑事诉讼的审判前提;反之亦然。一旦两种诉讼之间构成审判前提,则两种诉讼不可同时进行,以免出现审判混乱或者结果冲突的情况。协调统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协调统一原则既体现了法治的要求,又体现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如果审判同一问题时,法院作出了矛盾的审判结果,无疑不利于彰显司法的威严性,同时也表明争议没有通过法院得到有效的解决,可能会出现矛盾加剧的现象。因此在处理两种诉讼程序之间的关联问题时,必须遵循协调统一原则,以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避免矛盾加剧。注重效率原则。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一旦产生关联,便意味着不仅涉及到行政上的争议,还涉及到了刑事上的问题,如果不及时对其进行处理,时间一长,会使问题牵扯到更多因素,变得更加纠结复杂,不但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而且会占用较多的诉讼资源、产生较高的诉讼成本,更加不利于问题的解决[4]。因此在处理此类关联问题时,不论法院还是公安机关都应注重效率原则,遵循程序公正和司法正义的前提,尽可能地使用较少的诉讼资源高效解决问题。

  三、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的关联的处理对策

  第一,针对由法院引发的关联问题,由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只限于审查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在进行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交由相关的侦查机关进行调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此进行审判后方可确定,法院即使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也不可主动对此进行刑事审判,而是应该将案件的材料进行整理后移交至有关部门处理。当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启动后,应当参照审判前提的原则决定该案件的行政诉讼是否应该暂时中止。如果两种诉讼程序没有结果上的联系,则分别进行即可;若刑事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审判前提,则应优先进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暂时中止,待刑事诉讼审判结束后恢复进行。但如果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后,决定不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在原则上没有强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力,也便不可对有关部门进行干涉、强行要求其启动刑事立案,依法继续进行行政诉讼即可。第二,针对由公安机关引发的关联问题,正如上文所说,公安机关具有其特殊性,在作为刑事侦查机关行使职能时,有时会因为缺乏有序的监管而出现立案混乱或侦查失序的情况,甚至因为部分地区将其刑事侦查行为与司法行为直接划上等号,而导致公安机关打着刑事的名义避过行政诉讼。对于此类现象引起的两种诉讼之间的关联,可以借助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促使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能。当法院在进行行政诉讼的审判时,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犯罪嫌疑需要进行立案时,可以先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过检察院的审查无误后,再通知法院暂时中止行政诉讼,待刑事诉讼审判结束后再继续进行。这样可以避免公安机关随意提起刑事诉讼而打乱行政诉讼的进程,防止公安机关滥用刑事职权,减少两种诉讼程序之间的矛盾冲突,使二者能够有序进行。第三,针对由当事人引发的关联问题,如果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引起的,应当先暂时中止行政诉讼,按照刑事自诉的程序对其进行审查。如果经过审查,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的刑事自诉可以成立,侵害方的行为对受害方确实构成犯罪,那么行政机关针对其行为做出的处罚结果显然有误,应当撤销该结果另行处理;若法院认为该刑事自诉不具备成立的条件,那么按照行政机关的处罚作出判决即可。如果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引起的关联,可以根据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具体内容具体对待:若所涉及的行政问题为现存事实,比如与被告的姓名、年龄、职业等相关的身份一类的事实问题,原则上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必要证据,法院不予受理;若所涉及的行政问题属于其他,比如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犯罪,法院应当按照审判前提原则对其进行处理,即暂行中止刑事诉讼,优先进行行政诉讼,并根据行政诉讼的最后判决结果量刑。

  综上所述,尽管理论上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是两种不相干的司法程序,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实际案件牵扯到的各种因素较为复杂,因而两种诉讼程序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关联,对于此类关联问题,不论法院还是其他刑事侦查机关都应按照审判前提、协调统一以及注重效率的原则,合理行使职权,有效解决问题,彰显司法的权威、公平和正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田宏杰.行刑诉讼交叉案件的裁处机制——以行政权与刑罚权的双重法律关系为视角[J].法学评论,2020,38(01):71-80.

  [2]张泽涛.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虚置——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程序风险透视[J].政法论坛,2019,37(05):67-80.

  [3]胡保钢,谷永清,刘吉强.刑事诉讼中行政认定的证据属性[J].人民检察,2019,4(16):20-24.

  [4]杨延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案件证据问题研究[D].昆明:云南大学,2018,3(04):1-55.

  作者:葛瑞 单位: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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