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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状分析

2021-06-28  本文已影响 626人 

  摘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环境诉讼与环境犯罪量刑的重要参考。当前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正处于高速度发展转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的科学性尚有待加强,从而为环境诉讼与环境犯罪量刑提供更为准确的参考。在我国未来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发展中,应努力实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高品质发展,建立国家行政层面上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有效建设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业人才队伍,提升社会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整体认同感,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法治中国的建设,以及环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科学性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基于科学鉴定技术,对环境损害问题的科学鉴定行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结果,具有相应司法效力。鉴定内容主要包括对环境污染行为、环境污染损害程度的鉴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推进环保事业发展与法制化建设的重要环节,但是我国当今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尚有待完善。以下就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未来发展展望。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价值研究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环保诉讼的重要参考

  我国的环境诉讼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控告人需要列举环境侵害人对于环境损害的证据事实,而环境侵害人具有为自身环境损害行为辩护的权利。而在整个的环境诉讼过程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要通过事实举证的途径,列举环境侵害人的责任及后果,是认定环境侵权行为的重要参考,对环保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及诉讼结果具有关键性影响。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环保侵权犯罪量刑的核心依据

  在处理环保侵权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结果,是对于环保侵权方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通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过程,能够明确环保侵权方对于环境污染及损害的程度,从而在环保诉讼过程中,依法对于环保侵权方实施适当的量刑,从而有效地体现出司法的公正性。

  二、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状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体的现状

  当今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体,主要是来自于社会的第三方环境损害鉴定机构,且每个省份由于地域的差别,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体的准入标准也各不相同。通常来讲,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体一般具有其专业性,需要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推荐才能够从事相应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2019年以前我国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体尚缺乏统一的行业准入标准;2019我国出台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在进一步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执业范围的基础上,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体进一步规范了执业范围与责任[1]。此外,当前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体,一般是经过当地的环保部门推荐才能够从事相应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应朝向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范围的现状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范围应当包括对污染物性质的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的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岸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以及其他环境损害鉴定七大主要部分[2]。在相应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应根据环境损害的具体情况,根据以上七大部分的鉴定范围,实施科学、客观的鉴定工作,并给出以环境损害事实及后果为依据的鉴定结果。其司法鉴定范围特点,涵盖了我国城乡地区的各种环境损害行为,在覆盖以往环境损害现象的同时,加入了对于电离辐射、核辐射等新生环境损害问题的鉴定,并且注重对于环境损害的后果进行量化的鉴定评估。例如2020年7月,我国江苏长江干流流域,出现了一起恶性的“毒鱼、炸鱼”案件。四名环境侵权人在长江干流毒鱼未果,便采用炸鱼的方式进行炸鱼,导致了案发地三公里内的鱼类全部灭绝,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在这起案件中,既包括生态破坏行为对于河流生态系统的破坏,同时也包括环境损害行为对于生态破坏行为和对于鱼类生态系统的破坏。在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参考两方面的生态破坏后果进行科学评估。

  (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技术发展现状

  随着鉴定技术的不断完善,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上不断趋向科学化、精细化发展。对于具体的鉴定技术而言,包括生物鉴定技术、物理鉴定技术、医学鉴定技术、化学鉴定技术等多种鉴定技术[3]。生物鉴定技术,主要是对于衡量环境污染行为致动植物或人类,产生生物学危害的鉴定技术;而物理鉴定技术,更多应用于环境破坏行为对于各类生态环境的物理损害鉴定;医学鉴定技术主要应用于环境污染行为对于人身体健康损害程度的鉴定;化学鉴定技术,主要是应用于污染物对于生态系统的化学污染鉴定。在不同类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用一种或多种的鉴定技术,从而有效地确定环境损害程度与环境污染行为的影响后果。

  三、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展望

  (一)努力实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高品质发展

  我国现有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大多数为地方性的第三方社会机构,相应的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很多先进省市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具有较为先进的技术设备技术;而在一些中西部省份中,很多相关鉴定机构存在着设备老化、技术落后的问题,亟需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加以完善[4]。预想实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高品质发展,首先应在全国范围内组建行业协会的基础上,建设以执法部门及环保部门为主体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集中管理体系,促使我国各省市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能够在“全国一盘棋”的背景下,有效发挥自身专业技能优势,为我国的环保诉讼提供可靠参考,为后续的环保侵权犯罪量刑提供精准性依据。与此同时,相关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还应积极促进鉴定技术的完善与发展,在不断展开科研创新的基础上,自主研发新的环境损害鉴定技术。通过鉴定理念与鉴定技术的有效提升与革新,针对当今社会背景下环境监测领域的最新发展需要,明确行业发展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并且有效通过鉴定技术的提升,为相关的执法部门和环保部门,提供更为科学精准的环境损害鉴定依据。

  (二)建立国家行政层面上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如上文所述,我国目前还不具备整体性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同行标准,而各地区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也各有千秋,而且还存在着对于环境损害侵权人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在我国未来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应在成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国家监管机构的基础上,有效吸取国内外的先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经验,根据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基础,有效建立国家行政层面上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5]。具体而言,在建立国家行政层面上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在立法层面,打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一切障碍。通过立法前期的充分调查研究,有效解决国家和地方法规不统一的法律问题。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相应的专项法律及行业监管政策。而对于环境损害的定罪、量刑而言,应当不断根据最新的环境保护事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对于环境损害的定罪、量刑指导效力,利用具体化的定罪、量刑指标在有效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还能够有效提高预防和警示环境污染行为的目的。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基于“新发展”理念,有效发挥“预防为主,惩戒为辅”的司法理念,通过提升环境污染犯罪成本的过程,有效利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手段,整体性提升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效性。

  (三)有效建设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业人才队伍

  任何行业的高品质发展,离不开专业化、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在我国目前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中,对于专业人员的准入机制并不完善,要想切实提升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效能,科学地建设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员队伍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环节。在未来我国完善建设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力资源基础的过程中,首先应在高校层面上,设置相关的专业;同时大力发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业机构的在岗人才培养优势;并且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员职称评定体系。通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才队伍的建设,需要促使更多的社会人才主动加入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中,利用人力资源的合理化运用,发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人才优势,从而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实现高品质发展。此外,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和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职业的工资福利待遇,让更多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者能够通过自身的专业优势获得丰厚的薪资回报,从而更好地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业人才队伍的职业认同感以及职业稳定性。

  (四)提升社会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整体认同感

  对于我国的大多数国民而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还属于一个较为陌生的行业,社会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整体认同感尚有待加强。我国未来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发展,首先应在发挥政府主导优势的基础上,积极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倡导社会能够更为关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其次,为了提升社会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的认可度,应有效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加强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宣传,使得公众能够了解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具体特点,从而不断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此外,还可以通过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公益广告宣传,使公众和社会了解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升本行业的知名度及美誉度。总而言之,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正处于行业规范性发展的关键期。在此阶段中,环保监察人员应有效利用“新发展理念”思维,切实完善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整体理念及细化原则,促进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能够获得更为科学化系统性的发展。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对于我国环保事业的不断完善,具有着重要的作用,构建科学系统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更加有利于我国的法制化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希望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能够随着“美丽中国”的建设日益完善,从而为我们的绿水青山带来更为具有法律效益的专业化保障。

  参考文献:

  [1]郭雪艳,杨旭,谷晓若,等.中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制形成与发展[J].法医学杂志,2020(04):437.

  [2]杨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任务与展望[J].法医学杂志,2020(04):435.

  [3]史格非,李怡文,毛颖洁,等.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场勘验的质量管理[J].法医学杂志,2020(04):478.

  [4]王跃,蔡琪.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20(01):20.

  [5]雷名星.长江经济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协同发展路径[J].中国司法鉴定,2019(04):16.

  作者:苗宇萍 来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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