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电子支付风险监管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必须通过监管制度的完善才能有效防范风险。通过有关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的完善、电子认证制度的支持、电子支付内部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防范和减少电子支付风险。
关键词:电子支付 风险监管 制度完善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通过电子通讯网共享商业信息,保持商务联系以及从事商务交易的行为。对企业来说,电子商务可以增加销售额、降低成本并提高效率,利用互联网技术可以提高企业对市场的反应速度;对消费者来说,电子商务可以给买主和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可以提高客户服务水平;电子商务的好处可以惠及整个社会。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处于朝阳产业的关键时期,电子支付风险的存在及其监管已经成为制约整个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
一、电子支付的风险表现及其原因分析
电子支付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在给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带来低成本、高效率、便捷性、国际性等优势的同时,存在着如下风险:
1.电子支付不能及时、准确地完成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已经完成电子支付的操作后,由于事故或故障等原因使得电子支付无法及时、准确地完成,这将极大地影响电子支付的高效性优势的发挥,进而刺激交易方转而求助于传统的支付方式。
2.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出现问题
通过电子支付方式进行货币转移,可能因为交易当事人自己的原因或者外界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因素导致货币转移无法实现交易目的,前者如客户误操作导致转账错误,后者如黑客攻击或计算机病毒感染导致账户资金被非法转移等问题,这些都是电子支付安全性的风险。
3.电子支付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对于发生了电子支付的延迟、错误等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和银行、认证机构等第三方之间关于法律责任的承担,可能出现不明确的情形。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出于交易当事人过错的电子支付不能,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往往通过单方声明方式主张免责,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对此持不同意见,形成纠纷。
二、电子支付风险监管及其制度完善
电子支付的风险是伴随电子商务发展不可避免的产物,为了有效地解决因电子支付风险给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瓶颈”制约,有必要加强对电子支付风险的监管,尤其是完善有关制度。
1.电子支付风险监管的法律支持
在实际电子支付操作中,电子支付业务除了依据《电子签名法》和《合同法》之外,很多还是依据内部规定、格式合同等进行。滞后的法律制约了电子支付的发展,应制定新的法律以填补空白点,修改与之冲突的旧法律条文以适应新情况。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规定线条较粗,立法层次明显偏低,不能满足电子支付蓬勃发展的现实需要。在电子支付方面,急需修订的现行法律主要是《票据法》的相关内容。现存的《票据法》已经无法适应电子支付的发展需求,应考虑加快修订或改订,重点应加强电子签名、电子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电子文本的效力等。另外就是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制定的《支付清算管理办法》,立法严重滞后,而且仅仅作为部门规章的法律层级过低,至少应该由国务院出台《支付清算管理条例》,加强对支付清算机构的规范和管理。
2.电子支付风险监管的电子认证制度支持
电子认证主要是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保证交易人的真实和可靠。建立完善的电子认证机构是电子认证制度的关键。电子认证机构应由政府作为倡导方从政策和法律的角度统一规划,采用市场运营方式。建立电子认证机构,应审慎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认证机构的发展现状和法律法规的发展。利用计算机通讯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基础上,完善全国统一的电子支付认证中心,为电子支付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认证服务。同时,应加快有关电子认证的立法,加强电子签名技术及制度的安全监管,明确电子认证机构与电子支付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确保网上交易的安全。
3.电子支付内部管理制度支持
电子支付系统应建立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用于规范操作人员的行为和电子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管理。应规范电子支付系统的日常操作维护,不断加强电子支付系统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培养既懂金融业务又会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电子支付监管高层次人才。电子支付的技术风险是由于计算机技术和因特网的开放性和自由性而产生的,建立有关的风险预警机制,负责监控电子支付业的运行,对黑客入侵、病毒侵犯等情况进行及时预警,通知电子支付当事人加强安全防范。同时,督促电子支付机构根据计算机网络发展变化的新状况,及时对网络安全系统进行升级,以确保特定数据及各项支付信息的安全,从而保证电子支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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