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进行购物必然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支付服务。从最早的传统支付到现在电子支付的出现,这让我们不得不更多的思考这一演变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上支付
网上支付是以开放性的因特网为基础的在线电子支付,它使个人和企业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进行与网上交易同步的网上支付结算。电子商务实际上是通过企业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完成相互的活动,信息流应该是核心,物流是保障,资金流是实现手段。1998年,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以来,截止到2010年底,个人网上银行交易额已经超11万亿。此外, 各家网上银行还积极与电子商务企业结成合作伙伴, 以“结盟”的形式开拓网上银行市场,如工行牵手搜狐、阿里巴巴, 农业银行联姻盛大网络等。
一、我国网上支付安全系统的发展
大家知道,互联网是公用网,银行网是内部网,银行内部网所传输的信息是非公用信息,需要加密传输,且具有与互联网不同的数据格式,因而在银行内部网与互联网之间需要建立一个连接的桥梁,以实现支付信息在不同网络之间的传输。起到连接桥梁作用的这组服务器就是支付网关PaymentGateway,要实现网上支付,支付网关建设是基础,也是核心。实际上支付网关所起到的是数据转换与处理中心的作用。目前我国银行间已建立的支付系统有各商业银行的行内电子汇兑系统、全国银行电子联行系统、全国金卡中心的POS网络、各地的同城小额批量系统和实时支付系统,正在建设的有中国国家现代支付系统。当前网上支付的安全协议有SET和SSL两种。SET安全电子交易安全标准主要通过公开密钥加密、电子数字签名、电子信封、电子安全证书等以保证支付信息的加密传输和支付过程的完整;而SSL安全套接层安全协议是采用公开密钥和私有密钥两种方法对支付信息进行加密传输,确保计算机会话过程满足现实需要的安全性。
二、我国网上支付存在这的问题
(1)安全问题
根据对网上支付使用情况的调查显示,目前网民不使用网上支付的原因,最主要是因为担心安全,其次是个人隐私,以及注册麻烦和不太习惯使用这些工具等因素。如现在一种新型金融造假手段,不法分子在网民网上购物交易时,利用与银行网站相类似的网络页面,盗取银行卡密码等私人信息,然后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将资金转走,导致网民在支付的过程中受到损失。另外,黑客、木马病毒的攻击让网民在支付的过程中防不胜防。木马潜伏在计算机中,时刻监视用户的一举一动,从而盗取帐户密码和信息。而黑客,则利用系统漏洞、用户的安全意识薄弱入侵用户的计算机,盗取用户的相关信息和密码,导致网民在网上支付受损。
(2)保障网上支付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进入了电子商务时代,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就显得更为重要。电子商务是一种无形交易,如果交易双方之间缺乏足够的相互信在,网上支付就不可能发生,即使存在着一个较完善的网上支付系统。在我国,这种信用体系还根本没有建立起来。或是出于法制不健全,或是出于体制弊端,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银行之间拖欠贷款等现象时有发生。银行发行的信用卡,不仅使用者数量相对来说比较少,而且恶意透支的人太多,银行只好严加防范。
(3)网上支付的技术标准不统一
为了使网上支付系统的建设和扩展得以顺利进行,需要商业银行之间进行广泛的合作,在硬件和软件供应商技术支持下逐步形成网络银行的统一标准,确保软件、硬件、客户应用技术及系统和网络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在我国,由于各商业银行在金融电子化的起步阶段就采取各自为政的方针,造成了目前技术不统一的混乱局面。最早推出网上支付业务的招商银行采用的是SSL标准,而中国银行采取的则是更为高级的SET 标准。这种缺乏长远规划的行为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并使得网上金融的整体服务效率比较低下,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
(4)电子货币发行合法性有待确定
目前许多网上支付平台实际上发行了某种形式的电子货币,客户以法定货币购买电子货币后即能用该电子货币购买注册在相应电子商务企业的不特定卖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从而使该电子货币具有了广泛的支付能力。同样,手机支付使手机充值卡具备了电子货币的功能。而对于这种电子货币,尽管从国际电子支付业务发展趋势来看,基于网络发行的电子货币将成为今后电子商务中的重要支付工具,但由于目前国内缺乏对其性质、发行主体、使用范围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其合法性有待明确。
(5)网上支付的金融监管问题
由于对网上交易的真实交易背景难以查证,网上支付平台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资金非法转移、套现资金的便利工具。买卖双方通过制造虚假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平台顺利完成资金转移,从而达到非法交易的目的(如洗钱、贿赂、非法回扣等)。比如,目前大部分的网上支付是基于银行卡完成的,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制造虚假交易,由买方通过信用卡透支消费,卖家收到款项后变现,从而达到非法套现的目的。信用卡套现具有较大风险,国内商业银行对信用卡取现有较严格限制并收取较高的费用,而通过网上支付平台则使持卡人非常便利地绕开了发卡行管制,以一般消费方式达到了预借现金的目的,如果该方式被广泛利用,信用卡套现金额过高,很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6)缺乏相应法律法规
目前,具体到为电子商务服务的网上支付业务,法律上基本还是一个空白。传统的支付结算规则在网上支付业务规范中有一定的作用,但局限性很大。另外,目前涉及网上支付的法律只有《电子签名法》(解决了类似传统结算业务中签章的问题),规章有人民银行发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除此没有其他规范。如果从我们近期讨论的为电子商务服务的网上支付问题来看,法律制度上几乎一片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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