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伦理学的讨论已经很多,但把它恢复为伦理学的一种知识表述,并从伦理学的知识特征的角度去剖析和理解其内容,这方面的努力似乎并不足够。很多人认为,回答“生态伦理学需要建立怎样的伦理原则?提出怎样的道德要求?确定怎样的责任义务框架?’等问题,是生态伦理学的主要任务。但是,本文的相关研究表明,生态伦理学的使命并不在此,而在于探讨支持这些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在这些理由和依据背后,又蕴涵怎样的价值预设和世界观念?
解决这些问题之所以成为生态伦理学的使命,是由生态伦理学的伦理学属性决定的。生态伦理学的两个基本纲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就是为了完成这一使命而展开的思路。因而,两者的差异实质在于,为“保护生态”这个道德要求提供了不同的道德理由和依据。
但是,无论这些理由和依据多么充实,目前的生态伦理学依然身处被人不置可否、甚至冷漠视之的尴尬境地。这种局面的形成,与其说是因为生态伦理学不够缜密,不如说是因为生态伦理学作为一门伦理学知识,存在着自身无法避免的内在限度与宿命。生态伦理学同其他伦理学知识形态一样,在强硬的现实利益与软弱的意志条件下,总是难以实现它的抱负和目标。
一、生态伦理学的使命:谋求生态保护的道德理由和依据
要理解“生态伦理学”必须首先理解“伦理学”。伦理学(thics)是指一种思想类型或理论学说,是人们反映、思考伦理生活(ethos)的观念性产物,但不是伦理生活本身。亚里士多德曾清楚地阐述过作为思想的ethics和作为生活的ethos之间的这种区分:伦理生活(ethos)是人们在生活中的风俗习惯及其在个人身上形成的气质和品质,而伦理学(ethics)则是针对这种风俗和品质的一项研究。
但是,包括不少伦理学家在内的许多人却认为,伦理学的使命在于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也就是说,伦理学要为伦理生活提供道德要求(moralclaims)。尽管这是伦理学最为人期待的一*项任务,然而,它却是伦理学最不胜任的一项任务。因为,人类的道德状况并没有因为伦理学更加精细而变得更好:伦理学提出的诸多道德要求——应当如何行动、如何生活——并未如其所愿地说服所有人。面对这种尴尬局面,伦理学不得不承认,其所设计的各种原则不过是一种“软约束”,它只对愿意遵守它们的人才有效。与之相比,倒是那些由法学、政治学提出,并通过诉诸社会权威力量予以确定和推进的行为规范更具实效。即便那些行为合乎道德要求的人,也未必是伦理学的自觉思考者和遵守者。很多时候,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冲动来自伦理生活的潜移默化,而不是伦理学的正规传授。在实际生活中,哪些行为得到提倡,哪些行为又被人拒斥,这主要由伦理生活自身的状况和逻辑决定,而不是要等到伦理学家和伦理学出现后才大白于天下。况且,要求伦理学为伦理生活提供具体的道德要求,这会带来(实际上已经带来)一个严重的问题,即,伦理学内部不同思想的相互交锋甚至冲突,使人们在进行伦理决定时无所适从。这不但使伦理学面临学理上的难题,而且严重败坏了伦理学的声誉,人们会因为伦理学并未成功地改善伦理生活,而对这种类型的思想学说产生普遍的质疑。
那么,伦理学是否不必介入实践,而是像20世纪的元伦理学所指出的那样,只负责考虑道德陈述(moralexpressions)在语言上的意义和用法呢?
诚然,对伦理学的表达陈述进行反思,这是十分重要的元层次思考。但令人不满的是,元伦理学的结论却是,伦理学的表达只是“情感的表达”而不是一门可以划归理性范围的学问②。而这种观念,其实同元伦理学的逻辑经验主义背景密切相关。因为在逻辑经验主义看来,哲学的主要任务是区分命题是否有意义,而一个命题是否有意义,就在于它能否被经验证实而被赋予逻辑真值(“真”或“假”)。在这一前提下,诸如“物自体”、“本质’等概念就成了伪概念,应从思维中被清除出去。通过这项工作,逻辑经验主义不仅“打击了一切思辨的形而上学”,而且其范围“还必须扩展到整个规范哲学或价值哲学,扩展到任何作为规范科学的伦理学或美学。因为价值或规范的客观有效性是不能用经验证实的,也不能从经验陈述中推出来”③。可见逻辑经验主义的区分,其目的是为了“清除”伦理学的合法性,其后果是把科学知识中心化,而把道德知识边缘化甚至是把道德知识“去知识化”。
这种极端的看法,已不能算作一种伦理学思想,而只能算作批判者对伦理学的攻击和解构。尽管伦理学为伦理生活提供指南这一使命完成得并不成功,但是,要求伦理学完全与伦理生活脱离干系,那也有失偏颇。既然伦理学一方面不能代替生活本身而直接提供道德要求,另一方面又不应当抛弃生活而把伦理观念斥为情绪表达,那么,伦理学的位置究竟在哪里呢?其使命又是什么?
实际上,如果一个社会接纳和提倡怎样的道德要求,在根本上是由ethos决定而不由ethics决定的话,那么,伦理学作为一项理论研究,其使命当然就不在于越俎代庖地去制定道德要求,而在于对e~thos所提出的各项道德要求进行理性的批判、论证和反思。换言之,面对社会风俗规范中的道德要求,伦理学的使命是要去论证(1)“为什么应该这样”,即,采纳这项道德要求的依据和理由是什么?(2)“何以可能这样”即,采纳这项道德要求的基础和条件在哪里?对一项道德要求来说,如果它经得起深层次的反思和追问,那么,它就可以被继续接纳并得到强化;如果它经不起深层次的反思和追问,那么,伦理学就需提醒人们修改甚至放弃这项要求,考虑如何论证道德要求背后的道德理由(moralrea¬sons)伦理学的任务,就是要把这些理由经过批判而建立在一个合理的基础上从而构成具有说服力的思想立场!
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才能意识到,生态伦理学作为一项特定的伦理学研究,其使命也不是要罗列出具体的伦理原则或责任义务框架。因为很明显,这方面的道德要求实际上只有一个(或者说,最终归结为一个),即“化解生态危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项道德要求早已在生活中为人所熟知。人们不仅通过政府宣传、民间呼吁和个人的切身体会意识到了这一点,而且社会权威力量也正通过政治法律等方式,对具体的行为规范予以落实。因此,如果生态伦理学只是落脚于此,那么,这不过是用伦理学的术语又重复了一遍老百姓所熟知的信息而已。更何况,这种重复性的提倡,也未必能解开生态问题的伦理症结。因为,那些正在破坏生态或者对这种破坏表示冷漠的人们,并非不知道“应当保护生态”这一道德要求——真正的症结在于,用以支撑该道德要求的理由和依据,尚未充分地说服他们丨而这再次表明,生态伦理学的使命,是要为生态保护提供道德上的有力依据,或者说,它主要在于充分论证“应当保护生态”这一要求背后的道德理由,并提出各种思路来说服持不同立场的人们。在完成这一使命的过程中,“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是诸多论证思路中较为完备和成熟的两大类型,因此也被看作两个基本纲领。
二、等差式的伦理关联: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纲领
无论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都是为了促进环境优化的思想。在保护生态这一实践目标上,两者没有差异。尽管非人类中心主义喜欢把生态破坏的思想根源归咎于人类中心主义,但这里需要有所区分,即要把作为生态伦理纲领之一的人类中心主义和那种破坏生态的人类中心主义区分开来。后者是随着近代科学的发展和生活制度的变化而出现的一种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在理解世界的时候,这种思维方式提高了人的存在地位和主体性价值,而自然物只是被动的存在,两者之间是“断裂的”。因此,在改造世界时,这一思维方式意识不到人与自然物之间存在关联,甚至无法想象自然物还能拥有自身的价值。在这种“断裂式思维”的支配下,人类当然会以自然的征服者和控制者自居;在此语境中,人的自我实现不但不与自然相融贯,反而要通过与自然相剥离才能体现出来。显然,这种人类中心主义不利于生态保护,它自身也没有以生态保护为目标。所以,它根本不能进入生态伦理学的框架内,不能等同于生态伦理的基本纲领之一。
正因如此,生态伦理学中支持或同情人类中心主义的学者认为,应当对人类中心主义进行区分。比如,要将其区分为“强式的”和“弱式的”,或者“粗鄙的”和“开明的”或者“绝对的”和“相对的”等等。在每一组修饰语中,前者代表无视自然、破坏生态的人类中心主义,后者则意味着一种通过承认人的价值而论证生态保护之正当性必要性的思想方案,亦即作为生态伦理纲领的人类中心主义。
在作为生态伦理纲领的人类中心主义看来,保护生态的理由在于,实施生态保护能使人类获得更好的生存环境,有助于人类的生存更持久与健康,有助于人类实现自身的价值和幸福。对这方面的具体观点,本文不再详述。我们更希望相关研究能够注意到这一思路中所蕴涵的如下两个预设:
第一,这种立场其实表明,人类中心主义已在人与自然物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关联。因为,它已经意识到,人的生存及其完善是同生态环境相关的。作为生态伦理纲领的人类中心主义,不再像“强式的或粗鄙的人类中心主义”那样把人与自然物完全割裂开,而是让生态环境构成了人的完整性(integrity)的某个环节:一方面,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另一方面,一个人若不能生活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便难以充分地实现自我。人类中心主义首先确定人的价值,然后通过强调生态环境对人具有转换作用(能够完善人的价值)而证明生态的价值以及保护生态的必要性。
第二,虽然这种立场承认人与自然之间存在关联,但并未认为这种关联足以使生态环境被提升到道德共同体中。也就是说,人与自然物之间的等差层次依然没有打通。正如平肖(GiffordPinchot)所言:“资源保护运动并不意味着保护或维护大自然。相反,它是为了明智而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它的理想仅仅是从长远需要出发来控制自然并为人类提供物质利益。可见,在人类中心主义那里,尽管自然物对人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但它们只是人类伦理生活的预备品和跳板,其自身仍未进入伦理考虑的范围之内,亦非道德共同体中的一员。在人类中心主义的道德共同体中,只存在由人充当的“道德主体”(moralsubject),其他的东西只有在与人发生关联、为人所利用的意义上才被称为“道德客体”(moralobject),但其自身仍不具备任何“道德属性”(moralqualities)。
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并未对‘道德主体”、“伦理关系”等范畴给出新的解释,而是继承了以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为代表的现代伦理学在这些范畴上的基本界定:即,道德主体只能是具备道德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理性存在物,而伦理关系只能是该类型的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自然物当然无法被列入道德共同体。所以在人类中心主义纲领中,与其把自然物含糊其辞地说成是‘道德客体”,不如赤裸裸地说,它们只是处于道德共同体之外、但与道德共同体成员发生某种伦理关联的“道德相关物”(moralrelevancy)。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不是全新的伦理学类型,而只是现代伦理学在遭遇生态问题时的一个分支或一种表态。
概言之,人类中心主义承认生态环境与人在伦理上有关联,“等差式的伦理关联”就是人类中心主义者对‘保护生态的理由是什么”的回答,它构成了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的两种基本态度:(1)因为人与自然有伦理关联,所以人需要保护生态;(2)因为这种关联是等差式的,所以保护生态(最终)是为了人而非生态环境自身。
三、-致性的伦理关联: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纲领
与之相比,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态度更为坚决。这主要体现在,非人类中心主义者不仅承认人与生态环境之间存在关联,而且认为这种关联是连贯式的而非等差式的,亦即人与非人存在物之间的一致性。凭借这种一致性,非人类中心主义将自然物也当作道德主体而纳入道德共同体;而“一致性”标准的选取不同,则使非人类中心主义的道德共同体的边界被拓展到不同的层次。
当“一致性”被界定为“同样拥有感觉能力”时,道德共同体就不仅包括正常人,而且包括所有具备苦乐感受的动物。当“一致性”被界定为“同样拥有生命”时,道德共同体就不仅包括人和具备感受能力的动物,而且包括不具有这些能力但依然作为生命存在的微生物、植物和胎儿、植物人而当“一致性”被界定为“同样拥有内在价值或权利”时,道德共同体就可以包括自然生态系统中的所有成员以及生态系统本身。
非人类中心主义者之所以注重“一致性”,是因为他们把生态破坏的根源归结为人类对“一致性”的严重割裂——正由于人们觉得自己的生活与自然生态的健康状况之间“没啥关系,,’甚至认为相互间是排斥性或对抗性的(即要提升人的生活质量,就必须以征服和充分占有生态资源为前提),所以才会在“向自然进军”时毫不犹豫、毫无顾忌!因此,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生态伦理学的出现就是为了缓解乃至消除这种“断裂式思维”。在完成该任务的进程中,尽管人类中心主义已迈出了重要一步,即在人与自然之间建立了等差式的关联,但它们的努力仍远远不够。因为,在非人类中心主义看来,像人类中心主义那样只把这种关系描述为“等差式的”,这既不够深刻也不够准确,主要原因在于:
其一,“等差式”论证在逻辑上不能自洽。彼得•辛格就指出,那些要把人与动物严格区别开来,而只将道德共同体限定在人类范围内的主张,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因为,如果人类与动物之间区别的界线是“理性”,那么,胎儿、婴儿和植物人就会被排除出道德共同体。无论人类中心主义者怎样勾画人与非人存在物之间的等差界线,他们要么“漏掉”一些本应得到道德关怀的人类成员,要么不得不自相矛盾地“准许”某些非人存在物进入道德共同体。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两难局面,关键倒不在于人类中心主义者没找到正确的“等差区分点”,而在于他们头脑中始终存在‘等差区分”这一思路。对此,辛格明确表示:人类与非人类动物之间并不存在一条泾渭分明的分界线;毋宁说,它们是一个群体连续体正是沿着这个连续体的发展轨迹,我们逐渐发展出了自己的、与其他动物或多或少有些相同的能力:从享受和满足、痛苦和感受的简单能力到更为复杂的能力。”正是由于人类中心主义者未曾察觉或不愿承认人与自然物之间的连贯性和一致性,所以他们不得不面对上述尴尬。
其二,“等差式”论证得不到生态科学的经验支持。围绕生态问题展开的伦理讨论,必须以生态学所掲示的生态规律为基础。而现代生态学告诉人们,生态环境是一个连贯的有机整体所有的部分都与其他部分以及整体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即便近代的机械论自然观,也承认机械的自然是一个受物理规律支配的、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整体。显然,现代生态学的这些观点及其证据,更有助于支持一种强调一致性和连贯性的生态伦理观。
其三,“等差式”论证不足以体现生态伦理学的进步意义。因为,在“等差式伦理关联”中,自然物处于被动地位,即便它享受到“保护”待遇,也是人类“恩赐”的结果。因此,人类中心主义所蕴涵的“等差式”观念,很容易演变为一种主仆式的“等级制”观念。而这显然与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平等’——不相适应。难以想象,当我们在人类社会内部大张旗鼓地宣扬“平等”时,竟然要在人与自然之间承认某种“不平等”的观念。
这种不连贯的论证不仅在逻辑上深具悖谬,而且透露出人类中心主义者的思考断裂。因为,如果伦理学在考虑人类事务时,“就是为了把人们关心的焦点从自我中心推开,使之转向人际共同体中的其他人”那么,伦理学考虑生态事务时,又有什么理由中断这种“由己及人”的道德关怀呢?人之为人,不仅在于他跟自然物一道维护自己的生存,更在于他能“既从自己的角度,也能从其他存在物的角度来欣赏这个世界”,能站在地球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即便这是人与自然物之间的“非一致性”,那也是一种特殊的“非一致性”——因为,它建立在承认“一致性”基础上,并以捍卫“一致性’为目标。
概言之,在人与自然生态之间谋求和建构“一致性的伦理关联”这是非人类中心主义为生态保护提供的理由。通过掲示人与自然物的某些一致性因素而建立起连贯关系,非人类中心主义重新界定了“道德主体”把作为道德代理人(moralagent)的人类和作为道德顾客(moralpatient)的非人类存在物都列入其中,从而拓展了道德共同体的范围。因此,赞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者,通常不把生态伦理看作现代伦理学在生态领域中的一次特殊应用,而是看作一种全新的伦理学类型。
四、生态伦理学的困境与宿命
作为生态伦理学的两种基本纲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在实践目标上并无不同,不过两者为实现该目标而提供的理由和依据则存在差异。从理论的激进性来看,让人们保护生态的理由是出自“生态”本身而非“人”的需要,这更能显示“生态”在整个生态伦理学构思中的优先性和独立性。在此意义上,与人类中心主义的等差式论证相比,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一致性论证也就更加理直气壮。因而它成为现代生态伦理学的主流。
然而,拥有某种道德理由和依据,并不代表人们一定会按照这种理由和依据去行动。因为,在自然观和具体的环境伦理主张之间,并不存在——对应的关系。那些承认自然与人具有某种一致性的人,不一定能够全方位地保护自然;而那些不承认自然与人具有某种一致性的人,也不一定就会大规模地破坏自然。
对于后一种情况很好理解,因为人类中心主义者就是这样。虽然他们在理论建构上似乎不够坚决,但平心而论,他们仍同非人类中心主义者一道,在为谋求保护生态的道德理由而努力。所以,在面对生态危机的当下,一个人无论选择何种生态伦理纲领都值得肯定。相对于解决生态危机这一更重要的实践目标,理论上区分两者的高下并非那么紧迫。因此,生态伦理学面对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为什么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之间不能相互说服”,而是在于“为什么已经有了这么两种成熟的思想纲领,人们却依然在实践中没有彻底地采纳施行”。而这在更深刻的层面上提醒人们,要注意到生态伦理学作为一门伦理学知识的内在局限。
如前所述,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主要使命不是直接提出道德要求,而是要为这些要求在理论上提供理由。但是,作为一种考虑实践事务的知识,伦理学又不得不在完成上述理论任务的同时始终顾及实践的目标,即,通过让人们理解(由伦理学所提供的)道德理由而促使他们遵循(由伦理生活所提出的)道德要求。事实上,人们也往往是通过道德要求被履行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伦理学有没有为这些要求提供充分的理由。
然而,在伦理学所需完成的主要使命与伦理生活的实际改善之间,并不一定能够“水到渠成”丨因为,伦理学的主要任务是理论性的,而伦理生活的实际改善却是实践性的一即便伦理学提供了合理的理由,即便人们能理解这些理由,也依然不能保证他们履行相应的道德要求;同样地,即便伦理生活中的道德状况不好,也并不意味着人们头脑中就缺少道德知识和依据。所以,当我们抱怨“道德危机”或“伦理困境”时,并不是说人们“没有道德上的理由或依据”,而是说人们“有了道德上的理由或依据却不去付诸实施’。因此,问题的症结就不在于伦理学没有提供(好的)道德理由,而在于无论伦理学多么出色地完成了自身的使命,它所提供的道德理由也依然只是某种理论上的知识,而伦理生活的实践却是具体的行动;要把特定的知识转化为具体行动的指南并最终付诸行动,这中间还有一些关键的环节需要澄清和衔接。
这些‘中间环节”就是推动一个人不仅“认识”(cognize)而且“认同”(recognize)道德理由,从而履行相关的道德要求、采取相应的道德行为的各种条件与因素。在主观方面,主要是“意志”;在客观方面,则主要是“利益”。一个人完全会因为胆怯、犹豫等心理阻碍而无法下定决心按道德理由行事;类似地,另一个人也完全会因为切身利益受到威胁而不能采取更好的道德选择。尽管明白伦理学提供的道德理由很好,但他们同时也会表示自己“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伦理生活的现实境况不允许他们采纳伦理学的建议。面对这种情况,与其说“可惜”,不如说是“无奈”。因为,它实在是超出了伦理学力所能及的范围——伦理学的任务只在于尽可能地提供有理论说服力的道德理由和依据,但它却不能保证这些理由和依据必定达到说服的效果(尽管它非常希望能够达到这种效果)丨必须承认,作为一种“软约束”的精神资源,伦理学只能通过“理性的说服(rationalpersuasion)”来发挥作用.然而,“理性的说服”同“理性”本身一样,总是具有局限和边界。
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伦理学分支的生态伦理学同样具有局限性。并且,这种局限不是来自理论上的瑕疵,而是来自伦理学这一知识类型的自身定位和任务的有限性,来自伦理学在处理实践问题时的柔软性或不充分性。我们完全可以设问:在当代社会中,即便如人类中心主义者那样认识到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或者,即便如非人类中心主义者那样认识到非人类存在物的内在价值,人类就会停止对自然的破坏吗?未必如此丨因为,这里还有一些道德理由之外的现实原因起着阻扰作用。正如我们在《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等是是非非中看到的那样,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政治精英们绝非不能理解生态伦理学的道德理由,然而,对自身利益的诉求,使他们拒绝采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决策。与此同时,我们还发现,在一些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人们也喜欢以“民族生存压力”、“国家经济安全”等事关共同体利益的说辞来替自己破坏生态的行动辩解。由于这种诉求具有政治上的合法性,因而,它甚至使那些造成或加深生态破坏的人们变得“理直气壮”起来。在这个意义上,针对生态议题的探讨,必然会突破道德领域而进入更为复杂的政治领域。况且,目前的生态问题已超出私人的生活空间,甚至超出个别族群和国家而成为一个全球“对话”。
环境伦理学不是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两种“立场”之间的非此即彼,而是对诸种道德世界观和伦理世界观的权衡与审视,是“思,,入“环境一伦理之论题”,进而探索道德世界观之改变与伦理世界观之转变的实践哲学或哲学实践。因此,如果我们从“环境如何进入伦理”之设问出发,问及环境伦理学的道德哲学之基础,我们必然面临理论上或实践上的诸多两难困境。作为伦理学话语,具体来说,作为环境一伦理之论题,首先,必须寻求概念之准确与论域之明晰;其次,尽可能与具体的道德经验和伦理现实相结合,且通过这种结合在道德世界观与伦理世界观的层次上展现“环境一伦理”之关联的深度与广度;再次,哲学的传统并不能容纳环境伦理学之论题,借助某一种传统哲学范式对环境一伦理之论题进行解读,往往会造成片面性的或者抽象化的误读或误解,从这一意义上看,传统精神的、文化的和哲学的资源对于我们思考“环境如何进入伦理”当然至关重要,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哲学在“环境进入伦理”之论题上所呈现的革命性转变;又次,环境伦理学是一种处于对话之中的伦理学,我们如果从一种文明之对话、哲学之对话、人之性问题,因此,它显然应被纳入公共议题中加以追问:究竟是怎样的政治结构和政治理念,导致人们不愿或不能采取生态伦理学已经提供的道德理由和依据?究竟是怎样的政治结构和政治理念,应该为目前的生态危机负责?
由此可见,仅在伦理学的层面上讨论生态问题,对于该问题的实际解决是不够的。毋宁说,当生态伦理学完成了自己的任务(即提供了合理的道德依据)之后,还需要一种更具权威性的政治力量来为这些道德依据的付诸实施扫清障碍。因而,要破解生态危机的伦理学困境,就必须更进一步,去剖析植根于人类社会深层结构之中的政治性问题。
对话和实践方式之对话来看待“环境进入伦理,的论题,就会看到“道德多样性”原本是与“伦理共同性”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它既是实践的哲学,又是哲学的实践,它在理论与实践两大谱系及其相互关系中回应环境道德哲学的奠基性难题。最后,让我们回到环境道德哲学的奠基性问题:环境如何进入伦理?我们看到,在经过了近80年的探索之后,该问题的实践特质和实践特性一再地得到强化和体现,它对一种实践思维方式或实践批判精神的道德哲学基础的呼唤与探求,将会进一步开启哲学探索的思想“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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